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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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红桥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 总则1.1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防灾减灾工作重要论述和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及时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件,统筹发展和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为推进红桥区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核心区新征程提供安全保障。1.2 工作目的建成与有效应对公共安全风险挑战相匹配、与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要求相适应,

2、覆盖突发事件应对全过程,社会广泛参与的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实现应急管理基础能力持续优化,应急救援能力显著增强,应急保障能力不断完善,社会协同应对能力明显改善,应急管理工作整体水平全面提升。1.3 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1.4 适用范围本预案是红桥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用于指导本区负责或参与的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以及事后恢复重建等工作。1.5 工作原则坚持党对应急工作的领导。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

3、完善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各行业部门依法分类管理,应急议事协调机构发挥协调联动作用,拧紧“防”和“救”无缝对接的责任链条,建立统一领导、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把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应急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提高公共安全保障能力。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加强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做好常态下的风险防控、隐患排查、监测预警、力量建设等工作,优化非常态下信息报告、决策指挥、抢险救援、支援保障等机制,提高防灾、减灾、抗灾、救灾能力。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

4、主体责任,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坚持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健全应急管理制度,推动全区各领域、各单位切实履行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及时应对各类事故灾害的职责。加强应急救灾物资储备能力建设,建立各类应急救援力量联动机制,构建专兼结合的应急救援体系。鼓励公共安全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强化突发事件应对科技支撑、人才支撑。1.6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灾,气象灾害,地震灾害等。(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

5、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急性中毒(食物、职业等中毒)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舆情突发事件等。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从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1.7 应急预案体系红桥区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

6、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应急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1.7.1应急预案。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区人民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突发事件,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组织编制重要基础设施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和跨区域应急预案。街道办事处根据区人民政府及其有

7、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基层应急预案。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居委会等法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针对面临的风险制定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1.7.2应急预案支撑文件。应急工作手册是应急预案涉及的部门(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主要包括工作事项、内容、流程、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等。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应急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应急救援行动的队伍和专家等人员根据遂行任务需要,制定的具体行动方案,主要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行动路线、战勤保障、通信联络和实施步骤等。2 组织体系2.1 应急组织指挥

8、机构在区委的领导下,区人民政府是负责红桥区范围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应急管理的决策部署,组织制定全区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统筹解决应急体系规划、风险防范、各项应急准备等重大问题。区人民政府在区委领导下,健全完善应急管理领导体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制,针对实际情况,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各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负责根据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研究提出区应急管理工作政策措施;部署和总结全区应急管理年度工作;组织本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协调驻区部队、驻区单位参与事故灾害应对工作等。区应急委主任由区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常务副区长担任(

9、负责日常工作),副主任由区委政法委书记、区委宣传部部长、区武装部部长担任,委员由各位副区长担任。区应急委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承担区应急委日常工作。区应急委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兼任。成员由承担该类别突发事件应对职责的区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组成。2.2 区专项与联合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工作部署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设立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应急管理工作需要,可与相邻的区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成立联合指挥机构,共同开展跨区域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一般由分管专项工作的区领导担任,成员由承担该类别突发事件应对职责的区有关部门(单位

10、)负责同志组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市、本区有关要求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工作部署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研究落实应对相关突发事件的指导意见和具体措施,组织、开展本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对区内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协助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开展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导事发街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所属应急救援队伍、所需应急物资装备的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应急管理工作需要,可与相邻的区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成立联合指挥机构,共同开展跨区域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开展应急演练、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牵头

11、组建部门,由牵头组建部门承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职责,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组织编制、修订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完善相关支撑文件,督促、检查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决策的落实情况,协调、指导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应急保障与应急处置工作。2.3 部门应急工作机构 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承担相关专项、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加强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建设管理,组织实施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资源保障、恢复与重建工作,开展应急宣教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工作;负责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工作。2.4 现场指挥部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战区制、

12、主官上”的原则,就近组建现场指挥部,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力量、调配应急物资,协调有关单位开展抢险救援、医疗救护、转移疏散、治安维护等工作。到现场参加应急处置的各方面应急力量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的指挥调度,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根据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可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治安维护、医疗卫生、信息舆情、救灾救助、事故调查、专家咨询等工作组。现场指挥部工作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一般由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事件超出区处置能力,需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的,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并请求援助,由市专项

13、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任现场总指挥。现场总指挥负责组织研究并确定现场处置方案,指定工作组负责人员。现场总指挥发生变动或更替的,应做好相关工作的交接。2.5 专家咨询机构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红桥区实际情况,依托市突发事件应急专家和专业人才信息库,或聘请有关专家,建立红桥区突发事件应对专家队伍,组织专家针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灾情研判、应急救援、调查评估、恢复重建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根据红桥区实际情况组建突发事件应对专家咨询机构。2.6 基层应急机构各街道办事处要建立本街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各街应急管理机构负责人由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具体组织实施本街各类

14、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各街道办事处与相邻的街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成立联合指挥机构,共同开展跨街区域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居民委员会应明确应急管理工作责任人,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3 运行机制3.1 风险防控3.1.1 区人民政府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坚持“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开展检查,责令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研究制定风险管控措施,并建立信息共享和公开机制,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3.1.2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建立完善街道、社区、重点单位网

15、格化风险防控体系,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要落实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时间表,制定重大风险点、危险源防控措施和工作方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对短期内能完成整改的要立即消除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要限期整改;对重大隐患,要立即依法停产整顿或关闭;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倾向性问题,要研究治本措施,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3.1.3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区属重大关键基础设施建设,要监督设计单位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论证,增强风险管控和防灾抗灾能力;要检查运营维护单位建立健全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

16、况。3.1.4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应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符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应急避难场所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3.2 监测3.2.1 完善专业监测网络。区属各专业、行业对口部门,要建立与市级气象、地震、水务、应急、交通运输、规划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的自然灾害和公共卫生专业监测网络的联络通道及数据库。配备相关设备和人员,按市里要求组织开展相关工作。3.2.

17、2 加强重大隐患监测。区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工作职责,明确专(兼)职工作人员,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监测设备,建立针对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和基础设施的监测系统,实施基础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送,实行重大风险源和隐患点位的监测机制。3.3 预警3.3.1 建立预警发布制度。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统筹运用各类传播渠道,提高预警信息实效性和覆盖面。3.3.2 确定预警级别。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的界定

18、,按照国务院或国家有关部委划分的标准或办法执行。对于其他突发事件,相关部门应及时发布警示通报或安全提醒。3.3.3 发布预警信息。当可预警的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向驻区部队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区域人民政府通报。3.3.4 采取应对措施。(1)发布黄色、蓝色预警后,采取以下响应措施: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

19、息,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家学者,对灾害、事故或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科学研判发展趋势;向社会公众发布防灾避险紧急措施的提示性、建议性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2)发布红色、橙色预警后,在以上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响应措施:指挥人员、救援人员、值班人员等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后备队伍的动员工作;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做好应急设施和应急避难场所的准备工作;加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

20、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3.3.5 预警调整与解除。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会商建议,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发布。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应对措施。3.3.6 预警保障措施。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增强预警信息发布能力,畅通预警信息发布渠道,提高预警信息传播能力。宣传、网信、广

21、播电视、新闻出版、通信等主管部门,协调指导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建立和完善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和流程,及时、准确、无偿播放或刊载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区人民政府组织各街道和基层单位采取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等方式逐户传递预警信息,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3.4 信息报告3.4.1 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区人民政府建立信息报告系统和信息报告制度,全面掌握突发事件信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向市委、市政府报送重大敏感信息。各街道办事处,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相关部门、专业监测机构和有关单位要落实信息报告责任,

22、及时、客观、真实地向区委、区政府报告、报送突发事件信息,通报可能受影响的街区和部门。3.4.2 基层网格员。各街道完善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九小”场所网格员、综治员等人力资源,探索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队伍,履行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任务。建立信息报告激励机制,鼓励基层网格员和其他人员主动报告信息。3.4.3 信息报告原则。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或隐患后,有关单位要及时向所在区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件或隐患信息。事发街、社区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应在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报告、

23、1小时内书面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其中,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信息要同时抄报区应急局;社会公共卫生事件同时抄报区卫生健康委;社会公共安全事件同时抄报公安红桥分局。对于死亡人数接近或者可能超过10人的突发事件,已经或者有可能引发舆情炒作、造成负面影响的突发事件,要第一时间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时限向市委、市政府报告。3.4.4 信息报告内容。信息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信息来源、事发时间和地点、人员伤亡和失联情况、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信息。书面报送信息应在以上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环境影响、建筑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应急救

24、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并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动态情况、应急响应情况、预案执行情况、事件发展趋势、事件及其处置的新进展新情况等。对性质严重、情况复杂、后续工作时间较长的突发事件,实行“日报告”制度。对于区委、区政府要求核实的情况,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区领导同志作出批示、提出要求后,相关街道办事处或部门(单位)要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3.5 先期处置3.5.1 事发单位。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展开救援行动;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和应急队伍全力营救、疏散、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散;控制可疑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加强个人防护

25、;向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事发单位负责人要迅速到现场劝解疏导。3.5.2 居民委员会。事发地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要立即开展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落实政府关于突发事件应对的要求。3.5.3 街道办事处。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组织调动民兵、预备役人员、警务人员、保安员、医务人员、红十字救护员等基层应急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救护伤员、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抢险救援应急行动,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3.5.4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接报后,迅速核实突发事件基本信息,对事态发展进行科学研判后,立即开展应急救援行动,组织专

26、业应急队伍和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3.6 应急响应3.6.1 分级响应。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以及跨区的突发事件,由区人民政府做好先期处置,并接受市级层面统一指挥。初判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对于事件本身较为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并视发展态势及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超出区级层面应对能力的,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3.6.2 响应级别。区级应急响应原则上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时,由区人民

27、政府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并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在市政府统一指挥下进行应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根据事态严重程度,由区人民政府启动一级或二级应急响应,并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在市政府统一指挥下进行应对;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时,由区人民政府启动三级、四级应急响应,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组建现场指挥部,组织调度各方面力量开展救援应对工作,并接受市级层面的指导和援助。各街应急响应级别可参照区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本街实际情况予以明确。3.7 指挥协调3.7.1指挥协调机制(1)组织指挥。在区委领导下,区人民政府统筹应对全区各类突发事件,指导区级专项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各类应急力量和资源开展应急

28、处置工作。当区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街道办事处按照区级组织指挥机构的要求做好处置和救援等有关工作。街道办事处要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时,事发单位要履行主体责任,主动开展辖区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超出事发街道、事发单位处置能力的,区人民政府根据事态发展情况、事发街的请求和应急工作需要及时将指挥权移交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超出本区处置能力的,应向市人民政府请求支援,按规定移交指挥权并配合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必要时,成立区应急总指挥部,协调应急力量,调度应急资源,统一指挥处置工作。(2)现场指挥。区级层面设立现场指挥部后,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的组织指挥机构应纳入现场指挥部,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

29、下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下开展工作,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根据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统一开设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收发点和新闻发布中心,组织完善相关后勤保障。现场指挥部一般下设现场处置、信息舆情、医疗救援、治安维护、救援攻坚、综合保障、事故调查、综合协调等工作组,由有关领导任组长。天津市级工作组到达现场后,现场指挥部要主动对接、汇报工作,接受业务指导并做好相关保障工作。(3)协同联动。区消防救援支队按照区委、区政府的部署要求参加突发事件处置与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纳

30、入现场指挥部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3.7.2指挥协调措施(1)启动一级应急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规定,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区有关领导同志赴现场指导、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成立区应对突发事件总指挥部(指挥部名称根据事件时间、类别确定),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任总指挥。根据实际情况设副总指挥。总指挥部一般下设现场处置、信息舆情、医疗救援、治安维护、军方工作、应急保障、事故调查、综合协调等工作组,由区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召开总指挥部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有关要求;听取天津市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及各方面情况汇报;研究伤员救治、灾民安置、哀悼吊

31、唁、应急征用、中止大型活动、关闭旅游景点、停工停业停课等重大决策。研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确定总指挥部新闻发言人,组织召开总指挥部新闻发布会。中央领导同志和国务院及天津市工作组到现场后,区突发事件指挥部总指挥移交指挥权,负责汇报有关情况,配合做好各项应急保障工作,贯彻落实各项应急工作措施。根据有关法律组织实施或结束紧急状态。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区委、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2)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规定,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区应急委和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有关负责同志赴现场指挥、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成立区应对突发事

32、件指挥部(指挥部名称根据事件时间、类别确定),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任总指挥。根据实际情况设副总指挥。指挥部一般下设现场处置、信息舆情、医疗救援、治安维护、战勤保障、事故调查等工作组,由区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任组长。市委、市政府指定负责同志到达现场后,区突发事件指挥部总指挥移交指挥权,负责汇报有关情况,配合做好各项应急保障工作,贯彻落实各项应急工作措施。协助召开指挥部工作会议,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听取各方面情况汇报,研究救援行动、伤员救治、人员疏散、应急征用、中止大型活动、关闭旅游景点等重大决策。研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第一时间发布权

33、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3)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区应急委和相关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赴现场指挥、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成立区应对突发事件指挥部,区应急委有关负责同志任总指挥,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协调调度掌握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等资源,指导协助事发街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指导相关成员单位和事发街应急指挥机构开展抢险救援、伤员救治、失联人员搜救、疏散转移等工作。必要时,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决定,请求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给予支援,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法律、法规规定以及

34、区委、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4)启动四级应急响应: 区应急委和相关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负责同志赴现场指挥、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相关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协调调度掌握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等资源,协助事发街或企业、单位应急指挥机构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区委、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3.8 处置措施3.8.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视情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1)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视情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救援、人员救助等工作。(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

35、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等控制措施。(3)组织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获取现场信息等建筑物损毁情况。(4)组织收集气象预报信息,分析研判事发区域天气变化情况。(5)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抢险救援车辆等应急交通工具,确保受危害人员、救援物资和人员及时、安全送达。(6)组织救治伤员,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隔离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人群开展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7)协调、组织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8)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和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

36、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9)启用区人民政府财政预备费和应急储备物资,必要时依法征用或要求有关企业生产供应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10)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生活必需品,指定有关的场地、场所作为临时应急避难场所,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工作,妥善处置遇难人员遗体。(11)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做好救灾款物信息公开工作。(12)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哄抢财物等扰乱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社会秩序。(13)加强舆情监管,依法打击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的行为

37、。(14)加强公共卫生和环境监测,防止疾病、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事件发生。(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3.8.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特点,采取以下措施:(1)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施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2)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3)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4)加强对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视台等易受冲击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

38、员、场所、部位的安全保护。(5)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后,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强制性措施,尽快恢复社会秩序。(6)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3.9 新闻与舆情应对3.9.1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指导本区相关部门(单位),通过动态发布处置进展情况,组织集中采访、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做好突发事件应急新闻报道工作。在市委宣传部指导下,区委宣传部负责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由区委、区政府配合市级应急指挥机构信息舆情组,开展信息发布、舆情分析和媒体服务等工作。

39、未经批准,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消息。3.9.2 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拓宽信息搜集渠道,持续向区委宣传部提供突发事件信息和素材。3.9.3区委网信办组织相关单位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管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做好网络舆情分析、引导工作,及时调控管控有害信息;会同公安红桥分局,依法依规对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理。通过舆情监测系统对网络舆情信息进行实时监测,并将问题线索通报属地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单位),进行线下调查、矛盾化解、思想疏导,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3.10 扩大响应当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

40、已十分严重,超出本区处置能力,需要市或其他区提供支持和援助时,根据区委决定,由区人民政府将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请求协调有关方面参与事件处置工作。市级层面启动应急响应、实施组织指挥后,红桥区各方面应急力量接受市级层面统一指挥,并按照部署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3.11 应急结束3.11.1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事件危害或威胁被控制、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3.11.2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经启动预案的区人民政府或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现场应急救援队伍有序撤离,各部门转入常态工作。3.11.3现场应急指挥部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必要时,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和新

41、闻媒体等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4 恢复与重建机制4.1 善后处置宣布应急结束后,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街道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报市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1)公安红桥分局负责突发事件现场和受灾人员集中生活场所治安秩序维护工作。(2)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疫病监测和防控工作。(3)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提出事故后污染处置建议,协调有关单位处置污染物。(4)红桥交警支队负责提供交通安全保证及相关区域周边的交通管制工作。(5)区城市管理委、区住房建设委负责组织对被破坏的城市基础设施进行修复。(6)区商务局、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的应急调拨,满足受

42、灾人员基本生活需求。(7)区应急局组织指导相关部门、事发街和专业技术力量,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会同区财政局负责制定应由政府补偿的标准和办法,合理安排补偿资金。(8)规划资源红桥分局组织受灾地区居民住房和基本配套设施的选址、规划方案设计等工作。(9)区住房建设委负责居民住房建设的组织实施。(10)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加强受灾地区社会管理,尽快恢复社会秩序,配合做好灾情统计和救助款物的管理、调拨、发放工作。4.2 社会救助4.2.1 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民政、卫健、教育、住建、司法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管理范围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事发街办事处组织基层社

43、区做好受灾地区社会管理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情统计和救助款物的管理、调拨、发放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4.2.2 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受灾人员救助工作,及时组织救灾物资的分配和发放,区商务局、区发展改革委根据指令组织救灾物资调运,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区民政局会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4.2.3 区应急局、区红十字会、区民政局等部门和群众团体组织依法开展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接收、调拨、管理工作,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开通24小时捐赠热线,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积极接收捐赠的救助款物,主动公开社会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4.2.4 区司法局组织做好司法援助、法律服务,协助有关街、区政府

44、信访办、公安红桥分局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4.3 保险4.3.1 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倡导单位和个人参加保险。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4.3.2 区金融局指导保险机构发挥保险风险管理功能,扩大居民住房灾害保险覆盖面,加快推进巨灾保险制度建设,探索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4.4 调查评估4.4.1 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受灾程度和损失情况、应对过程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总结经验

45、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形成调查评估报告并提交市委、市政府。一般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法律法规对突发事件调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负责组织开展突发事件调查工作的机构,应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组建事件调查组。4.4.2 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于每年一季度组织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抄送市应急局。4.5 恢复重建4.5.1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统计、核实和评估,按照短期恢复与长远发展并重的原则,因地制宜、科学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天津市人民政府报告。区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区发展改革委、区财

46、政局、公安红桥分局、区商务局、区住房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区卫生健康委、区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损毁或损坏的公共设施。4.5.2 超出本区恢复重建能力,需要申请市级援助和支持的,由红桥区人民政府按程序向天津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5 保障机制5.1 队伍保障5.1.1 红桥区建立以区消防救援队伍为主体力量,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专家队伍为骨干力量,以社会应急力量为辅助力量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5.1.2 区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公安、住建、商务等部门根据风险防范应对工作需要,加强本行业、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优化专业应急救援队

47、伍结构和区域分布,提高救援装备水平与核心救援能力。组织队伍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完善应急救援人员保障。鼓励应急救援人员考取应急救援员等国家应急救援职业资格。5.2 物资保障5.2.1 区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区有关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区有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划、目录和标准,负责开展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并根据区应急局的动用指令组织物资调运工作。5.2.2 区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别负责各相关行业、领域的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满足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局、区住房建设委、区卫生健康委

48、、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局等部门重点做好生活必需品、药品、医疗器械以及专项救灾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满足灾后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5.2.3 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区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根据本领域、本系统、本地区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情况,逐步建立与安全需求相匹配的应急物资储备,建立政府储备与社会储备相结合、长期储备与临时储备相结合、研发能力储备与生产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完善紧急生产、政府采购、调用征用和补偿机制。5.3 资金保障5.3.1 区人民政府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天津市灾害分级保障文件和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和救援救灾工作资金由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按天津市灾害分级保障文件规定程序列入区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5.3.2 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区民政局等部门参照国家、天津市相关文件规定研究提出相应的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区人民政府审批,按程序落实。区财政和审计部门依法依规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及效果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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