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农业局.doc

上传人:赵** 文档编号:50908926 上传时间:2022-10-16 格式:DOC 页数:57 大小:308.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北京市怀柔区农业局.doc_第1页
第1页 / 共57页
北京市怀柔区农业局.doc_第2页
第2页 / 共5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北京市怀柔区农业局.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北京市怀柔区农业局.doc(57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北京市怀柔区农业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共7个,其中法定行政机关 1 个(怀柔区农业局),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4个,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2个,本单位行政执法主体执行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共计44部;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共183项,其中行政处罚135项,行政许可26项,行政强制5项,行政征收1项,行政确认1项,其他具体行政执法职权15项。(具体梳理结果见附件)附件1: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北京市怀柔区农业局一、 法定的行政机关:北京市怀柔区农业局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一章第三条2、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 3、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4、北京市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2、第三条5、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条7、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1条9、北京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二十六条10、北京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11、农业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12、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1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1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15、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1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17、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条18、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八条19、北京

3、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六条20、中华人民共和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第四条第二款2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一章第七条第一款2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一章第六条第一款2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条第一款24、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怀柔区农业局(北京市怀柔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怀政办发200976号)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一)主体名称:植物保护站法律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4、(农业部分)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3、北京市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市农业局主管全市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市植物保护站。各县(区)农业局主管本县(区)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保护站。(二)主体名称:农业机械监理所法律依据: 1、北京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市和区、县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受区、县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

5、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2、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直辖市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拖拉机驾驶证业务。3、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直辖市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拖拉机登记业务。4、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机)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具体办理联合收割机登记、

6、驾驶证和安全监理业务。5、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跨区作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三)、主体名称:动物卫生监督所1、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2、负责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法律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受同级主管动物防疫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领导。 承担动物检

7、疫职责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区、县承担动物检疫职责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在乡镇设立分支机构。承担兽医卫生监督职责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监督工作,对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市和区、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加强与本行政区域内军队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联系,及时通报防疫情况,共同做好防疫工作。(四)主体名称:渔政监督管理站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8、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三款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使。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二款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4、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兽药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以及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八条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

9、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依据职权决定。三、依法受委托的组织种子管理方面:(一)怀柔区种子管理站依据:1、北京市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一章第五条“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种子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种子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二)怀柔区农药管理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实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附件2: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北京市怀柔农业局行政执法依据种子管理序号依据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日期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1997年10月1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全国

10、人大常委会2000年12月1日2004年8月28日修订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业部2001年2月26日2004年7月1日修订4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农业部2001年2月26日5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农业部2001年2月26日6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农业部2001年2月26日7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农业部2003年8月1日8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农业部2003年10月1日9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农业部2005年5月1日10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市人大常委会2006年11月1日植物检疫序号依据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国人大1

11、996年10月1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年10月1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0年10月1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7月1日5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1983年1月3日发布,1992年5月13日修订发布6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2007年11月8日7北京市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1987年9月1日农药管理序号依据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国人大1996年10月1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国务院1999年10月1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0年10月1日4中

12、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1997年5月8日发布2001年11月29日修订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业部1999年7月23日生效2004年7月1日修订肥料管理序号依据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2000.6.232004.7.1农业部令38号修订农机管理序号依据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5.1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111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2004714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2006715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2004.

13、10.16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2004.10.17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1999.4.27经农业部2004年38号令修订,2004年7月1日施行8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农业部2007.11.8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9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2004.9.110北京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1997.11.111北京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1995.9.1动物卫生监督序号依据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年1月1日2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2005年11月18日3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2010年5月1

14、日4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2010年3月1日5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2009年1月1日6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北京市人大常委会2005年1月1日渔政监督管理序号依据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全国人大1986.7.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1984.11.1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全国人大2006.11.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11.1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2003.8.16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北京市人大2007.9.17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北京市人大1989.6

15、.1附件3: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条款清理结果(1)北京市怀柔区农业局行政处罚(共135项)种子管理(共14项)一、 违法行为名称: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处以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

16、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不合格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由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企业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种子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不合格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作为下次监督抽查的重点。连续两次监督抽查有不合格种子的企业,应当提请有关发证机关吊销该企业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3、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不合格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由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企业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种子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 违法行为名称:无证生产、经营种子处罚种类: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

17、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三、违法行为名称: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

18、国内销售的处罚种类: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四、违法行为名称: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处罚种类: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

19、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五、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种类: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经批准私自采

20、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2、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按照种子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六、 违法行为名称: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七、 违法行为名称: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不规范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

21、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八、 违法行为名称:伪造、涂改种子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九、 违法行为名称: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

2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十、 违法行为名称: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十一、 违法行为名称: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

23、通过的种子的处罚种类: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十二、 违法行为名称:违法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十三、 违法行为名称:假冒植物新品种授权品种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

24、材料,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四、 违法行为名称: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植物检疫(共9项)1.违法行为名称:当事人在报检过程中

25、弄虚作假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2. 违法行为名称: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

26、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3. 违法行为名称: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相关规定,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之一,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4. 违法行为名称: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植物

27、、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5. 违法行为名称:不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28、(五)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不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的,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6. 违法行为名称: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相关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

29、他繁殖材料,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7. 违法行为名称:有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种类: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8. 违法行为名称:有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违法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处罚种类:赔偿损失

30、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9. 违法行为名称:有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以营利为目的的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以营利为目的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农药管理(共6项)一、违法行为名称: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定的行为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

31、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法行为名称:生产、经营标签、标识违规农药产品的行为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2、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名称:未

32、取得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行为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 1、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2、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对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分装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法行为名称: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

33、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行为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1、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五、违法行为名称: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的行为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假冒、伪造或者转让

34、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法行为名称: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行为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5、罚款,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1、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2、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按以下规定

36、给予处罚:(一)生产、经营假农药的,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30%(含30%)或者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的,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70%(含70%)但高于30%的,或者产品标准中乳液稳定性、悬浮率等重要辅助指标严重不合格的,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高于产品质量标准70%的,或者按产品标准要求有一项重要辅助指标或者二项以上一般辅助指

37、标不合格的,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四)生产、经营的农药产品净重(容)量低于标明值,且超过允许负偏差的,没收不合格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单位,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负责处理被没收的假农药、劣质农药,拖延处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生产、经营假农药和劣质农药的单位承担。”肥料管理 (共6项)一、违法行为名称: 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

38、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二、违法行为名称: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

39、记证号的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三、违法行为名称: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能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四、违法行为名称: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40、,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五、违法行为名称: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登记证有效期

41、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六、违法行为名称: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机管理(共29项)一、法行为名称:购置拖拉机和其他自走式

42、农业机械,未按规定申领号牌、行驶证或者作业证;转借、涂改伪造牌证的;改装动力机械安全系统未经市农机监理机构批准。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或者没收牌证。法律依据:北京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转借、涂改伪造牌证的,给予吊销或者没收牌证的处罚。二、法行为名称:驾驶员、操作农业机械人员未经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机构考核合格,未领取驾驶证或操作证从事农田作业;不按规定进行年度审验,审验不合格,不参加补审;补审后仍不合格还驾驶和操作农业机械;不执行操作规程。违章作业、怂恿

43、他人违章作业。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驾驶证、操作证。法律依据:北京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罚款。违章作业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或者吊销驾驶证、操作证的处罚。三、违法行为名称:未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农业部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六章,第五十三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并处20元以50元以下罚款。四、违法行为名称: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农业部联合收割机及驾

44、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六章,第五十三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并处20元以50元以下罚款。五、违法行为名称:不按规定办理变更、转移、注销登记和补换牌证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农业部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六章,第五十三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并处20元以50元以下罚款。六、违法行为名称:联合收割机运转时,驾驶人离开驾驶室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农业部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六章,第五十三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并处20元以50元以下罚款。七、违法行为名称:在作业区内躺卧或者搭载不满十六周

45、岁的未成年人上机作业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农业部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六章,第五十三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并处20元以50元以下罚款。八、违法行为名称:驾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农业部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六章,第五十四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九、违法行为名称:驾驶机型与准驾车型不符。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农业部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六章,第五十四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十、违法行为名称:饮酒后驾驶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高考资料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