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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粮食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浙江省粮食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方法(试行)(征求看法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粮食流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促进粮食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浙江省粮食平安保障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方案(浙发改信用2019313 号)等规定,结合我省粮食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粮食企业信用评价的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应用以及严峻失信企业名单的认定和管理等。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粮食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企业的粮食经营行为信息,根据规定的指标、
2、方法和程序,对粮食企业信用状况进行动态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定期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管理手段。本方法所称企业粮食经营行为,是指粮食企业在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运输等经营活动中遵守国家有关粮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性文件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第四条纳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双随机抽查监管范围的企业应当参与粮食企业信用评价。第五条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指导、协调推动全省粮食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制定发布全省统一的粮食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方法、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建设全省统一的粮食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的粮食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录入和审
3、核,依申请对粮食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对评价指标进行调整修复;依据信用评价等级结果开展分类监管,实行相应激励或惩戒措施;对列入、移出粮食企业严峻失信名单信息进行认定和上报。第六条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本部门户网站建立粮食企业信用管理专栏,实时发布、更新全省粮食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和严峻失信名单,并通过信用浙江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开,以便企业、公众和相关部门查询。其次章评价指标与等级 第七条粮食企业信用评价总分为 1000 分,包括公共信用评价(200 分)、行业信用评价(800 分)等两个一级指标,一级指标下设置若干二级和三级指标。第八条粮食企业信用评价采纳扣分制。企业粮食经营行为信息产生后,依据
4、浙江省粮食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由系统自动评价得出进行动态计分,每个一级指标在分数权重范围内扣分,扣完为止。粮食企业信用分值由各指标分值累计得出。第九条参评企业的信用评价分为五个等级,900 分以上为 A 级(优秀),800 分900 分(含)为 B 级(良好)、700 分800 分(含)为 C 级(中等)、600 分700 分(含)为 D 级(较差)、600 分及以下为 E 级(差)。第三章严峻失信名单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粮食行业严峻失信名单:(一)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涉粮犯罪的; (二)以欺瞒、贿赂等不正值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被依法撤销的;(三)因涉粮违法受到行政惩
5、罚,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最终维持原确定),逾期不履行行政惩罚确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列入严峻失信名单的情形。第十一条对拟认定为严峻失信名单的,作出认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拟被列入严峻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拟被列入单位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认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作出认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接受。对被列入严峻失信名单的,作出认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作确定书。确定书应当由本机关负责人签发。第十二条严峻失信名单认定 1 年后,被列入单位认为其
6、粮食生产经营行为已经整改到位,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退,可以向作出认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移出申请。作出认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对不良信息主体提交的完整材料的真实性、精确性予以核对,如需现场审核的,对申请单位整改状况进行现场审核。经审核已经整改到位,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退,应当组织对拟移出的严峻失信名单信息进行公示。公示可选择门户网站或当地主要媒介,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作出认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公示结束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移出的确定,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第十三条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季度末月 25日前将本辖区认定的严峻失信名单信息报送省粮食行政
7、管理部门。确定移出严峻失信名单的,自作出确定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归集、上报的严峻失信名单信息应当客观、精确、公正,避开泄露国家隐私、商业隐私和个人隐私。粮食企业严峻失信名单的内容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失信事实、认定机关、发布期限等信息。第四章评价指标有效期及修复第十四条行政惩罚、严峻失信名单指标参加信用评价的有效期为 3 年,其余指标有效期为 1 年。有效期自不良行为认定之日起计算。第十五条符合以下指标修复情形,相关信用评价指标扣分予以清除,修复程序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方法执行。行政惩罚指标扣分满1年后,参评企业可以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指标修复
8、申请,经核实符合以下条件的,同意其指标修复:1.行政处理确定和司法裁判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退。2.自扣分行为认定之日起至申请指标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同类扣分行为。3.企业作出书面信用承诺。第五章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六条依据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将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双随机抽查监管事项,对 A 级、B级企业可以合理降低抽查比例、适当削减监管频次;对于 D 级、E 级企业,应合理提高抽查比例、适当增加监管频次,加大监管力度。第十七条 对信用等级为 A 级的企业,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优先支配政策性粮食任务、政府性投资项目和财政补助;在政策性粮食业务招投标时,适当予
9、以加分;在本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中,优先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以及予以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第十八条对信用等级为 D 级、E 级的企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实行限制参加本部门组织或由本部门举荐的各类评优、评先活动。第十九条对列入严峻失信名单的企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实行限制参加政策性粮食业务招投标、限制申报政府性投资项目和财政补助、限制参加本部门组织或由本部门举荐的各类评优评先活动、取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赐予的政策实惠和行政便利等惩戒性措施。其次十条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粮食信用评价结果、严峻失信名单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联合惩戒。第六章参评企业权益爱护其次十一条参评企业对信用
10、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粮食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或以书面形式向作出评价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供应相关证据和材料。其次十二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参评企业复核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参评单位。若复核中发觉状况比较困难,可适当延特长理期限,但累计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企业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粮食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向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确认评价结果有误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自确认起 5 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并通过粮食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报备。第七章附 则其次十三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粮食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方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其次十四条本方法由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说明。其次十五条本方法自 2020 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