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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行业税收房产税契税房地产行业税收房产税契税 小企业财税融资 2020-07-08 07:01:00 房地产业作为我国的支柱产业迅猛发展的同时,房地产企业的纳税问题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税务机关针对房地产企业的税务检查也愈发频繁。房地产企业深化了解本行业的税收规定,有利于加强企业的税务合规,降低企业的税务风险。威科先行策划了房地产行业税收的系列专题,通过对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的归纳汇总,便利用户更直观的了解房地产行业的税收规定。房产税 一、纳税义务人 房产税由产权全部人缴纳,详细规定如下:上述列举的产权全部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运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二、计税方法 1 1
2、 、计税依据详情 1 1 、计税依据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10%至 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详细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对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2 2 、房产原值的确定详情 2 2 、房产原值的确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根据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依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
3、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运用功能或使房屋满意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行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心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须要常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没有记载房屋原价的,应参照同类房屋,确定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3 3 、税率详情 3 3 、税率三、免税规定和税收实惠政策详情 三、免税规定和税收实惠政策 1、房
4、地产开发企业建立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运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2、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 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1 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详情 1 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 2 、纳税义务截止时间详情2 2 、纳税义务截止时间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改变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运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改变的当月末。3 3 、纳税期限详情 3 3 、纳税期限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
5、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4 4 、纳税地点详情 4 4 、纳税地点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五、相关规定 1、房产 详情 1 1 、房产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消遣、居住或贮存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2、房屋附属设备详情 2 2 、房屋附属设备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
6、行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六、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2011 修订)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 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运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 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
7、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 号)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运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 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 号)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详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第 172 号)8、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运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说明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 003 号)9、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 号)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运
8、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国税发2005173 号)契税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为契税的纳税人。1、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详细规定 详情 1 1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详细规定2、视同土地运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详情 2 2 、视同土地运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二、计税方法 1 1 、税率详情 1 1 、税率 契税税率为 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状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2 2 、计税依据详情 2 2 、计税依据3 3 、计算
9、公式详情 3 3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根据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注: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三、免税政策和税收实惠规定详情 三、免税政策和税收实惠规定 1、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 90 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 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 90 平方米以上的,减按 1.5%的税率征收契税。2、 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3、 购买超过 90 平方米,但符合一般住房标准的改造安
10、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4、 在棚户区,依据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101 号)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5、对个人购买家庭其次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 90 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 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 90 平方米以上的,减按 2%的税率征收契税。注:家庭其次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其次套住房。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1 1 、纳 税义务发生时间详情 1 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
11、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因变更土地、房屋用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变更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天。2 2 、纳税地点详情 2 2 、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五、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 号)2、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 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实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 号)4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国税函2009603 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变更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方式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662 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 号)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 号)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运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45 号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运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财税2007162 号)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承受抵债房产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13、(财税200789 号)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06 号)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 号)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变动导致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更名登记不征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771 号)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土地、房屋权属抵缴社会保险费免征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1486 号)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详细事项的通知(国税发1997176号)16、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 号)17、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实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23 号)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 67 号)19、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 号)20、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重组过程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7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