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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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企20212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各驻外经济商务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 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第一条为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鼓励和引导有比较优势的企业有序地开展各种形式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加强和规范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 (三)符合国家外经贸政策; (四)有利于促进项目所在

2、国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范围包括。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等。 第四条专项资金对企业从事上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采取直接补助或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五条专项资金直接补助内容包括境内企业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境外企业之前,或与项目所在国单位签订境外经济技术合作协议(合同)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聘请第三方的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的翻译费用;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项目运营费用等

3、。专项资金贴息内容包括境外投资、合作和对外工程承包等项目所发生的境内银行中长期贷款。 第六条财政部、商务部以“通知”的方式,另行确定当年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的领域和范围。 第七条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已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书面文件; (三)近五年来无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 (四)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第八条申请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 (二)在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依法生效; (三)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金额原则上不

4、低于5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境外投资项目及农、林、渔业合作项目的中方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项目合同金额原则上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 (四)对于申请中长期贷款贴息的项目,还应具备: 1、申请贴息贷款为一年以上(含一年)中长期境内银行贷款; 2、贷款用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的建设及运营; 3、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4、每一项目申请贴息的贷款额累计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或合同总额。 5、一个项目可获得累计不超过5年的贴息支持。 (五)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劳务合作、对外设计咨询项目,实

5、行定额运营费用资助方式,具体条件另行规定。 第九条直接补助费用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申请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50%,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 第十条中长期贷款的贴息标准: (一)人民币贷款贴息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基准利率,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不超过实际利率; (二)外币贷款年贴息率不超过3%,实际利率低于3%的,不超过实际利率。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以人民币计算并支付。 第十二条申请专项资金应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贷款或费用支出情况、项目预期收益情况分析等; (二)国家批准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文件; (三)申请企业近三年来的年度审计报告; (四)费

6、用支出凭证或付息结算清单(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五)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出具的书面意见。 (六)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企业报送的材料凡与申请有关的外文资料,须同时报送中文译本,并将所有申请资料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 第十四条申报程序 (一)地方企业将本办法及“通知”规定的申报材料报送省级财政、商务部门。各省级财政和商务部门负责按本通知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于规定时间前联合报送财政部、商务部; (二)中央企业将本办法及“通知”规定的的申报材料于规定时间前分别报送财政部、商务部。 第十五条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委托中介机构对中央企业和地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费用资助金额和贴息金额。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预算级次由财政部拨付。 第十七条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按相关财务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各有关企业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的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时间等申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和截留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财政部、商务部将全额收回财政专项资金,取消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商务部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 5 页 共 5 页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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