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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作业安全许可管理制度公司作业安全许可管理制度1 目的 为规范公司内作业的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生产作业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实现安全生产,制订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2.1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车间。 2.2 申办厂内安全作业许可证的项目 2.2.1 厂内动火作业:在公司内进行的电焊、气焊、气割、切割、磨光等产生明火的作业。 2.2.2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进入设备内部;进入专用管道、地沟、地井、烟道;进入专用贮料池等,进行检验、检测、维修、养护等。 2.2.3 破土作业:公司内进行的内部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等。 2.2.4 临时用电作业:企业内一切临时用电的作业。 2.2.5 高处
2、作业:按照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93)标准规定的各种作业。 2.2.6 起重吊装作业:在企业内进行安装、拆除、维修等作业。 2.2.7 抽堵盲板作业:因检修或其他作业须抽堵盲板的作业。 2.2.8 断路作业:生产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2.2.9 企业内部规定的其他需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的项目。 3 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内各项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监督执行, 相关部门:生产部;协助主管部门监督各项作业中的安全工作。 行政办公室;负责规定职责内的各项安全作业工作。 各部门、车间。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保障各项作业安全实施。 4 内容与
3、要求 4.1 各项作业必须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 4.1.1 申办厂内安全作业许可证的程序 4.1.1.1 由作业或被作业部门提出指定专人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4.1.1.2 安全作业许可证由安全环保部或相关部门签发并进行监督,注重时效性。 4.1.2 安全作业许可证的内容 4.1.2.1 安全作业许可证应注明作业内容和作业的起止时间。 4.1.2.2 应规定具体的防范措施和作业区域。 4.1.2.3 需通知的相关部门和具体的防护要求。 4.1.2.4 作业负责人和作业监护人。 4.1.3 安全作业许可证的使用要求 4.1.3.1 严格遵守作业的起止时间,如超时应及时补办相应手续。 4.1.3.
4、2 对作业区域应有明确的警戒标识。 4.1.3.3 防范措施应告知所有作业人员,并按规定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品。 4.1.3.4 作业监护人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和做其他工作。 4.1.3.5 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按防范标准清理作业现场,通知相关部门撤除警戒标识,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作业完毕。 4.1.4 作业涉及到企业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时应进行风险评价和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4.2 动火作业 按照防火、防爆及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相关要求执行。 4.3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4.3.1 必须保证要进入的设备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许采用关闭阀门、加水封等办法代替)。并清洗、置换。作业单
5、位要做好严密的劳动组织工作,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由设备所属单位对将进入设备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 4.3.2 进入设备作业前,由设备所属单位进行可靠的置换冲洗,确保清除干净。由质监部取样进行分析p ,符合安全要求后由安全环保部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 4.3.3 特殊情况需在不置换的情况下进入设备短时间作业,必须由设备所属单位第一负责人在安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并亲临现场加强监护,使用防爆工具,佩戴长管防毒面具或空气呼吸器以及其它劳动保护用品。使用前应仔细检查,确保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完好。 4.3.4 禁止用氧气吹风。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适用的
6、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面具。 4.3.5 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 4.3.6 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必须是36V以下的安全电压,如在潮湿场所内,照明灯具的电压不得超过12V。 4.3.7 严禁在作业设备内向外投掷工具及器材。 4.3.8 在设备内动火作业,除执行公司有关安全动火的规定外,动焊人员离开时,须认真检查,防止将焊(割)炬等物件留在设备内。 4.3.9 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内无人、工器具等,方可封闭设备孔。 4.4 破土作业 4.4.1 破土作业的
7、范围 4.4.1.1 挖土、打桩、埋设接地极或铺桩等,入地深度0.4米以上者。 4.4.1.2 挖土面积在2平方米以上者。 4.4.1.3 利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 4.4.2 动土作业必须办理破土安全作业许可证,不准以口头形式传达,否则,都按违章作业处罚。 4.4.3 破土安全作业许可证必须由车间负责人办理,必须经生技科审查批准。 4.4.4 车间办理破土安全作业许可证,应标明破土地点、范围、深度、并画上简图,附有文字说明。 4.4.5 如破土作业有可能影响到工艺管线、公用工程,必须由召集相关单位、部门共同确定动土安全方案。 4.5 临时用电作业 4.5.1 非电工严
8、禁进行包括拉接、拆除电焊机及其它电气设备的电线等的用电操作,必须由电工负责办理。 4.5.2 检修(大修)时,电工班要安排专人负责拉接、拆除临时用电线,保证用电安全。由生技科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 4.5.3 工期较长,需要多台临时用电器的作业项目,由电工班安排专人到施工现场拉接、拆除电线。 4.5.4 除临时用电接线盘外,其它配电盘禁止拉接临时用电。如特殊情况确需在工艺配电拉接临时用电的,应经电工班班长同意。否则,不准接线。 4.5.5 临时电线不得搭靠工艺设备、管道等。 4.5.6 使用手电钻、砂轮等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缘良好,并配上触电保安器,以防止触电事故。 4.6 高处作业 4.6.1
9、 高处作业的定义 4.6.1.1 高处作业是指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4.6.1.2 坠落高度基准面是指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 4.6.1.3 异温高处作业是指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设计计算气温5及以上的。 4.6.1.4 带电高处作业是指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表中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10、4.6.2 高处作业的分级 4.6.2.1 作业高度在2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4.6.2.2 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4.6.2.3 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6.2.4 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4.6.3 高处作业的分类 4.6.3.1 特殊高处作业 4.6.3.1.1 在阵风风力为 6级(风速 10.8米/秒)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4.6.3.1.2 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4.6.3.1.3 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6.3.1.4 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4.6.
11、3.1.5 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4.6.3.1.6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4.6.3.1.7 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4.6.3.2 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4.6.3.2.1 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 4.6.3.2.2 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4.6.3.2.3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4.6.3.2.4 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4.6.3.2.5 在塔、釜、炉、罐等设
12、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 4.6.3.3 一般高处作业指除特殊高处作业和化工工况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4.6.4 高处作业的管理规定 4.6.4.1 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经安全环保部办理登高安全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4.6.4.2 登高安全作业许可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4.6.4.3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4.6.4.4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登高安全作业许可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
13、业。 4.6.4.5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4.6.4.6 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4.6.5 高处作业安全防护 4.6.5.1 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登高安全作业许可证内。 4.6.5.2 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4.6.5.3 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4.6.5.4 在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
14、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区域负责人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并将联系信号填入高处作业许可证备注栏内。 4.6.5.5 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4.6.5.6 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4.6.5.7 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4.6.5.8 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4.7 起重吊装作业 4.7.1 各种起
15、重吊装作业前,应由生技科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及车辆禁止入内。 4.7.2 吊装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雪、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4.7.2 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4.7.3 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4.7.4 作业中,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起重吊装指挥信号统一指挥。 4.7.5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点,未经生
16、技科审查批准,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4.7.6 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4.7.7 起重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严格执行动火安全规定。 4.7.8 起重吊装作业时,起重机具包括被吊物与线路导线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1KV以下的距离1.5m;10KV的距离应2m; 35KV的距离4m。 4.7.8 外协作业时,应按照承包商管理制度相关内容执行。 4.7.9 起重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17、 4.7.10 悬吊重物下方及吊臂下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4.8 抽堵盲板作业 4.8.1 设备所属单位结合检修计划,根据安全需要和生产工艺需要,制定抽堵盲板方案,于检修前两天报生产技术科和安全环保部各一份。设备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抽堵盲板方案的正确性负责。生技科和安环部负责对方案审查,如需改动应及时通知制订方案的单位修改。 4.8.2 抽堵盲板前必须办理作业证。抽堵盲板证由设备所属单位车间主任初审,生技科终审,由当班值班长持抽堵盲板许可证安排实施。 4.8.3 各车间抽堵与公共系统相连接的盲板,实施时必须经生产技术科批准。 4.8.4 抽堵盲板作业结束后,车间安全员或当班值班长要现场验收,
18、并将验收情况填写在作业证上,作业结束后作业证交车间安全员存档。 4.8.5 要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盲板,还应视需要增加垫子。加盲板应紧固好。 4.8.6 值班长必须把抽堵盲板情况严格交接班,并填入交接班记录。 4.8.7 视需要准备好相应的防护用具、消防器材和安全工具。如在可燃可爆介质使用铁制工具,应涂抹黄油,以免在作业时打出火花。 4.8.8 抽堵盲板的管道内的温度要小于60;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高温、腐蚀等介质的管线抽堵盲板,都必须在完全卸压后进行。真空管线抽堵盲板前必须调到常压。 4.8.9 需照明时,应采用36伏以下安全灯具。如在高处作业,还必须执行高处作业有关规定。 4.9 断路作
19、业 4.9.1 凡在厂区内进行断路作业必须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许可证。 4.9.2 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申请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许可证,并负责施工现场管理。 4.9.3 断路安全作业许可证由断路作业项目负责人办理,由施工单位填写安全作业许可证中施工单位应填写的内容,由行政办公室负责审批断路安全作业许可证,并在断路路口设立断路标志,为来往的车辆提示绕行线路,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4.9.4 施工作业人员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许可证确认无误后,即可进行断路作业。 4.9.5 断路作业前,施工单位负责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警示飘带、交通警告牌,夜间要悬挂红灯。 4.9.6 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负责清理现场、拆除现场
20、、路口设置的挡杆、断路标识,围栏、警示飘带、警告牌、红灯。项目负责人检查核实后,报告行政办公室,恢复交通。 4.9.7 断路作业应按安全作业许可证的内容进行,严禁涂改转借、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4.9.8 在断路安全作业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必须重新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许可证。 4.8 甲单位到乙单位作业,乙单位要向甲单位交待清楚安全措施,遇有排空、泄压等异常情况,要先通报甲方然后实施;多单位交叉作业时,由设备(场所)所属单位牵头,制定安全措施,提出安全要求,进行安全监护。 吊装作业许可安全管理制度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吊装作业定义、分级与分类、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21、、作业前的安全检查、作业中的安全措施、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和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的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化工公司所属各单位施工现场和区域内的吊装作业。 2规范性引用标准和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安全帽 (GB 2811) 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GB 5082)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T 6067-2021 NF E52-122,NEQ)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GB 16179)金昱元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JYY-AH-02) 金昱元集团公司危险作业许可安全管理标准(JYY-AH-04) 3
22、术语和定义 3.1 吊装作业 在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3.2 吊装机具 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机、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4 吊装作业的分级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4.1一级吊装作业,指吊装重物的质量在40吨以上的作业。 4.2二级吊装作业,指吊装重物的质量在1040吨的作业。 4.3三级吊装作业,指吊装重物的质量在210吨的作业。 5 吊装作业的分类1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按特殊吊装作业管理:
23、5.1 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5吨,但其体积较大或形状复杂,钢度小。 5.2 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5吨,起吊高度高于3米的生产现场吊装作业。 5.3 吊装作业施工条件特殊,作业范围小或多台机械配合作业的。5.4 吊装作业处在重大危险场所,环境恶劣、危险性大,或作业面内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生产装置。5.5 吊装精度要求较高或贵重的生产装置。 5.6 吊装作业现场与其它作业现场交叉。 6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要求6.1 一级、二级及特殊吊装作业必须制定吊装安全作业方案(吊装作业单纯从事装卸、移位、临时性的比较简单的作业或作业时间不超过1小时的,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可不需要制定作业方案),在起吊作业前实
24、施。6.2 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6.3 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检查应符合GB 6067。6.4 吊装质量大于等于1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作业安全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1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安全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6.5 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应经公司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审查,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6.6 利用两台或
25、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7 吊装作业前的安全检查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7.1 检查清理作业现场,确定搬运路线,清除障碍物;同时对吊装所用的车辆、人员资质进行检查确认。7.2 相关部门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7.3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2 7.4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进入易燃易爆区域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7.5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
26、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7.6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8 吊装作业中的安全措施8.1 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规定。8.2 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 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8.3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8.4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
27、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8.5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8.6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8.7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9 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9.1 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9.2 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9.3 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9.4 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
28、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9.5 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3 9.6 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9.7 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9.8 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9.9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9.10 无法看清场地
29、、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9.11 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9.12 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9.13 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9.14 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9.15 遇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吊装作业。 10 吊装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10.1 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
30、,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开关。10.2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10.3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11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的管理 11.1许可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11.1.1吊装质量大于2t的重物应办理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11.1.2作业负责人应根据吊装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许可证。 11.1.3 许可证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应将许可证交与吊装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和作业人员应认真检查许可证,确认无误后方可起吊。11.1.4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
31、实,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方可进行作业。4 11.1.5严格按许可证内容进行吊装,严禁涂改、转借、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11.1.6 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人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许可证。11.2许可证的审批权限11.2.1 三级吊装作业由吊装作业所在单位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所在装置安全员、作业负责人、主管副装置长审查确认签字后批准生效。11.2.2 二级吊装(特殊吊装)作业由吊装作业所在装置提出申请,经装置安全员、主管副装置长、装置长、安全主管、副经理终审批准。11.2.3
32、一级或特殊吊装作业由吊装作业所在单位的装置长提出申请,装置长不在时,由副装置长代理,经装置安全员、主管副装置长、装置长、安全主管、副经理、经理终审批准。11.2.4 二级、一级及特殊吊装作业的许可证的审批人不在时,审批权限应升级审批。11.3许可证的有效期限11.3.1许可证有效期为8小时。超过有效期限,应申请办理延时(延时最长时间为4小时),延时后仍不能完成工作,需重新办理许可证。11.3.2许可证一式两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作业负责人,保存期1 年。 11.4许可证作业完工管理11.4.1 作业项目实行作业结束和完工签字确认结票证制度。11.4.2 项目作业结束和完工后,项目作业负责人必须在许可证上的完工时间和结票证处确认签字结束票证,表明本项作业已全部结束和完工,各项作业结束和完工后的安全措施落实到位。11.4.3 未严格执行作业项目结束和完工签字确认结票证制度的,处罚作业负责人20_元。 金昱元广拓能化工公司 202_年四月十九日切合中心思想,有感染力。言之有物,太厉害!第 17 页 共 1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