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矿业集团张集煤矿关于二〇一一年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精编版[42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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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资料推荐张煤安20111号关于2011年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各部、科、室、所、处、区、队、厂、中心,集团公司在矿施工单位:为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关于2011年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集安20111号),强化安全质量管理,确保矿井安全形势稳定,特作如下决定:一、安全目标(一)杜绝生产性责任死亡事故,杜绝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自燃发火事故、重大非死亡事故,实现安全年。(二)井下控制生产性责任重伤事故,地面杜绝重伤及以上生产性责任事故,减少轻伤事故,年度内重伤不超过2人,轻伤不超过15人。(三)实现瓦斯零超限。(四)全年瓦斯抽采量5000万立方米(其中:中央区2883万立方米,北区2117

2、万立方米),瓦斯抽采率不低于65%,抽采钻孔量37万米(其中:中央区21.32万米,北区15.68万米),完成保护层开采面积34万平方米(其中:中央区21.26万平方米,北区12.74万平方米)。(五)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保持行业一级,居集团公司前列。二、强化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一)强化“一通三防”系统管理,推进瓦斯综合治理工作。按照“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以防突工作为核心,深化瓦斯治理工作。严格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9号令)和关于吸取事故教训 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的通知(集政200988号),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3、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加强防突管理,强化瓦斯抽采,严格落实淮南矿业集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补充规定、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关于突出危险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瓦斯治理验收的通知,确保保护层开采和“一通三防”工程的落实。严格执行张集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严格落实集团公司核准的“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瓦斯综合治理措施,做到抽、掘、采平衡,实现抽采达标。强化石门(井筒)揭煤和应力集中区的瓦斯管理工作,严格落实淮南矿业集团井巷揭煤管理规定,确保揭煤安全。强化瓦斯治理的基础工作,严格执行“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规定,实行瓦斯超限问责制;杜绝突出事故,消灭瓦斯超限事故。严格落实集团公司关于规范瓦斯超限统计工作

4、的通知。凡发生瓦斯超限责任事故的,责令事故单位行政正职在安全办公会上作检查。强化通风系统管理,不断优化通风系统,加大通风系统巷道维修力度,严禁损坏通风设施,确保通风系统合理、稳定、可靠。强化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落实淮南矿业集团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严禁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主、备计算机上安装、运行与监控工作无关的软件,确保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安全可靠运行。加强防火预测与防火监控,严防自然发火事故。严格落实淮南矿业集团防治自然发火管理暂行规定,重点加强高冒点、采空区、抽采钻孔及采煤工作面停采、收作、过断层期间的防火安全管理,正确处理好抽采与防火的关系。加强粉尘防治工作,严格落实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

5、规定(试行)及防尘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措施,严格执行“接尘作业人员在产尘作业时必须佩戴防尘口罩,否则按三违查处”的规定。加强地温治理工作,严格落实集团公司矿井机械降温管理暂行规定。高温作业场所必须按照集团公司统一规划安装地面集中降温系统或井下移动降温系统。高温作业地点发生人员中暑的,按照事故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二)加强机电运输管理,严格落实集团公司矿井大型固定设备管理实施细则、矿井供电管理实施细则、矿井运输管理实施细则及张集矿机电运输管理规定,切实抓好以立井提升、安全供电、抽风系统、斜巷运输为重点的机电、运输管理工作。(三)加强矿井防治水工作,严防各种水害事故。严格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第28号令

6、)、淮南矿业集团老空水害防治管理暂行规定和防治水“一矿一策”,严格执行张集矿矿井防治水管理办法,落实各项防治水措施。重点做好以立井井筒水情观测、老空水排放及西二A1煤开采疏水降压为主的矿井防治水工作。(四)强化顶板管理,严格落实进一步加强顶板安全管理规定、淮南矿业集团煤巷锚杆支护及沿空留巷支护的若干规定及张集矿采掘修生产技术管理规定,加强提高上限回采及受上覆、下伏煤层采动影响的采掘工作面顶板管理,确保各项措施在现场的落实,杜绝顶板事故的发生。(五)加大隐患排查整改力度。严格执行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报告制度,落实张集矿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及责任追究制度、安全隐患统计分析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矿、口、区(

7、队)、班四级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矿每月开展一次隐患排查,各口每周开展一次隐患排查,各基层单位每日、各班组每班排查一次,做到月排月清、周排周清、日排日清、班排班清。实行隐患排查、整改分管领导负责制,因隐患排查、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六)强化安全监察。强化以防突为重点的“一通三防”督查。重点督查“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瓦斯综合治理措施、“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的落实,“一通三防”系统、瓦斯治理、钻孔施工的精细化管理等。强化各类安全事故及违章违纪行为的查处,严格落实矿各项规章、制度,确保问责到位。切实强化安监部门、职能部门的监管作用。重点检查规程、措施、设计及矿安全管理规定、制度等在

8、现场落实情况,进一步规范安全检查工作。提高安监队伍素质,管理人员实行区域责任包保,分解责任,传递安全压力。抓好安监队伍建设,将基层班队长纳入兼职安监员范畴,发挥好群监作用。三、以安全“三基”为主线,强化安全基础管理(一)深入、持久地推进安全“三基”(基层、基础、基本功)工作。各基层单位是安全“三基”工作责任主体,要认真抓好落实。矿机关科室要加强指导和监管。(二)抓基层,强推班(队)长队伍建设基层管理要以科(区)长作风建设作为安全保障的基础,进一步推行下井时间、数量、质量与绩效工资挂钩考核,增强管理人员的责任心。积极推进“五好”区队(班组)建设。严格执行张集矿五好区队(班组)建设实施细则、关于加

9、强班组建设的指导意见,开展好创建本质安全型班组活动,抓好班队长使用、管理、培训、待遇四个环节,提高班队长带兵能力和现场管理能力。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区队(班组)建设中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以点带面,提高基层区队整体管理水平。强化班(队)长培训,采取分专业集中脱产培训的方式,对班(队)长进行培训,着力提升班(队)长的管理能力、操作技能、安全意识和综合素质。强化班(队)长考核、置换工作,并严肃班(队)长的责任追究。严格执行班队长管理制度,对考核不合格的班(队)长进行淘汰置换;对撤职的班(队)长,矿属单位的一律调离原单位,集团公司专业化队伍和非集团公司队伍的调出原所在的队(班)。制定班(队)长激励政

10、策,将安全、质量标准化、“三违”发生率与班(队)长的效益工资、安全奖励挂钩,充分调动区队(班组)自主管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矿每半年进行一次优秀班队长评选活动,分别评出矿级、区(队)级优秀班(队)长,进行表彰奖励。强化职工队伍建设。在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工作作风建设、业务技能培训的同时,进一步提高职工素质和政治待遇,激发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开展季度评选表彰“金牌员工”活动,由群众工作部负责制定“金牌员工”评选实施办法,并组织“金牌员工”的评选、考核和管理工作。(三)抓基础,强化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严格执行张集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办法,落实集团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检查评分办法,把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为

11、加强安全基础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落实到安全管理工作全过程。严抓工程规格质量、系统设备质量、作业环境质量、工作行为质量。强推班队安全质量标准化自主管理,做到动态达标与静态达标相结合,以动态达标为主。推行班与班质量标准化现场交接制度,通过班与班之间的验收、交接、监督,实现“班清班结”的动态达标。静态达标以品牌工程创建为抓手,将安全质量标准化精细化管理向采掘工作面、主要生产系统和薄弱环节延伸。加大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做到所有采掘头面品牌工程创建全覆盖,为主要生产环节创造一个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加大岩巷、巷修、安装、拆除、打钻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力度,全面提升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强化验收考核管理,

12、严格落实张集矿验收管理规定,实行30%的质量结构工资制,分专业量化考核标准,做好以工作面投产前验收为重点的各项工程交接、验收工作,严格兑现奖罚。强化“两规范”工作。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两规范”及“手指口述”工作的实施办法,坚持“手指口述”等先进的岗位安全操作管理法,不断强化员工对本工种岗位职责、操作规范、技术标准、危险防范等安全知识技能的熟练掌握程度和现场应用能力。落实安全质量标准化及“两规范”终端责任,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强化责任追究。(四)抓基本功,强化职工培训。严格执行张集矿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和张集矿2011年员工培训计划,落实培训工作终端责任,提高安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

13、、实用性和强制性,提高各岗位人员的应知应会能力和安全防范意识,重点开展本工种操作技能、规程措施培训、事故案例及矿规定、制度教育,加强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推广应用过程中的培训工作。复训主要以与本岗位有关的法律法规、操作技能、事故案例教学培训为主。按规定进行防突知识培训。适当增加科区长、班队长的脱产培训时间和培训内容,特别是对新组建队伍的管理干部进行系统性的培训。建立轮岗培训机制、机电事故现场会诊制度,提高现场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建立培训约束机制,严格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实行理论培训与实际操作测试双重考核,两个方面考核均合格,方可取得安全资格证。严格落实集团公司“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职工接受安全培

14、训考试不合格的,待岗3个月;第一次补考不合格的,待岗半年;第二次补考仍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强化各口自主培训,落实分管领导、分管副总责任,继续执行班队自主培训制度,提升职工操作技能。积极倡导和鼓励通过师傅带徒、参与技术比武等方式,提高新工人现场操作能力。提高班前会质量,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提高班前会质量的通知、关于修订规范班前会召开程序的通知,做到简洁、直观、有效,突出与当班安全生产现场紧密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规程措施和事故案例的教育。强化班前会“一日一题”学习培训,将普考与抽考相结合,提高班前培训质量。严格执行关于安全教育培训结构工资考核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暂行),落实“一抽考,三挂钩”要求

15、,实行10%安全教育培训结构工资制。抽考由安监处负责,统考由安培中心负责,各基层单位配合,严肃考纪,以考促学。(五)强化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强化技术源头管理,严格落实张集矿技术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从技术源头夯实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加强地质、设计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矿关于加强地质测量工作的实施意见、地质预报结论后评估暂行办法,充分发挥地质保障作用。建立重大安全生产技术问题报告制度。对在生产过程中遇到的重大技术问题及时进行研究论证,制定实施方案,并报集团公司。严格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会审、贯彻、落实、复审的精细化管理,落实规程措施相关规定。每月由总工程师牵头,分管副总负责,对分管范围内

16、的规程措施进行复审,及时完善。施工现场地质条件、生产系统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制定补充措施。因规程措施失误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严格追究技术措施编制及审批人员的责任。严抓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落实。被贯彻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确保每位作业人员掌握安全技术措施要求并严格落实在现场。强化技术创新工作。大力倡导技术创新,利用科技创新、五小成果,解决现场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不断推进以瓦斯治理为主的安全高效开采技术创新,重点是瓦斯综合治理、深部地压治理、地温治理、精细勘探及防治水、防灭火等。高度重视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推广应用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六)确保安全投入加强安全费用使用与管理,使用好集团公司下

17、达的安全费用计划,重点用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瓦斯综合治理工程、安全生产系统完善、防治水工程和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等。矿按集团公司统一要求建设好煤矿井下人员定位和紧急避险系统,完善监测监控、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讯联络系统,强化安全工程质量和工期控制,用好用足安全费用。四、强化工作作风,严格履行职责,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一)强化工作作风。严格落实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落实口长负责制、直线领导终端责任制。严格执行关于副总以上领导人员执行下井带班值班制度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矿各级管技人员下井质量的规定、关于提高科级管理人员下井质量的补充规定和关于实行中层管理人员在矿值班与效益工资挂钩考核的规定。各级

18、管理人员下井要认真履行职责,提高下井质量。对管理人员参加班前会、下井跟班、带班、抓“三违”进行量化考核(见附件1)。强化安全责任,提高各级管理人员(包括班组长及主要系统职工)的责任意识,实施安全责任细化和分解。实行安全责任区域性包干制度,加大责任分解与权利义务的挂钩,依据责任区域内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安全责任追究。各单位、各部门对本单位、本部门管理人员依据岗位、专业特点进行安全责任分解、包保,并将管理人员分工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报矿党委工作部(人力资源部)、安监处备案。提高安全管理工作的超前性和预见性。各级管理人员要清楚分管范围内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安全管理上的薄弱环节,对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19、加以整改,防止事态扩大化。强化监管服务。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主动服务基层,主动帮助基层解决问题,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的服务与监管,做到监管及时有力,服务快捷高效。强化口与口、部门与部门、机关与基层、上级与下级之间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提高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能力,防止安全管理出现缺位、失位、不到位。强化干部作风督查,严肃责任追究。(二)严格执行“一矿一制”严格执行“一矿一制”,凡在矿施工的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矿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制度,参加矿相关会议,及时传达会议要求。强化人力资源管理,严格执行矿人力资源管理规定,加强集团公司专业化队伍和非集团公司队伍入井作业人员进出管理,确保施工队

20、伍的稳定。(三)加强群安工作。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强化群安工作。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工会和共青团组织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扎实开展群众安全监督活动,广泛动员职工积极参加“金牌员工”评选活动,并对典型事故案例和严重违纪等不安全行为及时给予曝光。矿设立安全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鼓励员工全面参与安全监督,并为举报者保密。凡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给予相关管理人员撤职处分;对实名举报有重大安全价值的,给予5005000元奖励。五、强化安全责任,严格责任追究(一)严格事故汇报纪律。严格落实集团公司关于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的通知,执行矿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规定,各基层单位(包括集团公司专业化队伍和非集团公司队伍)行政正职

21、是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汇报的终端责任者。发生安全事故或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后,必须立即向矿调度汇报,调度所必须在1小时内向集团公司调度室报告,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单位党政正职行政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凡管理人员隐瞒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重大非死亡事故的,给予直接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隐瞒轻伤事故的,给予直接责任者撤职处分。(二)严肃事故查处。轻伤、重伤事故由矿安监处及相关单位负责追查处理,重伤事故处理结果报集团公司安监局备案。经认定是微伤事故的,由所在单位按矿规定追查处理,处理结果报矿安监处备案。(安全责任追究和安全奖罚见附件2)严肃瓦斯超限事故查处,3%及以上瓦斯超限事故由集团公司查处,3%以下瓦

22、斯超限事故由矿总工程师、安监处长负责组织追查。凡在事故查处及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给予相关人员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管理人员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轻伤事故的,给予降职处分,扣除当月效益工资;造成重伤事故或重大非死亡事故的(附件3),给予撤职处分,扣除当月效益工资和本季度的安全奖励;造成死亡事故的,解除劳动合同。工人因违章作业造成他人轻伤事故的,给予责任人离岗培训3个月;造成他人重伤事故或重大非死亡事故的,给予责任人待岗一年,同时扣除当月效益工资;造成他人死亡事故的,给予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三)严查“三违”人员。严格执行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集政200938号)及淮

23、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集政2010150号)、矿三违人员管理规定,加大查处“三违”力度,凡触犯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或指挥他人触犯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的(附件4),在册职工一律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其他人员予以清退;劳务派遣工及其他人员年度内触犯集团公司较严重“三违”的,第二次触犯即予以清退。触犯矿一般“三违”行为的,执行矿三违人员管理规定。严格各级管理人员抓“三违”量化指标考核,加大“三违”统计分析工作,月度通报各单位“三违”情况及各级管理人员“三违”量化指标考核处理情况。(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月度达不到矿要求的,矿属单位第一次,给予责任单位

24、主要负责人罚款处理;第二次,给予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行政记过处分;第三次或连续两次达不到矿要求的,给予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撤职处分。集团公司专业化队伍按照矿属单位处理。非集团公司队伍第一次、第二次,按照矿属单位处理,第三次或连续两次达不到矿要求的,取消在矿从业资格。(五)“一通三防”五项指标未按照计划完成的按矿关于2011年瓦斯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处理。(六)强化“五大员”管理。“五大员”违反八条规定的,一律清除出“五大员”队伍,离岗培训半年。(七)集团公司专业化队伍发生“三违”、轻伤、重伤事故的,由矿按规定处理并函告所在公司执行,所在公司将处理结果报矿备案。(八)实施安全责任闭合管理,受到安全处理

25、的人员,年度任职内(含工作调整)责任追究实行连续考核。(九)事故查处落实和降(撤)职人员的后期任用,以及被处理员工的返岗,必须严格按矿规定执行,并由党委工作部(人力资源部)、安监处负责督查。凡被处理转入待岗的人员、降(撤)职人员,有关待遇按矿有关规定执行,必须易岗易薪。各类处分按干部管理权限实施,严格处理到位。(十)其它责任追究,按矿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六、本决定自2011年元月1日起执行,矿以前颁发的有关规定中,与本决定相抵触的,以本决定为准。附件:1. 管理人员安全工作量化考核办法2. 关于安全责任追究和安全奖罚规定3. 重大非死亡事故界定4. 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及执行

26、说明5. 较严重“三违”行为界定6. 安全奖励实施细则 二一一年元月六日附件1管理人员安全工作量化考核办法为强化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对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值班、抓“三违”数、机关科室负责人及副总以上领导班前讲安全量化考核规定如下:一、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值班副总及以上领导下井、带班、值班,按照集团公司关于副总以上领导人员执行下井带班值班制度的通知执行。其他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值班执行矿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矿各级管技人员下井质量的规定。二、抓“三违”指标副总及以上领导、机关安全生产技术部门首席工程师及以上管理人员,生产、生产辅助单位首席工程师及以上管理人员每人每月抓“三违”不少于1人。三、机关科室负

27、责人及副总以上领导参加班前会(一)副总及以上领导、机关安全生产部门及党群部门负责人参加班前会讲安全,每周不少于1次,参加单位由党委工作部指定,一季度一轮换。(二)参加人员负责班前会讲安全,负责点评和规范所包保单位的班前会。(三)参加人员及时交班前会情况反馈表,未交视为未参加班前会。四、奖惩(一)如当月无特殊情况,值班、带班、下井数达不到规定的,执行矿关于提高科级管理人员下井质量的补充规定和关于实行中层管理人员在矿值班与效益工资挂钩考核的规定。(二)如无特殊情况,带班、值班连续2个月或1年内有3个月完不成任务的,一律给予免职。(三)如无特殊情况,各级管理人员当月未完成抓“三违”指标的,给予通报批

28、评;连续2个月完不成的,罚款500元;连续3个月完不成的,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理。(四)各级管理人员所抓到“三违”后,一律到安全质量信息中心登记。基层单位自主抓“三违”不占本单位“三违”考核指标。(五)参加班前会人员每少1次,罚款200元(出差离矿除外),未在参加单位当班班前会记录簿签名的(代签视为未签),每出现1次罚款100元。(六)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值班考核,机关科室负责人及副总以上领导参加班前会考核由党委工作部(人力资源部)负责, “三违”量化考核由安监处负责。附件2关于安全责任追究和安全奖罚规定一、安全责任追究(一)安全责任区域辅助单位负责其安全生产系统及其所管范围的安全管理工作,生产

29、单位负责本单位所施工的巷道拔门口以里及其所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安装(拆除)及其它临时工程,由施工单位负责其所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分管副矿长、职能科室负责人负责其分管范围的安全管理工作。(二)责任追究1. 矿副总及以上领导的安全责任追究,按照集团公司集安20111号文规定执行。2. “一通三防”事故责任追究。(1)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责任追究。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经鉴定,属管理责任造成的,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分管副职及现场负有责任的副职、单位主要负责人撤职处分,待岗1年;给予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撤职处分。(2)瓦斯超限事故责任追究:发生瓦斯超限(3)事故,给予事故责任

30、单位负有责任的责任人待岗半年处分,或取消其在矿从业资格;给予事故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撤职处分,分管副职及现场负有责任的副职、主要负责人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给予负有责任的职能科室副职、正职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发生瓦斯浓度达3及以上超限事故(打钻喷孔除外),给予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人待岗一年处分,或取消其在矿从业资格;给予事故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撤职处分,分管副职及现场负有责任的副职、主要负责人降职处分;给予负有责任的职能科室副职、正职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3)自然发火事故责任追究。因煤层自然氧化、着火造成采掘工作面封闭的,给予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分管副职及现场负有责任

31、的副职、主要负责人撤职处分,待岗半年;给予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撤职处分。(4)其它“一通三防”事故责任追究按一通三防管理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3.重大非死亡事故责任追究。发生重大非死亡事故,给予事故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撤职处分,分管副职及现场负有责任的副职、主要负责人降职处分;给予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记大过处分。4. 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井下单位:(1)发生一起1人生产性责任轻伤事故,给予事故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离岗培训1个月,给予负有责任的班(队)长、分管副职及现场负有责任的副职、主要负责人(督导员)行政警告处分。发生一起2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轻伤事故,给予事故

32、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离岗培训3个月,给予负有责任的班(队)长撤职处分,分管副职及现场负有责任的副职、主要负责人(督导员)降职处分,给予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行政记过处分。季度内同一单位累计发生2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轻伤事故,给予负有责任的班(队)长撤职处分,分管副职及现场负有责任的副职、主要负责人(督导员)降职处分,给予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行政记过处分。(2)发生一起1人生产性责任重伤事故,给予事故责任单位的直接责任人离岗培训3个月,给予负有责任的班(队)长、分管副职及现场负有责任的副职、单位主要负责人(督导员)降职处分,给予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安监处负有责

33、任的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发生一起2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重伤事故,给予事故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分管副职及现场负有责任的副职、主要负责人(督导员)撤职处分;给予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降职处分,给予安监处负有责任的负责人行政记过处分。年度内同一单位累计2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重伤事故,给予事故责任单位分管副职及现场负有责任的副职、主要负责人(督导员)撤职处分;给予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降职处分,给予安监处负有责任的负责人行政记过处分。(3)发生一起死亡1人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待岗半年处分,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分管副职及现场负有责任的副职、单位主要负责人(督导员

34、)撤职处分,待岗半年;给予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降职处分,给予安监处负有责任的负责人降职处分。发生一起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待岗1年处分,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分管副职及现场负有责任的副职、主要负责人(督导员)撤职处分,待岗1年;给予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撤职处分,给予安监处负有责任的负责人撤职处分。年度内同一口内累计死亡2人及以上的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撤职处分。地面单位:(1)发生一起轻伤1人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离岗培训3个月,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长撤职处分,分管副职及现场负有责任的副职、主要负责人行

35、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给予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发生一起轻伤2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事故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离岗培训半年,给予负有责任的班(队)长撤职处分,分管副职及现场负有责任的副职、主要负责人(督导员)降职处分,给予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行政记过处分。季度内同一单位累计发生2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轻伤事故,给予事故责任单位分管副职及现场负有责任的副职、主要负责人降职处分;给予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行政记过处分。(2)发生一起1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重伤事故,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待岗半年处分,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分管副职及现场负有责任的副职、主要负责人撤职处

36、分,待岗半年;给予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安监处负有责任的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3)发生一起死亡1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待岗一年处分,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分管副职及现场负有责任的副职、主要负责人撤职处分,待岗1年;给予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降职处分,给予安监处负有责任的负责人降职处分。5. 集团公司专业化队伍和非集团公司队伍发生轻伤及以上生产性责任事故,按上述规定进行安全责任追究,对受处理的管理人员进行撤换或取消其在矿的工作资格。二、安全奖罚(一)实行3:3:3:1结构工资制,具体按结构工资考核实施细则执行。(二)安全事故奖罚基层单位

37、:1. 发生一起轻伤1人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事故直接责任者罚款1000元,负有责任的班(队)长罚款1200元,分管副职及现场负有责任的副职、主要负责人(督导员)各罚款1500元,同时扣除上述人员当月效益工资的20%。发生一起2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轻伤事故,或季度内同一单位累计发生2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轻伤事故,或发生一起重伤1人的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负有责任的班(队)长罚款1500元,分管副职及现场负有责任的副职、主要负责人(督导员)各罚款2000元,同时扣除上述人员当月效益工资的50%。2. 发生一起2人及以上重伤事故或累计2人及以上重伤事故,给予负有责任的班(队)长罚款2000元、分管副职及现

38、场负有责任的副职、主要负责人(督导员)各罚款3000元,同时扣除上述人员当月效益工资和本季度安全奖励。3. 发生生产性责任死亡事故的,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罚款2000元,负有责任的班(队)长罚款2600元,分管副职及现场负有责任的副职、主要负责人(督导员)各罚款3000元,同时扣除上述人员当月效益工资和本季度安全奖励。机关职能部门:1. 发生一起2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轻伤事故或连续三个月内同一单位累计发生2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轻伤事故或发生一起重伤1人的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分管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罚款1000元,同时扣除当月效益工资的20%;安监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罚款1000元。2. 发生一起重伤

39、2人及以上或累计2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重伤事故,给予分管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罚款1500元,同时扣除当月效益工资;安监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罚款1000元,同时扣除当月效益工资的50%。3. 发生生产性责任死亡事故,给予分管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罚款1500元,同时扣除当月效益工资;安监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罚款1000元,同时扣除当月效益工资。(三)实行重大非死亡事故及瓦斯超限事故经济处罚制度。发生重大非死亡事故及高值瓦斯超限事故(3%),经济处罚比照死亡事故执行;瓦斯超限事故(3%)经济处罚,比照重伤事故执行。(四)实行安全奖励制度,具体实施细则见附件6。(五)年度内轻伤采取分口指标考核。机电口、

40、一通三防口、二水平项目部轻伤指标分别为1人,采修一、二口、掘运一、二口轻伤指标分别为3人,其它口轻伤指标为0,各口口内轻伤每超1人,给予分管领导罚款1500元,分管副总罚款1200元;年度内全矿轻伤超过15人以上给予安监处长罚款1500元,安监处主任工程师罚款1200元。年度内每发生1起重伤或重大非死亡事故,副总及以上领导按集团公司关于2011年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集安20111号)规定处罚,给予分管领导罚1万元,分管副总罚5000元。(六)实现安全年,对全矿职工进行一次性奖励。(七)各类事故的责任追究与处罚以集团公司及矿规定的最高标准执行,不再重复进行责任追究与处罚。(八)安全奖罚资金的兑现

41、,由安监处、党委工作部(人力资源部)、财务科具体负责落实。附件3关于重大非死亡事故的界定一、重大非死亡事故系指:事故虽未造成人员死亡,但有可能或险些造成重大伤亡、重大经济损失,性质恶劣的事故。二、重大非死亡事故的界定。(一)突出危险区域误揭突出煤层。(二)瓦斯异常涌出(瓦斯从煤、岩体内突然向采掘作业空间或巷道大量涌出的现象。不包括打钻喷孔)造成超限事故,瓦斯浓度达3%及以上且持续时间超过5分钟。(三)井下发生着火事故。(四)瓦斯、炮烟熏人,放炮崩人。(五)因管理责任造成矿井安全监测监控中心系统信号中断超过10分钟。(六)因管理责任造成全矿井无计划停电超过10分钟或矿井主扇风机无计划停风超过10

42、分钟。(七)立井井筒提升设备过卷进入楔型罐道。(八)立井井筒提升设备断绳坠落,立井罐(桶)提人时卡罐2小时以上的。(九)斜巷放大滑。斜巷因断绳、脱销造成跑车的;带绳运行车辆以非控制速度下行距离超过20米的。(十)因管理责任造成冒顶堵人、埋人。(十一)因管理责任误透老巷(硐)突发溃水5立方米以上;水灾造成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或溃水堵人。(十二)经集团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非死亡事故。附件4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及执行说明一、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一)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二)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三)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四)一风吹排放瓦斯。(五)测气员、安监员、

43、防突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六)严重违章放炮。(七)人为破坏风门、瓦斯传感器。(八)“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九)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突出危险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而进行采掘作业或超采超掘。(十)井口20米范围内、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十一)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煤巷锚杆(锚索)支护擅自修改支护参数。(十二)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及立井井口闭锁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违反斜井“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扒、蹬、跳车;乘坐皮带;带电作业。(十三)采煤、掘进、开拓工作面、回风顺槽及回风流中,电气设备失爆(五类)。(十四)个人违章作业造成他人死

44、亡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十五)年度内触犯其他较严重“三违”的(见附件5),第一次进“三违”学习班;第二次待岗3个月;第三次解除劳动合同。(十六)安全培训管理人员为受训不合格人员或未参加培训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书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十七)职工接受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待岗3个月。第一次补考不合格的,待岗半年;第二次补考仍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十八)擅自调整供电系统保护整定值,造成越级跳电的,或违反“谁停电、谁挂牌、谁摘牌、谁送电”停送电制度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十九)没有按规程实施探放水而进行采掘活动的,或有突然出水等透水征兆没有及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的,解除直接责任人

45、劳动合同。(二十)因脱岗发生钻孔着火或瓦斯高值超限等事故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二、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执行说明(一)“瓦斯超限作业”,系指:在作业范围内,监控探头记录或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超限时,仍进行作业。(二)“隐瞒瓦斯超限”,系指:未按集团公司关于规范瓦斯超限统计工作的通知要求统计上报瓦斯超限。(三)“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系指:规程或措施规定断电值、断电范围而没有按规定达到。(四)“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系指:1、所报瓦斯抽采钻孔深度、钻孔量或瓦斯抽采量一次超过实际数值20及以上;2、施工消突、抽采钻孔未经验收而直接投入使用。(五)“一风吹排放瓦斯”,

46、系指:未使用三通或变频调速等调节风量造成第一汇风点瓦斯浓度达到3及以上。(六)“测气员、安监员、防突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系指:1、测气员、安监员、防突员班中空班漏检,造假作弊;2、实测相关数据造假。(七)“严重违章放炮”,系指:放炮未装填炮泥或炮泥充填长度达不到应封孔长度的二分之一,不执行“一炮三泥”、“一炮三检”,不按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设置警戒,不用放炮器放炮,违章处理瞎炮、残炮,采煤工作面同时使用两个及以上放炮器放炮(特殊情况下编制专门措施并经审批后放炮不属此范围)。(八)“人为破坏风门、瓦斯传感器”,系指:1、运输货料过风门不按规定开启而直接撞击,造成风门损坏,失去作用或

47、漏风量超过被损风门正常使用时的30的;2、人为造成瓦斯传感器失去监控作用。(九)“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突出危险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而进行采掘作业或超采超掘的”,系指: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没有防突措施或不执行揭煤措施进行揭煤作业的。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进行采掘作业时,没有按规程规定预留足够措施孔或预测(效验)孔的超前距,超采超掘0.6米及以上。(十)“井口20米范围内、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井口20米范围内”系指:从井口边沿线外延20米范围。(十一)“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擅自修改煤巷锚杆(锚索)支护参数”,系指:1、架棚巷道未按规程(或措施)要求使用前探梁等临时支护或冒顶高度超过0.5米不接实继续作业的;锚(网)喷支护巷道未按规程(或措施)要求在前探梁、临时棚或点柱掩护下作业;在最大控顶距内未按措施规定完成顶部永久支护,继续向前施工作业的(拱形巷道拱基线以上为顶,巷修施工比照上述规定执行);2、采煤工作面进入采空区内作业、无措施情况下进入煤壁侧作业;3、煤巷锚杆(锚索)支护参数修改未经矿总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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