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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北京市怀柔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精品文档.北京市怀柔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共6个,其中法定行政机关1个,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个,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3个;行政执法主体执行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共计28部;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共35项,其中行政处罚 25项,行政许可 2项,行政强制 1项,行政征收 0 项,行政确认 1 项,行政给付0项,行政裁决 0 项,其他具体行政执法职权6项。l 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一、法定的行政机关主体名称:北京市怀柔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国务院劳动
2、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3、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第八条“开办劳动就业
3、服务企业,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经营。前款所称审批机关批准是指:(一)有主办或者扶持单位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经主办或者扶持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同级劳动部门认定其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性质;(二)待业人员自筹资金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由当地县(区)以上劳动部门批准。”4、失业保险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5、社会
4、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6、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7、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8、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
5、、法规的规定执行。”9、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10、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缴费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可以按照条例规定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包括对缴费单位进行检查、调查取证、拟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拟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
6、定的申请书、受理群众举报等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对缴费单位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缴费义务的情况进行调查和检查,发现缴费单位有瞒报、漏报和拖欠社会保险费等行为时,应当责令其改正。11、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力市场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委托其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力市场管理有关事务。”12、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四条“市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工作;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工作。”13、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市
7、、区、县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和各行各业主管部门依照规定规定的职责,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进行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监督管理。”14、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第十条“市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和指导。其职责是:(一)组织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二)研究制订养老保险的政策和发展规划;(三)监督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养老金的支付和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四)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工作。区、县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工作的具体实施。”15、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失业保险
8、工作。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16、北京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第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劳动保障局)负责本市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职业介绍活动的管理、监督工作。市和区、县劳动保障局应当加强对职业介绍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的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各类职业介绍活动的管理和监督。”17、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医疗保险工作,组织实施医疗保险制度,负责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区、县劳动保障
9、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医疗保险工作。”18、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五条“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29、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20、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21、北京市企业职工生
10、育保险规定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生育保险工作。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一)主体名称:怀柔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2、失业保险条例第三条“国务院
1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4、工伤保险条例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12、”第五条第三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5、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社会保险登记。”6、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7、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养老保险事务。其职责是:(一)依法收缴养老保险费,督促企业和被保险人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二)建立健全被保险人养老保险档案和个人帐户,依法保障养老保险档
13、案的安全与完整;(三)依法支付被保险人的基本养老金和其他养老保险待遇;(四)办理被保险人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的接转手续;(五)按时编制养老保险基金的预、决算草案,编报会计、统计报表;(六)依法运营养老保险基金,确保基金安全增值;(七)向企业和被保险人提供有关养老保险的咨询、查询服务;(八)组织推动对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九)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8、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失业保险工作。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9、北京市基本
14、医疗保险规定第三条第三款“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医疗保险工作。”10、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社会保险费由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统一征收。”11、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条第三款“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12、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三条第三款“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二)主体名称:怀柔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依据:1、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三条第三款“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
15、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医疗保险工作。”2、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三条第三款“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三、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一)主体名称:怀柔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缴费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可以按照条例规定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第三条第三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对缴费单位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缴费义务的情况进行调查和检查
16、,发现缴费单位有瞒报、漏报和拖欠社会保险费等行为时,应当责令其改正。”(二)主体名称:怀柔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依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委托其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力市场管理有关事务。”(三)主体名称:怀柔区劳动服务管理中心依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委托其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力市场管理有关事务。”l 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类别序号名 称制发机关生效时间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1.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3.9.
17、13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78.6.1行政法规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1990年66号)国务院1990.11.225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国务院1991.4.156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1999第259号)国务院1999.1.227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1999第258号)国务院1999.1.228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2003第375号)国务院2004.1.19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国务院2004.4.110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国务院2004.12.1地方性法规11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1998.9
18、.112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市人大常委会2005.11.1部门规章13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部1999年1号)劳动保障部1999.3.1914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部1999年2号)劳动保障部1999.3.1915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保障部1999.3.1916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2000.12.817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部2003年16号)劳动保障部2003.4.118集体合同规定(劳动保障部第22号)劳动保障部2004.5.1政府规章19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就业企业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1993年第11号)市政府1993.8.2520北京市城镇劳动者养老
19、保险规定(市政府1998年2号)市政府1998.7.121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市政府1999第38号)市政府1999.11.1 22北京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市政府2000年第57号)市政府2000.6.1823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市政府2002年第91号)市政府2002.2.1 24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纳若干规定(市政府2003第130号)市政府2003.10.125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市政府2003年140号)市政府2004.1.1 26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市政府2004.1.2227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2005第158号)市政府2005.6.628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20、(市政府2005年第154号)市政府2005.7.1l 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条款清理结果北京市怀柔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共25项)一、行政处罚事项名称: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法处罚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未经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处罚
21、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2、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取得许可证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职业介绍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3、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设立职业介绍机构或未经批准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职业介绍活动,并可处以
22、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三、行政处罚事项名称:职业介绍许可证变更未办理手续处罚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许可证变更未办理手续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四、行政处罚事项名称:职业介绍机构未经批准举办职业招聘洽谈会或刊登、播放招聘洽谈会启事处罚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职业介绍机构组织各类职业招聘洽谈会,应当向市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劳动行政
23、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招聘洽谈会批准书;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持招聘洽谈会批准书向市公安部门报送安全保卫方案,市公安部门自接到安全保卫方案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举办职业招聘洽谈会,也不得通过新闻媒体刊登、播放职业招聘洽谈会启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举办各类职业招聘洽谈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公安部门责令停办,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劳动行政部
24、门吊销许可证。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通过新闻媒体刊登、播放招聘洽谈会启事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五、行政处罚事项名称:职业介绍机构未明示合法证照、批准证书、监督电话处罚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合法证照、批准证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应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按规定据实填报统计报表”。第三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明示合法证照、批准证书、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
25、政部门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六、行政处罚事项名称:职业介绍机构违法进行职业介绍处罚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1、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禁止职业介绍机构有下列行为:(一)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二)提供虚假信息;(三)超标准收费;(四)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五)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六)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七)伪造、涂改、转让批准文件;(八)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第三十七条“职业介绍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劳
26、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提请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撤销登记;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2、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职业介绍机构的下列行为:(一)超许可范围经营;(二)提供虚假信息;(三)作虚假承诺;(四)擅自设置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五)出租、出借、转让、涂改许可证”。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禁止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七、
27、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违法处罚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骗领许可证的;(二)以承包、转包等方式交由其他未经批准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三)拒不履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义务的;(四)不与其服务对象签订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的;(五)逾期未补足备用金而开展境外就业中介业务的;(六)
28、违反本规定,严重损害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未将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和劳动合同备案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八、行政处罚事项名称:用人单位招聘违法处罚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二)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三)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四)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五)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
29、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禁止用人单位的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用人信息;(二)向求职者收取费用;(三)以招聘为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禁止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九、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招聘失业人员和初次就业人员未按期办理备案手续处罚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招聘失业人员和初次就业人员,应当自与聘用人员确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
30、到市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招聘失业人员和初次就业人员未按期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十、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处罚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十一、行政处罚事项名称: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收取抵押
31、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及其他费用,扣押劳动者身份证及其他证明处罚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二十四条“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及其他费用,也不得扣押劳动者身份证及其他证明”。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十二、行政处罚事项名称:违法使用或介绍童工处罚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2
3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33、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第九条“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十三、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未保存
34、或伪造录用登记材料处罚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十四、行政处罚事项名称: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处罚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35、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元以上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十五、行政处罚事项名称: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保护规定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元以上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
36、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四)安排怀孕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天的;(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37、。十六、行政处罚事项名称: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代扣代缴和公布缴费情况规定的处罚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
38、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4、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5、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
39、缴纳情况的。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十七、行政处罚事项名称: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处罚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40、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十八、行政处罚事项名称:社会保险缴费单位拒绝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或者不如实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资料处罚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缴费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核。缴费单位不得拒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核,并应当如实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资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缴费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保密”。第十七条“缴费单位违反本规
41、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拒绝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或者不如实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资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十九、行政处罚事项名称: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基金支出处罚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倍以上倍
4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4、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3、5、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第三十三条“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6、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六十一条“用人单位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被骗取的基金,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该用人单位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参加医疗保险的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医疗保险待遇,或者转卖医疗保险基金报销的药品谋取不当利益,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对该个人处骗取医疗保险基金额1倍以上
44、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行为未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对该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7、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二十六条“骗取生育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二十、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劳动能力鉴定组织或个人违法处罚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九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三)收受当事
45、人财物的。”二十一、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罚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六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一)将未参加医疗保险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者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的;(二)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者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的;(三)将非急诊、抢救病人的费用列入急诊、抢救项目支付的;(四)将不符合住院标准的病人进行住院治疗,或者故意延长
46、病人住院时间,或者挂名住院、作假病历的;(五)挪用他人个人帐户的;(六)弄虚作假、调换药品的;(七)采取其它手段骗取医疗保险金的。 有前款行为之一,但未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对该定点医疗机构处5000元以下罚款。”二十二、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定点医疗机构违反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处罚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二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一)将未参加生育保险人员医疗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二)将不属于生育保险支付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或虚假收费凭证的;(四)违反医疗、药品、价格等管理规定的。”二十三、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定点零售药店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罚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六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