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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资料推荐第一节 概述一、矿山安全生产现状 我国的矿产资源十分丰富,目前已开发和利用的矿种有181种,资源总量占世界的12%。近些年,我国采矿业的迅速崛起,有力地推动了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 矿山开采是一个综合性的技术行业,涉及到地质、采矿、通风、运输、安全、机电和电气、爆破、环境保护及企业管理等多方面的内容。 因受自然地理条件等因素的影响,矿山开采活动的空间和场所处在不断变化的过程中,工作环境和安全状况非常复杂,有的甚至十分恶劣,安全生产受到很大威胁。尤其是近年来,大量非公有制中小矿山企业的不断涌现,给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带来很大压力。这些企业规模小,开采技术落后,作业环境差,安全生产投人严重不
2、足,加之企业安全管理混乱,职工素质低,安全意识薄弱,致使“三违”现象屡禁不止,伤亡事故频频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我国金属非金属矿山领域的安全生产现状不容乐观,特别是个体矿山,种类繁、分布广、规模小、户数多、基础差,一直是事故多发的重点领域。近年来,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不断。2001年7月17日,广西南丹县拉甲坡锡矿透水事故,死亡81人;2002年6月20日,山西繁峙县义兴寨金矿区“622” 特大爆炸事故,造成38人死亡;2004年河北邢台“1120”铁矿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死亡70人,直接经济损失604.75万元。2005年11月6日,河北省邢台县会宁
3、镇尚汪庄康立石膏矿发生坍塌事故,造成33人死亡,4人失踪。 矿山事故的主要特点:(1)集体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的事故次数和伤亡人数所占比重较大; (2)有色金属、非金属矿采选业的事故次数和伤亡人数所占比重大且呈明显上升趋势;(3)发生金属非金属矿山事故的地区较为集中;(4)事故类型主要是坍塌、透水、冒顶片帮和物体打击等。 发生矿山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是: (1)大量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无证开采、非法经营,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根本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 (2)有些企业尤其是私营、个体企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安全生产投人; (3)矿山企业作业场所条件差,特别是井工开采的矿山,作业地点受水、
4、火、各种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和破碎顶板的威胁;地下作业阴暗潮湿、粉尘危害;开采技术复杂,生产环境多,工作场所不断移动,不安全因素增多; (4)矿山开采受地质条件和环境的制约,给生产机械化和自动化带来特殊困难。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大批小型矿山兴办,受财力和技术条件限制,多数为手工作业,抗灾能力低; (5)矿山工人素质普遍较低,大批低文化的农民进人矿山,文化素质和技术水平低;未经过岗前培训,冒险蛮干;工人工作岗位不稳定,安全意识淡薄,是造成事故多的重要因素; (6)矿山安全管理工作手段落后,经营和管理人员水平低,不能有效控制事故的发生;(7)安全生产法规建设跟不上新形势发展需要,现有的安全生产
5、法规对大量涌现的非公有制企业显得软弱无力。 二、矿山安全生产特点 我国金属非金属矿山点多面广、经济发展水平低下、开采手段相对落后等原因,使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工作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目前我国金属非金属矿山存在的突出问题是:(1)技术装备水平普遍低下,小矿多,多数矿山开采技术手段落后,采矿方法不规范,设施设备简陋,没有严格的安全措施,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 (2)非法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中矿”、“楼上楼” 的现象仍然存在,开采秩序混乱,埋下了事故隐患; (3)火工材料的管理问题较大,不少企业没有严格的火工材料管理制度; (4)小矿山的尾矿坝库是重大的危险源,有的遇到大雨极易发生溃坝事故。 非
6、公有制小矿山是制约安全生产的主要矛盾。金属非金属矿山特别是小矿山安全基础差,安全投人少、技术含量低、办矿标准低、管理水平低的状况没有得到明显改变。特别是一些个体矿主,急功近利,要钱不要命,“三违”现象严重,甚至一些非法矿山一证多井,超层越界和重叠开采。非公有制矿山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在金属非金属矿山事故总起数和死亡总数中占有很大比例。 三、矿山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策。安全生产方针是矿山工程设计、建设和生产的指导思想和行为准则。在矿山地质勘探、设计规划、基建生产等方面都应把安全放在第一位,优先满足安全需要。 为了贯彻这
7、一方针,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十七条明确了其应当履
8、行的六项职责;为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对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措施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从生产经营的各个主要方面,对事故预防的制度、措施和管理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安全第一”意味着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衡量企业工作好坏的一项基本内容,作为一项有“否决权” 的指标;“安全第一”还体现了在矿山生产建设中,人是最可宝贵的思想,体现职工的生命安全第一,必须把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作为第一位工作来抓,作为我们一切工作的指导思想和行动准则。 “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前提条件。要实现安全第一,必须以预防为主。在事故预防与事故处理的关系上,以预防为主,才能防微杜渐、
9、防患于未然,把事故和职业危害消灭在萌芽之中。“预防为主” 还意味着依靠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运用系统安全原理和方法,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一切不良条件和行为。 “预防为主” 是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中最重要、最基本的原则,它的实质是不断的发现隐患、消除隐患,实现人、物、环境、管理的本质安全化。人们在从事生产和社会活动中,安全需要是最基本的需要。美国著名心理学家马斯洛形象地描述了人类在生产和社会活动中,各种需要所占的地位和相互之间的关系,如图11所示。 生理需求是第一位的,其次是安全上的保障。人们只有满足了生理和安全上的需求之后,才能进一步提出参加工作和社会活动的需求,并从中获得社会的承
10、认和取得较大的成就。人们对生理和安全的需求是普遍的,而对取得成就、获得承认需求,特别是获得巨大成功和荣誉的需求,在人群中始终是少数。 第二节 矿山法律法规体系一、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指我国全部现行的、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是一个包含多种法律形式和法律层次的综合性系统。 (一)法律层次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主要是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法的层级不同,其法律效力也不同。上位法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高于其他相关的立法。下位法相对于上位法而言,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低于相关上位法的立法。不同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或者同一个安全生产行为做出不同的法律
11、规定的,以上位法的规定为准,适用上位法的规定。上位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下位法。下位法的数量一般要多于上位法。 1法律 法律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上位法,居于整个体系的最高层级,其法律地位和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下位法。 我国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有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矿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有劳动法、工会法、矿产资源法、铁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港口法、建筑法、煤炭法、电力法等。 2法规 安全生产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1)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关安
12、全生产法律,高于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等下位法。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组织制定并批准公布的,是为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或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而制定并颁布的一系列具体规定,是我们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监察工作的重要依据。我国已颁布了多部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如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 (2)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 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法律,高于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安全生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与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相同。 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是指由有立法权的
13、地方权力机关,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是由法规授权制定的,是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补充和完善,以解决本地区某一特定的安全生产问题为目标,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目前我国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了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 3规章 安全生产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1)部门规章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制定发布的安全生产规章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政府规章。 国务院部门安全生产规章由有关部门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组成,从部门角度可划分为:交通运输业、化学工业、石油工业、
14、机械工业、电子工业、冶金工业、电力工业、建筑业、建材工业、航空航天业、船舶工业、轻纺工业、煤炭工业、地质勘探业、农村和乡镇工业、技术装备与统计工业、安全评价与竣工验收、劳动保护用品、培训教育、事故调查与处理、职业危害、特种设备、防火防爆和其他部门等。部门安全生产规章作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在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2)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是最底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上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一方面从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另一方面又从属于地方法规。4法定安全生产标准 我国没有技术法规的正式用语且未将其纳人法
15、律体系的范畴,但是国家制定的许多安全生产立法却将安全生产标准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的技术规范而载人法律,安全生产标准法律化是我国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趋势。安全生产标准一旦成为法律规定必须执行的技术规范,它就具有了法律上的地位和效力。执行安全生产标准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违反法定安全生产标准的要求,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将法定安全生产标准纳人安全生产法律体系范畴来认识,有助于构建完善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法定安全生产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两者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具有同样的约束力。法定安全生产标准主要是指强制性安全生产标准。 (1)国家标准 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是指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
16、门依照标准化法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2)行业标准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依照标准化法制定的在安全生产领域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对同一安全生产事项的技术要求,可以高于国家安全生产标准但不得与其相抵触。 (二)法律形式 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比较复杂,它覆盖整个安全生产领域,包含多种法律形式。可以从涵盖内容不同分成8类: (1)综合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2)矿山类安全法律法规; (3)危险物品类安全法律法规; (4)建筑业安全法律法规; (5)交通运输安全法律法规; (6)公众聚集场所及消防安全法律法规; (7)其他安全生
17、产法律法规; (8)国际劳工安全卫生标准。 二、矿山安全法规体系 (一)矿山安全立法目的及适用范围 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第一条都明确规定,为了保障矿山安全生产,防止矿山事故,保护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制定本法律和法规。安全生产法第一条也明确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用法律来保护矿山生产的安全和职工的安全与健康,将矿山安全生产纳人法制轨道,用法制来规范矿山生产中的主要行为,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实现安全生产,保障采矿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法律的适用范围也称法律的调整范围或
18、效力范围,即指法律在哪些地方,对什么人(法人和自然人),对哪些行为有效。 1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法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矿山安全法从1993月5月1 日起施行;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从1996年10月30日起施行。 2在空间地域上的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范围;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范围。所谓领域是指国家行使主权的区域,即领土和领海及其地下层和上空。领土是指陆地范围。领海就是12海里以内的海域,在这个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受本法管辖和调整。管辖的其他海域,是指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所谓专属经济区,就是在中国的
19、海岸线200海里以内的范围。所谓大陆架是指中国的海岸线向外200m水深的范围内。总之,在上述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及条例的规定。 3调整对象的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法调整的对象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当然也包括从事采矿活动的单位。矿山安全法调整的对象是从事采矿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采矿者。 4对矿种的调整范围 凡属矿产资源的开采活动适用本法,不是从事矿产资源的开采活动不适用本法。例如,铁路隧道与矿井中的井巷在施工方法、工艺、安全方面的要求基本相同,但铁路隧道不是从事矿产资源的开采活动,不属矿山安全法的管辖范围,故不适用本法。 (二)矿山安全法规体系 1矿山安全法的法律地位 法律体系是
20、在一定范围内的现行法律、规范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现行法律规范在形式上是多种多样的,在内容上也是各不相同的,但在整体上都应该是相互联系,互相衔接,彼此协调的,具有自己的逻辑体系。 矿山安全法是属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群的法律,它与安全生产法并列于该法律法规群之中。矿山安全法为特别法律,它主要是对矿山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规则和监督办法进行规范。由于矿山的开采具有其特殊性,事故隐患与职业危害特别严重,所以把矿山安全法单独列为这个法律法规群体中的法律。 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一般法律,矿产资源的开采活动应遵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未作规定而安全生产法做了规定的,从事采矿活动的单位及其个人均应严格执行安
21、全生产法的规定。 矿山安全法是我国各类矿山从事安全生产的一部根本大法,体现了国家保障矿山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它的颁布将有力地促进我国采矿业的健康发展。矿山安全法是我国各类矿山制订条例、安全规程、办法、规定、指令等一系列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依据。它的颁布有利于我国矿山安全法制建设走上正确的轨道,使我国矿山安全法制在整个安全生产法制领域中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自身建立和发展,增强国家对矿山企业安全的监督作用。 2矿山安全法规体系的构成 矿山安全法是一部专业技术性很强的技术性法律规范,具有技术规则的科学性与法律规范的强制性双重特性。矿山
22、安全法也有自己的一套完整的、互相联系的体系,以保证矿山安全法的贯彻实施。 我国的矿山安全法规体系不仅包括矿山安全法,而且包括一切含有调整矿山安全法律关系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矿山安全法规体系的构成可分为三个层次共五个方面的内容,如图12所示。 (1)矿山安全法律 法律属于第一个层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安全生产法和矿山安全法为矿山安全法规体系的母法。 (2)矿山安全法规 法规属于第二个层次,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两个方面的内容。 矿山安全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有关矿山安全法规及其他有关法规,其中最主要的是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
23、与矿山安全有关的其他单行法规。如 1991年2月颁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89年 3月颁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等。 矿山安全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有关矿山安全的法规。如全国各省制定的实施矿山安全法办法。 (3)矿山安全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属于第三个层次,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两个方面的内容。 矿山安全部门规章,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有关矿山安全的规定、规则、办法和规程、标准。如原劳动部制订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培训教育规定、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规定、矿山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矿长安全资格考核规定和其他主管矿山部门制
24、订的规程、国家经贸委制定的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以及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 矿山安全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订的有关矿山安全的规定,属于政府规章层次类型。 另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一些矿山安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也属于矿山安全法规体系中比较低层次的规定。同时,还应包括矿山企业制订的安全规定,例如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安全规定等。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矿山安全法规体系中各层次法规,在条文
25、上仍然需要进行修改完善,以适应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以及加人世贸组织的要求。 在矿山安全法规体系中,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层次和法律效力不同。在实际执法中,首先应考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是准确执法、严格执法的基础。 (4)安全标准 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身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为推荐性标准。国家标准如GB16423一1996金属非金属露大矿山安全规程
26、、GB16424199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新颁布的行业标准有AQ200I2004炼钢安全规程、AQ20022004炼铁安全规程、AQ2003一2004轧钢安全规程。AQ2004一2005 地质勘探安全规程、AQ2005一2005 金属非金属矿山排上场安全生产规则等。第三节 主要矿山安全生产法规我国矿山安全专项法规主要包括矿山安全法和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冶金群采矿山安全试行规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以及与矿山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劳动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
27、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爆破安全规程、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考评办法及标准(试行)、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等。 一、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安全生产基本法律,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武器。 安全生产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28、,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本法的精髓在于它重在国家安全生产大政方针的法律化,重在安全生产基本法律制度的建设,重在解决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基本的、普遍的、共性的法律问题。安全生产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
29、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
30、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贮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贮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
31、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二、矿山安全法和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矿山安全法于1992年11月7日由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并于1
32、993年5月1日起施行。矿山安全法共八章50条。 第一章对矿山安全法制定的目的、意义,适用范围,企业安全行为,国务院及地方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以及国家在科学技术进步方面为矿山安全生产与抢险救灾的政策作了原则性规定。 第二章对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作了原则性规定,其核心是要求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即做到“三同时”。并对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制定以及矿山设计的安全要求、安全设施的施工、竣工验收作了原则性规定。 第三章至第八章分别对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矿山事故处理及有关法律责任等作了原则性规定。 依据矿山
33、安全法附则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1996年10月11日,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经国务院批准,同年10月30日以劳动部令第4号予以公布。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是矿山安全法的补充,条例共八章五十九条,每章的表述与矿山安全法完全对应。同时,全国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地方实施办法。 (一)主要原则和指导思想 (1)法制化管理的原则; (2)“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 (3)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 (4)“人、机、环”管理(人员行为
34、的规范性、机械设备的可靠性、作业环境的安全性)三者统一的思想; (5)国际公认的“3E”(管理、工程、教育)的管理思想; (6)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并存的思想; (7)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矿山安全生产的思想。 (二)适用范围 矿山安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必须遵守本法”。这是矿山安全法关于调整范围的规定。从条文的规定看,主要有三层含义。 (1)地域适用范围概念 即只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的其他海域范围内均适用于矿山安全法。领域包括领土和领海。领海是指国家沿岸线12海里以内的海域。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是指领海以外的专
35、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专属经济区是指海域以外,从沿岸线200海里以内的海域。在这些区域主要是海洋石油的开采活动。(2)采矿企业适用范围概念 法中既包括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种经济成分的矿山企业,也包括采矿个体户。 (3)矿种适用范围概念 法中规定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活动适用于本法,那么就适用于所有资源性开采的矿种,包括金属矿和非金属矿,固态、液态和气态矿。对于有一些争论和不同认识的品种,如卤水、矿泉水是否属于矿产资源,全国人大法工委明确答复,所谓卤水,是指含有一定成分矿物质的地下水,属于矿产资源。 (三)明确规定的几项制度 1矿山安全监督与管理工作制度 矿山安全法
36、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中明确:“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责:(一)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二)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三)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四)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五)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情况;(六)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七)
3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三十四条中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管理职责:(一)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二审查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三)负责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四)组织矿长和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五)调查和处理重大矿山事故;(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显然,从国家法律规定的条文上给出了三层含义:明确了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是矿山安全法的执法主体,是代表国家行使矿山安全监察的执法部门;国家授予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职责,对矿山企业和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有监督权;
38、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管理职责,属于行业管理性质。 2矿山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管理制度 矿山安全法中明确国家设立矿山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制度,主要是从源头防止新建矿山先天不足而导致矿山事故的一条重要措施。 矿山安全法规定,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设计审查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并邀请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又对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安全专篇、设计文件报送和批准及修改等作了补充。 矿山安全法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必须按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项目竣工后由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并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39、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人生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对操作程序和时限要求作了补充规定。 矿山安全法对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人生产的企业,也明确了法律责任。3矿山作业场所和危险性较大的在用设备、仪器、器材的检测检验制度 由于矿山开采的特殊性,生产作业场所存在多种有害物质,因而对作业场所使用的危险性较大的在用设备、仪器和器材,在矿山安全法中作出了检测检验要求。 4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制度 矿山开采受地质环境的影响有多变性,专业性很强,这就要求矿山企业的矿长、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广大职工有较高的素
40、质。从多年的矿山事故分析,绝大多数矿山事故是责任事故,而引发事故最主要的原因是“三违”。为此,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条中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六条中规定:“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对不同人员提出了不同的具体要求。 5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人、机、环” 三者之间的
41、关系问题,说明控制事故,要从这三个方面人手。大量事实证明,矿山安全欠账不还,事故隐患不整治,“欠账” 和“隐患” 就是事故的祸根,就不可能有效控制事故。为此,矿山安全法第三十二条中规定:“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了矿山安全技术措施:预防矿山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预防职业危害的劳动卫生技术措施;职工的安全培训;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其他措施。 6民主监督管理的工作制度 加强民主监督,保证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企业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是发挥矿山企业职工主人翁的作用
42、,调动民主参与和群防保安的举措。 7对事故隐患和可能引起的危害要制定预防措施的工作制度 矿山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二)瓦斯爆炸、煤尘爆炸;(三)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害;(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六)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七)其他危害”。第十九条规定:“矿山企业对使用机械、电气设备、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和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也作出了一些类似的规定: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必须采取措施;
43、采掘作业发现异常可能发生透水事故时必须先探后采;井下作业地点的空气温度超过28度时必须采取降温或其他防护措施;地面陷落区、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可能发生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对关闭矿山后可能引起的危害等等。 8事故调查处理和报告的工作制度 1989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了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1991年2月22日又发布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对事故调查处理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在矿山安全法中,把矿山事故处理单设一章,从国家法律的高度明确了矿山事故调查处理的工作制度。其中规定,发生矿山事故后,矿山企业必须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
44、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伤亡事故要如实报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发生一般矿山事故,由矿山企业负责调查和处理;发生重大矿山事故,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会和矿山企业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对矿山事故中伤亡职工的抚恤或者补偿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要求矿山事故后,应当尽快消除现场危险,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在现场危险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四)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与要求 为保证法律的贯彻落实,在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中还明确规定:“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责任制:(一)行政领导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三)岗位人员的
45、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三十九条对矿长又规定了8项责任: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和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规定;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根据需要配备合格的安全工作人员,对每个作业场所进行跟班检查;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要的材料、设备、仪器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及时供应;依照条例的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制定矿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计划;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矿山存在的事故隐患;及时、如实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告矿山事故。 矿山安全法和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有措施、有目标、有要求,最终实现安全生产。 (五)矿山安全法律责任 矿山安全法律责任,是矿山安全法律规范要求矿山安全法律关系主体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履行和承担的义务。这种义务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矿山安全法第一章至第六章)指矿山安全法主体必须按矿山安全法规定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第二部分(矿山安全法第七章)指由于矿山安全法主体不履行前一种义务而引起的法律后果,通常称为法律责任。这里的法律责任是指矿山安全法主体不履行矿山安全法规定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新的义务,它是行为人违反矿山安全法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对矿山安全关系中的主体的违法行为设定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