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责任督导追究工作制度.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责任督导追究工作制度.doc(2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责任督导追究工作制度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责任督导追究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加强和规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责任督导追究工作,推动各旗县市区、各成员单位相关领导及具体工作人员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履行扫黑除恶工作职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考核体系,作为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严格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绩突出的旗县市区、成员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条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未能履行扫黑除恶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按照
2、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实施办法(乌党办发20_35号)等有关规定,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等方式进行综治领导责任督导和追究: 一、对扫黑除恶工作不重视,扫黑除恶工作机制不完善,工作措施落实不力,导致发展蔓延、违法犯罪猖獗的; 二、对犯罪发现不及时、打击不主动,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对重大犯罪案件打击不彻底,没有摧毁组织体系、铲除经济基础、打掉“保护伞”的; 四、对犯罪线索没有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移交,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各级党委和政府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认为需要查究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对具有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的地区、单位,由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
3、会办公室会同同级扫黑办以书面形式进行通报,必要时由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会同扫黑除恶领导小组通报。 受到通报的地区、单位,应当对照通报所列问题限期整改,并按要求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第五条对受到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且危害严重或者影响重大的地区、单位,由相应的上一级扫黑办提请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对其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督促限期整改。 第六条对受到约谈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或者影响特别重大但尚不够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的地区、单位,由相应的上一级扫
4、黑办提请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挂牌督办,限期进行整改。必要时,可以派驻工作组对挂牌督办地区、单位进行检查督导。 第七条对受到挂牌督办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有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或者影响特别重大的地区、单位,由相应的上一级扫黑办商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按照中央、自治区有关规定,商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第八条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应当予以问责的,由相关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办理。 第九条各旗县扫黑除恶领导小组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法。第 2 页 共 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