《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_梁绍萍.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_梁绍萍.docx(40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 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评阅提示 一、 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业的硕士学位论文类型分为: 基础性理论研究、应用性专题、案例分析、调研报告。 二、 论文的正文篇幅要求为:基础性理论研究论文不低于 2 万字,属于应用性专题,案例分析与调研报告的学位论文,不低 于 1.5 万字。 三、 应用性专题、案例分析、调研报告型的硕士学位论文必 须要有案例材料作为支撑,案例材料计算在正文篇幅的字数内。 提示: 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 是基础性理论研究论文 法律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参考标准 法律硕士理论性研究论文 评阅参考标准 法律硕士调研报告、案例分析报告、 应用性专题研究论文评阅参考标准 一、论文的
2、选题意义 一、论题是否具有现实意义与司法实践价值 二、对文献资料掌握的程度 二、所选案例及调研数据是否紧扣论题 三、论文所反映出的基础理论和专门 知识水平 三、论述及论证方法是否反映了对基础理论 和专门知识的掌握与运用 四、论文的创造性 四、是否针对特定的问题做出了独立思考, 或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方法 五、写作的规范性和逻辑性等方面 五、不拘泥于理论性研究论文格式,具有与 论文类型相适应的写作规范与逻辑 六、论文的不足 六、论文的不足 论文所反映出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 水平 论文所反映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优 () 良 () 中 () 差 () 优 () 良 () 中 () 差
3、() 论文写作水平 论文写作水平 优 () 良 () 中 () 差 () 优 () 良 () 中 () 差 () 该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 该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 是否同意该硕士生参加论文答辩 是否同意该硕士生参加论文答辩 论文独创性的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开展研究工作取得的 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不包含其他人已 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 西 南政法 大学 或其他教 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对于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 任何贡献,均己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谢意。 学 位 论
4、文 作 者 签 名 : 签 字 日 期 : 年 月 日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 西南政法大学 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 的规定。即:学校有权保留所送交的论文,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可以公布论 文内容,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论文,可以向有关部门和机 构送交论文的纸质复印件和电子版本。 (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 ) 法 律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论 文 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 Studies on the System for the Elimination of Criminal Record of Minor Offenders 作者姓名:
5、 梁绍萍 指导教师: 李健 西 南 政 法 大 学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内容摘要 前科,是指曾经被法院宣告有罪或者判处刑罚处罚的事实,是法律和社会给 予曾经犯过罪的人的一种否定性评价,其对犯罪人一生的影响颇为深远。对于生 理、心理仍未发育成熟,因一时冲动而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犯罪人来说,前科 对其的影响更大。未成年人犯罪多为初犯或偶犯,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普遍 不大,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前科制度,极易使他们破罐子破摔,从而重蹈覆辙, 重新犯罪。作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前科消灭制度,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对该制 度作出了专
6、门的规定,同时,国际社会也对该制度给以了特别的关注,在相应的 国际公约中也对该制度作出了规定。随着我国普法进程的不断加快、法制意识的 不断增强以及人权保障特别是对未成年犯罪人人权的关爱日益深入,为了更好地 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建立完善、合理的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就显得尤 为重要 和急迫。 本文共分为七部分: 第一部分是对相关概念的论述。笔者先从前科的定义作为切入点,通过对前 科的介绍进而引出前科消灭的含义,并在此基础上对前科消灭与犯罪记录封存的 异同进行简要分析,最后是对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的概念进行论述。 第二部分从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的改造、有利于 宽严相济刑事
7、政策的落实、有利于尊重和保障人权、有利于推进国际未成年人刑 事立法的进程、有利于与司法实践的对接等五个方面来论述该制度的重要性。 第三部分为世界各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立法规定,主要列举了 俄罗斯、德国、法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以及国际公约规定。 第四部分为国内各地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探索,主要列举了河 北、四川、山东、江苏等地情况,为构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提供经 验借鉴。 第五部分从哲学的发展观点、犯罪学的标签理论、心理学的需求理论与性格 可塑、法理学的正义与平等、刑法的功能等内容对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在 我国的构建进行理论依据的分析。 第六部分对我国在构建未
8、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方面存在的困境如法律 2 规范冲突、保障机制的缺乏以及社会传统文化的阻碍等方面进行分析,为完善我 国的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提供破解思路。 第七部分从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立法构想到具体的模式设计,如实 体方面涉及的主体条件、时间条件、实质要件、法律后果以及程序方面涉及申请 的主体、申请、受理、审查、裁定、监督与救济等方面进行了探讨,并完善与之 相关的制度,构建一套符合我国实际的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 关键词: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 3 Abstract The criminal record refers to the fact convicte
9、d by the court or sentenced to criminal punishment, negative evaluation of the individual who committed the crime by the law and society, the influence of which on the whole life of the convicted is quite far-reaching. As for the minor offenders whose physical and psychological condition is still no
10、t mature and turns to the crime because of impulse, the criminal record has much more influence on them. Since most minor offenders are first offenders or casual offenders, the subjective viciousness and personal danger of whom is universally small, the application of criminal record system to the m
11、inor offenders can easily make things get worse, making them recommit the same error and relapse of crime. As the system for the elimination of criminal record of the minor offenders, most countries in the world have made special provisions for the system; and at the same time, the international com
12、munity has paid special attention to the system, and the corresponding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also makes the provisions on the system. With the gradual acceleration of the promulgation process and increasing enhancement of legal consciousness as well as the increasing in-depth into the protection
13、of human rights especially the care and love to the human rights of the criminal offenders, it is especially important and urgent to establish perfect and rational system for the elimination of criminal record of the minor offenders in order to better maintain social stability and harmony. This pape
14、r is composed of seven parts: Part One elaborates the relevant concepts. The author first begins with the definitions of criminal record, introduces the meaning of the elimination of criminal record thereby, briefly analyzes the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elimination of criminal record
15、 and the seal of criminal record and finally discuses the concepts of the elimination of criminal record of minor offenders. Part Two elaborates the importance of the system, including the elimination of criminal record of minor offenders is conducive to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minor offenders, to
16、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riminal policy of combining punishment with leniency, to the respect and safeguard of human rights, to the promotion of the process legislation the international minors and to the connection with the judicial practice. Part Three enumerates the legal provisions of some co
17、untries on the elimination of criminal record of minor offenders, mainly the provisions of Russia, Germany, 4 France, Japan, Austria and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Part Four probes into the elimination of criminal record of minor offenders in our country, mainly including Hebei, Sichuan, Shandon
18、g and Jiangsu with a view to offering experience and reference to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elimination of criminal record of minor offenders in our country. Part Five analyzes the theoretical basis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elimination of criminal record of minor offenders in our country from the p
19、erspective of the development view of philology, the labeling theory of criminology, the demand theory and character remolding of physiology, justice and fairness of jurisprudence, the functions of the criminal law. Part Six analyzes the dilemma faced by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elimination of crimin
20、al record of minor offenders in our country, including the conflict of legal provisions, the lack of safeguard system and barrier of the social traditional cultural, hoping to offer counter ideas for the improvement of the elimination of criminal record of minor offenders in our country. Part Seven
21、discusses the legislation idea and specific model design of the elimination of criminal record of minor offenders, including the subject condition, time condition, substantial element, legal consequence in the substance and the subject, application, acceptance, review, decision, supervision and reme
22、dy in the procedure as well as the improvement on the relevant systems, hoping to construct the system for the elimination of criminal record of minor offenders suitable for the actualities in our country. Keywords: Minor; Minor Offenders; Elimination of Criminal Record 5 一、 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含义 . 1 (一)
23、前科消灭制度的含义 . 1 (二) 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含义 . 4 二、 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意义 . 5 (一) 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的改造 . 5 (二) 有利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 . 6 (三) 有利于尊重和保障人权 . 6 (四) 有利于推进国际未成 年人刑事立法的进程 . 7 (五) 有利于与我国司法实践的对接 . 8 三 、 世界各国以及国际公约对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相关规定 . 8 (一) 世界各国关于未成年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规定 . 8 (二) 国际公约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规定 . 10 四、 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探索 . 11 (一
24、)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的探索 . 11 (二) 四川省彭州市的探索 . 12 (三) 山东省法院的探索 . 12 (四) 江苏省涟水县的探索 . 13 五、 构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理论依据 . 15 (一) 哲学依据 . 15 (二 ) “ 标签理论 ” 依据 . 15 (三) 犯罪心理学依据 . 16 (四) 法理学依据 . 17 (五) 刑法学依据 . 18 六、 我国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存在的障碍 . 18 (一) 法律规范存在冲突 . 19 (二) 相应保障机制的缺乏 . 20 (三) 社会传统文化的阻碍 . 20 七、 我国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基本构想
25、 . 21 (一) 立法模式 . 21 (二)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具体构建 . 22 (三) 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 . 25 会吉 i 吾 . 27 参考文献 . 27 至嫌 . 28 7 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 引言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希望,民族的未来,为保护他们的健康成长、维护他们的 合法权益,我国政府和人民经过了长期不懈的努力。特别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在 重点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党和政府从整个社会发展和进步的角度出发,从立法 到司法上把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问题摆在了非常重要的位置上。迄今为止, 我国的立法机关己制定了多部与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有关的法律和专门的条款。如 制定了专门的
26、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特别是刑法关于 未成年人前科报告义务的免除以及刑诉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无 疑是我国对未成年犯罪人保护的一个重要突破,充分体现了立法对未成年人人格 权益的尊 重和保护以及全社会对未成年人的关爱,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中的 重大进步。但在这些努力的背后,仍然存有些许的遗憾。未成年人免除前科报告 义务仅仅意味着报告义务的免除,而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犯罪记录消灭。同时,未 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又因其规定过于笼统而缺乏可操作性。再者,犯罪记录的 封存也仅仅只是对犯罪记录的限制公开和不予披露,但是犯罪记录所带来的影响 依然客观地存在,犯罪记录在某些情况下还有被
27、查询的可能。为保护那些曾经因 年少糊涂而一时冲动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不致在以后的人生中遭受犯罪前 科带来的各种不利影 响,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前科报告义务的免除和犯罪记录的 封存为契点,在参考国外立法的基础上,并结合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活动,探讨 如何构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 一、 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含义 (一)前科消灭制度的含义 1. 前科的含义 对前科含义的正确理解是我们正确认识前科消灭的前提。那么何为前科?前 科,又称刑事污点,犯罪记录等。其特点在于 “ 污点性 ” ,即有前科的人不是法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律意义上的 “ 清白之人 ” ,其会因此而承
28、受诸多的负面评价和不利影响。曾被判 处有期徒刑的人,在服刑期满后又重新犯罪的,那么其先前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事 实便叫前科,这便是现代汉语词典对前科所作出的解释。该解释仅将有期徒 刑限定为前科的范围,将被判处管制、拘役、免予刑事处罚等排除在外,显然大 大缩小了前科的范围。对何为 “ 前科 ” ,我国的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 定,但我国的学界普遍将刑法的第一百条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视为前科报告义 务。据此,只要受过刑事处罚就属于有前科,其外延远大于汉语词典对前科 的解释。 目前,关于 “ 前科 ” 的含义,理论上和实践中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比较 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几种:第一种观点认为,前科是
29、指因犯罪而被判处刑罚的 事实;第二种观点认为,前科是指因犯罪受过有罪宣告或被判处刑罚的事实;第 三种观点认为,前科是指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事实;第四种观点认 为,前科是指历史上因违反法纪而受过各种处分的事实。 1笔者认为,既然是对 “ 前科 ” 的界定,那么就必须要着眼于前科的刑法意义,也就是说,前科作为刑 法上的概念,其定义的外延既不能将曾受过的非刑事处分包括其中,也不能将曾 受过的刑事处 分排除在外,即定义的外延既不能扩大,也不能缩小。 2对此,上 述第一种观点将前科的外延进行了缩小,将宣告有罪但被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排 除在前科的范围之外。第三种观点将前科仅仅局限于被判处有期徒刑
30、以上刑罚之 内,将免予刑事处罚或被判处管制、拘役等情形排除在前科的范围之外,显然是 人为地大大缩小了前科的外延。第四种观点则将曾经因一般的违法行为而被处以 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的情形和曾经因违反党纪而被处以党纪处分的情形包括在 了前科的范围之内,显然是大大扩大了前科的外延。而对于第二种观点,是目前 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所采用 的观点,从我国目前的法治状况和立法现状来考虑,笔 者也比较赞同该观点,认为前科就是指曾被法院给予有罪宣告或给予刑事处罚的 事实。 1 喻伟主编:刑法学专题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2年版,第 367 页。转引自丁寰翔、刘友水 主编: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构建与实践:以尤溪
31、法院为主要视点,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12 年 版,第 246 页。 2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708 页。转引自房清侠:前科消灭制 度研究,载法学研究, 2001 年第 4 期,第 81 页。 2 2. 前科消灭的含义 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 前科消灭并非凭空产生,而是与前科相伴而生。作为一种罪行记录的前科, 虽具有震慑与预防犯罪的功能,但其负面影响也不容忽视,作为永久性的前科, 它给曾经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永远地贴上了 “ 犯罪人 ” 的标签,使该犯罪人不能和 普通人一样享有平等的权利,这种不平等的权利,即是对该犯罪人的歧视,极易 使该犯罪
32、人产生自卑感与挫败感,更易于诱发犯罪。 “ 任何事物发展到一定程度, 总有回落的机缘。当前科对行为人的不利后果膨胀到一定程度,抑制前科影响的 良药也就应运而生了。 ” 3正是基于前科存在较多的负面影响,作为抑制前科影响 的良药一一前科消灭应运而生,其是为保证那些深受前科影响的犯罪人能顺利地 改造和回归社会而专门设立的一种“ 脱罪 ” 激励机制。 关于前科消灭的概念,因目前理论界对前科的内涵与外延并没有形成统一的 观点,因而前科消灭的概念也存在着多种不同的观点。有观点认为前科消灭就是 指经过法定的程序,将犯罪人先前的犯罪记录予以注销。但也有观点将 “ 曾被法 院宣告有罪或被判处刑事处罚的法律事实
33、不复存在 ” 认定为前科消灭的概念。综 合上述学者的观点,笔者认为前科消灭就是指法院依据一定的条件,将曾被法院 宣告有罪或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记录予以注销的一种制度。犯罪记录一经法院注 销,犯罪人即被视为未曾犯罪,即是法律上的清白之人。 3. 前科消灭与犯罪记录封存的异同 我国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 封存制度。那么何为犯罪记录封存呢?犯罪记录封存又称为前科记录的限制公 开,是指行为人先前被定罪处刑的犯罪记录由有关机关在一定条件下予以保密, 除在特殊情况下,不对外公布的一种司法保护措施,其实质属于前科的部分消灭。 4前 科消灭与犯罪记录的封存均是严格限制犯罪记录的
34、公开,其目的旨在消除社 会对犯罪人的歧视,促进该犯罪人顺利地回归社会。但 “ 消灭 ” 与 “ 封存 ” 绝非 仅仅是称呼不同的问题,而是有着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犯罪记录的封存是不予 查询,是对犯罪记录的保密,但仍存在,其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是犯罪人的前科不 3房清侠等:刑法理论问题专题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41 页。转引自 马柳颖: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处遇制度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9 年版,第 130 页。 4马潇: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探析,载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2 年 6 月第 24 卷第 3 期,第 26 _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
35、文 _ 向社会公布,但先前的定罪处刑记录仍然还是会存在于其档案当中,只是限制一 般人对相关记录的查询而己。而前科消灭则并非是对前科记录的限制公开,而是 对犯罪记录的彻底清除。其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评价的改变,是合法权益的 恢复,是社会生活的保障。 5前科被消灭后,犯罪人身上的 “ 污点 ” 即被清除, 其在法律上即是清白之人,曾因犯罪而丧失的各项政治权利、劳动权利等都予以 恢复,其与其他公民一样享有同等的待遇,不再遭受社会的歧视,从而得以顺利 回归社会。 (二)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含义 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主要涉及两个概念,一个是未成年人犯罪,另 一个是前科消灭。所谓未成年人犯罪
36、,在我国是指己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 人实施的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并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所谓前科消灭,就是 犯罪记录的注销。将未成年人犯罪与前科消灭两个概念进行组合,可将未成年犯 罪前科消灭制度的概念简单地定义为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的犯罪记录予以注销 的一种制度。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 作为一种立法的潮流,法制相对完善的 国家或地区均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纵观各国的立法,对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 灭制度的规定大体上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自动消灭模式,即无需经过法院的裁决, 便可引起犯罪前科的消灭,对判处刑罚或认定有罪的未成年人依法视为无刑事前 科。如 1948 年日本少年法第六十条规定了未成年犯
37、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 赦免后,在适用人格法令时,无需经过法院裁决,即被视为未曾犯罪。另一种是 裁量消灭的模式,即没有法院的裁决,便不能引起犯罪前科的消灭。如 1974 年 联邦德国青少年刑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了 未成年犯罪人确有悔改表现时,即用 “ 无可指责的行为证明自己是正直之人 ” 时,法官才可以依据自身的职权或者依 据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前科予以裁决消灭。结合我国实际,笔 者认为裁量模式更适合我国国情。因此,在采用裁量模式的情况下,可将我国的 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作如下的定义:即对曾经受过有罪宣告或者被判处刑 罚的未成年人,在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前科消灭
38、的申请, 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定程序对其犯罪记录予以注销的一种制度。 马潇,前注 4,第 26 页。 4 _ 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 _ 二、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意义 由于未成年人犯罪有着其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特征,决定了对他们适用的改造 方式应有别于成年犯罪人,不应对他们适用严厉的惩罚手段,而应注重刑罚的教 育、改造功能。而作为刑罚消灭体系中的前科消灭制度恰好具有教育与改造的功 能,其目的在于撕去贴在未成年人身上的犯罪人标签,鼓励他们悔过自新,积极 改造,争取早日重新回归社会。总体而言,未成年犯罪人前科消灭制度有如下几 个优点: (一)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的改造 虽然我国刑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规
39、定了未成年人前科报告义务的免除,以及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但不管是报告义务 的免除还是犯罪记录的封存,均不属于本文论述的前科消灭制度。前科报告义务 的免除,也仅仅只是规定未成年犯罪人不用主动去报告自己的前科而己,但在其 档案中还是存有犯罪情况的记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也仅仅是以一个条 文的形式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而己,该条文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 操作性,如在查询主体上,对 “ 有关单位 ” 规定不明确;在查询事由上,对有关 单位的查询事 由并没有进行具体的规定, “ 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 外 ” ,那国家到底是怎么规定的,立法并没有
40、对此进行完善;在犯罪记录封存的 启动主体上,没有进行具体的规定,具体是由法院来启动还是由公、检、法同时 启动,立法对此也没有进行规定。而且截止目前,也没有任何部门出台相关的实 施细则,以致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实施起来,困难重重,也没有到达立 法预期的社会效果。再者, “ 封存 ” 只意味着不得将犯罪记录提供给其他部门, 但犯罪记录依然存在。根据我们目前的户籍、档案管理制度,其犯罪记录仍将被 存入个人档案并伴随其 一生。 但未成年人犯罪往往是一失足成千古恨,其主观恶性不深,可塑性强,加之 未成年人还年轻,其人生道路还很漫长,如果让这些失足的未成年犯罪人用一生 的代价去为年轻时的一次犯错而
41、“ 买单 ” 的话,有违公平。再者,未成年犯罪人 如果因为前科制度而被贴上犯罪人的标签而受到社会的歧视、排斥,很容易让他 5 _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_ 们产生自卑和消极心理,在此心理的影响下,极可能会使他们破罐子破摔、自暴 自弃,难于再次融入社会的正常生活,此时他们就很有可能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 因此,对于未成年犯罪人回归社会而言,立法层面上规定的报告义务的免除和犯 罪记录的封存是不彻底的,我们需要的是更为彻底的前科消灭制度。唯有如此, 当这些未成年犯罪人悔过自新时,才可以彻底地撕掉贴在他们身上的 “ 犯罪人 ” 标签,才可以平等地与其他公民享有同等的待遇。在此情况下 ,一 方面可以消
42、除 社会对有前科未成年人的歧视对待或片面看法,为其回归社会提供良好的人文环 境;另一方面,社会的平等对待将给他们提供正常的生活、学习和就业条件,使 之不会因为社会的排斥而再次犯罪。 6 (二) 有利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 由于未成年人尚处于发育阶段,其生理、心理等各方面与成年人相比具有较 大的差异,其犯罪活动也有其特殊之处。未成年人犯罪往往是由于成长的环境如 社会风气的败坏、交友的不慎,以及家庭教育的不当如父母的溺爱或监管的不到 位等外在因素造成的。基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这种特殊性,社会不应该用严厉的刑 罚去惩罚他们,而应该对这些未成年人实行特殊的保护。根据宽严相济基本刑事 政策的要求,对待未成
43、年人犯罪,我们应当宽则宽。而该 “ 宽 ” 字,笔者认为并 不仅仅局限在量刑方面的有所体现,还应当体现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因此,未 成年人犯罪前 科消灭制度体现了我国当前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符合保护未 成年人的宗旨。 (三) 有利于尊重和保障人权 人权是每个人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是天生的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是 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然而,前科制度的存在却侵犯了未成年犯罪人的基本 人权,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背道而驰,前科的存在阻碍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发 展进程。对于有前科的未成年来说,前科就是其永远无法和同龄人平起平坐的 “ 紧 箍咒 ” 。尽管他们己经悔罪自新,改邪归正,希望能回归社会,过普通人的生活, 6 丁寰翔、刘友水主编: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构建与实践:以尤溪法院为主要视点,北京:中国民主法 制出版社,第 247页。 6 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 但前科的存在却隔断了他们回归社会的路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