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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2005年6月29日至30日,我部在大连市召开了全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会议。现将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司长王素卿同志在大会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统一思想,狠抓落实,推动工程监理工作健康发展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司长王素卿同志在全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二五年七月六日 统一思想 狠抓落实推动工程监理工作健康发展 在全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司长 王素卿(2005年6月30日) 同志们
2、: 这次全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会议是一次很重要的会议,经过两天的紧张工作取得了圆满成功。这次会议在辽宁省建设厅、大连市建委的大力支持和精心安排下,在各位代表的共同努力下,圆满地完成了各项议程。下面,我对本次会议做一个总结,并就大家关心的几个问题和今明两年的主要工作谈几点意见。 一、会议的基本情况 昨天上午,黄卫副部长代表建设部作了大会工作报告,对10年来的全国工程监理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充分肯定了工程监理工作取得的成就,分析了当前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明确了今后一段时期全国工程监理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和主要任务。上海市建委、宁波市建委、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咨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上海现代工程咨
3、询有限公司、湖南电力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铁城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同志,分别从强化政府监管、创新管理机制、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打造监理的品牌、企业自我完善、提升监理的服务质量等方面,在大会上介绍了他们的做法和经验。河北省建设厅、重庆市建委、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等14个地区和单位进行了书面交流。会议还对全国工程监理先进单位和工程监理先进工作者进行了表彰颁奖。今天上午与会代表进行了分组讨论,大家围绕黄部长的工作报告,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工程监理工作实际交流了经验,讨论分析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对大会提交的5个待议文件进行了认真讨论,提出了修改意见。同志们普遍反映,这次会议时间虽短,但开得
4、紧张、充实,效率很高。时隔10年之后召开的这次全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会议,非常必要,非常及时,会议的主题鲜明、内涵丰富。特别是黄部长的讲话,对今后一个时期全国工程监理工作进行了规划、部署,工作思路清晰、目标明确、重点突出,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使与会同志认清了形势,统一了思想,明确了目标,坚定了信心。会议总的来看开得很好、很成功。 二、关于大家讨论的几个问题 会上,大家对工程监理的定位、强制监理、监理的安全责任、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的关系等几个问题比较关注,希望部里能够予以明确。下面,我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一)关于工程监理定位问题 目前社会各界对工程监理的认识不一致,在监理的范围方面,有的认为监理应
5、该是全过程,有的认为应是施工阶段监理;在监理应处的位置方面,有的认为监理应是第三方,有的认为应是业主方的代表,还有的认为监理应代表政府;在强制监理的范围方面,有的认为监理应覆盖所有工程项目,有的认为应该取消强制监理,等等。思想、认识的不一致,影响了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我国建立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最初构想是对工程建设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理,即:从项目决策阶段的可行性研究开始,到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和工程保修阶段都实行监理。在施工阶段对工程质量、进度、费用都要进行控制。但由于监理的产生和发展基础,首先从施工阶段质量、进度、费用等内容监督为主,人员的配备、工作内容等方面都较强的体现了
6、施工阶段的监理。因此在建筑法制定的时候,从实际出发将工程监理定位在施工阶段,这也符合我国工程建设的实际,也有法可依。但这并不表明,除施工阶段其他阶段可以不实施监督、管理或咨询,因此为了比较准确界定,可以考虑把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勘察、设计、设备采购建造、保修等阶段的服务,称为咨询服务或项目管理,这样既与法律法规相衔接,也便于社会各方能够接受。实际上,目前绝大部分工程监理单位从事的也是施工阶段的监理,如对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十六省市个监理工程的调查统计,从事施工阶段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的有个,占86.08%,而从事前期咨询、勘察设计、招标代理、设备采购与建造等阶段咨询服务的仅占
7、13.92%. 至于监理是哪一方的代表,我们认为法律法规已经讲得很清楚了,如建筑法第三十二条将工程监理定位为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所以,我们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来统一认识,工程监理单位就是受业主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实施监理。监理实际上是建设单位项目管理的延伸,也就是说,监理应该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为业主服好务,帮助业主管理好工程项目。因此监理单位一定要转变观念,提高服务意识,只有监理的服务水平提高了,才能受到业主的认可,监理的地位才能提高。但是,监理的独立性也不应忽视,监理企业是独立的法人,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时要遵
8、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合同约定,法律规定的责任必须履行,遵守公平、公正、客观的职业操守。 关于强制监理范围的问题。2001年建设部颁布了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86号部令),规定了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实践证明,这个规定不仅保证了大中型工程建设的质量,以及投资效益的实现,而且对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但现在存在的问题是,86号部令实施之后,各地又将必须监理的工程范围层层加大,有的地方甚至强制要求所有的建设工程都要监理。工程监理范围的无限扩大,造成了监理力量与监理任务严重失衡,使得监理工作难以到位,保证不了工程监理的质量和效果。从长远来看,随着投资
9、体制的不断深化改革,投资主体日益多元化,对所有建设工程都实行强制监理的做法,既与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适应,也不利于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但在现阶段,由于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各项配套制度不够健全、建筑市场不够成熟,取消强制监理规定也不合适,因此各地还是要严格执行86号部令的规定,不要随意扩大工程监理范围。 (二)关于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问题 这也是行业内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监理单位要不要对安全生产承担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一直存在着争议。有争议也属正常,但有一点不容置疑,既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把安全纳入了监理的范围,将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活动中所要承担的安全责任法制化,那么监理单
10、位就必须贯彻执行,切实履行规定的职责。由于条例只是对监理企业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和法律责任作了原则上的规定,因此各地在实际操作中理解和掌握的尺度不尽相同,致使一些地方把监理的安全责任无限扩大。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今年部里计划出台一个指导意见,这次会上也提交大家进行了讨论。我们总的想法是,以条例为依据,对监理的安全管理工作内容、工作深度进行细化,并对监理应承担的责任进行明确界定,力争做到客观、科学、合理、易操作。比如在安全生产监理方面,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审查,是实质性的技术审查还是程序性审查,需要进一步明确。在此,我还要以强调两点:一是监理企业要按照条例规定的职责,把工作做深做透做细,同时,要特别
11、重视安全生产管理资料(包括事故现场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有关部门在追究安全生产责任时,要以事实为依据条例为准绳,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不能把监理单位的责任无限扩大。 (三)关于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关系问题 目前,不少人将工程监理和工程项目管理混为一谈,认为工程监理就是工程项目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就是工程监理。其实两者在工作内容方面是有区别的,在承担的法律责任方面也是不同的。从工作内容上讲,工程监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项目管理的全部。工程监理是对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这在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中已作了明确规定。而工程项目管理的
12、工作内容包括可行性研究、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和勘察设计、施工的管理等,去年部里出台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中对此已作了明确界定。从目前的法律关系上讲,对规定的某些工程项目(如国家投资项目、影响人民财产安全的项目)施工阶段的监理是强制的,其法律责任也是明确的;而项目管理是政府提倡和鼓励的一种管理方式,项目管理的内容及深度要求可在合同中约定,明确责任,因此两者的法律地位和责任是不同的,不能简单将两者混为一谈。 我们也应该看到,当前由于工程项目管理的推行,社会各界已经接受了工程项目管理的概念,因此既要看到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共同点,也要清楚两者的差别。我们在大力推行工程项目管理的同时,
13、千万不能忽视和放松工程监理工作,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业主委托合同的约定,做好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施工阶段的监理是有法律依据的,并要重点抓好施工阶段的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施工阶段的工程监理是我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只有如此,才能得到政府和社会各方的认同。对于工程监理、项目管理、工程咨询的关系还可以从理论层面进一步探讨,在工程实践中进一步明确。 三、关于今明两年的主要工作 黄部长的工作报告中对今后一段时期的工程监理工作已经作了全面部署和规划,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我重点强调今明两年要抓好的几项工作: (一)加强监理市场监管,规范市场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当前,监理企业竞争比较激烈
14、,市场不规范的问题也比较突出,导致监理工作质量下降,损害了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利益,影响了监理行业的信誉。这次会议上,提交给大家讨论的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会后还要进行认真的修改,争取尽快印发,希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要求,切实履行好政府的监管职责。 1、加强监理市场动态管理,严格监理市场的准入和清出。目前还存在着企业资质管理与个人执业资格管理相脱节的现象,有的企业人证分离,有的企业注册人员满足不了资质标准要求,还有的企业注册人员大量流出,而其资质却未受到任何影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充分利用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等现代化管理手段,实现信息共享,对监理企业
15、的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起高效、便捷的工程监理监管网络,提高市场监管水平,严格监理市场的准入和清出,对那些为取得企业资质不择手段,通过买证、借证达到资质要求,取得资质后又转出注册的,要及时依法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其资质;对卖证、挂靠的监理工程师也要作出相应处理。同时,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进一步转变职能,明确资质、资格审批的标准和要求,调整简化受理、审批程序,努力使受理、审批工作实现规范、公开、透明、便捷。在受理、审批过程中,要严格标准,严把市场准入关。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今后对监理企业不再进行年检,但不年检不等于政府部门对企业不监督,各地要加强对监理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及
16、时发现问题,尽早加以解决。 2、结合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厉查处监理市场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近几年来,大家对监理市场中存在的出借出卖资质资格、转让监理业务、非法挂靠、监理不到位等问题,反映比较强烈,但由于对这些行为的认定比较难,缺乏处罚依据,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部里起草制定的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管理规定,对这些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界定,规定了详细的处罚条款。这个规定出台后,各地要结合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监理市场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各种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作出处理。同时,还要组织开展对在监工程的专项检查,加强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专业配套、人员数量配备、人员到岗到位情况,以及项目监理机构执行
17、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规范等情况的检查,检查结果要登记在案,并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 3、进一步开放市场,促进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近几年,通过深入开展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筑市场的开放程度有了很大提高。但仍有一些地方和行业监理市场的开放程度不够,还在人为地设置一些障碍,对本地区、本系统的工程监理市场进行封锁和垄断,影响了全国统一监理市场的形成。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对现行的管理制度和具体做法进行检查清理,全面清除妨碍建筑市场公开、公平、公正运行的障碍,同时,要进一步简化监理企业登记备案手续,促进全国统一市场的尽早
18、形成。 4、加强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监管。各地要加大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监督检查力度,切实扭转目前重考试和注册,轻执业管理,对注册后的执业监督不力等现象。监理工程师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部门的要求,切实履行执业责任和义务,恪守职业道德。对那些不讲信用、职业道德差、能力低、工作屡屡失误导致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监理工程师,要坚决清出监理工程师队伍,问题严重的,终身不准进入这个行业。 (二)抓好工程监理的制度建设,提高行业管理水平。 1、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尽快修订出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自去年以来,我们就结合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02号部令)进
19、行了修改。今年三月份在杭州召开的全国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会上,大家提出我部的几个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在程序上都大同小异,建议能够合并。目前,我们已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三个企业资质管理部令进行了整合,已提交部法规司,争取近期出台。 关于监理企业的资质标准的修订工作,也已基本完成。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变化。 第一,注册监理工程师人员方面,如甲级监理企业由注册监理工程师25人改为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25人,同时也分专业工程类别规定了注册监理工程师最低数量要求。这有两个方面的考虑,其一,引导企业吸收各类执业人才,有利于监理企业的发展;其二,解决目前企业资质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要求较高导致的监理工程师的证书挂靠
20、、卖证、买证问题。第二,注册资金方面拟做调整,甲级拟由100万元调为200万元,乙级拟由50万元调为100万元,丙级拟由10万元调为50万元。第三,取消了一些专业工程类别的丙级监理资质,除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设丙级资质以外,其他专业工程不再设丙级资质,各地也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置和审批上述丙级工程监理资质。 2、进一步建立完善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制度。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制度目前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法规建设滞后,考试大纲和考试内容设置不够科学合理,注册管理体制没有理顺、虚假注册、人证分离、执业监督力度不够等方面问题。 第一,要抓紧修订出台注册监理工程师
21、管理规定。我部1992年颁布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办法(18号令)已有13年,18号令的一些规定已经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为了加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的考试、注册、继续教育、执业的管理,我们已对18号令组织了修订,下一步还要进一步与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部门协商,争取在年内出台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二,进一步完善监理工程师考试大纲和考试办法,解决目前监理工程师考试中存在的会考不会干,会干又考不过去的问题。要会同人事部等有关部门,研究修订监理工程师考试办法,合理设定监理工程师的考试标准。要按照监理行业的特点、教育标准和职业实践的需要,科学设置考试大纲,在考试内容中增加实践考核内
22、容、并尽可能结合各专业工程监理的特点,将考试重点放在监理工程师实践能力的测试上,解决监理工程师考试的实用性问题。 第三,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管理体系。针对目前监理工程师管理体制上的问题,今年4月份,我部已经会同人事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信息产业部组织召开了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制度管理体系座谈会。各部门形成了三点共识,一是要建立全国统一的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实行统分结合;二是要建立相应工作协调机制;三是对目前各部门已认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各类人员如何纳入全国监理工程师制度进行研究,提出办法。目前我们已经提出了一个工作方案草稿,正在与有关部门协商,下一步还要加强协调,尽快
23、形成建立全国统一的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管理体系的工作方案。在这个方案中,我们对目前各地设立的地方监理工程师如何纳入统一体系进行管理也做了考虑,争取一并解决。 第四,抓好监理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在目前建设领域设立的个人注册执业制度中,只有监理工程师制度还没有建立继续教育制度,而继续教育是注册执业制度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监理工程师业务素质的一项重要措施。因此在新修订的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中,拟增设继续教育制度。但如何抓好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这项工作,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都要认真研究。要重视提高继续教育培训的质量和水平,不能使继续教育培训流于形式,不能把继续教育培训作为创收的途径,要
24、使继续教育真正起到完善监理工程师知识结构、提高业务素质的积极作用。要不断研究探索继续教育的方法,使继续教育丰富多彩,如实行网上培训或自学,集中测试的办法,这样既可以督促技术人员学习,又可以减轻企业负担。 3、进一步研究工程监理招标投标,规范监理市场交易行为。关于工程监理招标投标问题,大家反映意见较为集中。监理的招标投标要考虑监理工作的行业特点,不能简单套用施工招投标的办法。在正常情况下,同一地区各个监理企业的平均成本水平的差距应该是不大的,投标报价的差距也应该在合理成本范围内。而作为提供管理协调服务的监理企业,其为业主服务水平的高低,主要取决于企业的专业技能、管理水平、从业人员的资格及经验、专
25、业配套能力、企业业绩和信用等等。黄部长强调,工程监理招标重在选“人”、选“企业”,而不是简单地看价格。因此,部里在起草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也考虑了上述问题,但是还要认真研究,力求工程监理的招投标科学、公正、公平,符合工程监理的行业特点。这个办法出台后,各地要认真贯彻实施。 4、修订完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推行,对规范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市场行为,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目前合同示范文本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与法规政策不配套、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在修改范本时,第一,要充分与现行法规政策相一致,如要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26、例规定的监理企业的安全责任、权力、义务等内容增加进去;第二,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增加工程保险、工程担保等相关内容;第三,参照新版FIDIC合同条件,尽量使合同条款的内容,如监理的范围、监理服务的内容、监理服务的期限、监理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监理报酬等进一步细化,使之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5、加快工程监理行业的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市场信用机制,是全面构筑现代市场体系的重要环节,对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和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至关重要。关于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部里早就进行了部署,发了很多文件,最近又到江苏、上海、安徽等地进行了调研,在此基础上提出
27、了进一步推动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思路,总的想法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两个层次的评价体系,即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信用评价和社会中介信用机构的综合评价。 工程监理行业的信用体系是整个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各地要在总体框架范围内,统一规划、统一领导、分步实施。首先,要加快建立工程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将工程监理企业的资信情况、奖罚情况、不良行为,监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培训教育情况、个人执业情况以及违纪违规情况等,全部记入信用档案,并力争实现网上公开发布、查询。其次,要研究制定工程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行为的信用标准,对工程监理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市场行为、合
28、同签订履行、依法开展监理工作、质量安全管理,以及监理人员的执业情况等方面,提出应达到的最基本诚信要求,并制定相应的信用管理办法和失信惩戒办法等。第三,要建立严格的失信惩戒机制。对于一般失信行为,要对其相关负责人员进行强制性的教育培训;对严重的失信行为,要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严肃查处,并公开曝光,使失信者得不偿失。对守信用的企业和个人,可在各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以促使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损的社会局面。 6、尽快建立工程监理的统计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实行已经有17年了,我们已经初步建立了工程监理的法规体系,出台了不少的政策文件,但至今没有建立起监理行业的统计制度。为此,我们计划与国家统计
29、局进行协商,争取在近两年内建立起工程监理的统计制度,以便能够及时、准确地收集、了解全国监理企业的经营活动及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为制定政策作依据。这项制度的建立,要靠我们大家的重视和支持,在此我希望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部门和行业协会和监理企业,都要给予支持配合,特别是各级行业协会,在此项工作中,要多做些具体工作。 7、积极开展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试点和监理事务所试点工作。 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保险制度,是维护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权益的需要,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必然,是目前我国建筑业改革与发展中的一个重大课题。黄部长多次讲话中都强调要积极推行工程保险制度,要用市场经济手段约束工
30、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和责任。工程监理职业责任险是以监理职业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责任保险,它承保监理人在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委托监理合同所规定的监理义务过程中,造成委托人(即业主)或其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监理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明确了工程监理的行政、刑事和民事赔偿等责任,因此,建立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是提高工程监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完善市场管理制度,建立社会监督体系的重要措施;也是强化工程监理单位与监理工程师法律责任,监督他们依法执业,减少监理工作风险的有效办法;是控制监理风险,增强工程监理企业抵抗风险能力的有
31、效途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建立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开展试点,探索经验。 今明两年,我们要本着积极推进、稳妥发展、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的原则,选择两、三个省市进行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试点。通过试点,积累经验。同时,着手研究制定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推动建立我国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为了促进工程监理单位的体制改革,探索完善监理工程师的个人执业制度,我们正在考虑开展监理事务所的试点。初步设想监理事务所可以由3个以上监理工程师合伙成立,监理事务所可以不设级别,由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主要业务可以先限定在非强制监理的房屋建筑工
32、程范围内进行试点,特别是要在村镇建设、家庭装修工程中,充分发挥其机制灵活、小而专、小而精、小而活的特点,起到满足市场需求、拾遗补缺的作用。 (三)推进监理企业体制机制创新,增强竞争实力,切实提高工程监理工作水平。 黄部长在讲话中已经强调,要大力推进监理行业的体制改革。我认为,重点就是要通过监理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行业组织结构调整,促进监理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关键是实现七个方面的创新:一是体制创新,优化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二是机制创新,不断深化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形成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用好人才、培养人才的良好机制;三是管理创新,采用现代管理技术
33、、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开展监理工作,培育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品牌效应;四是科技创新,运用新知识、新技术、新装备和先进的检验手段、检测方法,提高监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五是市场创新,积极开拓市场,提升和完善服务功能,适应市场需求;六是观念创新,监理单位一定要转变观念,为业主服好务;七是文化创新,培育企业文化,树立社会和经济效益并重的价值观,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向心力和市场竞争力。 企业要加强在监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第一,要按照规范和合同的要求,保证项目监理人员专业配套、人员到岗;第二,要认真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严格履行监理各项职责,恪守职业道德;第三,要加强监理工作规范化管理,严格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
34、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按照规定的程序开展监理工作,有针对性地制定监理规划,重点做好工程质量、安全监理工作,完善工程监理见证取样、平行检验和巡视工作方法,加强对关键工序和关键部位的旁站监理;第四,积极协调工程建设各方关系,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确保工程监理工作的质量。 (四)做好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修订工作,促进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工程监理收费标准的修订工作,一直是监理行业比较关注,也是影响监理工作开展的焦点和难点问题。目前监理收费标准还是1992年的标准,勘察设计、前期咨询等服务收费都进行了调整,监理企业的人均收入仅为设计人员收入的三分之一至四分之一
35、左右。当前我国的监理收费过低已使得监理企业经营困难、技术人员流失严重,严重制约了监理企业的发展,长此下去,形成恶性循环,使工程监理流于形式,直接导致监理工作质量的下降,监理企业难以承担法律、法规赋予监理的质量和安全责任。因此,尽快提高工程监理的取费标准迫在眉睫。自年初以来,我们与国家发改委有关司局进行了多次研究,制定印发了修订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工作方案,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还组织了本专业工程监理与咨询收费标准的测算编制工作。目前,我们正与国家发改委一起组织专家,对各部门或行业组织提出的专业工程收费标准方案的初稿进行论证修改,准备提出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在国
36、务院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支持配合下,争取年内能够出台新的收费标准。 关于修订监理取费修订工作,我们结合工程监理的定位,一方面将监理收费标准改为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除施工阶段称为监理外,其他服务都称为咨询服务或项目管理,这样便于社会各方能够理解和接受;另一方面将监理与咨询服务的范围划分为招标投标、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保修、后评估七个阶段,每个阶段明确具体的服务内容,这样既可以引导和拓展监理企业的业务范围,也能方便业主的选择,也有利于促进工程项目管理与咨询服务的发展。通过提高监理取费标准,使监理行业能够留住人才,提高监理工作水平。 在出台收费标准的同时,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
37、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监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也将配套出台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新的收费标准实行之后,一方面希望监理企业都要认真遵照执行,不能再相互恶性压价竞争;另一方面,对违反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政府主管部门也要依法予以严惩。 另外,会上大家对五个待议文件,进行了认真的讨论,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希望大家回去后,组织有关方面认真讨论修改,并在月底以前将修改意见返给我们,以便完善修改这些文件。 同志们,目前我国工程建设正处于高速发展的大好时机,我们深感工程监理工作任务的艰巨,我们要抓住机遇,认真贯彻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的精神,按照本次会议的要求,坚持科学的发展观,为推动工程监理工作的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