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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题在线测试1.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及有关检察制度规定,人民监 督员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关于深化人民监督员制 度,以下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是为确保职务犯罪侦查、起诉权的正确行使,根据有关法 律结合实际确定的一种社会民主监督制度B.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 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C.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D.参与具体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由选任机关从已建立的 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挑选【答案】:D【解析】:A项,根据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的规定,深化 人民监督员制的目标是健全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 的外部监督制约
2、机制,这属于社会民主监督制度的范畴。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C项,物权法第102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 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当 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 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此题中,戊可以要求共有人乙承当 损害赔偿责任。如戊免除共有人甲的损害赔偿责任,那么应当 在免除的范围内免责。D项,担保法解释第75条第2款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 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 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 一或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承当担保责任后,可以向 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
3、应当承当的份 额。8 .董男与曾女于2018年依法离婚。离婚之后,5岁的儿子由 曾女抚养,董男每月支付抚养费。由于带着一个孩子,曾女 再婚、找工作都有一定的困难。而董男有稳定的工作,收入 也不错。于是,曾女向董男提出:提高孩子每月的抚养费; 董男每月给自己一定的生活费。关于曾女提出董男每月给自 己一定的生活费的要求,有不同的意见。以下说法中正确的 是()。A.曾女无权要求董男每月给自己一定的生活费B.曾女抚养共同的儿子,当然有权要求董男每月给自己一定 的生活费C.因为董男的收入不错,所以曾女有权要求董男每月给自己 一定的生活费D.因为曾女没有工作,所以其有权要求董男每月给自己一定 的生活费【答
4、案】:A【解析】: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 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 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 利和义务。由此可见,夫妻双方离婚后,无论子女由谁抚养, 另一方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双方离婚后, 夫妻关系已经解除,不再承当第20条规定的夫妻互相扶养 的义务,曾女无权要求董男给予自己生活费。9 .行为人进行的以下行为中,哪些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 ()A.被代理人对越权代理进行追认B.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进行追认C.受遗赠人于知道受赠的期限内未作受赠的意思表示D.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作
5、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答案】:A|C|D【解析】:形成权是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 消灭的权利。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等都是形成 权。A项,被代理人对越权代理是行使追认权的行为。B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无须追认。C项,受遗赠人在期限内没有作出意思表示,使权利消灭, 属于形成权。D项,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 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 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即出租人有单方解除权,属于形成权。10 .现代陪审制发源于英国并长期作为一种民主的象征被广 泛运用。关于英国陪审制度,以下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陪审团
6、职责是就案件的程序局部进行裁决B.法官在陪审团裁决基础上就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判决C.对陪审团裁决一般不允许上诉D.法官无权撤销陪审团裁决【答案】:C【解析】:AB两项,陪审团的职责是就案件的事实局部进行裁决,法官 那么在陪审团裁决的基础上就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判决。案件的 程序局部应该由法官进行裁决。CD两项,陪审团对事实的裁决一般不允许上诉,但当法官认 为该裁决存在重大错误时,可以加以撤销,重新组织陪审团 审判。1L甲国公司在乙国投资建成地热公司,并向多边投资担保机 构投了保。1993年,乙国因外汇大量外流采取了一系列的措 施,使地热公司虽取得了收入汇出批准书,但仍无法进行货 币汇兑并汇出,甲公
7、司认为已发生了禁兑风险,并向投资担 保机构要求赔偿。根据相关规那么,以下选项正确的选项是()0A.乙国中央银行已批准了货币汇兑,不能认为发生了禁兑风险B.消极限制货币汇兑也属于货币汇兑险的范畴C.乙国应为开展中国家D.担保机构一经向甲公司赔付,即代位取得向东道国的索赔 权【答案】:B|C|D【解析】:AB两项,导致货币汇兑风险的行为可以是东道国采取的积极 行为,如明确以法律等手段禁止货币的兑换和转移,也可以 是消极地限制货币兑换或汇出,如负责业务的政府机构长期 拖延协助投资人兑换或汇出货币。C项,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第14条关于合格的东 道国的规定,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只对在开展中国家会员国境
8、 内所作的投资予以担保。D项,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第18条第1款规定,在对 被保险人支付或同意支付赔偿后,本机构应代位取得被保险 人对东道国和其他债务人所拥有的有关承兑投资的权利或 索赔权。担保合同应包括关于代位的条款。12.甲公司和乙公司都是上市公司,甲公司为了开拓业务需 要,欲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对乙公司进行收购。以下哪一说 法正确?()A.甲公司持有乙公司已发行股票的25%时,继续进行收购的, 应向乙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B.甲公司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中的事项C.甲公司经股东大会同意可以撤回其收购要约D.甲公司持有乙公司5%的发行股份时,应在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3日内向证监会做出书面报告【答案
9、】:D【解析】:A项,证券法第88条第1款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 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 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到达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 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 者局部股份的要约。B项,第91条规定,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 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 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C项,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于要约到达受 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一旦收购要约发生法律效力 后,不存在撤回的可能,与是否经股东大会同意无关。D项,第86条第1款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 资
10、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到达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 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 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 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13.设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0日受理某企业法人破产案 件,12月10日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在破产企业清算时,下 列选项中,管理人可依法行使撤销权的是()oA.该企业于2017年3月1日对应于同年10月1日到期的债 务提前予以清偿B.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于2017年4月1日从该企业无偿调 出价值10万元的机器设备一套C.该企业于2018年5月8日与其债务人签订协
11、议,放弃其15万元债权D.该企业与2017年9月1日将价值25万元的车辆作价8万元转让他人【答案】:C【解析】: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 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以下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予以撤销: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 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 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AD两项,应为2017年9月10日。破产案件的受理日有4 个重要法律意义:可撤销行为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倒 推1年;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停止计 息;共益债务计算点从此时开始计算。B项,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于2017年4月1日无偿取得机
12、器 设备,早于2017年9月10日,因此管理人不可行使撤销权。 C项,该企业于2018年5月8日无偿放弃债权,管理人可以 行使撤销权。14 .某企业职工张三,因工伤住院。以下相关说法正确的选项是()oA.如其所在单位并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那么应由用人单位 支付工伤保险待遇B.如其所在单位并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那么可由保险行政 管理部门责令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C.如其在工作期间因李四的原因导致工伤,而李四不支付工 伤医疗费用,那么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 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D.如张三因心理原因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停止享受工 伤保险待遇【答案】:A|C|D【解析】:A
13、B两项,社会保险法第41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 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 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 付。C项,社会保险法第42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 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 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 向第三人追偿。D项,社会保险法第43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以下情形之 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拒绝治疗的。15 .李某出资与其几个朋友共同设立一个普通合伙企业。一 天,李某一家驾车出去旅游。由于严重的车祸,导致李某及 其父母死亡,
14、其妻杨某受重伤,其唯一的儿子李小某(12岁) 受轻伤。对此,以下哪些说法正确?()A.李某的死亡即发生退伙的效力B.因李某的死亡,该合伙企业须进行清算C.由于李某的死亡,其妻杨某和其子李小某可以继承李某的 份额,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但需要根据合伙协议约定 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D.假设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李某的儿子李小某可以成为该合 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答案】:A|CBC两项,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不仅使人民监督 员的监督案件范围得到了拓展(涵盖了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 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括动), 而且明确了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省级和设 区的市级司
15、法行政机关分别选任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 员。D项,参与具体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并不是单独由选任机 关(司法行政机关)来选取的,而是由组织案件监督的人民 检察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从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 产生。2.皇都大酒店被法院宣告破产,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以下针对其破产财产的变价方式和分配方式的表述,正确的 是()。A.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必须通过拍卖进行B.债权人会议可以对破产财产的变价方式作出另外的约定 C.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局部变价出售,可以将其中的无形 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D.破产财产的分配必须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答案】:B|C【解析】:A项,合伙企业法第48条第1款规定
16、,作为合伙人的自 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当然退伙。B项,合伙企业法第85条规定,合伙企业有以下情形之 一的,应当解散: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合伙协议约定的合 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本 案中,李某的退伙不符合合伙企业解散事由,不需要进行清 算。C项,合伙企业法第50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 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 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 伙人一致同意,从
17、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 人资格。D项,合伙企业法第50条第3款规定,合伙人的继承人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 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 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 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本案中, 假设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李某的儿子李小某可以成为该合伙 企业的有限合伙人,而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16.甲欠丙800元到期无力归还,乙替甲还款,并对甲说:“这 800元就算给你了甲称将来一定奉还。事后甲还了乙500 元。后二人交恶,乙要求甲归还余款300元,甲那么以乙已送 自己800元为
18、由要求乙退回500元。以下哪种说法是正确 的? ()2006年真题A.甲应再还300元B.乙应退回500元C.乙不必退回甲500元,甲也不必再还乙300元D.乙应退还甲500元及银行存款同期利息【答案】:A【解析】:乙是以赠与的意思而为清偿,但赠与并非单方法律行为,而 是一种合同关系,需要得到受赠人的认可,否那么不成立赠与 合同。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 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此题 中,甲称“将来一定奉还”,实际上是拒绝接受乙的赠与, 因此甲乙之间赠与合同未能成立,甲应向乙返还800元。甲 已经归还了 500元,应再归还300元。17.根据全国人大
19、组织法规定,在必要的时候,以下哪一 机构有权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秘密举行?()A.十个以上代表团联名B.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C.全国人大主席团和各代表团团长会议D.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主席团【答案】:C【解析】:全国人大组织法第20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公开举行;在必要的时候,经主席团和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决 定,可以举行秘密会议。18 .农户甲外出打工,将自己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给 同村农户乙,5年后甲返回该村。关于甲返村后的住宅问题, 以下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由于甲无一技之长,在外找不到工作,只能返乡务农。政 府应再批给甲一处宅基地建房B.根据“一户一宅”的原那
20、么,甲作为本村村民应拥有自己的 住房。政府应再批给甲一处宅基地建房C.由于农村土地具有保障功能,宅基地不得买卖,甲乙之间 的转让合同无效。乙应返还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D.由于与乙的转让合同未经有关政府批准,转让合同无效。 乙应返还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答案】:A|B|C|D【解析】:ABC三项,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4款规定,农村村民 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 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 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甲可以通过出卖房屋而转让宅基 地使用权,但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根据“一户一宅”原那么, 政府不能再批给甲一处宅基地建房。D项,法律、行
21、政法规没有规定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需要经过 政府批准。根据合同自治原那么,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自 愿、真实、一致,合同即成立且生效,不因未经有关政府批 准而无效。19 .张某为防止合作矛盾与问题,不想与人合伙或合股办企 业,欲自己单干。朋友对此提出以下建议,其中哪一建议是 错误的?()2010年真题“可选择开办独资企业,也可选择开办一人”A. “如选择开办一人公司,那么注册资本不能少于10万元”“如选择开办独资企业,那么必须自己进行经营管理”B. “可同时设立一家一人公司和一家独资企业”【答案】:B|C【解析】:A项,公司法第57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 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
22、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 责任公司。根据该条规定可知,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作为股东 设立一人,因此,在此题中,张某可以开办一人有 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 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 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 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此题中,张某作为自然人,可以开 办个人独资企业。B项,现行公司法对一人公司已无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 C项,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9条第1款规定,个人独资企 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由此可知,自 然人开办个人独资企业,并不是必须自己
23、进行管理。D项,公司法第58条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 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 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法律仅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开 办一个一人公司,并不限制一个自然人同时开办一人公司和 个人独资企业。【说明】此题原答案为C。依据修订后的新公司法规定, 对一人公司已无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故现答案为BC。20.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后在履行合同中出 现了问题,甲公司按照合同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地发 货,却迟迟收不到乙公司的货款。于是,甲公司于2018年4 月10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启动催促程序。如果人民法院 受理此案,在支付令送达次日起第12天
24、,乙公司向受理人 民法院提出异议。关于乙公司提出的异议,以下哪个说法是 正确的?()A.书面提出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即可 导致催促程序终结B.以口头形式提出甲公司所谓的买卖合同是伪造的,乙公司 根本没有同甲公司签订过合同,即可导致催促程序终结C.书面提出乙公司不付款的原因是甲公司违约在先,经审 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催促程序D.书面提出目前没有钱支付货款,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 立的,可裁定终结催促程序【答案】:C【解析】:AC两项,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 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 催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
25、可以起诉。因此,异议 经审查成立的,才可导致催促程序终结。B项,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 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 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 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以口头形式提出异议,异议不 成立,支付令生效。D项,民诉解释第438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对债务本身 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延缓债务清偿期限、变 更债务清偿方式等异议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虽然乙公 司向法院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异议,但是异议的内容仅是陈述 自己没有归还能力,所以异议不成立,支付令生效。支付令 生效,即具有强制执行力。21.方圆公司
26、与富春机械厂均为国有企业,合资设立富圆公 司,出资比例为30%与70%。关于富圆公司董事会的组成, 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2年真题A.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B.董事张某任期内辞职,在新选出董事就任前,张某仍应履 行董事职责C.富圆公司董事长可由小股东方圆公司派人担任D.方圆公司和富春机械厂可通过公司章程约定不按出资比 例分红【答案】:A|C|D【解析】:AC两项,公司法第44条第2、3款规定,两个以上的国 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 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 职工代表由
27、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法由公司章程规定。此题中,富 圆公司是由两个国有企业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根据公司章程自治的原那么,富 圆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董事长由小股东方圆公司派人担任。B项,公司法第45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 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据此,只有当董事
28、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 数时,原董事才需要继续履行董事职务。D项,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 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 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22.甲公司开发了一种汽车节能环保技术,并依法获得了实用 新型专利证书。乙公司拟与甲公司签订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引 进该技术。但在与甲公司协商谈判过程中,发现该技术在专 利申请日前已经属于现有技术。乙公司的以下哪一做法不合 法?()2013年真题A.在该专利技术基础上继续开发新技术B.诉请法院判决该专利无效C.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
29、告该专利无效D.无偿使用该技术【答案】:B【解析】:BC两项,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 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 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 专利权无效。所以宣告无效的主体是专利复审委员会,法院 不能判决无效。【解析】:AB两项,企业破产法第112条第1款规定,变价出售破 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 外。因此,并不是必须通过拍卖进行。C项,企业破产法第112条第2款规定,破产企业可以全 部或者局部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 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D项,企业破产法第114条规定
30、,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 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所 以要充分重视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情况。在此题中,破产 财产的分配也不是必须通过货币分配的方式进行。3.甲国人特里长期居于乙国,丙国人王某长期居于中国,两 人在北京经营相互竞争的同种产品。特里不时在互联网上发 布不利于王某的消息,王某在中国法院起诉特里侵犯其名誉 权、肖像权和姓名权。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根据我国相关 法律规定,以下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名誉权的内容应适用中国法律,因为权利人的经常居住地在中国B.肖像权的侵害适用甲国法律,因为侵权人是甲国人AD两项,专利法第62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 侵权人有
31、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 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此题中,该技术在专利 申请日前已经属于现有技术,在现有技术基础上开发新技 术,无偿使用现有技术,均合法。23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不适用于以下哪一种企业?() 2008年真题A.内资企业B,外国企业C.合伙企业D.外商投资企业【答案】:C【解析】: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 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 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 法。24 .甲为妻子乙投保了以其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 险,并指定其子小甲为受益人。甲投保时并未征得乙同意, 但在
32、后来保险公司回访时,乙称对于保险合同的内容情 且对保险金额予以认可o 2017年甲与乙离婚,小甲由乙抚养o 2017年12月,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乙与小甲死亡,且不能 确定死亡先后顺序。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选项是?()A.保险合同有效,保险金归甲所有B.保险合同有效,保险金归小甲的继承人C.保险合同有效,保险金归乙的继承人D.因投保时未征得乙同意,故该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无 须赔偿【答案】:C【解析】:ABC三项,保险法第42条第1款第2项规定,被保险人 死亡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 金的义务: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
33、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2款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 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此题中,被保 险人乙与受益人小甲均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那么 应推测受益人小甲先死,保险金由被保险人乙的继承人依法 继承。D项,保险法解释(三)第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订立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 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 合同订立后追认。此题中,乙作为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回 访时成认对于保险合同的内容己知情且对保险金额予以认 可,可以视为对死亡险合同在订立后进行
34、追认,保险合同有 效,保险公司有责任给付保险金。25 .石山公司起诉建安公司请求返还86万元借款及支付5万 元利息,一审判决石山公司胜诉,建安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石山公司放弃5万元利息主张, 建安公司在撤回上诉后15日内一次性付清86万元本金。建 安公司向二审法院申请撤回上诉后,并未履行还款义务。关 于石山公司的做法,以下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可依和解协议申请强制执行B.可依一审判决申请强制执行C.可依和解协议另行起诉D.可依和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答案】:B【解析】:A项,和解协议只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拘束力,不具有强制执 行力。B项,撤回上诉的法律效果在于一审判决生
35、效,所以当事人 可以申请执行一审判决。C项,基于一事不再理原那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不得再另 行起诉。D项,在民事诉讼法中,只有调解协议可以申请司法确认。26 .某市汽车修配厂厂房漏雨,遂请房地产维修中心维修,双 方商定维修费用为3000元。房地产维修中心派了几个工人 携带维修工具前来维修。在维修过程中,维修工人先将拆下 来的建材运到地面堆放,但汽车修配厂监工为了尽早完成维 修工作,让维修工人将拆下来的建材放在厂房顶边沿上,嗣 后,厂房边沿的檐板断裂,堆放的建材从房上掉下来,将从 房下经过的李某砸伤,经过抢救治疗,李某成为植物人。以下说法正确的有哪些?()A.汽修厂和房地产公司之间是承揽合同关
36、系B.维修工人应该对李某承当损害赔偿责任C.应该由房地产公司单独对李某承当赔偿责任D.汽修厂应该对其指示过失对李某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答案】:A|D【解析】:A项,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 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 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本案中,汽修厂请维修中心修理厂房并支付报酬,属于承揽 合同。BCD三项,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 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 人不承当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 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汽修厂和房地产公 司
37、之间虽是承揽合同关系,原那么上汽修厂不承当责任,但由 于它作出了错误的指示,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因而应该承 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7 .以下商业银行的违法行为,需要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 并进行处分的是()。A.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B.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 收存款、发放贷款的C.违反规定同业拆借的D.未经批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买卖金融债券或者到境 外借款的【答案】:C|D【解析】:商业银行法第76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以下情形之一, 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 罚款
38、;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缺乏50万元的,处50元 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 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 整顿或者撤消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未经批准办理结汇、售汇的;未经批准在银行间债 券市场发行、买卖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的;违反规定 同业拆借的。28 .高某向杨某借款23万5000元,到期后一直没有归还。杨 某于2018年10月21日向高某住所地A区法院申请支付令, 并向法院提交了高某向杨某借款时出具的借条,要求高某偿 还借款23万5000元。在支付令异议期间,杨某觉得支付令 不如法院判决更稳妥,于是向自己住所地
39、的B区法院起诉。 关于本案,以下说法错误的选项是()。A.杨某向A区法院申请支付令B.杨某向B区法院起诉C.杨某向B区法院起诉,会导致支付令失效D.杨某未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起诉,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答案】:D【解析】:AB两项,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 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 讼法解释第18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 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 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 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 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 同,交易
40、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 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 法院管辖。本案中对该合同纠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被告高某 住所地和接受货币的一方即杨某所在地。因此,杨某可以向 B区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 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 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 债务纠纷的;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因此,向杨某向 被告住所地A区法院申请支付令是正确的。CD两项,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32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 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催促程序,己发出支付令的, 支付令自行失效: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
41、申请后,债权人就 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 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 债权人撤回申请的。故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起诉的, 无论是否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起诉,都会导致支付令失效。29.甲、乙、丙、丁为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其中,甲在继承开 始前表示不会继承任何遗产,但继承开始后又反悔;乙在继 承开始后分割遗产前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权,当时只有 丙、丁在场。甲因继承权纠纷向法院起诉,法庭上乙又表示 未放弃过继承权。诉讼中,丁又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 继承权,但法庭制成笔录后丁未在上面签字。关于四人的继承权,以下说法正确的选项是哪一(几)项?()A
42、.甲无继承权B.乙无继承权C. 丁无继承权D.甲、乙、丁都有继承权【答案】:D【解析】:A项,继承法意见第49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 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甲在继承开始 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没有法律效力,甲在继承开始后 享有继承权。B项,继承法意见第47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 人成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C项,继承法意见第48条规定,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 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 承的人签名。假设乙用书面形式表示放弃继承权,但在诉讼中又反悔,那么 法院应当如
43、何处理?()A.对乙的反悔行为不予成认B.视乙反悔的具体理由决定C.以其他多数人的意见为准D.根据遗产多少作出决定【答案】:BC.姓名权的侵害适用乙国法律,因为侵权人的经常居所地在 乙国D.网络侵权应当适用丙国法律,因为被侵权人是丙国人【答案】:B|C|D【解析】:A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5条规定,人格权的 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名誉权属于人格权,权 利人王某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国,应当适用中国法律。BCD三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6条规定,通过 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 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题述案情均 为通过网络侵犯权利人
44、的肖像权等权利,所以本案通过网络 侵权救济均应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即中国法律。 4.2018年8月9日下午6时许,沪东造船厂所在地上海浦东 新区北部地区出现异常大风天气。受此影响,停泊在该厂2 号泊位的在建船舶“杉海”轮(由大天公司订购)11根系泊 缆绳被风拉断,并从浦东横穿黄浦江,与上海东方疏浚工程 公司停靠在码头的“航拖888号”轮和“航供555号”轮相 撞,致两轮损坏,产生修理费用总计人民币20万元。该损【解析】:继承法意见第50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 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 由,决定是否成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 不予成
45、认。甲死后留有遗产房屋一间和存款假设干,法定继承人为其子 乙。甲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存款赠予侄女丙。乙和丙被告知 3个月后参与甲的遗产分割,但直到遗产分割时,乙与丙均 未作出是否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以下选项正确的选项是()。A.乙、丙未作表示,视为放弃接受遗产B.乙未作表示视为接受继承,丙未作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 C.乙应视为放弃继承,丙应视为接受遗赠D.乙、丙均应视为接受遗产【答案】:B【解析】: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 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 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
46、视为放弃受 遗赠。本案中,乙为法定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未做意思表 示,视为接受,而丙作为非法定继承人,是受遗赠人,两个 月未做表示那么视为放弃遗赠。30.泰旭公司经营良好,但近几年没有给股东分配利润,小股 东张某非常不满。现查明:泰旭公司董事长郭某和与泰旭公 司有重要且经常生意往来的幻景公司董事长黄某是夫妻,泰 旭公司与幻景公司存在巨额的业务往来,对幻景公司存在利 益输送。张某要求监事会维护公司权益,监事会不置可否。 关于张某的维权事宜以下说法正确的有()oA.张某的维权诉讼,泰旭公司应为第三人B.张某的维权诉讼,应以郭某和监事会为共同被告C.张某的维权诉讼,应以公司为被告D.张某的维权诉讼中
47、,公司其他股东以相同诉讼请求申请参 加诉讼的,应列为共同原告【答案】:A|D【解析】: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4条规定,符合公司法第151 条第1款规定条件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151条第2款、第 3款规定,直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 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一审法庭辩论终结 前,符合公司法第151条第1款规定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 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董事长 郭某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小股东可穷尽内部救济 流程后,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代位诉讼,在此诉讼中,原告为 股东,被告为侵权人郭某,公司是第三人,有相同请求的其 他股东列为共同原告。31
48、.宏大公司为一大型有限责任公司,甲为董事长、乙为总经 理,公司章程规定乙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甲以宏大公司的名 义与辽东公司签订一份价值50万元的购货合同,购货合同 未盖公司合同章和公司章。对于该合同的效力,以下表述正 确的是()oA.该合同有效,因为法律规定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具有效力B.该合同效力未定,因为宏大公司规定法定代表人为乙C.该合同有效,符合表见代理的规定D.如果辽东公司为善意,该合同对宏大公司发生效力【答案】:C|D【解析】:A项,民法总那么第61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 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