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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岳阳市城市规划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管理假设干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规划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 案管理,提高城市品质,加强城市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 法方法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等有 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一、岳阳市城市规划区和岳阳县局部行政区域范围内修建性详细 规划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编制、 修改及其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二、以下款项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市政府 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在审定前按以下程序审查:(
2、一)岳阳大道、南湖大道、巴陵路两侧,“一湖两岸”滨水城 市设计的范围,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 的工程,以及上述范围之外对城市布局、交通、景观和环境有重大影 响的工程,由市资规局组织审查后,报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全会审 查。(二)青年路、冷水铺路、湖滨大道、赶山路、沿湖大道、湘北 大道、洞庭大道、沙鸥路、旅游路、云中路、云溪大道、临湖公路、 云港路、长江大道、联港路、西环线两侧,除(一)项规定之外的控 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重要地块,以及非重要地块建设规模到达30万 政办发2016) 10号)和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岳阳 市城市规划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管理
3、假设干规定部 分条款的通知(岳政办发2018) 6号)同时废止。附件:1.用语含义2 .建筑离界(用地红线)距离控制表3 .居住建筑山墙间距控制表4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表5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交叉口距离表6 .岳阳市停车位配建标准附件1用语含义1 . “一湖两岸”核心区范围:包括东岸和西岸,沿江腹地13公 里腹地范围。东岸北起云溪区道仁矶,南至岳阳县鹿角港,岸线长度 约61公里;西岸为君山垸,岸线长度约30公里。2 .建筑退让:建筑物外墙与建设用地红线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3 .超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的建筑。4 .低层住宅:层数为13层的住宅。5 .多层住宅:层数为46层的住
4、宅。6 .中高层住宅:层数为79层的住宅。7 .高层住宅:层数大于等于10层的住宅。附件2建筑离界(用地红线)距离控制表类型朝向退让 类型 距离层数居住建筑最小离界距离(米)非居住建筑最小离界距离(米)旧区主 要 朝 向低层33多层66中高层9高层159次 要 朝 向低层2.5按消防间距控制多层3按消防间距控制中高层4.5高层6. 56. 5新区主低层44要多层77朝中高层10向高层1510次低层3按消防间距控制要朝多层3. 5按消防间距控制向中高层5高层7. 58注:1.旧区和新区按岳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2.市政府及岳阳县政府确定的旧改工程适用旧区标准。附件3居住建筑山墙间距控制表建筑类型
5、山墙间距(米)低层与低层6低层与多层多层与多层低层与中高层9多层与中高层低层与高层13多层与高层中高层与中高层中高层与高层高层(HW50米)与高层(HW50米)高层(HW50米)与高层(H50米)16高层(H50米)与高层(H50米)附件4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表道路类型支路W80 米302520说明:旧改工程和历史文化街区道路交叉口退让不满足上述控制要求的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题审议。附件6岳阳市停车位配建标准建筑物性质分类(等级)单位机动车车位住宅住宅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1.1经济适用房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 8公租房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 5廉租房车位/100平方
6、米建筑面积0. 5办公商务办公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1. 5行政办公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1. 5其他办公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 8商业场所商业中心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1. 2普通零售网点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 8超市、娱乐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1. 5餐饮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2. 0市场批发交易市场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1. 2农贸、零售市场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1. 2体育场馆一类体育场25000座车位/100座10. 0二类体育场5000座车位/100座8. 0三类娱乐性体育设车位/100座6. 0施学校大中专院校车位/班8. 0中学车位/
7、班8. 0小学车位/班8. 0文化会展电影院、剧院车位/100座8. 0博物馆、科技馆、图书馆、展览馆车位/100座8. 0旅馆一类三星级及以上宾馆车位/客房1. 0车位/100平方米商业建筑面积2. 0二类其他旅馆车位/客房1. 0医院一类市、区级医院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1. 8二类其他医院、诊疗所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 6交通枢纽火车站、客运码头车位/高峰日每百旅客3. 0汽车站车位/高峰日每百旅客3. 0客运机场车位/高峰日每百旅客4. 0游览场所自然风景公园车位/I公顷占地面积4. 0城市公园车位/I公顷占地面积10. 0其他厂房车位/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0. 5仓库车
8、位/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1. 0平方米以上和单体公共建筑规模到达3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由市资 规局组织审查后,报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题审查。(三)岳阳县荣家湾镇、新开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重要地块, G240、湘北大道两侧,以及“一湖两岸”滨水城市设计岳阳县段范围 内的建设工程,其他非重要地块建设规模到达30万平方米以上和单 体建筑规模到达3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 设工程设计方案,由岳阳县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审定。岳阳县自然资源 部门在审定前应将设计方案报岳阳县政府、市资规局审查,再报市国 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题会议审查。三、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编制、修改应符
9、合片 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据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建筑初 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不得改变经批准的规划 设计条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方确需改变的, 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四、修改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一)控制性详细规划发生重大变更对工程产生重大影响的;(二)公共建筑和公益设施建设对工程产生重大影响的;(三)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增加绿地率和停车位、 降低建筑密度等改善工程环境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 证会、论证会或
10、座谈会等形式,听取相对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按本 规定重新报批。五、居住用地内配套的商业建筑,原那么上应与住宅建筑别离,集 中统一布置。居住用地内的社区服务站、文化活动站(含青少年、老 年活动站)、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 社区卫生服务站、快递收发点等配套设施,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 设计标准5分钟、10分钟、15分钟生活圈的配置要求配置齐全。 工业工程生活配套设施原那么上应集中布置。六、沿建筑基地边界(用地红线)的建筑物,其离界(用地红线, 下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须按消防 间距相关规定控制。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不得小于规定的最小距离(见附件2)
11、。七、居住建筑山墙间距应符合最小距离的规定(见附件3)。临街高层建筑山墙间距不得少于20米。临街建筑山墙不宜开设门 窗。八、临街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按建筑高度和道路级别进行 分类控制,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最小距离的规定(见附件4)。临城市道路设置商业设施的,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 按平行布置时的最小退让距离增加5米以上确定。沿铁路、各级公路的退让应符合以下要求:与铁路运营无关的建 筑后退最近一道铁轨的距离,高速铁路不少于50米,铁路干线不少 于30米,铁路支线不少于15米;后退高速公路两侧边沟外缘不少于 30米;后退高速公路的连接道路不少于20米,后退普通国道不少于 20米,省道不少于
12、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其他公路不少于5米。九、临城市道路交叉口周边应留出足够的开放空间,建筑退让城 市道路交叉口距离按转角处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切点连线的 垂直距离进行退让控制,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最小距离的规定(见附件 5) o十、在不影响行车平安及建筑物和人行道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建 筑后退城市主、次干道道路交叉口的用地,应结合行道树的种植,设 置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的绿化岛。后退城市道路红线的临街公共空 间应加强绿化设计,建成林荫式公共空间。有条件的临街用地,后退 城市道路红线距离超过10米的,建设绿带面积不少于20%;后退城 市道路红线距离在10米以下的,种植一排行道树。十一、修建性
13、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必须编制园林景观设 计方案专篇,设计内容及深度应当符合城市绿地设计规范(住建 部公告第1192号)、公园设计规范(住建部公告第1285号)、 居住绿地设计标准(住建部公告2019年第82号)、建筑场地 园林景观设计深度及图样(06SJ805)、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 编制深度规定(2013年版)(建质2013) 57号)。十二、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建筑形式和色彩应符合岳阳市城市风貌规划的要求,岳阳 楼景区、南湖景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建筑形式和色彩应符合经依法 批准的岳阳楼一洞庭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岳阳楼景区、南湖 景区外围保护地带风貌规划及风景区管理的相关
14、规定。历史城区内 的建筑形式应采用仿古建筑形式和简化仿古建筑形式,色彩应以灰白 色系为主色调。历史文化街区与其他区域的过渡区,洞庭湖、南湖景 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建筑形式宜为地方建筑形式,色彩应以灰白色 系为主色调。其他区域的建筑形式、建筑色彩应符合相关区域城市设 计的要求,低层、多层屋顶原那么上应采用坡屋顶的形式。建筑单体的 尺度应与周边相协调,建筑群体应通过有组织的重复和变化,形成韵 律与节奏。滨水、临山、临城市主要道路及城市公园的高层建筑,应 形成高低错落、层次丰富、进退有序的天际轮廓线,低、多层建筑(含 裙楼)面宽一般不超过80米,首排高层住宅建筑垂直于景观界面的 正投影最大宽度应W4
15、5米。沿街布置的低、多层建筑(含裙楼), 应通过分段增加细节和进退变化等方式,加强城市街道设计。建筑立 面设计应符合建筑形式美的规律,重要节点建筑的方案设计应在满足 城市规划和环境要求的基础上表达建筑个性。(二)以高层建筑为主且计容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地块应 进行高度分区设计,分组团形成建筑高度的梯级变化。同一区域涉及 多个工程的,应统筹进行高度分区设计。原那么上每个高度层级(不含 裙楼、低多层)不少于2栋,层级之间高差不小于20米。(三)新建的建设工程应在基地内沿道路交叉口或基地出入口设 置广场,并对外开放。住宅工程的广场总面积原那么上不小于基地面积 的5%,且不宜小于200平方米,广
16、场形状宜规整。新建的建设工程 临城市道路、广场不得设置地面机动车停车位,取消在建和已建工程 临城市道路和广场的地面机动车停车位。鼓励人行道与相邻建筑退让 空间进行一体化设计,统筹利用空间资源,塑造高品质步行环境。加 强空间设计,通过绿化、美化、亮化,增加功能设施,提高利用率。(四)设计单位应对建筑进行节能设计,对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 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还应进行绿色建筑设计。设计建筑屋顶和外立面时, 应将太阳能、花池等设施与建筑整体统筹设计。(五)锅炉房、配电房、水泵房、烟囱、垃圾点、化粪池不得临 城市道路布置,沿城市道路建筑的空调外机、管道等应进行隐蔽式设 计,不得裸露外置。城市道路两侧的商业建筑
17、安装的卷闸门应与其附 属的雨篷、遮阳物、广告牌和底层柱的装饰风格统一。建筑及附属设 施,包括建筑标识、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平 台、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不得在后退 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设置。(六)沿城市主干道建筑的立面窗户、阳台只能安装不超过外墙 面或阳台栏板的防护罩。安装防护罩应以建筑群或整栋为单位,与建筑主体统一设计,统 一形式,并采用不锈钢、铝合金等新型材料。安装窗罩、阳台罩时应在交通方便的一面设置一个活动出口,供 消防救护时使用。(七)沿城市道路建筑的外墙窗户与装饰,鼓励使用新型、节能 材料,裙楼装饰提倡采用石材,城市道路交叉口及道路拐弯处的建
18、筑 禁止使用光污染材料,所用材料均须平安、环保。(八)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编制、修改应依据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97号), 规划、设计地下人防工程,其规模、功能、防护等级等内容应报人防 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人防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应符合人防工程建设 相关战术技术规范、标准要求。需要作重大修改的,还应当由施工图 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报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十三、编制片区详细规划、建筑单体设计方案时,应充分考虑道 路的能级与功能,保持适宜的沿街空间尺度以及街道宽度与两侧建筑 高度的比值。十四、新建各级生活圈居住区应配套规划建设公共绿地,并应集 中设置具有一
19、定规模,且能开展休闲、体育活动的居住区公园:(一)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内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小于2平 方米,居住区内配建公园的面积不小于5公顷,最小宽度不小于80 米。该指标不含十分钟生活圈及下级居住区的公共绿地指标。(二)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内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小于1平方 米,居住区内配建公园的面积不小于1公顷,最小宽度不小于50米。 该指标不含五分钟生活圈及下级居住区的公共绿地指标。(三)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内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小于1平方米,居住区内配建公园的面积不小于0.4公顷,最小宽度不小于30 米。该指标不含居住街坊的绿地指标。(四)当旧区改建确实无法满足上述规定时,可采取多点分布以
20、 及立体绿化等方式改善居住环境,但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应低于相应 控制指标的70%o十五、居住街坊内集中绿地的规划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新区建设不应低于0. 5平方米/人,旧区改建不应低于0. 35 平方米/人;(二)宽度不应小于8米;(三)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绿地面积不应少于1/3, 其中应设置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十六、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有海绵城市设计内 容,同时,城市排水应实行“雨污分流”制,各类地下管线按国家规 范要求合理布置。除军事、保密性建筑等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外, 公共建筑的临街面应敞开,不得建设围墙。临城市道路的围墙应采用 通透式,后退城市道路
21、红线距离不得小于2米。十七、亮化设计应按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 南省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建城201875号)和岳 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中心城区城市照明管理方法 的通知(岳政办发2017) 14号)执行,并与方案同步设计、同 步建设、同步验收。十八、总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500平方米的临时建筑报市国土空 间规划委员会专题审查后,由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 批临时建筑应明确使用期限,使用期限届满后自行撤除。十九、市中心城区停车位的配建按照岳阳市中心城区停车位配 建标准(见附件6)安排执行,表中未明确的事项或所列事项不明 确的,由市资规局根据具体情况核定停车位配
22、建标准。改(扩)建建 筑物总面积大于或等于500平方米的,除增加建筑面积的局部应按要 求配建停车位外,按原建筑物面积配建停车位缺乏的,应在改(扩) 建的同时,按不低于车位差额数的30%予以补建工程。学校及医院应 设置即走即停车辆临时停靠点。二十、临城市道路地面不得设置室外停车位,居住区小区工程内 的停车泊位原那么上应全部在地下进行设置。商场、街道综合服务中心 机动车停车场(库)可采用地下停车、停车楼或机械式停车设施。停 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 规划作为停车使用的用地和建筑空间不得改变为其他用途。二十一、违反本规定的,按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方法 (监察部、人社部、住建部令第29号)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 责任人的责任。二十二、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市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 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各县市区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 应的管理规定。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市规划 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管理假设干规定的通知(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