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保护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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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保护研究摘要:大数据、云计算等科技的发展为人工智能的兴起和发展提供了先决条件,现今人工智能所应用的领域越来越广泛,而人工智能创作的产物也随着人工智能的兴起和发展大量的涌现,在其带给人类社会影响越来越大的同时也向现有的知识体系制度发起挑战。人工智能及其所创作出来的产物的出现和发展冲击了现有著作权法的传统理念和现有法律对其缺乏法律空白的规制,对于人工智能所创造出的产物伴随而来的法律问题一直亟待解决。所以如何更好的保护和促进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发展已是当务之急,而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已是学术界争论的一大焦点,笔者认为人工智能创作物应成为著作权法保护对象,需要在著作权法上确

2、立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法律地位、确立其著作权权利归属于人工智能设计者及确立其著作权保护期限等方面对人工智能创作物进行法律保护。关键词:人工智能;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权利归属Research on copyright protection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creationsAbstract:The development of big data, cloud computing and other technologies has provided prerequisites for the rise and development of artificia

3、l intelligence. Nowadays, the fields of application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re becoming more and more extensive, and the products created by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re also a large number of Emerging, while bringing greater and greater impact to human society, it also challenges the existing kn

4、owledge system. The emergence and development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the products created by it have impacted the traditional ideas of the existing copyright law and the lack of legal gaps in the existing laws. The legal issues that accompany the products created by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h

5、ave always been urgent. solve. Therefore, how to better protect and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creations is a matter of urgency, and whether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creations are protected by copyright law has been a major focus of debate in academia. The author believes that

6、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creations should be protected by copyright law It is necessary to legally protect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creations in terms of copyright law, establishing the legal status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creations, establishing that their copyright rights belong to artificial in

7、telligence designers, and establishing their copyright protection period.Keywords: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creations; Copyright; Right ownership目 录第1章 绪 论11.1研究背景和意义11.1.1研究背景11.1.2研究意义11.2研究现状11.2.1国内发展状况11.2.2国外发展状况21.3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21.3.1研究方法21.3.2研究内容2第2章 人工智能与人工智能创作物42.1人工智能

8、41.1.1 人工智能的概念42.1.2人工智能发展时段42.2人工智能创作物42.2.1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概念42.2.2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分类52.3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合法化保护的必要性5第3章 探究人工智能创作物可版权性83.1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定性分析83.1.1 传统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客体分析83.1.2人工智能创作物独创性分析83.1.3人工智能创作物复制性分析93.2 人工智能创作物权利归属问题分析93.2.1 人工智能能否为著作权主体分析93.2.2 人工智能创作物权利归属问题分析10第4章 域外对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归属的相关规定124.1日本关于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归属问题的规定

9、124.2国际组织关于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归属问题的态度124.3美国关于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归属问题的规定13第5章 探索我国人工智能创作物版权保护的可行路径145.1确立人工智能创作物在著作权法的法律地位145.2明确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的归属主体145.3确定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保护期限15结语17参考文献18致谢19第1章 绪 论1.1研究背景和意义1.1.1研究背景人工智能技术基于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等科技的发展而发展,在快速融入人类的生活的同时其已成为当代科技不可或缺的存在。其在为人类社会开创了新的文学与艺术的创作方式和推动社会进步、发展,与此同时也向传统的著作权法发起挑战,其与现

10、有的著作权法理念相悖,并且现有法律对其内容没有进行法律规制,所以对于对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可以受著作权法规制与保护的问题成为了学术界和立法者争议的一大焦点。1.1.2研究意义在现今计算机技术不断发展下,人工智能创作物大量涌现,如机器人撰写报道、无人自动驾驶公交等。虽然人工智能的兴起和发展会为人类带来新的一轮变革,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人工智能的兴起和发展冲击了著作权法以自然人为中心的创作主体的理念,而现有的著作权制度无法对人工智能进行规制。由于人工智能在法律上欠缺空白,所以对于现实中发生的法律问题因无法可依的境况而“尴尬”,长期的“僵局”会阻碍人工智能的发展,而通过著作权法对人工智能创作物进行立法规制

11、是对人工智能最直接的保护路径。全篇文章主要是以人工智能创作物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可行性及建立相关的立法制度为中心进行分析和探究。1.2研究现状1.2.1国内发展状况现今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都没有对与人工智能有关的法律问题进行规制,而在中国著作权法上所限定的保护范围是作品,保护主体是作者或是其他依著作权法而享有主体地位的法人、公民与非法人组织。认定作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具有独创性与复制性、有外在表现形式、有一定的情感表达的智力成果。而把人工智能创作物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主体与保护对象是有极大争议的,有学者认为其既不具备独创性,也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具有独立人格的“人”。而有的研究者所持观点与之相反

12、,认为现有著作权制度带有滞后性,需要在著作权法上对人工智能进行合法化的规制和保护才可解决实务中与人工智能相关的法律问题。1.2.2国外发展状况 目前世界各国尚未出台一个专属于规制和保护人工智能的法律,以英美法系代表的英国和美国虽较早的对人工智能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并制定了一些有关人工智能的相关规定,但是对人工智能的研究阶段还处于一个探索的阶段,其相关规定也缺乏统一的认识。大陆法系国家中,只有日本较早的对人工智能的法律问题进行探索和研究,并在人工智能创作物权利归属等问题有相关认定和规定外,其他国家只在学术界对人工智能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并没有在法律制度上进行规定。而国际组织中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倾

13、向于把人工智能的法律问题交给各国国内立法进行处理。1.3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1.3.1研究方法1 理论分析法。运用客观、相统一、全面的观点,把研究对象的各个要素作为一个系统来研究,从部分到部分、部分到整体、整体到部分、整体到整体从中更好的把握人工智能这个事物、较全面、客观的认识和看待人工智能创作物。2 文献分析法。通过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地收集和查阅大量的文献来对人工智能有一个系统、全面的认识和了解,进而更好的把握人工智能及其创作物的探索方向与路径。1.3.2研究内容最初是对人工智能创作物进行概论,其是展开全文的基础理论,主要论述人工智能和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概念、特征开始,为下文开展论述奠定基础

14、。其次是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现实状况和国内外发展进行比较和分析,深入了解人工智能创作物所面临的困境和欠缺的有关制度,从而引出建立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法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运用了综合分析的研究手段,通过对上述内容的分析和了解,通过对国内学术界和国外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看法及一些制定的相关规定,从而为我国建立人工智能创作物制度提供借鉴意义。最后在总结前文的基础上,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有关建立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保护制度的构想。第2章 人工智能与人工智能创作物2.1人工智能1.1.1 人工智能的概念人工智能简称(AI),于1956年提出,学术界对人工智能的概念的定义会随着其的发展而发展。例如1956 年

15、人工智能被约翰麦卡锡定义为让机器与人类做同样的行为;当代有的学者的的观点认为人工智能这种计算机程序是在对外在环境感知的基础上进而做出合理的行为,从而收获最大利益。人工智能这门学科是基于计算机科学而产生的,其涉及范畴有脑神经学、计算机科学、统计学等,其固有属性是对人类智能进行模仿的智能机器。结合人工智能现今的发展,一般把其定义为其是以自身来命名的用于研究、开发涉及模拟、延伸以及拓展人类智能的一种应用系统以及方法的新科学。2.1.2人工智能发展时段根据人工智能的发展进程,可分为如下几个时段,最初的人工智能是基于人类提前设定的条件、数据而输出结果,处于这一时段的人工智能只可解决指定的问题,主要是作为

16、人类的辅助工具而使用;进入第二时段的人工智能是在神经网络系统、大数据等科技的兴起和发展的基础上进入到深度学习的层次,深度学习这一种机器学习比传统机器学习更高的精准度, 辛效威、张定康: 人工智能发展史及其标准化现状,中国标准化J2018 年第 10 期.这一层次的人工智能打破了处于第一时段人工智能的僵硬、死板的数据输出,开拓了智能导航规划、智能翻译、智能语音服务等性能;第三时段的人工智能正在往一开始在没有人类编程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自我学习和进化, 韦康博: 人工智能M,现代出版社 2016 年版,第 173 174 页.最后可能会像人类同样自主的交流沟通、学习、解释和处理新问题、新情况、突破预先

17、设定好的解决问题的固有模式方向发展。2.2人工智能创作物2.2.1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概念如今在医学、艺术、文学等多个领域都有研发人工智能并在社会相关行业进行应用,如智能机器人创作的小说、剧本、歌曲、画画等产物的出现。那么人工智能所产生的这些产物应该如何定义呢?现学术界理论对此有三种观点:一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二为人工智能生成物;三为人工智能创作物,三种定义所涵盖的范围、含义有所不同。因前述两种定义所涵盖的范围太过宽泛、不能够完全体现人工智能深度学习、自主学习的特点,所以本文采用的是人工智能创作物作为人工智能产物的定义。纵观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案例、事件会发现人工智能正在逐步打破只有自然人才可以创作、

18、表达自己思想并使之外在存在的规律。综合而言,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基于一定的程序设定或者数据输入,由实现数据学习的人工智能模型展开数据输出,最后由已深化学习的人工智能生成其他产品并运用到各行各业。2.2.2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分类据当今人工智能的发展把其归为两种,第一种称之为弱人工智能,弱人工智能已普遍存在于人类社会,影响着人类的生活并改变其生活方式。弱人工智能主要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依赖指令。弱人工智能的运作基本需要依赖人类下达的具体指令或者输入的程序,其缺乏自主意识的属性会让其在遇到预设环境、程序之外的情况下无法突破固有的指令做出自我意识的外在表达。二、容易被辨别出是否是机器。弱人工智能所产生的智

19、能机器人很容易会被辨别出是否属于机器。三、缺乏深度学习、自主学习的能力。弱人工智能有一定的学习能力,但是前提是依赖于人类。总的来说,弱人工智能没有自主意识的能力,其运作主要依赖于人类对其的活动,更多体现的是人类思想附着于弱人工智能、并由其表达出来,弱人工智能主要是对人类创作起辅助作用。与之相对应的另一种称之为强人工智能。“强人工智能”一词是由约翰罗杰斯希尔勒在其发表的 Minds, Brain, and Programs 文章中首次提到,希尔勒教授认为只要满足特定的条件,智能计算机可能拥有像人类一样思考的可能性,而不仅仅是人类使用的一种工具。 Searle J R. Minds, brain,

20、 and programsJ. Behavioral &Brain Sciences, 1980(03):417.强人工智能具有自主学习、深度学习的特点,其在脱离人类对其的程序设定,指令输入的情况下能够通过自身特性进行自我判断、处理,最后进行输出。弱人工智能的创作基本都是人类参与其中,可视为人类创作物并由现有的著作权法进行规制与保护。本文重点讨论强人工智能及其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2.3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合法化保护的必要性人工智能从兴起发展至今只不过是短短几十年,却对人类社会影响深远,并在逐渐改变世界格局。当今各国都非常重视人工智能的发展,已经成为一国重要的发展点和竞争点。所以,对于如何更好的

21、保护和促进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发展已经迫在眉睫,把人工智能创作物放入到著作权法中进行调整是最直接的保护。一、建立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保护制度是形势需要。人工智能已成为当代各国的重要发展领域和竞争区域,中国出台了与人工智能相关的规划把其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如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第十三五年规划)。不仅如此,社会各界也投入了大量的物力、人力来研究人工智能。人工智能创作物会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而发展,创作物的大量涌现出来带来益处的同时也会带来很多挑战。例如现实中存在大量人工智能创作物侵权问题、权利归属问题无法得到解决。如果长时间问题得不到解决,势必会打压人类对人工智能的激励投资和创作的积极性,阻碍人工智

22、能前进的脚步,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平衡,因此明确人工智能著作权保护已然是必然趋势。二是相关法律空白的欠缺。法律是保护权利最低的底线也是最大的保障。而在现实法律中,人工智能创作物并没有被列为保护对象,更别提有相关的法律保护制度。当遇到现实问题时,会陷入法律空白的尴尬境遇,如人工智能的滥用、错用导致的侵权问题,会因“无法”而陷尴尬境地。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审结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盈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系全国第一例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构成作品的案件。原告在2018年8月20日首次发表了由腾讯机器人Dreamwrite

23、r自动撰写的财经文章。当天被告也在其网站发表了与原告标题、内容完全一致的文章。原告遂将被告诉至南山区法院,法院从涉案文章的外在表现形式与生成过程来分析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客体,最终认定该文章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该案对我国建立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保护制度研究提供了借鉴意义。人工智能创作物外在表现形式与人类所创作的作品并没有什么差别,其和人类作品的关系是接近与被接近,因此对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保护制度的构建进行探究是有很大的可取性的。不可否认的是此过程中必定会与现有的著作权法发生碰撞与摩擦,而全篇探究的主要核心是人论证工智能创作物能否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可否认定为作品、可否成为著

24、作权权利主体等法律问题,下文通过对上述问题进行探究来找寻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可被著作权法保护的可行性的观点。第3章 探究人工智能创作物可版权性3.1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定性分析3.1.1 传统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客体分析作品是著作权法上的客体,其是指在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创作出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由此可分解出作品应具备以下特性:一、限定的创作范围在文学、艺术和科学方面;二、具备一定的创作性与独立性(具备此特性是判定是否是作品的基础),其是指作者要有自己独立、有自己个性、情感与创新的智力创作成果;三、所创作出来的作品有自己的外在表达方式并可以以有形方式复制与传播。有形方式的外在表达指的

25、是可以以看得见、摸得着的形态体现出来,而复制指的是便于以一定的载体保存下来;四、从智力二字可以看出作品需具备一定的“精神反应”,通过对外界的感知做出自己的思想与情感的表达。探究人工智能创作物可否符合作品的属性,需对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符合最低限度的独创性和复制性进行分析。3.1.2人工智能创作物独创性分析世界各国普遍认为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必备条件是具独创性。 罗祥,张国安 . 著作权法视角下人工智能创作物保护 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7(6)145.现有的著作权法对独创性没有具体规定,而学术界也没有对独创性有统一判定理论。那么,我们可以把独、创二字分开来分析人工智能创作物。从“独”的层面

26、来分析,独指的是作品是独立、自主创作完成的,而非剽窃或抄袭、复制他人智力劳动成果。独并不意味着不可借鉴和采用他人的智力成果,而是在他人作品基础之上创作出在形式上与他人有着明显区别的作品。作品的外在表现形式并不是单一的,而是丰富多样的,可以以文字的方式或者其他媒介符号等方式表现出来,并且不同种类的作品会有其自身的表现方式。,其都是通过该类型作品应有的属性(如音乐是由字符、乐器、旋律等组合而成的)进行排列、整合等方式进行创作,而人工智能创作物能够对外界进行自我输入、自我感知后通过自己独立、自主以同样相似或类似的方式来输出新内容。从“创”的层面来分析,创指的是作品需具有新颖性、创新性、作者的个性以及

27、一定的创作高度。作者在文学、艺术或科学的领域通过自我学习、自我选择、自我感知与表达的方式进行研究和投入。在人工智能发展进程中,已经可以脱离符号语言进行深度学习、自主学习,并模拟人类运行的思维模式,其可以脱离人类固有指令程序的输入的情况下来创作新内容。上文进行了把人工智能归为弱人工智能与强人工智能两类,本文研究重点内容是强人工智能,其有个特点是不依靠人类对其的输入来输出,人类只需输入一些简单的指令,其自身具有深度学习、自主学习的能力,能够根据自身所学表达出自己的思想,独立创作出有别于他人作品的新作品,所以承认其有“独创性”是有合理之处的。在不知道作品来源出处情况下,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外在表现形式、

28、内容和人类作品的内容、外在表现形式并没有表面的区别,所以在现实存在大量无法识别是否是人类创作的作品,如人工智能通过对伦勃朗的画进行深度学习、自主学习和模拟其思维创作出下一个伦勃朗。3.1.3人工智能创作物复制性分析作品能以有形形式复制,其旨在说明作品创作完成之后可以通过某种客观存在的形式来复制,以实质的载体得以呈现、可以被人感知、传播的外在表达。而有形形式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文字、录音录像、图片、储存卡、书籍等方式。现今的人工智能创作物具备可复制性的能力与条件,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基于一定的程序设定或者数据输入,由实现数据学习的人工智能模型展开数据输出,最后由已深化学习的人工智能产生其他新内容,并

29、将其应用于各领域。人工智能用计算机程序、系统创作出来的内容可以以实质载体的形式固定、保存下来,并以相同以及类似上述所列有形形式体现复制性。这与人类作品的复制性毫无区别。现实中出现的机器人撰写报道,机器人发表小说,机器人创作歌曲等的例子有很多,其从正面也证明了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可复制的。3.2 人工智能创作物权利归属问题分析3.2.1 人工智能能否为著作权主体分析我国版权法所承认的著作权权利的主体是作者或是法人与其他组织。很显然人工智能不在其中,以其作为著作权主体是与著作权法理念是相冲突的。所以对于人工智能是否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上的权利主体学术界存在很大争议。有学者的观点是人工智能作为机器,即使著作

30、权法承认其的法律主体地位,但是面临人工智能无法行使所属权利的问题,再者现有著作权法是为了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才赋予作者对作品拥有著作权,而把人工智能认定为著作权主体的意义什么? 熊琦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认定,知识产权J,2017 年第 3 期.有的学者认为如果不承认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那么人工智能创作物保护便无从谈起,这会让人工智能创作物在现实中面临着尴尬的境地。笔者认为在私权体系下,主体与客体是有严格划分并且主客体是不可相互转换或混为一体,在此基础上客体不能归属或支配于客体。德汉斯布洛克斯,等 . 德国民法总论M.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人工智能作为物,纵使人工智能

31、创作物可以成为著作权法的客体,也不可将其的著作权归属于人工智能,因为人作为其著作权主体才符合现有私权体系的规制。上文中已经讨论过人工智能创作物符合著作权客体的要求,对于人工智能权利归属者的判定笔者认为关键是何人在创作过程承担最主要的作用。3.2.2 人工智能创作物权利归属问题分析 学术界主要有以下几类主流观点来分析人工智能创作物权利归属主体。“社会公共说”认为社会公共领域才是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权利归属主体,一来在人工智能创作物权利归属问题有个明确地认定,二来可以让他人自由使用此作品的权利,更有效地促进传播。笔者认为此学说一方面会打压人们创作的积极性,对人类创作具有制约性,因人工智能的出产率很高,

32、而且大都会符合成为著作权客体的要求。另一方面人工智能程序设计者或其他主体都无法成为成为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权利主体,这不仅对其有失公平,而且会对其在创作方面有消极影响。“归属人工智能说”认为人工智能在创作过程中承担了最为主要的作用,应让人工智能拥有虚拟的法律人格,从而使其成为虚拟民事主体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与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笔者认为人工智能的法律本质是物,对于授予物或虚拟主体法律人格的问题一直没有定论并存在很大的分歧,现今人工智能权利主体的地位并未得到民法学认可,那么著作权法也不应将人工智能作为法律主体。“共有权说”认为人工智能创作物权利归属主体是人工智能程序设计者与使用者共有,前者创作出了

33、人工智能,而后者在人工智能创作作品的构建方式、方向等方面上发挥了主要作用,基于此认为人工智能创作物是通过两者的共同合作完成。笔者认为此学说在现实实务中带来很大的法律问题,如如何辨别两者谁付出更大贡献以及如何去规制好、平衡好两者的权利与义务等。采用此学说不仅不能解决好权利归属问题,反而会带来更多新的法律问题。“人工智能程序设计者说”认为人工智能创作物产生的前提是设计者创作了人工智能,并且人工智能因设计者对其程序的设计,大量数据的输入才让人工智能在此基础上进行创作,人工智能设计者在人工智能创作过程中有着极大的贡献,因此人工智能程序设计者作为权利主体是可取的、合理的。笔者在上述学说中比较认同“人工智

34、能程序设计者说”。如上所述,在对人工智能能否作为著作权权利主体进行分析时,已确立人工智能权利的归属主要是研究何者在工智能创作过程中起的主要作用。人工智能进行创作的基础在于人工智能自身内部的算法程序设定,基于该算法程序,人工智能可以对数据进行判定和取舍并可以合理的处理数据,但前提是人工智能设计者以算法程序的方式把对于数据的判定和取舍传达给人工智能,其使用者用特定的操作方法让人工智能生成创作物。人工智能有一大特性是可在短时间内找寻所有可行路径来选出最优的的创作方式及内容。这个过程并不是说明人工智能的创造性,其创造性在于人类通过对人工智能输入大量的数据及一些辅助指令来训练和教会人工智能的判断方法与价

35、值取舍,从而使人工智能通过深度学习、自主学习创作出新内容。由于人工智能程序设计者在人工智能创作过程中贡献最大,所以成为权利主体是完全合理的。第4章 域外对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归属的相关规定4.1日本关于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归属问题的规定日本在人工智能发展的早期就对人工智能创作物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在1973年的版权审议会报告书中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作者作了相关认定:对人工智能在输出后使用自动获取素材进行创作的个性化素材的创作者、对人工智能进行数据筛选输入使其发生个性化反应的筛选输入者、人工智能程序设计者视为作者。只对人工智能进行简单的机器管理而未作出实质贡献的人不视为作者。 日本第 2 小委员会

36、报告书.https:/www.cric.or.jp/db/report/s48 6/s48 6 main/html.在1993年的版权审议会报告中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问题进行再次说明:现今人工智能的发展阶段是作为人类创作的工具而使用,未发展到可以独立自主创作的阶段,需随人工智能的发展才可对其进行更深层的探讨。日本在2016年发布的次时代知识财产系统检讨委员会报告书说现阶段的人工智能已经进入到独立自主创作阶段,需赋予人工智能创作物权利,委员会认为可赋予人工智能拟制人格来回应权利归属问题。上述可以看出日本对于作者的认定基础是在创作过程中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人,这为我国在确立人工智能创作物权利主体提供了借

37、鉴意义。4.2国际组织关于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归属问题的态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认为在一般情形下,人工智能所生成的内容应受到著作权法对其的规制。而对于该生成内容的归属主体,该组织认为应该根据对创作物产生的实质贡献归属于人工智能使用者使用者或是人工智能程序设计者。虽然最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仍将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归属主体问题留给各国国内法自行处理,但其做法是给出了解决该问题的选择方向。 伏海璇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问题研究J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3):100欧盟法律事务委员会曾提出过一项法律动议,其建议把“电子人”的身份赋予最先进的人工智能从而使其享有法律主体身份,并让其享有与著作权相关的

38、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另外,会议上还提出建立人工智能登记制度,其是用来作为人工智能将来行使权利及承担义务的依据。 熊琦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认定J 知识产权,2017(3):6如果该动议能够被通过,那么欧盟也就成为第一个以立法形式正式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的地区,这无疑是对传统知识产权法制度的一大突破,也将对我也将对我国著作权的相关立法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力。4.3美国关于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归属问题的规定在对工智能创作物法律问题上美国进行了长时间的探讨并于1975年专门设立了国家版权作品新技术应用委员会(CONTU)。1978年该委员会发布的一份报告中明确说创作物由计算机产生并不影响其成为

39、作品的可能性,关键在于其是否符合版权法中作品的要求,如果该创作物被认定为作品,那么作者是使用计算机进行创作的人。1986年美国国会技术评价局发布的知识产权报告中认为CONTU1978年报告中对于作者的认定过于片面,忽视了计算机创作物可以产生在人类与计算机的交互作用下,躲避了计算机程序和著作权人可能成为共同作者的问题。但是这份报告并没有转化为正式的法律,最终还是回避了计算机本身是否可以作为作者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面对计算机创作物权利归属于编程者还是使用者的问题上缺乏统一的判断标准和做法。美国对于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探讨依然处于保守层面,对人工智能法律问题没有进行更深层次的探讨。19第5章 探

40、索我国人工智能创作物版权保护的可行路径5.1确立人工智能创作物在著作权法的法律地位人工智能从提出至今所历经的时间并不长,显而易见的是它已经逐渐影响人类社会的变革和渗透人类的生活,其在文学、艺术、科学、医学等方面的应用例子已经数不胜数。人工智能就像双刃剑,发展好必会促进人类社会的进程和为一个国家的发展注入一股强大的力量;反之则会有相反的作用,那么为人工智能提供保护的“武器”是促进其发展的有力保障。虽然现今有关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制仍处在不断探索和研究中,但是以英、美、日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在很早之前便重视到人工智能问题对著作权法的挑战并率先对人工智能及其创作物进行了相关的法律保护。尽管法律还处于摸索阶段

41、,但是其都对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给予认可并在著作权法上确立人工智能及其生成内容的法律地位。我国对人工智能进行法律上的探讨和研究启动时间较晚,现今的法律制度并没有有关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定。根据前文对人工智能创作物定性的分析,已论证人工智能创作物具备著作权法规定的客体要求,在外在表现形式上有载体和可复制性,并且内容上也具有一定创造性和价值。确立人工智能创作物法律地位,在符合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的同时又有利于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流通与传播和保障权利人依据著作权享有更多的权利,在保护人工智能及其创作物产生的经济利益同时,还能提高人工智能产业投资者的积极性和研究人员在技术上的突破和创新,促进人工智能的后续发展。因

42、法律是最具有强制力、最根本的保护,所以为了人工智能以及创作物的发展,在著作权法上明确地确立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法律地位已是亟不可待。5.2明确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的归属主体在法律上明确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归属主体能够更好的规制和保护人工智能的发展,利于解决实务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上文对学术界的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权利归属理论进行了分析,经过分析笔者认为“人工智能程序设计者说”把权利归属于人工智能设计者是可取的、合理的。在本文第四部分简要分析了域外对于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归属问题的相关认定和态度,从中可以看出日本认为根据现阶段发展的人工智能,程序设计者、素材创作者、筛选输入者这些参与到人工智能创作过

43、程中并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人可以成为作者。美国认为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过程中付出根本劳力的操作者或编程者可以成为作者。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虽然把权利归属问题交予各国国内法自行处理,但其认为应该根据对创作物产生的实质贡献归属于人工智能使用者使用者或是人工智能程序设计者的观点为人工智能权利归属问题提供了探究方向。他们有个相通的观点认为做出实质性贡献的自然人是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权利主体,这为我国在研究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权利主体问题上提供了借鉴意义。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权利归属主体的确立关键是看在人工智能创作过程中是否是付出根本劳力的自然人。根据现阶段人工智能不能完全脱离人类的参与而独立自主进

44、行创作的发展状况,根本性劳力主要体现在在人工智能在创作过程中形成自己的内在的逻辑规制和最终的创作物外在表现形式,而人工智能设计者在此当中做出的实质贡献最大。虽然不可否认的是人工智能的投资者、操作者、使用者、所有者在其中的作用,但是这里确立的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权利归属是针对最初的拥有者。所以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笔者认为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归属于人工智能设计者应当是合理的、可取的。5.3确定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保护期限世界各国所规定的版权保护期限根据自身发展状况所决定。因版权保护内容不同,各国版权法对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限有不同的规定。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因注重保护人身权而不限制其保护期

45、。在英美法系国家和一些大陆法系国家会采取以下途径保护人身权:一是与财产权的保护期限相同、二是有确定的保护期、三是作者死后还延长一定的保护期。 张革新,著现代著作权法.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11.中国版权法分别规定了作者的人身和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对作品完整性的保护期是无期限,发表权与财产权保护期限都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的50年。人工智能的创作能力较强、创作物数量增长较快、更不具备近亲、亲属关系,基于此,赋予人工智能使用者著作权保护期限50年实属太长。倘若给予人工智能长久的保护期限,会产生因人工智能创作物数量较多而引起的该类商品价值较低等问题,也会造成下列的结果的发生:

46、第一、在市场中会充斥大量的人工智能产生的作品,其具备绝对的数量优势的同时还受到长期保护,导致频繁的产生著作权侵权的问题,使得人类作品发展受到严重的制约;第二、针对人工智能而言,其创作物的著作权维持在少量创作者手中,如果这种状况长期存在,会不利于文化产业的繁荣进步。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可将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保护期限进行缩短,限制为人工智能创作物产生之日起的第20年更为有效可行。当然设定具体的保护期限应由人工智能创作物产生的速度及人工智能本身的发展水平来决定。结语从人工智能在医疗、文学、艺术、交通等多个领域都有涉及和发展来看,从弱人工智能到强人工智能的更迭来看,从世界各国、各界对人工智能的重视程度来看

47、,其发展速度与成果超乎想象,令人叹为观止。现今环境下,除了科技、政策、投资等方面对发展人工智能的支持,不可或缺的还有法律制度的规制、调整和保护。著作权法是保护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最优选择,而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出现冲击了现有著作权法以自然人为中心的理念。所以分析人工智能创作物可否是著作权法的客体、可否是著作权法主体及确立权利归属问题是有很大的研究意义。本文首先对人工智能及其创作物的概念进行阐述,进而讨论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合法化保护的必要性,随后对人工智能创作物能否符合著作权法上客体的要求、可否作为权利主体以及权利应归属于何人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最后简要了解几个较早对人工智能创作物进行立法探究的代表性

48、国家及探索我国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版权保护的可执行路径。参考文献 1辛效威、张定康: 人工智能发展史及其标准化现状,中国标准化J2018 年第 10 期.2韦康博: 人工智能M,现代出版社 2016 年版,第 173 174 页.3Searle J R. Minds, brain, and programsJ. Behavioral &Brain Sciences, 1980(03):417.4罗祥,张国安 . 著作权法视角下人工智能创作物保护 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7(6)145.75熊琦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认定,知识产权J,2017 年第 3 期.6德汉斯布洛克斯,等 . 德国民法总论M.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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