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签劳务派遣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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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签劳务派遣合同公司签劳务派遣合同篇一:先和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又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篇一:劳务派遣人员的合同签订与管理劳务派遣人员的合同签订与管理一、专题界定劳务派遣业务是一种新的使用劳动力方式,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和发展需要,通过正规劳务服务公司,获得所需要的各类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后,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协议,双方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专题针对劳务派遣组织主体资格的确认,劳务派遣三方的权利义务,结合相关法规和案例做了解释和说明。二、名词解释1.劳务派遣

2、 是由具有合法劳务派遣资质的专业劳务服务公司根据用人单位自身工作和发展需要,组织社会劳动力从事各种合法劳动,并帮助其获得劳务报酬和基本社会保障。劳动者是劳务派遣企业的职工,与派遣机构是雇佣关系,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并接受相关的管理。2.劳务派遣企业是为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灵活多样形式就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专门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的新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三、案例分析案例 1 劳务派遣组织应该有合法主体资格【案例】杨先生由于不满公司在劳务派遣中的超强度、超长时间劳动,将劳务派遣方也就是与他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诉诸法庭。杨先生原本是北京市某商贸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该公司在 20XX 年后出现了大量的富余

3、人员。20XX年 5 月底,杨先生被派遣到北京市某电器连锁公司工作。原公司仍保留着被派遣人员的劳动关系,继续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费。在为期两年多的劳务派遣过程中,杨先生的工作并不顺利。该公司在劳动用工方面存在较多问题,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先后与该公司发生了多次争议,但劳动环境没有丝毫改观。在这种情况下,杨先生申请原公司解决接收公司的这些违法行为,甚至提出回到原公司工作。对于连锁公司的违法行为,原公司并没有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20XX 年 8 月,杨先生不回派遣接收公司上班,原公司又不予另行安排。僵持之下原公司做出除名的决定。【评析】据查,原公司根本没有劳务派遣资格。在劳务输出过程中,员工都

4、没有与原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北京20XX 年就将劳务派遣机构的资格与申请过程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职业介绍机构开展劳务派遣业务实行专项管理,取得北京市职业介绍(劳务派遣机构)许可证的,方可从事劳务派遣业务活动。申请开展劳务派遣活动的机构应具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法人资格。而为了保护劳动者,对于三方的权、责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劳务派遣机构应按有关规定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开展劳务派遣活动的机构应与接受派遣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劳务派遣机构、员工和接受派遣的用人单位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等等。本案中,原企业在没有派遣资格的情况下派遣员工,并且没

5、有签订派遣协议,是主体不合法,程序不合法,必会受到法律的处罚。案例 2派遣单位双方各应对员工承担什么义务?【案例】20XX 年 2 月,明子经上海某劳务派遣公司w 的推荐,到某美国公司上海代表处(以下简称代表处)担任部门主管,与 w 公司签订了期限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明子每月工资 5000 元,由代表处按月支付。如代表处通知 w 公司解聘明子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同时明子又与代表处签订了期限相同的工作合同,约定每月税前工资 2 万元。20XX 年 11 月 11 日代表处因结构调整,通知明子自即日起解除工作关系。明子在解除工作同时领取了替代通知期的一个月工资和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他要求代表

6、处按季度考核办法支付考核奖 16700 元时,遭到了代表处的拒绝。20XX年 12 月底明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 w 公司支付季度考核奖金。w 公司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中对劳动报酬已经进行了明确约定,代表处也按约履行了合同,明子再要求 w 公司支付该奖金没有依据。【评析】派遣单位、受遣单位是劳务派遣关系,派遣公司与员工之间是标准的劳动关系,而受遣单位与员工之间上海认定为特殊劳动关系。法律规定特殊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对员工承担的义务中,有三个方面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和劳动保护;其他的权利义务可以由双方来约定,比如工资报酬、保密义务。至于考核奖,员工与派遣公司没有约定,

7、而代表处有个考核办法,该办法适用于代表处所有员工,如果按该办法规定明子应该得到,那代表处不发是不对的。就考核奖发生争议的,员工应该向代表处要。双方发生争议的也是按劳动争议处理,先去申请仲裁。最后,派遣公司与员工约定如果代表处辞退员工了,派遣公司的劳动合同也终止,该条款是不合法的,否则可能导致受遣单位和派遣公司随意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根据我国法律用人单位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只是该案例中员工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案例 3员工应对哪个单位承担相应义务?【案例】劳务派遣公司 a 按实际用人单位 b 的要求招聘劳动者甲,并与甲签订了五年期的服务期协议,约定将甲派往实际用人单位 b 公司培训半

8、年,培训合格的直接留在 b 公司工作。工作一年后,甲认为 b 公司不适合自己发展,向 a公司提出换家公司。a 公司非常为难,因为甲是特殊技术工人,除了 b 公司以外,没有哪家公司需要甲。而甲又不愿意在 b 公司工作,并提出自己的服务期协议是与 a 签订的而不是与 b 签订的,他对 b 公司没有服务期的义务。a 公司要求甲履行服务期协议,到 b 公司去上班,甲执意不从,并且天天到 a 公司上班,并称自己在履行服务期协议,弄得 a 公司哭笑不得。甲应向哪个单位履行服务期的义务?遇到这类纠纷,a 公司和 b 公司应该如何解决?【评析】专家认为:甲应向 a 公司履行服务期的义务,因为他是与 a 公司签

9、订的服务期协议。但具体如何履行时并不一定非到 a 公司去上班,而应该到 b 公司去上班,因为他的岗位已经约定在 b 公司。他现在不去 b 公司就是擅离工作岗位,是旷工的行为。a、b 两公司应该与甲进行沟通,协商不成的,应该这样处理:a 和 b 根据双方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b 公司向 a 公司要求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因为约定的员工不来了当然会给 b 公司造成一定的损失;而 a 公司可以向劳动仲裁提出申诉,要求甲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比如法院判决 a 公司赔偿了 b 公司 5 万元,a 公司有权就此向甲进行追偿。案例 4派遣工、正式工的工资应该不同吗?【案例】王女士被自己所在劳务公司派遣到 a

10、公司担任文书职务,她很快就适应了岗位要求。但工作后不久,王女士就产生了郁闷感,在 a 公司她总是“低人一头”,工作再出色,她的工资、奖金水平一直是公司最低的,不到相同工种的正式员工薪水的一半,而且 a 公司平时的职工福利,如旅游、休假等也从来没有她的份。由于她是劳务派遣工,还常常受到上司和同事不同程度的歧视。王女士认为自己是一名正常就业的劳动者,不应当受到劳动待遇和精神上的歧视,以此为据,王女士将 a 公司告上仲裁庭,仲裁庭经过审理,裁决不支持其申诉请求。王女士不服,又将 a 公司告入法院,要求“同工同等待遇”。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和 a 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之间是一般民事关系,王

11、女士要求实现“同工同待遇”的劳动权利没有法律依据,所以判决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评析】本案中,派遣“身份”成关键。双方对申诉事实均无异议。王女士认为尽管自己是劳务公司派遣到 a 公司工作的,但是她在法律上是一名正常就业的劳动者,理应受到劳动法的保障,在 a 公司的工作是自己履行劳动义务的事实行为,而自己相对地也应当享受劳动权利。仲裁庭和人民法院对于王女士的遭遇也很同情,但是认为按照劳务派遣的法律关系,王女士与劳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与 a 公司仅是依据一份“劳务协议”的一般民事合同关系,这不是 劳动法可以调整的,故仲裁庭与人民法院据此做出不利于王女士的裁决和判决。劳务派遣中同等劳动不同等

12、待遇是比较常见的问题,现行劳动法对此却无相应的规定,但苏州市劳务派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却做了规定,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一般由劳务派遣企业按月足额发放。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实际用人单位同岗位职工工资标准,并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除依法代扣代缴劳务派遣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和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税费外,不得以收取管理费、劳务税和其他经营税费等名义克扣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劳务派遣企业应当按规定给予劳务派遣人员享受相应的保险福利待遇。劳务派遣工从法律上说是完全意义上的劳动者,应当依法享有一切劳动权利,受到劳动法的保障。劳动者在付出同等劳动后,不应当受到任何待遇歧视和精神歧视。

13、法律对此一定要有特殊规定,否则劳动者难以采用司法途径得以救济。案例 5劳务工也该有加班费【案例】林先生作为劳务派遣工被派到本市一家从事物业管理的 b 公司担任办公大楼的保安。半年后,林先生向 b公司要求节假日期间的加班工资,但被拒绝,理由是劳动法上的加班工资应当由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支付,b公司只依照双方的劳务合同的约定,没有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法律义务。无奈中的林先生只得将自己所在的劳务派遣公司和 b 公司告上仲裁庭,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加班工资和经济赔偿金。经过仲裁庭调查,查明林先生确有在节假日加班而未获加班工资的事实存在。劳务派遣公司以自己履行为林先生缴付社会保险金等义务并且从未

14、安排其在节假日加班为由进行答辩,b 公司则抗辩称:无论是其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还是其与林先生签订的劳务合同,均没有约定自己有支付加班工资的义务,并且自己与林先生和劳务派遣公司建立的都是一般的民事合同关系,所以不应当成为劳动争议诉讼的主体,且不受劳动法的调整。仲裁庭多次调解不成,最终裁决由劳务派遣公司向林先生支付加班工资和经济赔偿金。【评析】本案林先生作为正常就业的劳动者,依法应当获得劳动法规定的加班工资,但是究竟应当由劳务派遣公司还是 b 公司履行支付的法定义务呢?仲裁庭依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五条“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实际使用劳

15、动者的单位约定,由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未按照约定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的规定,裁决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类似于劳务派遣加班费事先没有约定而产生的争议,在现实生活里还是不少。由于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人单位三方的法律关系不明确,往往造成责任主体不明确,也造成劳动者维权难度高,处理结果争议大的不利后果。实际上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人单位合二为一的时候和劳动者之间就形成完全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了。因此,将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人单位作为共同的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是有法理根据的,同时,这样做也有利于实践操作。但是在

16、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法律对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人单位之间的责任进行合理的规定,也不利于责任分担的公平与公正,所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是必要的。案例 6他与实际工作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吗【案例】小张自 20XX 年 1 月开始在公司工作,担任司炉工,但从未与公司订立过劳动合同。公司为规范企业管理,与河北省县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务派遣协议,由该派遣公司提供人员。20XX 年 11 月日县劳务派遣公司与小张签订了为期年的劳动合同,该合同系小张本人签字和县劳务派遣公司加盖印章。小张仍被派遣到公司工作,今年月 20 日小张在工作中受伤,被送往北京医院,经诊断为右桡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肘关节脱位,右桡神经损

17、伤,于今年月 20 日至月 22 日入院治疗,出院后在家休养,伤愈后,今年月日公司安排小张负责看门。县劳务派遣公司承认小张在今年月 20 日受伤时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同意为小张办理工伤申报手续。但小张认为本人一直为公司提供劳动,于今年月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公司承担其工伤保险待遇,因公司否认与小张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就此产生争议,小张于同年月日向本委提出仲裁申诉,诉请确认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结果:依法驳回小张的申诉请求。【评析】依据劳动法第十六、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小张在劳动合同上的签字,可以确定与县劳务派

18、遣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系小张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鉴于小张与公司从未订立过劳动合同,故本委确认小张在今年月 20 日受伤时与公司没有劳动关系,对其请求不予支持。篇二:劳务派遣合作协议通用版(与劳务公司签订)编号:劳务派遣服务合同甲 方:乙 方:签订日期:日协议签署地:劳务派遣协议甲 方:上海 xxxx 公司法人代表:地 址:乙 方:上海 xx 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地 址: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劳务派遣事宜签订如下协议:一、派遣协议期限:协议有效期

19、为 贰 年:自 20XX年 1 月 2日至20XX 年 1月 1日止。协议期限届满,因乙方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存续的,本协议随之顺延至乙方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的情形全部消失而终止。二、劳务派遣岗位及人数甲方使用乙方派遣劳务人员的岗位及人数以双方签字盖章的附件为准。三、劳动合同的制订和执行:甲乙双方应共同制订劳动合同,乙方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明确甲方、乙方及乙方派遣人员三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四、劳务人员招聘1甲方应提前三天向乙方提供招工信息和要求,招用劳务人员的条件、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工资待遇、工作期限及其他条件。2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面试的劳务人员须携带身份

20、证、学历文凭、技能证书等证件,人数应多于甲方招用人数(视劳动力市场而定)。3甲方有权选择乙方派遣的劳务人员,同时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本企业内部安排劳务人 员的工作岗位。4在乙方不能满足甲方用工需求的情况下,甲方可根据业务需要,代乙方招用劳务人员,并在七天内告知乙方,由乙方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到劳动部门办理招工手续。5甲方应与劳务人员签订岗位协议并明确岗位职责。五、劳动保护1乙方在派遣前对劳务人员进行岗前的职业道德、交通安全法规等教育。2甲方负责入职后的劳动纪律和安全教育,并将甲方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行为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务人员。3甲方应向劳务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

21、的工作场所和劳防用品。六、劳动报酬1由乙方派遣的劳务人员享有与甲方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2甲方遵循按劳分配原则,且根据经济效益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以货币形式按 月支付。3甲方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调整劳务人员的工资水平,不得低于上海市规 定的最低工资标准。4劳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用工制度。5乙方每月按甲方对劳务人员考核的依据结算劳务工资,不得克扣劳务人员的劳动报酬,并在约定的时间委托银行代发,并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且及时将工资签收单提供给甲方。七、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1甲方按国家规定承担本市户籍的劳务人员城镇社会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生育保险金、

22、工伤保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及其他应缴纳的保险金费用。2乙方负责对派遣到甲方工作的劳务人员到区社保中心申报缴费手续,如因乙方漏缴、错缴产生的一切经济与法律纠纷由乙方全权负责。3甲方按国家规定承担外省市劳务工在上海市的社会保险费用。4乙方负责对派遣到甲方工作的外来从业人员到区外劳所申报缴费手续。5乙方每月按时向甲方报送加盖公章的派遣人员参保缴费清册(社保、镇保等)。6劳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可享受法定的节假日及婚、丧、产、哺乳、年休等假期待遇及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7劳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加班、节假日上班,甲方应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八、工伤处理1劳务人员在务工期间发生工伤,甲方应首先采取

23、急救措施,同时通知乙方到场共同处理。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工伤相关的证据资料,以便乙方向劳动及有关部门申报。3甲方应积极配合协助乙方做好善后处理工作。4乙方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社会保险暂行办法配合处理,工伤事故处理过程中发生赔付及以外的具有法律依据的相关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九、甲方(用工单位)与劳务工的合同解除和终止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或者劳务工与甲方(用工单位)的合同解除和终止,一律按劳动合同法第四章执行。十、乙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 十四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的应承担法律责任或支付赔偿金。十一、甲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

24、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十二、发生下列情况甲方可将派遣人员退还给乙方:1甲乙双方派遣协议期满的;2甲方的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原派遣协议无法履行,甲乙双方提前终止协议的;3被派遣人员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乙方),要求终止使用关系或劳动关系的;4试用期被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5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中应有明确的应当解除劳动合同劳务关系的条款,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派遣人员);篇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应注意什么核心内容:劳务派遣是指由专门的劳务派遣机构将员工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的用工形式,是我国劳动关系中出现的一种新型的、也是发展较快的用工形

25、式。本文主要讲述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应该注意的事项。劳务派遣的两大特点:一是劳动者是派遣公司的职工,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这与劳务中介、劳务代理不同;二是派遣公司只从事劳务派遣业务,不承包项目,这与劳务承包不同。劳务派遣起源于二十世纪二十年代,劳务派遣这一用人方式最造起源于日本,美国。在欧美,人才派遣已经成为劳动力市场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人力资源外包的一个重要内容。而国内的人才派遣起步效晚。由于劳务派遣业在我国起步较晚,所以调整其关系的法律规定存在滞后的情况。首先,我国没有关于劳务派遣的统一立法。其次,个别地方出台的一些有关的规章政策,也普遍存在调整对象范围过窄、调整内容不全面等情况。鉴于

26、目前的司法现状,用人单位在劳务派遣合同应注意以下内容:1、签定劳务派遣合同前,应当审核劳务派遣企业的资质。目前,许多职介机构开始从事劳务派遣服务,有些经过政府许可,但有些是擅自开展。所以需要提醒注意的是签订劳动合同之前,要查明劳务派遣机构的资质。如果与有资格的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则该合同受法律保护。如果与非法的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则合同无效,视为劳动者通过职介机构,直接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法院将可能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例如:某宾馆由于经营需要准备招用 5 名清洁工,但又不愿承担交纳社会保险等用工责任和风险。于是采用劳务派遣的形式与一家劳动服务中心签定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务派

27、遣合同。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是否应当办理养老和医疗保险,宾馆与清洁工发生争议后诉至仲裁。庭审时发现与宾馆签定劳务派遣合同的劳动服务中心没有进行工商登记,不是合法用工主体。因此仲裁裁决宾馆与清洁工之间是劳动关系,应当为清洁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因此,用人单位在签定劳务派遣合同时,一定要审查劳务派遣企业资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这里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以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劳动力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 50 万元,并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以每一名被派遣的劳动者不少于 5000 元为标准存入备用金。2、签定劳务派遣合同时,

28、应当明确派遣企业对派遣劳动者工资支付的义务及违约金和追偿权。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指派劳动者到实际用人单位工作的,实际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实际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中央一再强调严禁拖欠民工工资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派遣企业对派遣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已经得到现在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肯定。所以,为了防止派遣企业拖欠工资行为造成的连带风险,同时为了督促派遣企业依法向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在签定劳务派遣合同时,应当明确派遣企业对派遣劳动者工资支付的义务及违约金和追偿权。如果派遣企业由于没有依法支付工资引发诉讼,在仲裁裁决用人单位对此承担连带

29、责任的情况下,不但可以依照约定向派遣企业主张追偿权并且还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金。3、签定劳务派遣合同时,应当明确社会保险金的缴纳、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纪律、工伤事故责任的承担。用人单位在使用派遣劳动者过程中,会涉及到对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的规范。比如用人单位要求派遣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派遣劳动者设置活动的禁止性区域、严守工作中涉及到的企业商业秘密等劳动纪律的规范。另外,对于有些岗位会要求特殊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的约定不得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否则该条约定无效,并可能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利的

30、法律后果。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各类企业均已纳入工伤保险的征缴范围。与派遣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派遣企业,也负有此项法定的义务。为了避免用人单位在使用派遣劳动者过程中发生的工伤风险,应当在派遣合同中约定派遣企业依法为遣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的义务及违约责任。所以这些内容都可以写入派遣劳务合同,而且目前的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二十四条,关于社会保险金的缴纳、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纪律、工伤事故责任承担等问题的规定,也是采用了先约定后法定主义。所以以上内容的约定也是符合立法精神的。4、签定劳务派遣合同时,应当明确派遣劳务者履行职务活动中,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责任承担。有些劳动岗位对第

31、三人的侵权行为发生几率是比较高的,例如保安岗位、驾驶司机等。我们经常会看到新闻媒体报道某超市保安对消费者实施搜身或殴打等行为,由于这些岗位的特性决定,对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时有发生。侵权事实发生后,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劳务派遣企业认为劳务者是在为用人单位利益活动中造成他人侵权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用人单位认为劳务者是劳务派遣企业的员工,是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造成他人侵权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此为了避免产生纠纷和争执,笔者建议在派遣合同中加以规范。篇三:劳务派遣协议(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服务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

32、等互利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事宜达成本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一、总则第一条 劳务派遣关系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协议建立劳务关系;甲方与派遣员工的关系为有偿使用关系;乙方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第二条 协议期限本协议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有效期年。派遣期限不得少于贰年。第三条 派遣员工数量本协议签订时,由乙方派往甲方的派遣员工共人(具体名单详见派遣员工确认表)。在本协议履行期间派遣员工数量变更的,以实际人员数量为准。第四条 用工条件乙方给甲方派遣的员工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基本要求学历;年龄;性别:工作经验。(二)技能要求:。(三)其它:。第五条 用工规则(一)

33、乙方派遣员工应符合甲方的用工条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忠于职守,诚实守信,作风正派,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工作安排。积极完成甲方分配的各项任务。乙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及时为被派遣员工办理录用备案、劳动合同签订等各项用工手续。处理涉及被派遣员工劳动关系的有关事宜,负责建立、接转被派遣员工档案。(二)甲方应为派遣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及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和安全条件,并提供派遣员工工作所必须的设备(工具)。(三)乙方派遣员工与甲方员工实行同工同酬、同福利,派遣员工与甲方员工在遵守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履行劳动义务上一律平等。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派遣

34、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乙方应按时足额发放派遣员工的劳务报酬,并为派遣员工按时、足额缴纳国家规定的各项保险,办理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各项保险的申报、申领、保险关系转移、理赔等相关手续,乙方应保证被派遣员工到达甲方时社会保险关系清楚。派遣员工的工作内容若有变动,甲方应该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办理相关手续。(四)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内的福利待遇按甲方的相关制度及管理办法执行;派遣员工的升职条件、服务范围、工作职责、工作地点等由甲方确定。(五)派遣员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由甲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六)乙方派遣员工在甲方执行工作制,超时加班的,甲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派遣员工支付加

35、班报酬。(七)乙方派遣员工签订不少于两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试用期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元/月,转正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 元/月。(八)乙方应派专人协调甲方与派遣员工之间的关系,负责派遣员工的日常管理,处理劳动争议及其他与务工有关的事宜。二、劳务费用结算第六条 劳务费用构成按本协议约定实施劳务派遣后,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劳务费用。劳务费用的构成及标准如下:(一)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按照甲方绩效考核制度发放,并由甲方向乙方提供劳动报酬清单。(二)社会保险费甲方分月按大连市社会保险规定向乙方支付派遣员工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费用,其缴费数额由乙方按国家和大连市地方规定进行计算。(三)

36、住房公积金甲方分月按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缴费规定向乙方支付派遣员工的住房公积金,其缴费数额由乙方按甲方确定的比例进行计算。(四)派遣服务费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派遣服务费,派遣服务费按每名派遣员工每月元的标准支付。(五)其它费用如档案保管费、体检费、旅游费、书报费、商业保险费、员工福利等除派遣服务费以外的其他费用,由甲方单独支付。第七条 结算规则(一)每月费用结算日为 日;劳务费用支付日为日前。(二)费用结算期: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劳务派遣费用,一个日历月份为一个劳务派遣费用结算期,即:从每个月的1 日起至月末的最后一日止。(三)派遣员工劳动报酬的结算:根据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劳动报酬清单结算。(四)社会保险

37、费的结算:甲方应在每月日前以书面形式将人员增减情况通知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增加或停缴手续。依据大连市社会保险规定结算社保费用,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当月,甲方照常支付社会保险费用。除派遣员工个人原因外,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间晚于终止社会保险参保时限的,甲方照常支付次月的社会保险费用。(五)住房公积金结算:甲方应在每月日前以书面形式将人员增减情况通知乙方,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增加或停缴手续。依据甲方确定的缴费比例结算住房公积金。(六)派遣服务费的结算:不足一个月按日计算,全月按个工作日计算。(七)其它费用的结算:按甲方确定的数额进行结算。(八)在费用结算日之后发生的一切变动在下月进行结算和支付。(九)乙方

38、银行账户企业名称:开 户 行:账 号:第八条 费用结算方法(一)甲方每月前根据乙方派遣员工实际完成工作量、考勤资料及劳动纪律等情况向乙方提供上月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清单,每月 前乙方给甲方出具所有劳务费结算清单,经双方确认无误后,乙方开具发票,每月日(费用支付日)甲方将上月劳务费用打入乙方账户。(二)乙方须在每月日按时足额将上月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发放到派遣员工的工资卡内。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提前发放,特殊情况可适当顺延,但不得超过 2 个工作日。三、劳务派遣工作程序第九条 甲乙双方约定,按以下程序进行劳务派遣:(一)提供录用人员名单甲方将录用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信息提供给乙方(附件

39、一)。(二)体检乙方通知并组织录用人员到甲方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费用由甲方支付。(三)乙方给甲方出具派遣员工接收函并附上体检报告,与甲方商洽是否同意接受体检合格人员派往甲方工作。(四)甲方在派遣员工确认表上盖章,作为甲方接受派遣员工及结算劳务费用和乙方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五)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乙方及时通知体检合格并由甲方同意派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按甲方要求及时将乙方雇用的员工派遣至甲方工作。(六)甲方凭以下相关资料接收派遣员工:1、乙方出具的派遣用工通知单。2、派遣员工身份证原件。3、乙方与派遣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七)由乙方对派遣员工实施劳务派遣的日常管理

40、,甲方对派遣员工实施用工管理。四、派遣员工的退回第十条 对于乙方派出的派遣员工,有下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随时退回乙方且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甲方以第(一)、(二)、(三)条所述情形为由退回乙方派遣员工,须提供相应证据。(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派遣员工用工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等严厉行政处罚的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五)从事兼职工作,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影响的;(六)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的;(七)不胜任工作的;(八)在甲方工作期间连续或累计缺勤一个月及以上的(法定节假日、婚假、丧假、产假、陪产假、节

41、育假、带薪年休假不计入缺勤期);(九)派遣期未满,派遣员工提出停止派遣或擅自离岗的。第十一条 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需提前 35 日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派遣员工一个月工资,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经济赔偿金后,甲方可将派遣员工退回乙方。(一)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乙方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乙方与派遣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三)甲方因破产、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

42、,将乙方派遣员工退回,或者终止本协议的。第十二条 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将派遣员工退回乙方。甲方在本条相应的情形消失时并按劳动合同法等法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等相关费用后,可将派遣员工退回乙方。(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患病、因工负伤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后,可将派遣员工退回乙方。(一)甲方非因本协议中第十条规定的情形退回派遣员工;篇四:劳务派遣合作协议通用版(与劳务公司签订)编号:劳

43、务派遣服务合同甲 方:乙 方:签订日期:日协议签署地:劳务派遣协议甲 方:上海 XXXX 公司法人代表:地 址:乙 方:上海 XX 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地 址: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劳务派遣事宜签订如下协议:一、派遣协议期限:协议有效期为 贰 年:自 20XX年 1 月 2日至20XX 年 1月 1日止。协议期限届满,因乙方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存续的,本协议随之顺延至乙方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的情形全部消失而终止。二、劳务派遣岗位及人数甲方使用乙方派遣劳务人员的岗位及人数以双方

44、签字盖章的附件为准。三、劳动合同的制订和执行:甲乙双方应共同制订劳动合同,乙方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明确甲方、乙方及乙方派遣人员三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四、劳务人员招聘1甲方应提前三天向乙方提供招工信息和要求,招用劳务人员的条件、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工资待遇、工作期限及其他条件。2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面试的劳务人员须携带身份证、学历文凭、技能证书等证件,人数应多于甲方招用人数(视劳动力市场而定)。3甲方有权选择乙方派遣的劳务人员,同时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本企业内部安排劳务人员的工作岗位。4在乙方不能满足甲方用工需求的情况下,甲方可根据业务需要,代乙方招用劳务人

45、员。并在七天内告知乙方,由乙方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到劳动部门办理招工手续。5甲方应与劳务人员签订岗位协议并明确岗位职责。五、劳动保护1乙方在派遣前对劳务人员进行岗前的职业道德、交通安全法规等教育。2甲方负责入职后的劳动纪律和安全教育,并将甲方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行为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务人员。3甲方应向劳务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场所和劳防用品。六、劳动报酬1由乙方派遣的劳务人员享有与甲方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2甲方遵循按劳分配原则,且根据经济效益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3甲方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调整劳务人员的工资水平,不得

46、低于上海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4劳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用工制度。5乙方每月按甲方对劳务人员考核的依据结算劳务工资,不得克扣劳务人员的劳动报酬。并在约定的时间委托银行代发,并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且及时将工资签收单提供给甲方。七、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1甲方按国家规定承担本市户籍的劳务人员城镇社会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生育保险金、工伤保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及其他应缴纳的保险金费用。2乙方负责对派遣到甲方工作的劳务人员到区社保中心申报缴费手续,如因乙方漏缴、错缴产生的一切经济与法律纠纷由乙方全权负责。3甲方按国家规定承担外省市劳务工在上海市的社会保险费用。4乙方负责对派遣

47、到甲方工作的外来从业人员到区外劳所申报缴费手续。5乙方每月按时向甲方报送加盖公章的派遣人员参保缴费清册(社保、镇保等)。6劳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可享受法定的节假日及婚、丧、产、哺乳、年休等假期待遇及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7劳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加班、节假日上班,甲方应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八、工伤处理1劳务人员在务工期间发生工伤,甲方应首先采取急救措施,同时通知乙方到场共同处理。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工伤相关的证据资料,以便乙方向劳动及有关部门申报。3甲方应积极配合协助乙方做好善后处理工作。4乙方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社会保险暂行办法配合处理,工伤事故处理过程中发生赔

48、付及以外的具有法律依据的相关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九、甲方(用工单位)与劳务工的合同解除和终止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或者劳务工与甲方(用工单位)的合同解除和终止,一律按劳动合同法第四章执行。十、乙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的应承担法律责任或支付赔偿金。十一、甲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十二、发生下列情况甲方可将派遣人员退还给乙方:1甲乙双方派遣协议期满的;2甲方的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原派遣协议无法履行,甲乙双方提前终止协议的;3被派遣人员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乙方),要求终止使用关系

49、或劳动关系的;4试用期被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5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中应有明确的应当解除劳动合同劳务关系的条款,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派遣人员);6.如发现冒名顶替或使用假的身份证和假的证明或发现简历和个人资料与事实不符合的;7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工单位造成损害的;8被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9患病或非因工或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10违反计划生育的;11.玩忽职守,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12不能胜任工作,通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13甲方与乙方订立派遣协议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与派遣人员协商不能达成一

50、致的;14除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外,还与其他用人单位建有劳动关系,经提出拒不改正的;16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1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以上情形中甲方依法承担用工期内的经济补偿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责任;需要甲方提供相应证据的,甲方应提供证据。十三、有下列情形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担:1劳务人员在协议期间由于甲方原因停工,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向其支付报酬。2乙方应以甲方要求办妥派遣人员录用手续,因甲方情况变化取消与乙方的派遣合作,致使乙方终止与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支付给派遣人员的经济补偿由甲方承担。3因甲方原因造成未及时办理招工申报、缴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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