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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同客户创造更多价值协同客户创造更多价值最新出口退税政策专题培训最新出口退税政策专题培训2012年8月协同客户创造更多价值协同客户创造更多价值目录目录39号文和24号文的政策要点解读 出口退税申报及审核的调整 新旧管理办法差异及注意事项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案例)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案例)新管理办法对企业将带来何种影响企业应开展哪些工作以充分享受政策利好协同客户创造更多价值协同客户创造更多价值39号文和号文和24号文的政策要点解读号文的政策要点解读出口企业与非出口企业视同出口货物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进入特殊区域的出口货物;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中标机电产品;销售自产海洋工程结
2、构物;销售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输入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的水电气。协同客户创造更多价值协同客户创造更多价值39号文和号文和24号文的政策要点解读号文的政策要点解读免抵退税自产货物视同自产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列名生产企业非自产货物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海关保税进口料件的金额。实耗法: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当期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计划分配率国内购进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加工后出口的货物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的金额后确定增值税退(免)
3、税方法及计税依据免退税不具有生产能力其他单位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协同客户创造更多价值协同客户创造更多价值39号文和号文和24号文的政策要点解读号文的政策要点解读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设备增值税的处理免抵退退(免
4、)税免税协同客户创造更多价值协同客户创造更多价值39号文和号文和24号文的政策要点解读号文的政策要点解读 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范围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出口企业或其
5、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其他情形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其中: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主营业务成本(投入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生产成本)清算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总额实际保税进口料件总额退(免)税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总额进料加工副产品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总额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征收率协同客户创造更多价值协同客户创造更多价值39号文和号文和24号文的政策要点解读号文的政策要点解读适用消费税退(免)税或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适用消费税退(免)税或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出
6、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的货物,免征消费税,如果属于购进出口的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免征消费税,但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货物,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协同客户创造更多价值协同客户创造更多价值39号文和号文和24号文的政策要点解读号文的政策要点解读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经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
7、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协同客户创造更多价值协同客户创造更多价值出口退税申报及审核的调整出口退税申报及审核的调整 放宽出口退税申报期限放宽出口退税申报期限一般贸易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进料加工手册登记应于料件实际
8、进口之日起至次月(采用实耗法扣除的,在料件实际耗用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料件进口应于料件实际进口之日起至次月(采用实耗法计算的,在料件实际耗用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及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扣除保税进口料件申请表。核销应在海关签发核销结案通知书(以结案日期为准)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核销申请表。国内购入免税原材料单独核算用于加工出口货物的免税原材料,并在免税原材料购进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扣除国内免税原材料申请表。免税适用免税政
9、策的货物劳务,应在出口或销售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协同客户创造更多价值协同客户创造更多价值出口退税申报及审核的调整出口退税申报及审核的调整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丢失有关证明的补办 有关单证证明的办理有关单证证明的办理协同客户创造更多价值协同客户创造更多价值出口退税申报及审核的调整出口退税申报及审核的调整 调整出口退税报表调整出口退税报表本年度退运在当期用负数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免税办法或征税办法在当期用负数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跨年度退运不用负数冲减
10、,应全额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免税办法或征税办法不用负数冲减,应全额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前期申报错误在当期进行调整。在当期用负数将前期错误申报数据全额冲减,再重新全额申报。协同客户创造更多价值协同客户创造更多价值财税财税【2012】39号号新旧政策变化对照及要点(一)政策要点财税财税【2012】39号号原有规定对比变化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企业范围和货物范围第一条,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第一条,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11、、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三)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国税发2005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
12、)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商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其中,个人(包括外国人)是指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上述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界定出口与非出口企业范围、梳理视同出口货物范围。将出口商改变为出口企业,同时概念更清晰。明确规定了出口劳务的概念。以适应试点地区“营改增”业务的处理。明确了生产企业的概念。非出口
13、企业。这是一个新称谓,单指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委托出口货物的商贸企业或个人。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第二条,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第二条,增值税退(免)税办法(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二)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
14、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第七条规定: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依进项税额计算。具体计算方法为:(一)出口企业将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账和销售账记载的,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
15、进项金额和税额计算。减化了免抵退的表述。明确了外贸企业概念及免退税办法。协同客户创造更多价值协同客户创造更多价值财税财税【2012】39号号新旧政策变化对照及要点(二)政策要点财税财税【2012】39号号原有规定对比变化调整外贸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原材料的出口退税规定第四条,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第四条,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五)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
16、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101号)文件:外贸企业委托加工出口产品,应按原料的退税率和加工费的退税率分别计算应退税款,加工费的退税率按出口产品的退税率确定。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文件:外贸企业从事的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抵扣进口料件税额时,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的征税税率计算抵扣;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大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抵扣。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
17、知(国税发1994031号)文件:二十三、出口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凭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等发票和工缴费发票按规定办理退税。若原材料等属于进料加工贸易已减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应扣除已减征税款计算退税。1、按原规定外贸企业委托加工的出口货物适用两票退税,即加工费和原材料应分别计算退税,其中加工费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2、新文件规定:申报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加工费应包含原材料金额,统一按出口货物的退税率退税。协同客户创造更多价值协同客户创造更多价值财税财税【2012】39号号新旧政策变化对照及要点(三)政策要点财税财税【2012】39号号原有规定对比变化出口船舶、大型成套
18、设备的规定第九条,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其他规第九条,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其他规定定(四)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已签订出口合同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在其退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可凭出口合同、销售明细账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在货物向海关报关出口后,应按规定申报退(免)税,并办理已退(免)税的核销手续。多退(免)的税款,应予追回。生产企业申请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3.生产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生产周期在1年及1年以上。4.上一年度净资产大于同期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额之和的3倍。5.持续经营以
19、来从未发生逃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79号: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可实行“先退税后核销”办法。(一)必须是生产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且生产周期通常在1年以上;(二)年创汇额3000万美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美元以上);(三)从未发生过骗取出口退税问题;(四)企业拥有一定规模的资产,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问题,可抵押所退(免)税款;(五)企业财务制度健全。1、货物范围扩大为生产周期在1年以上的交通运输工具和
20、机器设备。2、取消出口规模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的条件限制。3、将企业拥有一定资产改为上年度净资产大于同期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额之和的3倍。4、将从未发生过出口骗税改为从未发生逃税、骗税、虚开发票和接受虚开发票行为。协同客户创造更多价值协同客户创造更多价值财税财税【2012】39号号新旧政策变化对照及要点(四)政策要点财税财税【2012】39号号第一条,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第一条,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二)(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具体是指:原有规定对比变化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视同出口货物的范围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
21、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见附件1)、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具体是指:(1)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2)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所属的首都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3)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境口岸免税店经营国产品试行退(免)税办法的
22、通知(国税发1996182号):三、对免税店经营国产品实行退税政策,应按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国发199529号)、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财税字1995092号)、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600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重新明确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给免税店的进口免税货物,以及海关隔离区内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和海关隔离区外免税店销售给出境人员的免税货物免征增值税。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上述规定暂仅适用于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
23、、远洋国轮的货物,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二、下列企业的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三)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航空供应公司向国外航空公司销售航空食品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12号):对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并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视同出口货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的有关规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
24、。1、明确了航空供应公司销售给国内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实行出口退税政策。2、通知在原政策的基础上,将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货物重新划分为7类。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以下称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准予退税的通(国税发2002116号):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准予退还所含的增值税。统一明确了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区内企业可以办理退(免)税。协同客户创造更多价值协同客户创造更多价值财税财税【2012】39号号新
25、旧政策变化对照及要点(五)政策要点财税财税【2012】39号号原有规定对比变化黄金、铂金、银、钻石、宝石、翡翠和珍珠等高价值原料出口货物政策第九条,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其他第九条,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其他规定规定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不包括本通知附件7所列货物),如果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附件9所列原料的,应执行该原料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上述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为附件9所列该原料海关税则号在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中对应的退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5125号):出口企业出口含金(包括黄金和铂金)成份的产品实行免征增
26、值税政策,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再退税或抵扣,须转入成本处理。针对以出口银触点开关、黄金耳机等骗税严重的情况,通知和公告明确规定,出口货物,如果材料成本80%以上为黄金、铂金、银、钻石、宝石、翡翠和珍珠等高价值原料的,执行原料的出口税收政策,即免税,或征税,或按低退税率(5%)退税。协同客户创造更多价值协同客户创造更多价值财税财税【2012】39号号新旧政策变化对照及要点(六)财税财税【2012】39号号第六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第六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原有规定对比变化(一)适用范围。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具体是指
27、:(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货物。(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其具体范围见附件7。(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其具体范围见附件8。(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7)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8)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9)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规定执行。(10)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28、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11)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1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13)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14)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1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三、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一)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二)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三)卷烟;(四)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
29、的货物。扩大出口货物免税范围。协同客户创造更多价值协同客户创造更多价值财税财税【2012】39号号新旧政策变化对照及要点(六)续1财税财税【2012】39号号第六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第六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原有规定对比变化(一)适用范围。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具体是指:(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
30、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放弃免税,并依照本通知第七条的规定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2006102号:一、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
31、其他外购货物。将原政策中的三类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调整为免税。考虑到与国内增值税免税规定相一致,公告增加了对免税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可以放弃免税,实行征税的规定,一旦放弃免税,36个月内不得变更。协同客户创造更多价值协同客户创造更多价值财税财税【2012】39号号附件附件4 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新旧政策变化对照及要点(七)财税财税【2012】39号号 附件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增值税退(免)税办法中视同自产货物的规定原有规定对比变化一、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
32、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一)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二)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三)纳税信用等级A级。(四)上一年度销售额亿元以上。(五)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无新增了除列名企业外可外购货物出口退税的企业范围,扩大生产企业收购货物出口退税的范围,增加了视同自产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货物。二、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
33、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下述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给予退(免)税。新增了适用视同自产货物政策的企业条件(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一、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
34、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一)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三)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协同客户创造更多价值协同客户创造更多价值财税财税【2012】39号号附件附件4 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新旧政策变化对照及要点(七)续1财税财税【2012】39号号 附件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增值税退(免)税办法中视同自产货物的规定原有规定对比变化(二)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
35、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二、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一)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二)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将成套产品改为成套设备。(三)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
36、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三、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一)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二)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三)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1、明确了控股标准2、增加了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3、取消了提供县级以上
37、政府主管部门批件的规定(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四、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一)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二)出口给
38、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三)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四)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消了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协同客户创造更多价值协同客户创造更多价值财税财税【2012】39号号附件附件4 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新旧政策变化对照及要点(七)续2财税财税【2012】39号号 附件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增值税退(免)税办法中视同自产货物的规定原有规定对比变化(二)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
39、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二、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一)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二)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将成套产品改为成套设备。(三)经集团公
40、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三、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一)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二)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三)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
41、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1、明确了控股标准2、增加了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3、取消了提供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件的规定(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四、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
42、退税。(一)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二)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三)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四)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消了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协同客户创造更多价值协同客户创造更多价值财税财税【2012】39号号附件附件4 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新旧政策变化对照及要点(七)续3财税财税【2012】39号号附件附件4:视同自产货:视同自产货物的
43、具体范围物的具体范围增值税退(免)税办法中视同自产货物的规定原有规定对比变化(五)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以及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或外国企业中标后分包给国内企业的机电产品,比照本通知有关规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六)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38号)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而出口的货物,凡属于现有税收政策规定的特
44、准退税范围,且按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账务处理的,无论是自产货物还是非自产货物,均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凡属于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按现行规定予以征税;不属于上述两类货物范围的,如生活用品等,实行免税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对外承包工程货物的退(免)税范围,用于对外承包工程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以及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生活物资等均明确予以退税。(七)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二、下列企业的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五)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统一了生产企业用于境外投资货物的退税计算方
45、法(八)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援外出口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号):二、对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比照一般贸易出口,实行出口退税政策。(九)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无新增条款。1外购设备属未使用过的新设备。2用于生产自产货物的原材料可以适用免抵退。协同客户创造更多价值协同客户创造更多价值总局总局2012年第年第24号公告号公告新旧政策变化对照及要点(一)政策要点总局总局2012年第年第24号公告号公告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法第三条,出口退(免)税资格的认定第三
46、条,出口退(免)税资格的认定原有规定对比变化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一)出口企业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首份委托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提供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1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3银行开户许可证;4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需提供第1、2项资料;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
47、知(国税函2004955号):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按外贸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应在30日内持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基本帐户号码和海关进出口企业代码等文件,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格式见附件,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印制),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后出口的货物可按规定办理退(免)税。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48、出口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一)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或注销认定手续的;(二)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减少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资料。同时对原未按规定办理认定手续的处罚条款未再列明。(二)其他单位应在发生出口货物劳务业务之前,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新增出口货物劳务概念。协同客户创造更多价值协同
49、客户创造更多价值总局总局2012年第年第24号公告号公告新旧政策变化对照及要点(二)政策要点总局总局2012年第年第24号公告号公告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法第四条,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第四条,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一)申报程序和期限申报(一)申报程序和期限原有规定对比变化生产企业申报程序和期限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
50、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先向主管征税机关的征税部门或岗位(以下简称征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税申报,并向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以下简称退税部门)办理退税申报。退税申报期为每月115日(逢节假日顺延)。明确规定了企业的申报义务。如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则不得再申报。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