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消防设施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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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消防设施管理规定重庆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设施的管理,适应公共消防平安的须要,增加抗御火灾的实力,依据重庆市消防条例,制定本规定。其次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消防设施的管理,适用本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乡和集镇消防设施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消防设施包括: (一)消防队(站)、消防趸船、消防直升飞机停机场(坪)、消防训练及后勤保障设施;(二)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消防取水码头、消防供水管网及其他消防取水装置;(三)消防车通道、消防平安疏散通道、防火间距、消防平安标记、户外消防平安宣扬设施;(四)火警信号传输线路、户外通讯机站及配套设施;(五)火灾自动报警系

2、统、消防给水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排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记、防火分隔、平安疏散等建筑消防设施;(六)其他防火、灭火、抢险救援装备和设施。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消防设施纳入公共平安设施,统一规划,同步建设,确保消防设施的建设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第五条 消防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消防规划要求,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微型消防队(站): (一)居民住宅小区住户在_户至_户;(二)旧城改造、新区开发总建筑面积为_万至_万平方米。第七条 依据城市规划和消防总体规划以及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分步骤建设消防固定取水点(取水码头)。第八条 市

3、政消火栓的设置和维护由城市供水部门负责。第九条 城市供水部门应当常常性对消火栓进行检修,发觉问题应当刚好处理,重大问题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第十条 设有消防用水设施专用水管的单位,应当在供水管网进户地点安装进户消防用水计量仪表,由供水单位管理。第十一条 无消火栓或消防供水不足的大面积棚户区和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密集区应当依据详细条件修建消防水池,且每个水池容量不应小于50立方米。第十二条 因城市(镇)建设须要拆迁消火栓、消防水池的,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道路施工影响消防车执行任务或影响消火栓、消防水池取水灭火的,应当事先告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第十三条 电信部门应当按规定建设并确保火警信号传输线路的

4、畅通。第十四条 因道路施工影响消防车通行或者因故停水、停电、切断通信线路可能影响灭火救援工作的,有关部门应当事先通知公安消防机构,并实行相应补救措施。第十五条 建筑消防设施运用单位应当根据公安消防机构的有关规定落实维护保养、日常管理、值班、检测等制度。第十六条 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围内的消防设施建设和运用维护费用,按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单位出售已报废的消防设施设备应当出据证明,回收单位应当登记;物资回收单位不得收购公民个人私自销售的消防设施设备和抢险救援专用设施。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爱护消防设施,严禁下列行为:(一)将消防设施挪作它用;(二)擅自拆迁、埋压、圈占、占用

5、、停用或者损毁消防设施;(三)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四)损毁或擅自拆除消防平安标记、户外消防平安宣扬设施;(五)在消防队(站)前从事影响执勤训练、灭火出动等活动。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的,对个人处警告或_元以上_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警告或_元以上_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处_元以上_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处警告或_元以上_元以下的罚款。其次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行政惩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确定。其次十一条 当事人对公安消防机构行政处理确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辽宁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方法 第一条 为了加

6、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提高抗御火灾实力,维护公共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公共消防设施,是指为保障城乡公共消防平安服务的消火栓、消防水鹤、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等公益性基础设施。第三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方法。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建立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协调和考核机制,统筹探讨解决公共消防设施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通信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

7、责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对公共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实施监督。第五条 城建、供水、电信、马路等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其业务范围内做好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完好有效。村民委员会依法做好本村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赐予指导、支持和帮助。第六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镇化发展水平和灭火救援需求相适应。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农村开展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公益事业。激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符合规定的村

8、公益事业筹资筹劳渠道,实施村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工作。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爱护公共消防设施的义务,不得损坏、挪用、埋压、圈占、遮挡、占用、堵塞、封闭或者擅自拆除公共消防设施。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与其他城乡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并负责组织实施。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共同编制城乡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须要的,应当增建、改建或者调整配置、进行技术改造。第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据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制定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年度安排,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9、。旧城改造、新建道路、道路拓宽等涉及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工程项目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有关部门应当汲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参加。第十条 城市消防站的规划布局、选址、建设规模、建筑标准、装备标准等,应当符合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水上消防站、地铁消防站等特别类型消防站,可以依据实际须要,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设。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须要,单独或者与相邻乡镇、有关单位联合建设消防站,也可以与消防设施健全的相邻企业签订协议,实现消防资源共享。乡镇消防站的建筑标准、消防配置等,根据城乡消防设施规划和有关规定执行。乡镇和村庄设置的志愿消防队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农村消防点建设标准。有林地区

10、的乡镇、村庄应当统筹兼顾森林防火的须要,科学合理设置消防点。第十二条 城市、乡镇、村庄应当依据实际须要,设置消防水源,确保消防用水的供应。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可以与符合标准的生产、生活给水管网合并。不具备给水管网条件,或者室外消防给水系统不符合消防供水要求的,应当建设消防水池或者利用自然水源、农田浇灌水利设施。乡镇、村庄靠近海洋、河流、湖泊、水库等自然水源或者有深水井等农田浇灌水利设施的,应当结合实际修建消防取水配套设施和消防车通道。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的宽度、转弯半径、净空高度、承载力和回车场等,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保证消防车通行。村庄与乡镇、村庄与村庄之间的连通道路以及村内的主要道路,应当

11、满意消防车通行要求。第十四条 消火栓、消防水鹤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运用。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并通知当地自来水供水单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运用。建设单位应当在消火栓、消防水鹤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_日内,将建设资料移交维护管理单位。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消防车通道。确需临时占用、挖掘的,应当经依法审批,并由审批部门将占用、挖掘的时间、地段等状况书面告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刚好对施工单位供应指导。道路铺设、复原时,施工单位不得损坏、挪用、埋压、圈占、遮挡、占用、堵塞、封闭或者擅自拆除公共消防设施。第十六条 自来水供水单位对其维护管理的公共消防供水设

12、施应当建立档案,落实责任人员,并将数量、分布和维护状况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自来水供水单位应当对公共消防供水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普查,刚好进行修理保养,确保完好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对乡镇、村范围内的消防水池、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管道)等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确保水量和水压。第十七条 消防指挥中心应当与供水、供电、供气、电信、气象、急救、交通、铁路、林业、民航等单位设置消防通信专线。电信运营单位应当确保火警信号传输线路畅通,并纳入日常检查维护范围。消防无线电通信频率应当依法运用,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保障其运用的频率免受有害干扰。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觉公

13、共消防设施规划和建设不符合消防平安要求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协调,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实行措施整改。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定期对公共消防设施状况进行监督排查,刚好驾驭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变更、维护和完好状况,督促有关单位履行维护管理责任。其次十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明确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资金拨付、维护管理等考核内容,并对完成状况进行督查考评。其次十一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以及埋压、圈占、遮挡、占用、堵塞、封闭公共消防设施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惩罚。其次

14、十二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城建、供水、电信、马路等公共企业、事业单位未履行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义务,导致公共消防设施未能保持完好有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逾期不改正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其次十三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完成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确定的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建设、资金拨付、维护管理任务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因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管理不善、严峻影响火灾扑救,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对主要负责人、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情节严峻,涉嫌

15、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十四条 住宅小区范围内的消防水池、消火栓、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等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由物业服务企业参照本方法相关规定执行。河南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提高抗御火灾和其他灾难事故的实力,维护公共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其次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运用、维护和监督,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消防设施是指: (一)消防指挥中心、消防站; (二)火警信号传输线路、消防指挥调度传输线路、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等消防通信设施; (三)公共消火栓、消防水池、消防给水管

16、网等消防供水设施; (四)消防车通道。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公共消防设施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公用)、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管理等部门以及供水、供电、电信等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对公共消防设施状况的监督检查。第五条 公共消防设施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其他公共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公共消防设施没有达到国家标准的,应当配置、增建、改建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并依据社会发展须要优先采纳先进的消防设施。第六条

17、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公共消防设施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根据城乡规划刚好编制、修订消防专项规划。经依法批准的消防专项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围的,列入固定资产投资安排。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共消防设施的义务,对破坏、损害公共消防设施的行为应当刚好制止和举报。第九条 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消防指挥中心。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标准建设消防站,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和训练设施。第十条 消防通信设施应当根据国家标准进行建设。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根

18、据有关规定建设火警信号传输线路以及消防指挥中心与消防站和供水、供电、供气、医疗急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单位之间的消防指挥调度传输线路。经营本地电话业务和移动电话业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免费向用户供应火灾报警公益性服务,并保障通信线路畅通。第十一条 建设、改造给水管网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标准同步建设公共消火栓。单位自行投资建设给水管网的,应当根据国家标准同步建设公共消火栓、消防水池等消防供水设施。没有给水管网的乡镇、村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置消防水池或者利用河流、湖泊、水库、水渠等水源设置消防取水点,并配备必要的取水设施。第十二条 供水企业应当定期检查、维护消防供水设施,确保其完

19、好有效。单位自行投资建设的消防供水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者运用单位负责维护。没有给水管网的乡镇、村庄自建的消防供水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负责维护。负责消防供水设施维护的单位应当建立消防供水设施档案,并将档案信息刚好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第十三条 消防供水设施专供灭火、应急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运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运用。负责消防供水设施维护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设施的水压和水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扑救火灾时,有权运用各种水源;须要加压供水的,供水企业或者其他维护单位应当依据扑救火灾的须要加压供水。第十四条 城乡道路建设应当保证消防车正常通行。道路有地下管道和暗沟的,应当能够承受消防

20、车的压力。学校、商业步行街、室外集贸市场、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等公共场所和住宅区应当根据国家标准建设消防车通道并保证畅通。第十五条 城乡道路不能满意消防车通行要求的,管理单位应当刚好改造、修理。单位、住宅区内的消防车通道由本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检查、维护。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公共消防设施,不得埋压、圈占、遮挡公共消火栓,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确需拆除公共消防设施的,应当事先通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并根据国家标准重建。停水、停电、修理通信线路、修建道路等可能影响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应当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

21、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公共消防设施管理职责状况进行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公共消防设施管理的目标、任务、考核、奖惩等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消防平安网格化管理范围,发觉公共消防设施损坏的,应当马上通知维护单位维护、修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将爱护公共消防设施纳入防火平安公约,并教化村民、居民自觉遵守。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觉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须要的,应当自发觉之日起_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看法,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觉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用的,应当马上通知维护单位维护、修理。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_元以上_元以下罚款: (一)未根据规定建设火警信号传输线路和消防指挥调度传输线路的; (二)消防供水压力达不到国家标准的; (三)未根据规定建立消防供水设施档案的。其次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规定,未履行公共消防设施管理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峻的,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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