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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生产作业现场红黄牌执行标准和严重“三违”标准及处罚规定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落实兖矿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关于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实现安全发展的意见(兖矿集团董发200674 号),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推动集团公司安全有效发展,加大安全监督检查力度,预防控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保障安全生产,根据集团公司实际和安全生产的要求,特修订本办法。一、矿井挂红牌停止作业或设施停止使用执行标准1. 风量不足的工作地点;瓦斯超限作业地点。2. 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地点;出现循环风的局部通风地点。3. 高瓦斯矿井抽放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
2、突措施落实不到位的。4. 井下巷道存在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 的煤尘堆积的。5. 敞口盲巷未按规定封闭的。6. 高低压馈电线路或电气设备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设置各项保护的;电气设备超整定值运行的。7. 井下电气设备不符合矿用标准和防爆性能要求的。8. 井下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的。9. 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位护罩和遮拦等防护设施不全或防护功能失效的;井下作业地点防坠落等防护设施不全的。10. 井下电气设备应安装保护接地装置而未安装的。11. 高压电气设备检修、操作不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制度的。12. 电气作业不按规定设置安全设施或佩带安全防护用
3、具的。13. 主要提升绞车、胶带输送机保护装置不齐全或保护失效的。14. 起吊作业重物下站人的、超载起吊的、起吊索具不完好的以及起吊装置不牢固、不符合要求的。15. 采掘工作面生产系统不完善、安全设施不齐全组织生产的。16. 无措施施工或不按措施执行的。17. 采掘工作面没有开展支护质量监测的。18. 采掘工作面支护质量低劣,危及安全的。19. 采掘工作面空顶范围超过规定或出现冒顶没有安排处理继续施工的。20. 采煤工作面超前支护距离达不到作业规程要求的。21. 采掘工作面有冲击地压危险,没有编审防治实施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或未按其执行的。22. 斜巷施工耙装机固定不合格的;耙装机或耙装机回头轮
4、固定不合格的;耙装机耙斗与钢丝绳的联接不合格的。23. 巷道顶板离层值超过规定未及时采取加固措施的。24. 新型支护材料下井使用未经公司审查批准的。25. 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未采取探查老空安全措施的。26. 采掘机械装备紧停闭锁装置失效的。27. 斜巷防跑车及跑车防护装置不符合规定的。28. 小绞车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机车的闸、信号、连接装置不符合规定的。29. 斜巷人行车、斜巷架空乘人装置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的。30. 装封车不符合规定的。31. 擅自在矿井各类保安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的。32. 有突水危险的区域,未建立防水闸门或未采取其他防治水措施而擅自采掘的。33. 水体下和受
5、底板承压水威胁的采掘工作面方案设计未按规定审批的。34. 有出水征兆而未及时采取撤人措施的。35. 有疑不探的,未彻底疏放上部老空积水而顶水采掘的。36. 提供虚假图件或图纸资料错误,影响事故抢险救灾的。二、矿井挂黄牌限期整改执行标准1. 通防机构设置不健全或通防管理技术人员配备不足的。2. 局部通风风筒出口距迎头距离不符合规定的。3. 局部通风机未按照规定设置风电、瓦斯电闭锁的;局部通风机供电不符合规定的;未按规定进行局部通风机切换试验的。4. 防尘设施不齐全或使用不正常的;消防设施不全的。5. 通风设施质量低劣的;风门不闭锁的;临时通风设施使用时间超期(7 天)的。6. 采空区封闭不符合规
6、定的;防灭火措施落实不到位的。7. 矿井安全监测传感器不按规定安设或示值超差的。8. 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宽度或高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的。9. 电气设备保护接地装置制作规格、安装方式、连接方式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的。10. 未按规定进行高压电气设备、设施性能试验、继电保护整定试验、绝缘工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试验的。11. 电气作业“工作票”、“操作票”中应设置的安全措施填写不齐全,不按规定签字或存在其它危及安全重大问题的。12. 电气设备继电保护定值整定与供电系统图、标志牌上标注不一致的。13. 积煤磨皮带、托辊及皮带磨机架的。14. 采掘工作面支护质量监
7、测手段(如液压支架未实现架架安设压力表、单体支柱现场无监测仪器等)不满足要求的;煤巷锚杆支护巷道未按规定进行顶板离层监测的。15. 采掘工作面使用的顶板安全仪器仪表有未经检测的,或失效损坏超过3 台(件)的。16. 未按公司规定成立防冲机构,配齐防冲专业技术人员的。17. 采煤工作面出现超过3 棵单体支柱失效或液压支架出现超过3 架因主部件损坏、失效影响支护能力的。18. 采煤工作面梁端距以及端头区空顶距超过规程规定的。19. 运输机上窜下滑严重,与转载机搭接不合理的。20. 采煤工作面超前支护区单体支柱初撑力有3 棵达不到要求的;支柱未按规定使用连锁防倒装置的。21. 单体有打滑或失脚、活柱
8、无行程或超高使用、受侧压弯曲变形等现象超过3 棵的。22. 绞车压趄柱、支撑起吊棚的单体达不到初撑力的。23. 采煤工作面倾角超过15,液压支架未采取防滑防倒措施的。24. 转载机未封闭段安全防护设施不合格的,没有拉线急停装置的。25. 乳化液自动配比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或不按规定使用乳化油的。26. 煤巷特殊地点未按规定进行特殊支护的。27. 试验涉及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试验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未报公司审批的。28. 提升、运输系统或行人安全间隙不符合要求的。29. 斜巷各车场无提升行车声光报警信号的;机车运输巷道的交叉道口、弯道无机车行车声光报警装置的。30. 斜
9、巷各车场信号室和躲避硐不齐全的。31. 车场长度和坡度或过卷距离不符合要求的。32. 轨道运输系统构成小绞车跨风门运输、拐弯运输、在斜坡上摘挂钩的。33. 辅助运输系统信号、通讯等不符合规定的。34. 未按规定要求设置通讯设施的。35. 未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立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仪器)、建立专门探放水施工队伍的,以及未建立健全矿井防治水安全生产责任制的。36. 未按规定编制矿井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投入的矿井防治水费用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37. 防治水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按计划实施、未按期完成的;未严格按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38. 缺少煤矿防治水
10、规定中要求的水文地质条件分类报告、矿井防治水基础资料,或内容不全,未按规定及时修编、填制的。39. 年度、季度、月度水害分析预测资料内容不全、预报不及时的;地质、水文地质预测预报、测量贯通通知等因漏报或错误,造成工程事故或严重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40. 未按规定进行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和水文地质观测,未定期进行周边相邻矿井情况调查,以及未按规定汇报各类水害事故的。41. 地质、水文地质勘查程度低,不符合有关规范、规定的;重要的地质、水文地质勘查工程设计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42. 矿井水文动态(水仓摄像头、涌水量、水位、水压观测等)及井筒监测系统不健全、不完善或不能正常运转的。43. 矿井
11、、水平、采区排水系统不健全、不规范或受到破坏影响正常使用,配电、管路、水泵、水仓等能力不符合规定要求。泵房安全出口、泵房和水仓通道不畅。未及时检修水泵、清挖水仓、进行联合排水试验,水仓入口无箅子的。44. 井下构筑的防水闸门、防水闸墙,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不符合规定要求。未按规定期限进行防水闸门关闭试验的。45. 随意变动矿井各类保安煤(岩)柱的。46. 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而进行采掘作业的。47. 采掘工作面缺少防治水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或其内容不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采掘生产中未严格执行防治水设计、安全技术措施的。48. 存在老空积水、断层水、底板水等水害隐患,未消除隐患
12、而进行采掘施工的。49. 采掘工作面未编制防排水设计或内容不全,采掘工作面排水系统不健全或排水能力不足或管理不善影响正常排水的。50. 受水害威胁或影响的采掘工作面未进行水文地质条件超前探查和未采取有效的水害隐患治理措施的。地质构造复杂的工作面,采掘前未采用井下物探等手段预查的。51. 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或探放水设计、安全技术措施不完善的,未严格执行探放水设计、措施的。探放水作业未按规定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探放水作业地点巷道支护条件差、积矸较多、排水系统不健全、避灾标志不醒目、路线不畅通、通风不畅通、有害气体超限、无专用电话等。52. 未及时对矿井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修订完善、雨季前未
13、进行避水灾演练。井下巷道避水灾路标未设置或不清晰的。53. 采掘工作面无计划无措施贯通采空区、老巷道(或硐室)、各类安全技术边界。贯通工程或测量标定未达到规定要求而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以上情况未及时汇报的。54. 采掘工程平面图中井巷工程或硐室等内容填绘错误或漏填的。55. 贯通通知单未按规定及时发放有关部门的。56. 重要测量工程未独立进行两次或两次以上观测和计算的。57. 未按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矿井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审批有关地测防治水设计、报告或安全技术措施的。三、地面单位挂红牌停止作业或设施停止使用执行标准1. 防爆区域内防爆电气设备失爆的或防爆设施失效的。2. 供用电保护不符合
14、规定的;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 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不采用三级配电系统、TNS 接零保护系统、二级漏电保护系统的。3. 手持电动工具未使用漏电保护器或使用不当的。4. 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位护罩和遮拦等防护设施不全或防护功能失效的。5. 高压电气设备检修、操作不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制度的。6. 电气作业不按规定设置安全设施或佩带安全防护用具的。7. 机械设备、生产装置未按规定加装连锁装置或连锁装置失效的。8. 在用特种设备未按规定进行登记注册并取得使用许可证的,以及特种设备的管理和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9. 在用
15、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安全附件连锁装置、测量调控装置等保护装置不全、失效的。10.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或使用未取得相关许可手续的。11.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设施、设备或安全设施、设备失效的。12. 有毒有害气体区域未按规定配备安全防护用品的。13. 工业气瓶的管理和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14. 采用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的。15. 高处作业无安全防护设施或达不到规定要求的。16. 施工队伍无安全资质或无安全措施施工的。17. 现场安全管理混乱,职责不清,危及安全生产的。四、地面单位挂黄牌限期整改执行标准1. 电气保护设置不全,保护
16、整定不合理的;设备接地装置或闭锁装置不符合要求的。2. 未按照规定进行电气预防性试验或试验结果不符合要求而未整改的。3. 变(配)电所绝缘安全工器具数量不足,未按规定检验或存在问题的。4. 无防止小动物进入配电室的防护设施或防护设施失效的。5. 电气设备超期服役,电缆老化的。6. 电气作业“工作票”、“操作票”中应设置的安全措施填写不齐全,不按规定签字或存在其它危及安全重大问题的。7. 生产作业现场照明不足的,事故应急照明不能正常使用的。8. 安全监控仪器仪表损坏的。9. 未按规定设置避雷防护装置或防护装置不合格的。10. 未与工业气瓶充装单位签订托管协议的。11. 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管
17、理的。12. 未按规定编制应急预案或应急救援人员、器材、设备不落实的。13. 应设置警戒区和警示标志而未设置的。14. 安全、消防通道不畅通的;未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的。15. 未按规定配备、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16. 已下达安全监察整改通知书,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五、矿井严重“三违”标准1.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2. 必须现场交接班的固定岗位人员在设备运行中睡岗、脱岗的。3. 在生产岗位上打架的。4. 瓦斯超限作业的。5. 破坏通防、安全监控系统等安全设施的。6. 违章放炮的。7. 采掘工作面不按规定存放火工品的。8. 井下带电检修或搬迁电气设备、电缆的。9. 甩掉机电设备的主要保护装
18、置不用的。10. 井下在用电缆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破口等严重失爆仍继续操作设备的。11. 强行送电或约时停送电的。12. 无安全设施进行斜巷运输的,违反斜巷运输“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不作业)”规定的。13. 扒、蹬、跳运行中的车辆或乘坐皮带的。14. 井口20m 范围内及井下无措施烧焊的。15. 空顶作业的。16. 不执行超前探放水及其它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或发现有透水预兆强行作业的。17. 其它经集团公司检查人员分析认定属于严重“三违”的。六、地面严重“三违”标准1.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2. 必须现场交接班的固定岗位人员在设备运行中睡岗、脱岗的。3. 在生产
19、岗位上打架的。4. 无措施带电作业的。5. 约时停送电的,带负荷拉刀闸的。6. 甩掉机电设备的主要保护装置不用的。7. 用起重设备提升人员的。8. 工作行灯未采用安全电压的。9. 使用未装设漏电保护的手持电动工具且无绝缘防护作业的。10. 高处作业人员未使用安全带的,进入施工现场未戴安全帽的。11.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作业票证进行作业的。12. 化工危险场所不按规定使用保护用具、不穿安全服的。13. 在重点防火区域、防爆场所吸烟的。14. 其它经集团公司检查人员分析认定属于严重“三违”的。七、处罚挂红黄牌必须下达安全监察处罚通知书,通知书一式三份,由检查人员和被检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一份被检单位留存,一份检查部门留存负责督促问题落实,一份交安全监察局作为考核依据,红黄牌处罚执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经济奖罚量化考核办法(兖矿集团发20102 号)。被挂牌单位要将问题整改情况反馈到检查部门和安全监察局。八、其它1.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生产作业现场红黄牌执行标准和严重“三违”标准及处罚规定(兖矿集团安发20074 号)同时废止。2. 本规定解释权属兖矿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