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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子预售合同精选4篇 商品房预售合同范本_房子预售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指商品房预售方和预购方双方约定,预售方在约定时间内将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权转移于预购方,预购方向预售方交付定金或部分房款并按期接受商品房的书面协议,这次为您整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子预售合同精选4篇,如果对您有一些参考与帮助,请分享给最好的朋友。 商品房预售合同 篇一 合同编号: 出售方(甲方):_ 地址:_邮码:_电话:_ 购买方(乙方):_ 姓名:_性别:_出生:_年_月_日 国籍:_身份证号码:_ 地址:_邮码:_电话:_ 第一条甲方经批准,取得位于_市用地面积_2的土地使用权。 地块编号:_使用年期_年
2、,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甲方在上述土地兴建XX,系_定名_,由甲方预售。 第二条乙方自愿向甲方定购上述XX的第_幢_号(第_层)。建筑面积_2,土地面积2(其中:基底分摊_2、公用分摊_2、其他_2)。 第三条甲方定于_年_月_日交付乙方使用。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不得超过_天: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 上述原因必须凭_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为依据,方能延期交付使用。 第四条甲乙双方同意上述订购之XX售价为:_单价元2,总金额_币_千_百_十_万_千_百_十_元(小写_万元)。
3、 付款方式:乙方按甲方指定收款银行: 帐户名称:_帐号:_ 分期(一次)付款(见附表一)。 第五条乙方如未按本合同 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追索违约利息。如逾期_天以上,仍未付所欠款项和利息,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将XX出售他人。 第六条甲方如未按本合同 第三条规定的日期交付给乙方使用,应按合同规定交付日 第二天起计算付款利息,以补偿乙方的损失。 第七条甲方出售的XX须经市建筑质量检验部门验审合格,并负责保修半年,如质量不合格时,乙方有权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应将已付款项及全部利息在30天内退回乙方。 第八条甲乙双方在XX交付使用并付清楼款后,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书,经市府主管部门办理转让登
4、记手续,发给房地产权证,乙方才能获得房地产权。 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享用与该XX有关联的公共通道、设施、活动场所,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社会道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 第九条乙方所购XX只作_使用,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XX结构和用途,如有损坏应自费修缮。 乙方购置的XX所占用的土地,按有关土地管理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条预售的XX,乙方不许转让、抵押,否则,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后面的附表一、二均为本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按下列()项解决: 1、由仲裁机关仲裁; 2、由人民法院裁判; 第十
5、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公证机关、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各一份。 甲方:_ 代表人:_年_月_日 乙方:_ 代表人:_年_月_日 返 条预售依据 篇二 该商品房已由_批准预售,预售许可证号为:_。 条产权登记 篇三 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补充协议及其附件另有约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该商品房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使用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并按照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该商品房只作_使用,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_。 商品房预售合同 篇四 (一)价格纠纷的处理 商品房预售合
6、同的投资数额大、履行期限长,所以,从商品房的开工建设到交付使用往往需要很长的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可能会由于市场行情的变化而引发商品房的价格纠纷。一方面,预售方常以建筑材料的价格上涨或房地产价格的上涨为由要求提高房价遭预购方的拒绝而形成纠纷;另一方面,预购方有时也会以房地产价格的下跌为由要求降低房价遭预售方的拒绝而形成纠纷。目前,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价格纠纷占整个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一半以上。由于法律对此尚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各地的处理方法不尽相同,有的按原合同的约定处理,有的按当事人分担风险的风险负担原则处理,有的按情势变更原则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
7、解答中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价格纠纷的处理作了原则性规定。我们认为,这个解答对处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之后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价格纠纷亦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由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价格纠纷的形成原因比较复杂,所以,我们认为,不可能按照一个固定的方法处理,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解决。 首先,应当坚持合同效力的原则。只要商品房预售合同依法成立,就应当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强调合同义务的履行。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合同当事人以建筑材料或房地产的价格上涨或下跌为由要求提高房价或降低房价的,法院不应当支持。应当说,在房地产市场中,建筑材料或房地产的价格上涨或下跌确实是存在的,但这种价格上涨或下跌属于正常的市场风险,而不
8、属于国家政策性的风险。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预售合同时,是根据市场行情确定价格的,所以,当事人对于这种市场风险是能够预见的。基于正常的市场风险所产生的房价的上涨或下跌,只能由预售方或预购方自己承担,而不能将其转嫁给另一方当事人,也不能由双方当事人分担这种风险; 其次,应当坚持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履行的一项重要原则,尽管我国现行法律中还没有明确规定这一原则,但学者们都普遍承认之,我国的审判实践也已经运用情势变更原则处理了有关纠纷。在房地产审判实践中,各地也基本上都将情势变更原则作为解决房地产纠纷的一项原则。例如,在商品房的价格因国家政策的变化、地方政府的房地产开发规划变更而
9、引起的情况下,就可以按照情势变更原则处理价格纠纷。在运用情势变更原则处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价格纠纷时,应当特别注意正确区分情势变更与正常的市场风险的区别。 (二)不能交付或不按期交付商品房纠纷的处理 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预售方不能交付或不按期交付商品房的纠纷也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种纠纷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因为预售方的建房资金不到位而引起的,有的是因为预售方将商品房转卖给第三人引起的,等等。对于这类纠纷,较难处理的问题是判定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解除合同。 在预售方不能按合同交付房屋的纠纷中,多数预购方都要求预售方退还房款(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当然,也有的预购方要求预售方继续履行合同并
10、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这类纠纷,我们认为,应当在坚持合同效力的前提下,切实维护预购方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在预售方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应当要求预售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否则,如果判定解除合同,退还房款,则可能由于预售方无力退款而使预购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在预售方没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而预售方又有足够的资金可以退还房款的,则可以解除合同,退还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预售方既无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又无退款的能力,法院则可以采取一定的保全措施,以保护预购方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责令预售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对预售方已建的商品房或土地使用权依法进行强制拍卖,以拍卖的价款退还预购方的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