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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票简称:东方时尚 股票代码:603377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Eastern Pioneer Driving School Co., Ltd. (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 19 号)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至二十六层)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6 年 2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2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时尚
2、”、“公司”、“本公司” 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
3、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本公司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红星支行、浙商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贸支行开设账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分别为0200053129000011062、1000000010120100299731 和 338964907253。 本次募集资金已存入上述银行账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要求,本公司将在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各银行均承诺,在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或
4、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前,未获得保荐机构国信证券书面同意,其将不接受东方时尚从募集资金3 专户支取资金的申请。 三、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徐雄、控股股东投资公司承诺:除公开发售的股份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公司股东和众聚源和北京金枪鱼承诺:除公开发售的股份外,自公司股票
5、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孟喜姑、杭州钱江浙商、杭州融高、深圳鼎恒瑞吉、成都亚商富易、北京浙商海鹰、李春明、深圳永荣、磐霖平安和磐霖东方承诺:除公开发售的股份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徐雄、闫文辉、孙翔、石丽英、王红玉、陈剑云、李梅、吴陆华、左飞均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后两年内减
6、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本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若离职,则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离职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公司监事徐腊明、王威力均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本
7、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若离职,则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离职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四、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票价格的稳定,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的相
8、关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 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 A 股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每股净资产变化的,需相应调整,下同),第 20 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本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二) 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1、 启动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 A 股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每股净资产变化的,需相应调整,下同),第 20 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本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2、 具体措施和方
9、案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承担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的主体。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可采取如下具体措施及方案: (1) 公司 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开始组织投资者见面会、或业绩发布会,积极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沟通。前述方案实施后,股价表现未能上升的,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进行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可以实施回购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减去当期
10、现金分红,实施回购的期限不超过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 回购公司股份的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 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拟增持的公司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控股股东单次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增持资金不低于1,000 万元,年度增持资金不高于控股股东上一年度自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或 5,000 万元(孰高)。控股股东于公告后 3 个交易日内开始实施,实施期限不超过公告计划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3)董事
11、、高级管理人员 除独立董事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 A 股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拟增持的公司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单次增持资金不低于上一年度自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及现金分红的 20%,年度增持资金不高于上一年度自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 50%及现金分红总额。 承诺履行稳定股价义务将作为未来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前提条件。公司将在新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根据届时稳定股价预案,要求其做出相应的书面承诺。 (4) 其他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稳定股
12、价方案。 (5) 程序性安排 公司将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回购股票的审议决策程序及执行程序。其他主体提出增持的,公司将于收到增持计划后 1 个交易日内公告,提出增持方案的主体于公告后 3 个交易日内开始实施,实施期限不超过公告计划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 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后,如股票收盘价连续 5 个交易日等于或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以暂停实施该次增持计划;如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以终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 公司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市场情况,采取上述一项或多项措施稳定股价。同一次“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后,相关主体提出多个措施的,公司将按
13、照稳定股价情形的紧迫程度,方案实施的及时有效性,提出方案的先后顺序,当年已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况综合判断,选择一项或多项措施优先执行。 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时应以维护公司上市地位,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为原则,遵循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应履行其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约束措施 相关主体提出稳定股价计划后,除非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均应根据程序性安排及公告的方案具体实施。未能实施的,相关主体将遵守如下约束措施: (1) 在监管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2) 暂不领取现金分红及 50%薪酬,发行人有权将应付相关主体的现金分红及 50%薪酬予以暂时
14、扣留,直至相关主体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 (3) 如因相关主体的原因导致发行人未能及时履行相关承诺,相关主体将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一)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赔偿损失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15、发行人将以要约等合法方式回购,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及本公司因此停牌前 20 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以孰高为准。如有除权除息事项发生的,价格相应调整。 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损失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为限,保证投资者因股票回购、购回和赔偿取得的款项合计金额不少于其购买发行人股票投入本金及相应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率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1 年期标准。赔偿标准、赔偿对象范围、赔偿金额等具体内容,以最终赔偿方案为准。发行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将根据各自责任范围确定赔偿义务范围,对投资者将承担个别及连带
16、的责任。 发行人将在相关监管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相关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 30 日内,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发行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相关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 30 日内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遵守如下约束措施:(1)在监管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2)提出对投资者更为有利的赔偿方案,并在前述承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30 日内实施;(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暂不领取现金分红及 50%薪酬,发行人有权将应付其的现金分红及 50% 薪酬予以暂时扣留,直至其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4)如因
17、相关主体的原因导致发行人未能及时履行相关承诺,相关主体将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违反上述承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遵守如下约束措施:(1)在监管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2)如因非不可抗力事件引起违反承诺事项,且无法提供正当且合理的理由的,因此取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有权要求本人于取得收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违反承诺所得支付到发行人指定账户;(3)本人暂不领取现金分红,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及本人持股的发行人股东的现金分红归属于本人的部分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如违反上述承诺,除遵守上述约束措施外,公司董事长及实
18、际控制人徐雄还将遵守如下约束措施:如因本人的原因导致发行人未能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控股股东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购回股份、赔偿损失承诺及其相应约束措施 投资公司作为东方时尚的控股股东,承诺: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购回本公司公开发售股份。本公司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购回已转让的股份。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损失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为限
19、,保证投资者因股票回购、购回和赔偿取得的款项合计金额不少于其购买发行人股票投入本金及相应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率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1 年期标准。 赔偿标准、赔偿对象范围、赔偿金额等具体内容,以最终赔偿方案为准。本公司将在相关监管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相关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 30 日,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违反上述承诺,控股股东将遵守如下约束措施:(1)在监管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2)如因非不可抗力事件引起违反承诺事项,且无法提供正当且合理的理由的,因此取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有权要求控股股东于取得收益之日起 10
20、 个工作日内将违反承诺所得支付到发行人指定账户。(3)控股股东暂不领取现金分红,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控股股东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4)如因控股股东的原因导致发行人未能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控股股东将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国信证券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国信证券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国信证券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
21、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为进一步保护投资者权益,2016 年 1 月国信证券承诺:如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国信证券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的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承诺: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就任何重大事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直接损失。如发生相关违法事实,责任
22、被认定后,本所将本着积极协商的原则,在本所应当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对投资者遭受的、可测算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立信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立信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立信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承诺:本机构及签字
23、注册资产评估师已阅读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与本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资产评估报告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本机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公司直接和间接持股合计超过公司总股本 5%的股东分别为公司控
24、股股东投资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长徐雄和公司董事孙翔,上述股东均承诺:减持股份时,将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每年减持股份不超过上一年度末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将遵守如下约束措施: 1、 在监管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2、 如因非不可抗力事件引起违反承诺事项,且无法提供正当且合理的理由的,因此取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
25、有权要求本公司/本人于取得收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违反承诺所得支付到发行人指定账户。 3、 本公司/本人暂不领取现金分红,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公司的现金分红/ 应付本人及本人持股的发行人股东的现金分红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公司/本人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 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
26、、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核查了上述承诺主体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及其股东就出具承诺函事宜作出的决议或声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签署承诺函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 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
27、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 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93 号”批复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 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6】35 号)批准。本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东方时尚”,证券代
28、码“603377”;其中本次发行的 5,000 万股股票将于 2016 年 2 月 5 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 上市时间:2016 年 2 月 5 日 (三) 股票简称:东方时尚 (四) 股票代码:603377 (五) 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42,000 万股 (六)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5,000 万股(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5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4,5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 90%,本次合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为 5,000 万
29、股。 (八)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徐雄、控股股东投资公司承诺:除公开发售的股份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公司股东和众聚源和北京金枪鱼承诺:除公开发售的股份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
30、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孟喜姑、杭州钱江浙商、杭州融高、深圳鼎恒瑞吉、成都亚商富易、北京浙商海鹰、李春明、深圳永荣、磐霖平安和磐霖东方承诺:除公开发售的股份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徐雄、闫文辉、孙翔、石丽英、王红玉、陈剑云、李梅、吴陆华、左飞均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
31、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本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若离职,则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离职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公司监事徐腊明、王威力均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本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32、25%;若离职,则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离职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九) 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十) 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一) 上市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Eastern Pioneer Driving School Co., Ltd. 注册资本:370,000,000 元法定代表人:徐雄 住 所:北京市大
33、兴区金星西路 19 号 经营范围:机动车驾驶培训;销售日用百货所属行业:道路运输业 电话号码:010-53221989 传真号码:010-61220996 互联网网址: 电子信箱:dfss 董事会秘书:王红玉 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及持股情况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如下: 董事会成员:本公司董事会共有董事 9 名,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姓 名 职 务 任职期间 徐雄先生 董事长 2014.5.26-2017.5.26 闫文辉先生 董事 2014.5.26-2017.5.26 曹文海先生 董事 2014.5.26-2017.5.26 陈越孟先生 董事 2014.5
34、.26-2017.5.26 孙翔女士 董事 2014.5.26-2017.5.26 王红玉女士 董事 2014.5.26-2017.5.26 徐玉棣先生 独立董事 2014.5.26-2017.5.26 刘宁女士 独立董事 2014.5.26-2017.5.26 孔雨泉先生 独立董事 2014.5.26-2017.5.26 监事会成员:本公司监事会共有监事 5 名,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2 名。 姓 名 职 务 任职期间 赵甦女士 监事会主席 2014.5.26-2017.5.26 李宇辉先生 监事 2014.5.26-2017.5.26 徐腊明先生 职工监事 2014.5.26-2017.5.2
35、6 彭慧勇先生 监事 2014.5.26-2017.5.26 王威力先生 职工监事 2014.5.26-2017.5.26 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共有高级管理人员 8 名。 姓 名 职 务 选聘情况 闫文辉先生 总经理 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石丽英女士 副总经理 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王红玉女士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陈剑云先生 副总经理 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吴陆华先生 副总经理 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李梅女士 副总经理 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左飞先生 副总经理 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赵晨光先生 副总经理 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
36、登之日,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权情况如下表: 职 位 姓名 目前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报告期内变动情况 董事长 徐雄 直接持有公司 8%的股份;持有投资公司 79.4759%的股权,投资公司持有公司 65.6875%的股份;直接或间接总计持有公司 60.2057%的股份。 2011 年 3 月 10 日前,直接持有公司 8%的股权,持有投资公司 99.4759%的股权,投资公司持有公司 71.6875%股权; 2012 年 9 月 10 日前,直接持有公司 8%的股权,持有投资公司 99.47
37、59%的股权,投资公司持有公司 65.6875%股权; 2012 年 9 月 10 日后,直接持有公司 8%的股权,持有投资公司 79.4759%的股权,投资公司持有公司 65.6875%股权; 此后,持有投资公司股权无变化。 职 位 姓名 目前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报告期内变动情况 董事、总经理 闫文辉 持有投资公司 0.5241%的股权,投资公司持有公司 65.6875%的股份;持有和众聚源 47.32%的股权,和众聚源持有公司 4%的股份;总计间接持有公司 2.2371%股份。 1、通过持有投资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权变动 2011 年 3 月 10 日前,投资公司持有公司 71.6875%股权
38、; 2011 年 3 月 10 日后,投资公司持有公司 65.6875%股权。 报告期内,持有投资公司股权比例未发生变动。 2、通过持有和众聚源股权间接持有公司股权变动 2010 年 3 月 17 日后,持有和众聚源 46.91%股权; 2012 年 2 月 17 日后,持有和众聚源 49.35%股权; 2012 年 3 月 20 日后,持有和众聚源 42.83%股权。 2014 年 8 月 11 日后,持有和众聚源 47.32%股权。 董事 陈越孟 持有浙商创投 6.5%的股权,浙商创投对杭州钱江浙商和北京浙商海鹰分别出资 14.7273%和 80%;持有浙江中鉴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80%的股
39、权,浙江中鉴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持有杭州钱江浙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75%的股权,间接对杭州钱江浙商出资 1.3636%,杭州钱江浙商和北京浙商海鹰分别持有公司 4% 和 1%股份;总计间接持有公司0.1201%股份。 杭州钱江浙商入股前未持有公司股权,之后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动。 董事 孙翔 持有北京金枪鱼 60.61%股权间接持有公司 2.4244%股份。 通过持有投资公司 20%的股权间接持有公司 13.1375%股份总计持有公司 15.5619%股份 报告期内持有孙翔北京金枪鱼股权比例及北京金枪鱼持有公司股权比例未发生变动; 2012 年 9 月 10 日之后,持有投资公司 20%股权。 之
40、后持有北京金枪鱼和投资公司股权未发生变动。 董事 曹文海 通过持有上海融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的股权间接对杭州融高出资1%间接持有公司2.5%的股份,总计持有公司 0.00075%股份。 杭州融高入股前未持有公司股权,之后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动。 职 位 姓名 目前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报告期内变动情况 监事 李宇辉 通过直接对磐霖平安出资 18.57%、持有上海磐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6% 股权间接对磐霖平安出资 1.07%间接持有公司 0.625%股份,通过直接对磐霖东方出资 16%、持有上海磐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6% 股权间接对磐霖平安出资 1%间接持有公司 0.625%股份,总计持有公
41、司 0.2231%股份。 磐霖平安、磐霖东方入股前未持有公司股权,之后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动。 监事 徐腊明 持有和众聚源 0.81%的股权间接持有公司 4%的股份,共计持有公司0.0324%股份。 报告期内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动。 王威力 持有和众聚源 0.81%的股权间接持有公司 4%的股份,共计持有公司0.0324%股份。 报告期内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动。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秘 王红玉 通过持有和众聚源 3.25%的股权间接持有公司 0.1300%股份。 报告期内持股比例无变化。 副总经理 石丽英 通过持有和众聚源 3.25%的股权间接持有公司 0.1300%股份。 报告期内持股比例无变化
42、。 陈剑云 通过持有和众聚源 3.25%的股权间接持有公司 0.1300%股份。 报告期内持股比例无变化。 吴陆华 通过持有和众聚源 2.44%的股权间接持有公司 0.0976%股份。 报告期内持股比例无变化。 左飞 通过持有和众聚源 2.44%的股权间接持有公司 0.0976%股份。 报告期内持股比例无变化。 李梅 通过持有和众聚源 1.63%的股权间接持有公司 0.0652%股份。 报告期内持股比例无变化。 除上述情形外,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上述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冻结情况,亦不存在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三、控股
43、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本次发行前,投资公司持有公司 24,304.375 万股,占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的65.6875%,为公司控股股东;徐雄直接持有公司 8%股份,并持有投资公司79.4759%的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动。 公司控股股东投资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名 称 成立日期 注册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东方时尚投资有限公司 2008 年 5 月 7 日 110000011008994 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北程庄村委会院内办公楼一层 106 室 徐雄 19,080.37 万元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投资管理;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
44、(演出除外);销售百货、办公用品、机电设备、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工艺美术品、针纺织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 公司实际控制人徐雄先生 1972 年出生,中国国籍,拥有美国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92 年至 1995 年任酒店用品供应中心经理,1995 年至 2005 年任京安艺校校长,2005 年至 2011 年,任东方时尚有限董事长,2011 年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是本公司及东方时尚品牌的主要创始人,目前担任本公司董事长。 最近三年,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四、股东情况 (一) 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东类别 发行前 发行后 股数(万股) 比例(%)
45、股数(万股) 比例(%)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37,000.00 100.00 37,000.00 88.0954 投资公司 24,304.38 65.6875 24,304.38 57.8676 徐雄 2,960.00 8.0000 2,960.00 7.0476 孟喜姑 1,480.00 4.0000 1,480.00 3.5238 北京金枪鱼 1,480.00 4.0000 1,480.00 3.5238 和众聚源 1,480.00 4.0000 1,480.00 3.5238 杭州钱江浙商 1,480.00 4.0000 1,480.00 3.5238 杭州融高 925.00 2.50
46、00 925.00 2.2024 深圳鼎恒瑞吉 693.75 1.8750 693.75 1.6518 成都亚商富易 693.75 1.8750 693.75 1.6518 北京浙商海鹰 370.00 1.0000 370.00 0.8810 李春明 370.00 1.0000 370.00 0.8810 深圳永荣 300.63 0.8125 300.63 0.7158 磐霖平安 231.25 0.6250 231.25 0.5506 磐霖东方 231.25 0.6250 231.25 0.5506 二、本次发行流通股 - - 5,000.00 11.9048 合计 37,000.00 100.00 42,000.00 100.00 (二) 本次上市前的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户数为 41,568 户,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股份数(万股) 比例(%) 1 投资公司 24,304.375 57.8676 2 徐雄 2,960.00 7.0476 3 孟喜姑 1,480.00 3.5238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