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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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电力安装第二工程公司管道安装分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管理规定上海电力安装第二工程公司管道安装分公司前 言为了加强公司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管理,使之符合国家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确保公司的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方针、目标与指标的实现,特制定本规定。本次修订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条款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职责及程序的有关条款作了修改。本规定由公司安全保卫部提出并归口。本规定主要起草人:朱旭东。本规定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G/DR 428 AQ 51-2000Q/SDA2 55

2、AQ 20-200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规定1 范围本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的职责、内容等做出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上海电力安装第二工程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的过程控制。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

3、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GB6441-8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T28001-2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规范GB/T24004-2004 环境管理体系 规范原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国家电网公司2003年5月 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国家电网安监安全生产职责规范(试行)国家电网生2003426号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4号)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SEPC 01-2005上海电建公司 企业标准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3 定义本规定采用下列定义。3.1 人

4、身事故3.1.1 记录事故 指职工受伤,但伤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满一个工作日的人身伤害事故。3.1.2 严重恶性未遂事故 指已发生的性质恶劣、严重威胁人身安全,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危险事件和事故。3.1.3 轻伤事故 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失,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人身伤害事故。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满一个工作日及以上,但够不上重伤的事故。3.1.4 重伤事故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失,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和伤害的人身伤害事故(其中:急性工业中毒属重伤事故,下同)。重伤范围按原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

5、第56号文颁发的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3.1.5 一般事故是指按条例规定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1.6 较大事故是指按条例规定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1.7 重大事故是指按条例规定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1.8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按条例规定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2 设备事故3.2.1 记录事故

6、是指造成200050000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物损事故。3.2.2 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是指按条例规定划分直接经济损失的物损事故。4 职责4.1 发生人身重伤事故及以上事故公司安全第一责任者的职责4.1.1 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同时,报告上海电建公司。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急性工业

7、中毒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6)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及时补报。4.1.2 事故发生后,责令下属单位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不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4.1.3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4.1.4 向事故调查组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4.1.5 在事故调查期间不擅离职守,并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4.1.6 接受有关机关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的行政处罚或处分。4.1.7 按

8、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4.1.8 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罚不放过;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4.1.9 接受工会和职工对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4.1.10 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对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1.11 审核“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4.2 项目工程处(分公司、厂)经理(厂长)4.2.1 及时组织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

9、据。4.2.2 执行公司安全第一责任者指令,协助配合事故调查组对人身重伤事故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4.2.3 按“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罚不放过;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参加严重恶性未遂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4.3 安全保卫部4.3.1 协助公司安全第一责任者配合事故调查组对人身重伤事故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4.3.2 参加严重恶性未遂事故、轻伤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4.3.3 负责人身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4.3.4 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统计上报。4.3.5 参与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4.3.6 参与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4.

10、4 工程生产管理部4.4.1 参与人身重伤事故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4.4.2 负责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事故的统计上报。4.4.3 负责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事故的统计上报。4.5 人力资源部4.5.1 参与人身重伤事故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4.5.2 负责人身事故经济赔偿和善后处理工作。4.6 办公室4.6.1 直接参与管辖范围内车辆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4.6.2 负责有关食品卫生方面事件、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上报。4.7 机施分公司直接参与管辖范围内车辆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4.8 工会4.8.1 参与人身重伤事故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4.8.2 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1、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4.9 工地主任4.9.1 组织并主持人身轻伤事故和记录事故中严重恶性未遂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4.9.2 参与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4.10 班(组)长负责组织本班组人员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训,及时改进班组安全工作。5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5.1 记录事故5.1.1 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班(组)长报告。5.1.2 班(组)长主持记录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并按“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罚不放过;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提出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向工地主任和工地专职安全员报告备案。5.2

12、 严重恶性未遂事故5.2.1 事故现场当事人或有关人员立即报告班(组)长,班(组)长立即分别报告工地主任和工地专职安全员。5.2.2 工地主任和工地专职安全员立即分别报告项目工程处(分公司、厂)经理(厂长)室和项目工程处(分公司、厂)安全保卫部。5.2.3 项目工程处(分公司、厂)经理(厂长)室和项目工程处(分公司、厂)安全保卫部立即分别电话报告公司经理室和公司安全保卫部。由项目(分公司、厂)安全保卫部会同事故工地填报灾害或事故事件传真快报经项目工程处(分公司、厂)经理(厂长)审批,立即传真至公司相关责任部门。5.2.4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按规定要求,再作进一步上报。5.2.5 工地主任按“四不

13、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罚不放过;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主持记录事故中严重恶性未遂事故的调查分拆,并提出防范事故的措施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5.3 轻伤事故5.3.1 事故当事人或现场有关人员立即向班(组)长报告。5.3.2 班(组)长分别立即报告工地主任和工地专职安全员。5.3.3 工地主任和工地专职安全员立即分别报告项目工程处(分公司、厂)经理(厂长)室和项目工程处(分公司、厂)安全保卫部。项目工程处(分公司、厂)经理(厂长)室和项目工程处(分公司、厂)安全保卫部立即分别电话报告公司经理室和公司安全保卫部。由项目工程处(分公司、厂)安

14、全保卫部会同事故工地填报灾害或事故事件传真快报,经项目工程处(分公司、厂)经理(厂长)审批,立即传真至公司安全保卫部。5.3.4 工地主任按“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罚不放过;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主持轻伤事故的调查分析,并提出防范事故的措施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由项目(分公司、厂)安全保卫部会同事故工地填写“人身事故情况报告经项目工程处(分公司、厂)经理(厂长)审批,2日内报公司安全保卫部。5.3.5 公司安全保卫部按规定要求,再作进一步上报。5.4 重伤事故(急性工业中毒)5.4.1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对已发生并能确定的人身重伤事故

15、、急性工业中毒和有可能诊断为重伤、急性工业中毒的人身事故立即报告项目工程处(分公司、厂)经理(厂长)室和项目工程处(分公司、厂)安全保卫部,并保护事故现场。5.4.2 项目工程处(分公司、厂)经理(厂长)室和项目工程处(分公司、厂)安全保卫部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查清事故基本情况,立即分别电话报告公司经理室和公司安全保卫部。由项目(分公司、厂)安全保卫部会同事故工地填报灾害或事故事件传真快报,经项目工程处(分公司、厂)经理(厂长)审批,立即分别传真至公司经理室和公司安全保卫部。5.4.3 公司安全保卫部根据国家和上级规定以灾害或事故事件传真快报的形式,经公司安全第一责任者批准,于1小时内报上海电

16、建公司安全保卫部。5.4.4 对已确认的重伤及以上事故(急性工业中毒),公司安全第一责任者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5.5 按条例规定的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均按5.4重伤事故(急性工业中毒)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程序的有关要求执行。5.6 设备事故5.6.1 当事人所在的项目工程处(分公司、厂)接到消息后,应向公司工程生产管理部报告, 司工程生产管理部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分析处理。5.6.2 发生条例规定一般事故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物损事故,则按条例规定执行。5.7 交通事故当事人所在的项目工程处(分公司、厂)接到消

17、息后,应向公司工程生产管理部报告。6 确定事故主要责任的处理依据6.1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第一责任者负主要责任6.1.1 发布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命令,违章指挥施工。6.1.2 无视安监部门的警告,未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6.1.3 安全监督机构和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6.1.4 未认真吸取教训,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6.2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事故的,由有关领导者负主要责任:6.2.1 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和考试,不懂安全操作知识,由安排工作者负主要责任。6.2.2 施工中无安全施工措施或未经安全交底就施工,施工负责人负主要责任。6.2.3 施

18、工技术措施有错误,审批者负主要责任,编制者负次要责任。6.2.4 安全设施不具备,作业环境不安全而又未采取措施,由组织施工的负责人负主要责任。6.2.5 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施工工器具的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由采购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6.2.6 违反职业禁忌症的有关规定,派不符合身体健康要求的人员上岗,由工作安排者负主要责任。6.2.7 违反分包单位承包工程项目范围的规定,招用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分包单位,由选用部门的负责人负主要责任。6.2.8 由于安全保卫部门工作严重失职,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由安全保卫部门主要负责人负主要责任。6.2.9 机械设备未按计划检修带病运行导致事故发生

19、,经责任认定后,由工程管理部或机械施工分公司或机械使用部门的负责人负主要责任;6.3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事故的,由肇事者负主要责任。6.3.1 违反安全交底规定,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6.3.2 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6.3.3 未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或使用不当。6.3.4 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设施和安全装置。7 事故上报7.1 上海电力安装第二工程公司安全情况月报不论是否发生人身事故,每月25日前由各项目工程处(分公司、厂)按时报公司安全保卫部。7.2 上海电建(安)报表(A12003 ) 安全情况月报是公司安全保卫部将各项目工程处(分公司、厂)上报的上海电力安装第二工程公司

20、安全情况月报 情况汇总后,于每月底报上海电建公司安全保卫部。7.3 上海电建(安)报表(B12003)人身事故情况报告 是每发生一起人身事故后填写一份并打印,于事故发生2日内报公司安全保卫部。7.4 上海电建(安)报表(B22003)火灾事故情况报告 是每发生一起火灾事故经调查分析处理后填写一份并打印,报公司安全保卫部。7.5 上海电建(安)报表(B32003)交通事故情况报告 是每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经调查分析处理后填写一份并打印,报公司工程生产管理部。7.6 上海电建(安)报表(B42003)机械设备事故情况报告是每发生一起机械设备事故经调查分析处理后填写一份并打印,报公司工程生产管理部。7.

21、7 上海电建(安)报表(C32003)灾害或事故事件传真快报是作为在发生人身、火灾、机械设备、交通、自然灾害、食物中毒、环境、其他事故时使用,每发生一起填写一份,事故发生后立即将简要情况传真至公司相关部门。公司相关部门报请公司领导阅示后于1小时内报上海电建公司相关部门。对已确认的重伤以上事故(急性工业中毒),公司安全第一责任者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7.8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是在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急性工业中毒)时使用的,每发生一起填写一份并打印,于事故发生后10天内报公司安全保卫部。公司安全保卫部按规定

22、报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7.9 工矿A1表“伤亡事故情况(基层)表”公司安全保卫部每月底报上海市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8 多经企业参照上述要求执行,实行全口径安全管理。附录A (资料性附录)本规定使用的表格目录序号编 号 名 称 1 上海电力安装第二工程公司 安全情况月报 2 上海电建(安)报表(A12003) 安全情况月报3 上海电建(安)报表(B12003) 人身事故情况报告4 上海电建(安)报表(B22003) 火灾事故情况报告5 上海电建(安)报表(B32003) 交通事故情况报告6 上海电建(安)报表(B42003) 机械设备事故情况报告7 上海电建(安)报表(C32003) 灾害或事故事件传真快报8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工矿A1表 伤亡事故情况(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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