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担保公司新章程最后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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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齐齐哈尔市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章 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公司、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公司的组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黑龙江省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公司变更股东增加出资后,由齐齐哈尔市财政局和黑龙江省鑫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出资变更为由齐齐哈尔市财政局、黑龙江省鑫正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和黑龙江省鹤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齐齐哈尔市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重新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公司在齐齐哈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公司名称:齐齐哈尔市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齐齐哈

2、尔市建华区西园小区57号楼本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第三条 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本公司按现代企业制度管理,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本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四条 公司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办理,工会活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五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公司及本公司与股东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本章程对本公司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

3、据本章程提出与本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第六条 本公司可以依法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第七条 本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以政府产业政策为导向,以社会效益为主,兼顾自身效益,保证公司可持续发展,强化公司治理结构,坚持政策性资金,法人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原则,运用再担保、担保、投资等经济手段,稳健经营,防范风险,恪守信用,开拓创新,致力于拓宽我市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提高中小微企业竞争力,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第八条 本公司经黑龙江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或监管部门)批准,由齐齐哈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4、公司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融资性担保;诉讼保全担保;履约担保;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8月27日)。一般经营项目:无。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第九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500万元。 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10500万元。第十条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政府监管部门批准后,本公司的注册资本可做相应增加或减少。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还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减少后

5、的注册资本应符合政府监管部门规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十一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的名称 证件号码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 齐齐哈尔市 财政局 货币 500万元 4.76% 2000.12.14.货币 500万元 4.76% 2001.11.10.货币 950万元 9.05% 2012.8.9.黑龙江省鑫正投资 执照注册号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8479 货币 500万元 4.76% 2001.11.10.货币 1050万元 10.00% 2012.8.8.黑龙江省鹤城建设 执照注册号投资发展有限

6、公司5443 货币 7000万元 66.67% 2012.8.7.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证明书不得在市场上流通交易。第五章 股东及股东会第十三条 齐齐哈尔市财政局、黑龙江省鑫正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鹤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本公司股东。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具备条件: (一)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具备持续出资能力。 (三)了解融资性担保业务的风险、流程及相关规定等。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根据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二)选举和所推选代表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三)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分取红

7、利或转让出资;(四)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五)优先认缴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六)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七) 在公司终止时,有权按法律规定和出资比例获得剩余财产。第十六条 股东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二)按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按期缴足出资;(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四) 股东不得利用其股东地位损害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有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等行为;(五)积极支持公司可持续审慎经营、稳定健康发展。第十七条 股

8、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重大投资计划;(二)选举或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七)修改公司章程。(八)决定公司以及下设子公司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的变更。(九)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提请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变更事项涉及行政许可的,须经政府监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9、。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决议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具有表决权的股东一致通过。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第二十条 对股东会审议事项

10、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议,直接做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盖章。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董事一名,由公司职工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非职工代表董事四名,由股东提名,股东会选举产生或更换;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

11、职务。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第二十三条 董事的任职资格应事先报监管部门批准。第二十四条 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董事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不得超越公司授权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损害公司利益。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拟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四)制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五)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以及超过

12、总经理权限的重大担保、投资业务事项;(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八)制订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债券方案;(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报告、检查总经理工作。(十二)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类型的方案;(十三)批准公司员工的薪酬和奖励方案;(十四)提请公司以及下设子公司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的变更。(十五)审议监事会、总经理提请审议的公司重大经营、财务事项。(十六)对担保资金补偿、担保坏帐

13、核销作出决定;(十七)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和罢免。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不得兼任党政机关职务。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对股东会、股东及董事会负责;(二)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三)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及高级管理层日常工作,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四)代表公司签署文件、协议等;(五)根据经营需要,授权总经理及公司其他人员代表公司签署文件、协议等;(六)提名公司总经理人选。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保证公司合法合规经营,及时了解、提示、控制和处置公司总体风险。第三十条 董事会在履职时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债权人、员工及其

14、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倡导公司形成健康的企业文化、良好的道德氛围、诚实信用的价值准则和审慎经营的风险意识。董事会应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总经理工作规则等实施细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投资决策、风险管理、关联交易控制、审计、法律、薪酬等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就公司业务合规情况、风险状况、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及执行情况、经营业绩等向董事会提供专业意见,并依据董事会授权对相关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一致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三十

15、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再担保、担保、委托贷款、投资等经营范围内的日常业务,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决定,无需董事会决定。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由董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听取总经理汇报并审定超过总经理权限报批的业务。由董事长召集主持,每次会议于会议召开前10日通知所有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并主持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会提议时。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重大决议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

16、解散和申请破产;注册资本发生变化;重大对外投资;重大资产处置;对外捐赠和重大关联方交易、企业负责人薪酬、长期股权激励方案、利润分配方案等均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董事会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董事对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董事对公司经营具知情权。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纪录、监事报告、经营分析报告、业务资料和财务会议报表

17、;有权查阅、了解公司的债务记录等。第三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并将实施情况向董事会和董事长报告;(二)组织实施经股东会批准的公司年度经营计划、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六)拟订公司员工的薪酬奖励方案;(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拟订公司担保资金补偿、核销担保坏账

18、方案;(九)股东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依法登记。第四十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二)代表公司参与民事活动;(三)检查股东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现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或其他禁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董事会应免去其职务,并重新选举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变更,须经政府监管部门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第八章 监事会第四十一条 公司设

19、监事会,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履行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监督的职责。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二名,由公司职工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非职工代表监事三名由股东提名,经股东会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了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任职资格,应事先报监管部门批准。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主持监事

20、会,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股东、债权人、员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时,要求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大会作监事会报告,报告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六)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七)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八)依照公司法第一

21、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四十七条 监事本人出席监事会会议并履行监事职责,在本人无法出席的情况下,可以书面授权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和表决。监事会决议须由半数以上监事同意方可通过。第四十八条 监事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第四十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层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可以发表独立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第五十条 公司保障监事会独立开展工作所需的知情权、调查权和相关经费。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九章 高级管理人员第五十一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层由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

22、责人等组成。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向董事会负责,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批准。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任职资格。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五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诚实守信,恪尽职守,审慎经营,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以任何手段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公司利益。 第五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事先报监管部门批准。第五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党政机关职务。第五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未经监管部门同意,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第五十六条 高级管理层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建立内部规章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拟订经营计划并经董事会批准

23、后组织实施。第五十七条 高级管理层建立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公司安全稳健运行。 第五十八条 高级管理层选任合格人员管理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并对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和业务风险进行严格监控。第五十九条 总经理及高级管理层定期或根据董事会、董事长、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董事长、监事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报告本公司的经营业绩、重要合同、财务状况、风险状况、经营前景、重大事件等情况。第六十条 高级管理层建立和完善会议制度,并制定相应的议事规程。高级管理层会议应当有正式的书面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及时提交董事会、董事长、监事会。第六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第十章董事、监事、经理限制

24、规定第六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所要求的任职资格。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应经政府监管部门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

25、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违反前款规定选举的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并进行补选或重新聘任。第六十三条 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六十四条 董事、经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决议

26、,超越授权权限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决议同意外,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决议,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泄露公司秘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董事会决议同意外);(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经理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六十五条 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免去或解聘董事、监事、经理职务。第十一章 经营规

27、则与风险控制、 第六十六条 公司经营风险控制,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制度:(一)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二)建立准备金管理办法,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足额提取各项准备金。(三)建立自有资金的日常运营、投资分析、决策和操作制度,自有资金的投资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第六十七条 若公司发生巨额代偿或投资损失,导致公司的净资产损失后产生的实收资本低于政府监管部门规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时,公司应暂停开展新的融资性担保业务,并及时告知监管部门和相关债权人。待公司实收资本符合

28、政府监管部门规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时,方可恢复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第六十八条 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吸收存款。(二)发放贷款。(三)受托发放贷款。(四)受托投资。(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第六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组织形式。(三)变更注册资本。(四)变更公司住所。(五)调整业务范围。(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八)分立或者合并。(九)修改章程。(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

29、请变更登记。第七十条 公司在黑龙江省外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征得监管部门同意,并经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第七十一条 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第七十二条 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 倍。第七十三条 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以自有资金投资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股权的,实行融

30、资性担保责任余额放大倍数的扣除,不计入20的范畴。第七十四条 公司不得为公司的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再担保业务依据再担保相关规定执行。第七十五条 公司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第七十六条 公司对担保责任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准确计量担保责任风险。第七十七条 公司按照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报告等文件和资料。公司向监管部门提交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第七十八条 公司按季度向监管部门报告资本金的运用情况。 第十二章内部控制第七十九条 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

31、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纠正的动态机制和过程。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第八十条 公司明确划分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之间、相关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上下级机构之间的职责,建立职责清晰、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第八十一条 董事会负责保证公司建立并实施充分而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负责定期检查评价整体经营战略和重大政策的执行情况;负责确保公司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审慎经营,明确设定可接受的风险程度,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识别、评估、监测并控制风险。第八十二条 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完善内部控制体系;负责监督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层履行内部控制职责

32、;负责要求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并监督执行。第八十三条 高级管理层负责制定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充分性与有效性进行监测与评估;负责保证董事会决策的贯彻落实;负责建立和完善内部组织机构,形成有效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负责建立识别、评估、监测并控制风险的程序和措施,并保证内部控制的各项职责得到有效履行。第八十四条 公司设立风险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独立于其他业务部门,负责具体制定并实施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风险的制度、程序和方法,保障风险管理目标的实现。第八十五条 公司对项目审批实行统一的法人授权制度,明确规定项目审批人的权限和审批程序,严格按照权限和程序审批业务。上级机

33、构根据下级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资产质量、所处地区经济环境以及担保额度等因素,合理确定项目审批权限。第八十六条 对于额度较大的担保或投资项目,公司通过建立有效的项目审批机构进行集体决策。项目审批机构应当有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参加。项目审批机构审议表决应当遵循集体审议、明确发表意见、多数同意通过的原则,全部意见应当记录存档。第八十七条 公司各个部门和岗位应当有正式、成文的岗位职责说明和清晰的报告关系。公司对各项业务都应有明确的保前调查、保时审查、保后检查的工作标准和尽职要求。第八十八条 公司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核心主业,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其他业务。第八十九条 公司制定和完善全面、系统、

34、成文的业务政策和相关管理制度,明确规定融资性担保的对象、范围、方式、条件、程序、担保限额以及禁止担保等事项。第九十条 公司规范项目受理、评审、审批、签约承保、保后监管、代偿、追偿等全部业务环节的工作流程、操作规则和运行机制。第九十一条 公司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公司章程要求的明确的项目受理标准。负责项目受理的人员严格审查担保申请人资格的合法性、融资背景以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第九十二条 公司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公司章程要求的明确的项目评审标准。评审标准应当包括定性标准和定量标准。第九十三条 项目评审应当从定性、定量方面作出依据充分的分析判断;应全面考察项目情况,评估拟设定的

35、反担保措施的合法性、标的的价值和可实现性;应严格评审被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认真核查各类财务报表、产品库存和业务合同,查清其真实性、合法性和价值;应严格审查担保项目所融资资金的用途,确保通过担保融资的资金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改善民生的活动。第九十四条 项目评审人员不得少于2人。项目评审人员应当对评审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评审结束时,项目评审人员应当制作项目评审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风险因素、评审结论以及拟设立反担保措施在内的担保方案等内容。第九十五条 项目审批机构和人员切实核查所提交的全部项目资料,重点把握项目风险因素和保障措施。必要时项目审批机构和人员应当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第九十六条 融资性

36、担保项目签约承保应明确各类合同生效条件和签订程序;遵循先落实保障措施后签约承保的原则,依法办理反担保抵质押登记;核实债权人、债务人的签约资格和权限,加强印章管理。第九十七条 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被担保人按期提供财务报表,并进行保后现场检查;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全部或部分在保项目进行及时的风险排查,并逐步实现对在保项目的风险分类。第九十八条 公司合理调控项目集中度,避免可能出现的集中代偿。当代偿率出现大幅度上升时,公司应暂时停止办理新的担保项目。第九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项目发生代偿时,公司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切实履行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及时对被担保人和反担保人的相关财产采取必要保全措施。融资性担保项目发

37、生代偿后,公司应及时进行追偿。追偿应以最大限度减少损失为原则。追偿小组应当由原经办人员、法律、风险管理、审计等部门人员组成。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时限的代偿损失不得核销。代偿收入应当按有关财务制度处理。第一百条 公司的业务范围是中小微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对一户企业的总的担保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超过500万元的,须经股东会审议并通过。公司对于政府重点支持的、成熟的、额度较小的担保项目,可以采取简易程序。按照简易程序办理的项目也应当进行必要的评审,采取合理的风险防范措施,落实项目评审、审批责任人。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设立新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应事先制定相关流程和规则,对风

38、险因素进行计量和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建立对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和控制的机制。公司从事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和公允原则,不得以优于对非关联方的条件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的其他业务,包括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投资业务等,应当与其融资性担保业务相匹配,严格防止风险累积和叠加。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公司严格控制财务风险,保持资本充足、拨备充足。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建立内部控制报告、评价和纠正的机制,对内部控制的制度建设以及执行情况定期进行回顾和评价,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组织结构、经营状况、市场环境的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业务部

39、门、内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人员应经常对各项业务经营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有畅通的报告渠道和迅速有效的纠正措施。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确保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时了解公司经营和风险状况,确保有关信息能够在相关部门和员工中顺畅传递和反馈。第一百零七条 内审部门和岗位有权获得公司的所有经营信息和管理信息,并对各个部门、岗位和各项业务实施全面的监督和评价。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记录,建立完整的会计、统计和业务档案并妥善保管,确保原始记录、合同等资料真实、完整。公司及时按规定提供、披露财务信息,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财务监督。第一

40、百零九条 公司建立有效的核对、监控制度,对各种账证、报表定期进行核对;对现金、有价证券等资产和反担保抵质押物进行及时盘点和有效的持续监控,切实掌握相关变动情况,并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对办理的融资性担保业务和相关业务实行复核或事后监督,对重要业务实行双签制度,对授权执行情况进行监控。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建立有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制订应急管理预案,定期进行测试。在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发生时,按照应急管理预案及时处置,以预防或减少可能造成的损失,确保业务持续开展。第十三章 风险报告与信息披露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如发生以下情况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简要情况,并在24小时内报告具体情况。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41、一)公司引发群体事件的;(二)公司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的;(三)公司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致使其流动性困难,或已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四)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的;(五)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六)发现公司主要出资人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主要出资人对公司造成其他重大不利影响的;(七)3个月内,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高级管理层中有二分之一以上辞职的;(八)公司主要负责人失踪、非正常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或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九)监管部门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部门的要

42、求披露信息,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一)年度报告。 (二)重大事项临时报告。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部门规定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一百一十三条 年度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概况。 (二)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 (三)风险管理。 (四)担保业务总体情况和融资性担保业务情况。 (五)资本金构成和资金运用情况。 (六)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委托外部评级机构进行主体信用评级的,应将公司信用评级报告内容概要在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一百一十四条 年度报告中的公司概况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简介。(二)经营计划。(三)组织架构、分支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四)合作的金融机构。第一百一十五条 年度报告中的

43、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最大十名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名称、基本情况及报告期内变动情况。(二)本年度内召开的股东会重要决议。(三)董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四)监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五)高级管理层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六)内部控制情况,重点披露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和执行情况。第一百一十六条 年度报告中的风险管理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风险管理概况。包括:风险管理的原则、流程、组织架构和职责划分以及新建制度,经营活动中面临的主要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标准,代偿损失的核销标准,反担保措施的保障程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情况。(二)信用风险管理。包括:信用风险的管理方法,产

44、生信用风险的业务活动,信用风险暴露的期末数。(三)流动性风险管理。包括:影响流动性的因素,反映流动性状况的有关指标以及流动性资产与一年内到期担保责任的匹配情况,流动性风险的管理方法。(四)市场风险管理。包括:因利率、汇率以及其他因素变动而产生的总体市场风险水平及不同类别市场风险水平,市场风险的管理方法。(五)操作风险管理。包括: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执行不力,或外部事件造成的风险,操作风险的管理方法。(六)其他风险管理。包括:可能对公司、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其他风险因素,公司对该类风险的管理方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年度报告中的业务总体情况和融资性担保业务情况应包括

45、以下内容:(一)承保情况:期末在保余额、当年累计担保额、近三年累计担保额。(二)代偿情况:当年新增代偿额、近三年累计代偿额。(三)追偿及损失情况:当年代偿回收额、近三年累计代偿回收额和累计损失核销额。(四)准备金情况: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担保赔偿准备金余额、一般风险准备金余额。(五)集中度情况:最大十家客户集中度明细、最大三家关联客户集中度明细。(六)放大倍数:担保业务放大倍数、融资性担保业务放大倍数。(七)业务质量:担保代偿率、代偿回收率、担保损失率、拨备覆盖率。(八)接受监管部门检查和整改的情况。第一百一十八条 年度报告中应包括本年末资本金构成及本年度资金运用明细。第一百一十九条 年度报

46、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编制。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应当制作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并及时披露,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禁止披露的信息除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一)公司第一大股东变动及原因。(二)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变动及原因。(三)公司名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和住所的变更。(四)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事项。(五)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六)其他可能严重危及公司正常经营、偿付能力和资信水平,影响地区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事件。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应至少包括:重大事项发生的时间、基本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已采取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信息披露流程,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于每年4月30目前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至少提前1 O个工作日向监管部门申请延期披露。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将重大事项临时报告自事项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及时披露。第一百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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