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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48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 2021 年 1 月 8 号经建设部第 145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21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
2、械。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第 2 页 共 48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第六条出租
3、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第九条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
4、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第 3 页 共 48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第十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第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
5、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第十二条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
6、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第 4 页 共 48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第十三条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第十五条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一)安装
7、、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十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第 5 页 共 48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七
8、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9、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第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第 6 页 共 48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条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组织验收。验
10、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第二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
11、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第 7 页 共 48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四)监督安装单位
12、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第二十三条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第二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
13、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第 8 页 共 48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第二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样式。第二十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
14、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第二十七条负责办理备案或者登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统一编号,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状况。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第 9 页 共
15、48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5000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八条
16、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第 10 页 共 48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17、 3 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 11 页 共 48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一)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二)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
18、;(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 2021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篇: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
19、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第 12 页 共 48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20、情况;(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第二十三条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六条建设主管部门
21、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第 13 页 共 48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第三篇: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解读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解读建设部第 166 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于 2021年 1 月 28 日正式发布,并于 2021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规定对于进一步明确建设
22、主管部门行使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职责,遏制国内建筑工程工地起重机械事故频发的势头有着重要作用。建筑起重机械是工程施工最重要的机械设备,也是专业技术、安全可靠要求高的机械设备。建筑起重机械是施工的常规武器,同时它又是事故的高发区。2021 年发生的几起恶性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引起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也迅速催生了建设部第 166 号文件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从 2021 年2021 年 4 月,媒体曝光的120 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责任事故的统计来看: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呈群死群伤特征。120 起事故死亡总人数 232 人,平均每起约 2 人;租赁使用单位74起占59%,安装单位42起占35%,制造厂
23、家4起占3.5%;现场作业人员违章操作事故 96 起占 80%。主要问题集中在:无证上岗;超负荷使用;违规安装拆卸;基础不符合要求;附着不规范;自行加工起重机结构;安全技术方案错误;载货升降机违规载人等。起第 14 页 共 48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重设备原因造成事故 18 起占 15%,问题集中在主要结构严重锈蚀、主要结构裂纹;连接螺栓松动;销轴脱落;钢丝绳断裂;安全装置损坏等。显而易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发布和实施势在必行、刻不容缓。可以相信,规定对遏制国内建筑工程工地起重机械事故频发的势头有着重要意义。因为规定明确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是建设单位、
24、施工总承包单位、租赁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且明确具体地规定了各责任主体的安全职责。这样一来,各责任主体的安全职责自然会定位到其内部各安全责任人,形成各负其责、风险共担的局面。另外,规定通过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备案、使用登记三项制度把设备产权、设备安拆和设备使用纳入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体系之内,如果实施动态监管,非法产品、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产品、超过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产品很难流进建筑施工现场,无资质的安装队伍、挂靠的安装队伍、无证的上岗人员也很难流进建筑施工现场,这对于排查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有重要意义。规定第二条对建筑起重机械的范畴作出了明确
25、的界定,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 2021年公布,在“建筑起重机械”界定范围内的有,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流动式起重机、桅杆起重机、缆索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电动葫芦、高处作业吊篮。其主要特点表现在,第 15 页 共 48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建筑施工环境和条件复杂多变、庞大金属结构和起重物的高势能大空间运动、起重机械特殊的结构形式和多机构组合运动、多工种多环节协同作业,使起重作业的安全问题尤其突出,特别是在城市中施工的大型起重机,事故极易破坏公共安全。建筑起重机械
26、近年事故频发,其事故和事故隐患主要在进入施工现场前(产权单位内)、安装拆除过程中、使用过程中。按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最重要的责任主体是租赁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是这些掌握产权、专业技术、专业人员并提供服务的专业公司。专业公司服务质量对于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是至关重要。规定之所以强调专业,是因为建筑起重机械是“特种设备”,管理和操作者是“特种作业人员”,有其行业特殊性。在建筑业内,涉及到建筑起重机械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是非常多的,包括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修保养、质量安全、检验试验等上百个,规定的实施是强化标准和法律法规的实施。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描述为。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
27、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里说的”监督检验”不是所谓“委托检验”,“监督检验”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实际上,“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是建筑起重机械很重要的一道安全屏障,检验检测机构也是规定中很重要的安全责任主体。建筑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必须通过检验检测这个环节,如果说按规定第十四条,安装单位的“自检”侧第 16 页 共 48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重于对“安装质量”的检验,那么专业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验”则是对安装在特定施工现场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性的“总体评价”,包括其与环境的关系、结构的
28、可靠性、安装质量等。换言之,一旦“总体评价”有误,让规定第七条所明确的“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建筑起重机械混进施工现场,后果不堪设想。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这如何理解与执行。标准节是塔机、施工升降机等建筑起重机械的主要结构。一般来说,不同制造厂、不同型号的设备其标准节载荷、结构和联结一般不同,不能互换;如果制造厂塔身采用“等强度设计”,塔身不同位置“标准节”强度不同。此类“标准节”结构和联结不同,不能互换。但现在不少制造厂塔机塔身采用“组合模块设计”,即同一型号的标准节满足同一类构造,起重能力介于一定范围各个型号的塔机使用。比如川建
29、生产的 l68b1 标准节可安装在该厂 h3/36b、c7022、c7030、c6024 型号塔机使用,这有利于提高标准节使用效率。还有一种情况,不同制造厂的相同型号标准节是否能够互换。只要采用相同的设计原则、使用相同的制造图纸、相同的使用条件,可以互换。比如在国内使用量很大的 f0/23b 标准节,引进一套技术,在几个工厂批量生产,互换也有利于提高标准节使用效率。非原制造厂是指“无此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单位,这类标准节不能保证制造质量,当然不能安装使用。就塔机而言,附着装置的含义为。将附着式塔式起重机的塔身第 17 页 共 48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按一定间隔距离的要求,锚固
30、于建筑物或基础上的支承件系统。附着装置由附着框、附着杆、预埋件和连接件组成。附着框是由制造厂配套生产,其设计制造依据是附着框的载荷,不同载荷附着框的结构不同,当然不能随意互换、不能擅自加工。附着杆和预埋件一般情况下制造厂不配套,如果附着杆的平面和立面布置符合制造厂要求、载荷明确,产权单位可以根据制造厂技术要求加工。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并发证上岗。在施工现场,不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是重大危险源。目前建筑起重机械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证出多门,假证泛滥,给施工现场带来很大危害。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应统一标准、统一培训机构、统一考核发证。除按培训大纲要求理论基础学
31、习,理论联系实际很重要,必须要提供固定时间、固定地点的实际操作培训和实际操作实习,严把实际操作考核关。此外,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建筑起重机械专业培训不能忽视。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已提出建筑施工(租赁)企业机械专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草案),并邀请有关专家编制了建筑起重机械技术与安全培训大纲。相信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能够取得实效,并通过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自身的职业素质预防事故。由以前的多为指导性文件,规定 的出台转变成了强制性文件,愿我国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能进一步步入正轨。第四篇:第 18 页 共 48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
32、作舟。1.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攀枝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监督管理,保障机械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行,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549 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6 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2176 号)、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川建发2021151 号、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川建发202188 号)、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意见(川建发202165 号
33、)等法规和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结合攀枝花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工地是指办理完毕质量安全监督备案手续,委托攀枝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站)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本细则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在建筑工地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1 第三条在建筑工地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租赁、安装(拆卸)、维修、检验检测及监理单位,应当遵照本细则相关规定,并接受市质安站的监督管理。第 19 页 共 48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第二章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第四条进入建筑工地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是纳入特种设备
34、目录,符合标准的定型合格产品,并且整机及部件应取得国家制造许可、型式试验报告,随产品配有制造许可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和安装说明书等资料。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前应由产权单位提交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资料,到攀枝花市政务中心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窗口办理备案。使用期满八年的设备,产权单位还必须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安全性能鉴定合格报告,并建立重点监控档案,凡超过八年的建筑起重机械每年必须提供合格的鉴定报告,方可重新备案,继续使用。第六条凡属下面情况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
35、将不予备案,且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2(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满八年后,当年未按规定重新进行安全性能检测鉴定或检测鉴定不合格的;第 20 页 共 48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七)攀枝花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规定禁止使用的种类及规格型号的。第三章建筑起重机械租赁第七条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当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具备有关规定要求的相应租赁条件,方可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活动,对所出租的机
36、械设备要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按国家、省、市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设备管理、维修保养制度,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维修、管理人员。第九条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出租设备时,应与承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同时签订安全使用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第十条劳务分包队伍严禁自带或租赁建筑起重机械。第四章建筑起重机械安装第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应依法取得建3 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后,并在资质证书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含顶升、附着安装、设备拆卸)活动。第十二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
37、制度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第十三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的作业人员,包括起重机械司机、安装工、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和考核,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后第 21 页 共 48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方可上岗作业。未取得资格的作业人员,不得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等相关作业。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与委托单位签订安装合同,并与总包(使用)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单位应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第十五条安装单位应根据机械设备安装工艺、施工现场环境、设备状况以及辅助起重机械设备性能和有关技
38、术标准,由该安装项目的负责人编制专项安装(拆卸)施工方案、技术安全措施、专项应急预案,由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并经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后实施。第十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在安装(拆卸)前,应填写安装(拆卸)告知表,将相关资料报送总承包、监理单位审核,并报市质安站备案方可进行安装(拆卸)施工。4第十七条建筑起重机械基础应按说明书及有关规范,由总承包(使用)单位进行基础施工,基础变更设计应有计算书和附图;建筑起重机械附着应符合规范及说明书规定。当基础、附着遇特殊安装方式,应进行技术方案论证。总包单位、监理单位、使用单位、安装单位应联合对基础、附墙部位等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合格后方
39、可进行设备安装。第十八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前,安装单位应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填写检查记录,安装的零部件应合格完好。安装单位应按照专项第 22 页 共 48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施工方案、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安全交底后方可作业。第十九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在安装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施工方案、施工工艺及工序要求施工,定岗定人定责,安装单位技术、安全管理人员应现场监督。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对安装施工过程进行监控,填写监控记录。第二十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结束后,安装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调试,填写有关调试验收记录,出具
40、自检合格证明,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安全性能检验。检验合格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租赁单位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5 第二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完毕,经联合验收合格后,安装单位应将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资料移交使用单位。第二十二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后 30 日内,使用单位应到攀枝花市政务中心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窗口处办理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并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悬挂在设备明显处。第二十三条使用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时,应向登记部门提交如下资料:(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二)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41、第 23 页 共 48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三)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四)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五)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六)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第五章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第二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租赁单位,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协议书中明确的职责,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对设备购置、租赁、安装、使用、维修保养、安全等方面进行全面管理,配备机械、安全管理人员,6 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做好使用安全交底和日常安全检查。第二十五条
42、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安全使用规定和技术规范;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落实各项设备维修保养项目,对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保持设备状态完好、各安全设置有效。在作业范围内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做好安全防护及夜间作业照明。第二十六条建筑工地有多台建筑起重机械作业时,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起重机械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和作业方案。第二十七条建筑起重机械,严禁设备带病运转,使用单位应按时填写设备运转记录、检查记录、维修保养记录和交接班记录。第二十八条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因特殊第 24 页 共 48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
43、学海无涯苦作舟。情况需要更换时,需由使用单位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人员变更申请表和相关证件。第二十九条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安装附着、顶升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组织验收,填写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二十九条施工升降机在使用期间,使用单位应按使7 用说明书的规定对施工升降机进行保养、维修。除每月应进行的检查、保养和维修外,还应根据使用频率、操作环境和施工升降机状况等因素增加检查、保养、维修次数。使用单位应在施工升降机使用期间安排足够的设备检查、保养、维修时间,并做好相应记录。第三十条施工
44、升降机的防坠安全器必须在有效标定期限内使用(防坠安全器的寿命为 5 年,有效标定期为 1 年),无论使用与否,在有效标定期满后都必须重新进行检验标定。每 3 个月应进行不少于一次的额定载重量坠落试验,做好试验验收记录。坠落试验的方法、时间间隔及评定标准应符合使用说明书和现行国家标准施工升降机gb/t10054 的有关要求。第三十一条施工升降机额定载重量、额定乘员数标牌应置于吊笼醒目位置(额定载重量 1t 及以下的载人施工升降机单次载人不得超过 2 人,额定载重量 1t 以上的载人施工升降机单次载人不得超过9 人)。严禁在超过额定载重量或额定乘员数的情况下使用施工升降机。第 25 页 共 48
45、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第三十二条施工升降机应安装定型化层门,门栓设置在靠施工升降机一侧,且层门应处于常闭状态。未经施工升降机司机许可,不得启闭层门。第三十三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应在检测有效期内使用(检测有效期为 1 年),使用时间超过有效期的,应在有 8 效期到期前重新进行检测。检测有效期满或检测不合格的应停止使用。第三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检查验收、审核等工作承担监督管理责任。同时监理单位应加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过程的监督检查和相关验收、审核工作,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使用单位、租赁单位限期整改,使用单位、租赁单位拒不整改的,及
46、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六章检测机构第三十五条从事建筑起重工机械的检测机构,应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相应资质,方可承担建筑起重工机械安全性能检测工作。第三十六条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检验检测管理制度,按照委托开展对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工作。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七章档案管理第三十一条租赁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第 26 页 共 48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使用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档案:购销合同、发票、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监督检验证明、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二
47、)技术档案:安装使用说明书、维修手册、零部件9 目录;(三)使用维修档案:维护保养、修理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转及交接班记录、累计运转记录;定期检查记录;运行故障和设备安全事故记录;(四)安装档案:历次安装方案、验收资料、检验报告、安全作业交底等;(五)人员档案: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书;(六)安全档案。安全培训记录、安全会议记录、安全技术交底纪录。第三十八条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期间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使用档案,档案内容包括:检查、维护、保养等有关安全保证资料(可参照附件 a 中相关样表要求填写),并并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完毕退场和租期结束后移交出租单位。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九
48、条市质安站对建筑工地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安装、使用和检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相关文件第 27 页 共 48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被检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10(三)纠正违反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第四十条建筑起重机械发生事故,市质安站协助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第四十一条对建设、施工、监理、租赁、安装、使用、检测等单位和个人,发生违规行为的,依据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
49、定,予以相应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细则攀枝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限 1 年。附件 a。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管理相关用表目录及范本。11第五篇: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制度一、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 28 页 共 48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管理,提高建筑施工机械的水平,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市场,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部及省建设厅有关机械设备管理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凡在我省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建
50、筑起重机械的购置、租赁、使用、维保、检查、管理等适用本制度。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机械租赁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的规模配备机械设备管理机构或机械设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机械设备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第二章购置与租赁第四条企业应根据工程施工的需要或市场租赁的需要,考虑本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及建筑起重机机械的发展要求,确定本企业建筑起重机械购置计划以及所购置设备的型号规格。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的购置应选择具有制造许可证并且质量可靠、信誉高的大型生产家的设备。选购时要遵循货比三家,质优价廉的原则,并签订购销合同。第六条所购置的建筑起重机械到场时,应按设备清单(或合同)进行第 29 页 共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