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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清算业务的税务处理高金平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以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公司清算必须结清其作为独立纳税人的所有税务事项。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立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须经过清算程序。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百分之
2、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一、清算程序企业清算一般应履行下列程序:1.早解散事由出现之日七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制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2.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内日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日,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期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
3、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含税务机关)进行清偿。3.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清算企业的财产包括宣布终止时企业的全部财产以及企业在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已经作为担保物的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企业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或盘亏、变价净收入、无力归还的债务或无法回收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益或损失等,计入清算损益。企业在宣布终止前的六个月至终止之日的期间内,下列行为无效,清算机构有权追回其财产作为清算财产入账:(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4.资产处置,包括收回应收款项,非现金资产转让等。非现金资产转让给股东的,按照公允价值确定转让价格。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做坏账处理。5.清偿债务。 由于清算企业由财产担保的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因此除非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即便是在清算财产不足以支付清算费用的情况下,也不得从担保财产中拨付,债权人的权利不受影响。因此,担保财产的变现价值必须优于用于偿还担保债务,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属于清算财产的一部分,按下列顺序清偿债务:(1)支付清算费用。企业办理清算发生的费用从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包括法定清算机构成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
5、费、诉讼费及清算过程中所必需的其他支出。清算过程中处置资产需要缴纳的各项税费(含清算所得税)也作为清算费用处理。(2)应支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法定补偿金等。(3)应缴未缴的各项税费,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应缴未缴的各项税费,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费按清算费用处理。(4)尚未偿付的债务。不足清偿的同一顺序债务,按比例清偿。既有欠税又有缴滞纳金和罚款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84号)明确规定,税款滞纳金与罚款两者在征收和金额缴纳时顺序不同,税款滞纳金在征缴时视同税款管理。因此,税收及滞纳金的清偿应优先与罚款。6.剩余财产分配 有限责任公司,除公司章程另
6、有规定者外,应当按投资各方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优先股股份面值对优先股股东分配。优先股股东分配后的剩余部分,按普通股股东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如果剩余财产不足全额偿还优先股金时,按各优先股股东所持比例分配。7. 制作清算报告,申请注销登记。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税务登工商登记,公告公司终止。二、计算清算所得税的相关问题 (一)需要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的企业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1清算。按公司法、
7、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2.视同清算。不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的适用特殊税务处理原则的重组业务,按一般重组税务处理原则进行。改组企业不需要履行上述清算程序,但需要视同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视同清算的企业其作为独立纳税人的全部事项(包括尚未弥补的亏损、正在享受的税收优惠等)均应终止,不得结转到接受资产的企业继续享有或承继。(1)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相应的,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2)被合并企业应视同清算进行所得税处
8、理,相应的,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3)被合并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相应的,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关于清算所得的税法表述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纳税年度,按年度计算清算所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三)清算期间资产盘盈、盘亏的税务处理清算期间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计入清算所得。清算期间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作为坏账损失处理。根据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规定,财产损失
9、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未经审批的财产损失不得在计算清算所得时扣除。(四)关于应付未付款项是否并入所得征税问题企业清算前已确定不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并入生产经营所得征税。企业清算期间确定的不需支付的应付款项,需并入清算所得征税。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属于股东权益,不计入清算所得。(五)对递延所得、商誉、递延所得税资产、预提和待摊费用的处理 应当分期确认所得的项目(如政府补助,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50%以上等业务),剩余未确认所得的金额,必须一次性并入清算所得;对于生产经营期间预提的各项费用(不含递延所得税负债)不再支付的,必须并入清算所得;其他待摊费用(如按三年平均扣除的企业
10、筹办费、房屋装修费等)按招生与计税基础扣除;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在生产经营期间不得摊销扣除,在计算清算所得时一次性扣除。递延所得税资产与应纳税所得额无关,其计税基础为零。 对于一收入为基础确定扣除限额的广告宣传费,不得结转到清算期间扣除。在清算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属于与清算所得有关的费用,因其与生产经营无关,所以不受比例限制,全额扣除。(六)清算所得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按照上述规定,
11、由于清算期间也是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因此以前年度的亏损可以用以后纳税年度(包括清算期间)的所得弥补。 也可以这样理解,企业的清算所得可以看做是企业资产潜在的,尚未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的增值部分。如果企业在关闭清算前,将全部资产出售,或者将无需支付的负债确认为所得,那么在总应纳税所得不变的前提下,清算所得就会转变为经营所得。因此,清算所得与经营所得应当都可以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七)清算所得的适用税率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期间,不能享受法定减免税优惠(包括定期减免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5+1”地区过度税率等),一律适用基本税率25%。(八)清算所得税的计算公式
12、应纳所得税额=清算所得25%清算所得=资产(含盘盈资产)变现收入清算费用(包括相关税费)资产计税基础净值其他纳税调整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其中,资产变现收入是指处置资产不含增值税的收入。财产过户给股东的,按照公允价值作为变现收入处理。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包括递延所得、因债权人的缘故无需或无法支付的款项等。三、被清算企业股东的税务处理企业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财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扣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企业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企业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清算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是
13、指清算前的留存收益与清算期间实现的税后留存收益(或损失)之和。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取得的股息所得和投资转让所得应区别情况处理:1.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从境内直接投资的另一居民纳税人(被清算企业)取得的股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因被投资企业清算导致投资方发生的股权处置损失,可以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直接扣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清算分配额股息所得投资计税基础投资计税基础是指为取得该项投资资产支付的对价,包括现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承担债务金额、相关税费等。相关税费是指投资方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视同
14、销售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以不动产、无形资产作为对价,取得被投资方持有第三方的股权,应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由于投资时已获得税前扣除,因此不得计入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否则会导致转让股权时重复扣除。被投资方用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转增资本(或股本)不得计入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被投资方用留存收益或者其余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视同追加投资,应当计入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2.非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取得的股息所得或投资转让所得需要缴纳的预提所得税由清算企业负责代扣代缴。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第001号)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
15、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取得的股息所得应纳预提所得税=股息所得适用税率(公式一)非居民纳税人取得的投资转让所得应纳预提所得税=(清算分配额股息所得投资计税基础)适用税率(公式二) 公式一中的股息所得禁止外商投资企业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留存收益归属于外商投资者的部分。公式二中的股息所得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实现的全部留存收益归属于外商投资者的部分。 适用税率为10%,税收协定(或安排)中明确了优惠税率的,从其规定。非居民纳税人应纳的预提所得税由清算企业负责代
16、扣代缴。 3.外籍个人。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投资转让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4.境内个人。自然人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财产的金额,不再区分股息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一律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允许扣除的计税基础包括留存收益转增实收资本的金额。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5号)规定,2008年12月29日(不含本日)前,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股权计税基础按非现金资产未评估前的价值确定,
17、2008年12月29日以后,个人以非现金资产出资的,股权计税基础按照投资合同确定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自然人股东应纳税额由清算企业负责代扣代缴。四、其他税收问题企业向职工清偿欠发工资,以及与职工解除劳动而支付得一次性补偿金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按
18、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其余部分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年的按年计算。此外,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立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五、案例分析 1.基本案情:甲公司(由A公司、B先生投资组建)与1999年1月1日成立,2009年9月30日,经营期届满,股东
19、会决议,停止经营,解散并注销甲公司,为注销甲公司,企业办税人员作了以下工作: (1)将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缴清所有欠税、欠费,并缴销发票和税务登记证件等相关手续。(3)书面申请注销税务登记。 主管税务分局按下列程序注销甲公司税务登记。(1)对1999年1月1日2009年9月30日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纳税检查,按规定查补税款、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并追征入库。(2)注销税务登记。2.分析与处理 该企业必须先履行清算手续再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申报债券起之前,税务机关可以向纳税人追缴生产经营期间的税收、滞纳金和罚款(含查补数),申报债权
20、期间,清算组不得向税务机关清偿生产经营期间的税费。清算过程中处置资产产生的流转税、清算所得税等,应作为清算费用优先受偿。生产经营过程中欠缴的税收(含查补数),在支付了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法定补偿金等后清偿。 B先生取得的剩余财产分配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税款由甲公司代扣代缴。 甲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清算分配报告审核确认,A公司据此作为投资处置业务会计处理的原始凭据。如果A公司发生投资转让损失,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清算分配报告审核确认书申报财产损失。 拆迁户安置房如何计税最近税务机关对秦淮某开发公司清算时发现,该公司用自建的房地产项目对拆迁户进行原地安置和异地安置,
21、未对安置的商品房做收入处理,并收取安置户的补差费用计入开发收入,同时未单独核算该安置拆迁户拆迁补偿费,与其他拆迁户一并按协议商定价格全部列入开发成本中拆迁补偿费。税务机关根据规定进行了清算调整,对该公司安置的商品房做为视同销售处理,并以对应房地产项目当年的平均价格确认清算收入,同时也按该价格确认安置户拆迁补偿费,并对安置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调减该项目清算拆迁补偿费。根据国税函20102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六条规定:一、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并按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
22、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二、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也按上述条款的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年终奖与过节费该如何计税?来源:新华网 28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举行了以“纳税人权利与义务”为主题的在线网谈,网谈中,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就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过程中的三大热点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热点一:年终奖与过节费该如何计税?“个人取得年终奖金应单独按照一个月的
23、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按照以下办法计算应缴税额:先将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按照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缪慧频说。2005年,税务总局对包括“双薪”在内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进行了调整,明确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绩效考核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并以上述收入全额分摊至12个月的数额确定适用税率,再按规定方法计算应缴税额,也就是分摊计税方法,这种分摊计税方法是一种比以往更优惠的计税方法。针对过节费该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这一问题,缪慧频说,过节费在个人所得税法中属于“工资、薪金”项目,应全额计入当月“工资、薪金”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回答退
24、休人员取得的过节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问题时,缪慧频指出,离退休人员取得过节费,应该按照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即离退休人员当月从原任职单位取得各项生活补贴、奖金、实物等,在减除费用扣除额后,按照“工资、薪金”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热点二:公积金与社会保险费是否也应计税?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均属于社会保险费的范畴,那么社会保险费与公积金是否也属于纳税范围?究竟该怎样计征个税呢?缪慧频指出,按照有关规定,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先扣除按照国家和省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和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后的余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009年6月,财政部
25、、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2009年底,财政部下发的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已经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或提取,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再列作职工福利费管理。热点三:个税完税凭证该如何开具?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有三种类型:一是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由扣缴单位给纳税人开具,是目前我国
26、纳税人取得完税凭证的法定方式和主要方式;二是通用完税证,适用于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如个体户、独资企业投资者,由税务机关开具;三是完税证明,因其要求信息数据等标准较高,目前在税务机关试行开具。近年来,税务机关试行对扣缴单位实行明细扣缴申报后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直接为其开具上年度完税证明;年度中间纳税人申请开具的,税务机关核实后开具相应期间的完税证明。到目前为止,全国已累计试行开具完税证明1.4亿份,北京、上海、天津、大连、山东、江苏、四川等省市开具数量较多,在北京,纳税人可以在任意一个税务所查询自己的纳税信息并打印完税证明。“但是,由于开具这类完税证明信息数据标准要求较高、纳
27、税人地址变更邮寄投递失败、扣缴义务人分发疏漏等原因,全国部分地区的部分纳税人可能没有获得这类完税证明。下一步税务机关将加大推广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的力度,尽早覆盖全国,实现税务机关直接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缪慧频说。缪慧频还说,希望广大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善于并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若没有获得完税凭证,首先要及时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同时,若本单位已经实行明细申报,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完税证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有何区别来源:中国税务报 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认定之所以广受关注,是因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缴纳增值税时适用不同的方法,而且实际税负存在较大差异。税法专家宋洪祥介绍,
28、我国税法根据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对增值税纳税人按不同标准进行分类管理。主要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并实行不同的征收和管理方式。从制度设计上看,一般纳税人实行进项抵扣制度,按照规范的增值税计算方法,即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方法纳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涉及较为复杂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计算,其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7%。而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目前的征收率为3%。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从税负上看,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增值税税负由于增值率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
29、人比较,在增值税转型前,有关专家认为一般纳税人的平均税负在7%左右。工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6%,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由于小规模纳税人财务核算不健全,税务机关难以准确掌握其销售收入,因此小规模纳税人的实际增值税税负比征收率还要低。实行增值税转型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生产性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可以抵扣,加上一般纳税人认定门槛的降低,人们原以为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积极性会增加。但事与愿违,不少基层税务机关在调研中发现,一些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征收率降为3%后,不愿升格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浙江省某税务机关调研显示,实施增值税转型后,当地木材加工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均税负约为
30、6.5%,而小规模纳税人税负率降到3%,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均税负低3.5个百分点。显然,小规模纳税人不愿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了规避升格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这些小规模纳税人大多采取两种办法:一是“注销登记再注销”反复登记,即小规模纳税人在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前就注销登记,随后再重新办理登记,循环往复,成为“长不大”的小规模纳税人。二是“化整为零”开发票,即当某项经营业务需要开具发票时,就冒用他人的姓名到税务部门代开销售发票,并按3%税率缴纳税款,借机取得销售发票的同时,也降低了企业销售额,避免跨出小规模纳税人“门槛”。更何况,冒用他人姓名开具销售发票,当月销售额达不到起征点(2000元5
31、000元),或每次(日)达不到起征点(150元200元)时,还无需纳税。从管理成本上看,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由于税收征管的差异,管理成本也存在不同。纳税人要达到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要求,就需要配置财务人员,或者聘请中介机构代理记账、核算,无疑会增加支出。这也是一些小规模纳税人不愿变为一般纳税人的一个原因。从出口退税看,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实行出口退税制度,有较大优惠。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实行免税不退税的制度,出口货物受到一定的限制。宋洪祥认为,由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缴纳增值税时存在以上区别,纳税人在税法规定可以选择身份时
32、,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税负测算,选择恰当的身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规定,年销售额达不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和新开业的纳税人,如果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此时,纳税人申不申请认定,就有筹划的空间。有关专家认为,在不考虑发票开具和出口退税的情况下,纳税人选择哪种身份税负较低,可以用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判别法进行选择。从两类增值税纳税人的计税原理看,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计算是以增值额为计税基础,而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计算是以全部不含税收入为计税基础。在销售价格相同的情况下
33、,税负的高低取决于增值率的大小。一般来说,对于增值率高的企业,适宜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反之,适宜作为一般纳税人。当增值率达到某一数值时,两类纳税人的税负相同,这一数值称为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其计算公式如下:进项税额销售额(1增值率)增值税税率增值率(销售额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销售额或增值率(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假设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及购进货物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售额17%销售额17%(1增值率)销售额17%增值率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3%当两者税负相等时,其增值率则为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即:销售额17%增值率=销售额3%增值率3%17%=17.65%通过以上计算分析,当增值率为17.65%时,两者税负相同;当增值率低于17.65%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适宜选择作一般纳税人;当增值率高于17.65%时,则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适宜选择作小规模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