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的主体制度研究1371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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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垄断法的主体制度研究 摘摘 要反反垄断法的的主体制度度研究是反反垄断法理理论研究的的基础,主主体制度的的研究在一一定程度上上会决定反反垄断法的的内容和特特点。本文文试图从经经营者、特特定职业者者和特定职职业者组织织体、行业业协会、政政府及其所所属部门几几个方面来来对反垄断断法的主体体制度进行行具体研究究,并在研研究过程中中,探讨反反垄断法在在对这些可可能限制竞竞争的主体体进行规范范时的不同同之处,同同时也试图图厘清反垄垄断法对这这些主体的的规范与同同属竞争法法的反不正正当竞争法法对这些主主体的规范范的差别。反垄断断法的主体体不仅包括括各类限制制或影响竞竞争的主体体,也当然然包括反垄垄断法的执

2、执法主体,但但囿于论文文篇幅的限限制,本文文在对反垄垄断法的主主体制度进进行研究时时是从前者者的角度展展开的。主主体制度研研究首先面面对的问题题是反垄断断法应该对对哪些行为为主体进行行规制?而而鉴于不同同的行为主主体对有效效竞争和自自由竞争的的影响是不不同的,反反垄断法对对这些主体体的规范内内容和规范范原则也会会呈现出差差异,主体体制度研究究会继续思思考反垄断断法对哪些些行为主体体要加强执执法而对哪哪些主体要要相对放松松执法的问问题。主体体制度研究究是反垄断断法理论研研究的重要要基础,它它在一定程程度上决定定了反垄断断法的内容容和特点,只只有主体制制度研究清清楚了,才才可能进一一步考虑应应对这

3、些主主体的哪些些行为进行行规范,这这些主体如如果不遵循循反垄断法法设定的行行为规则,应应承担哪些些法律后果果的问题。本本文试图从从经营者、特特定职业者者和特定职职业者组织织体、行业业协会、政政府及其所所属部门等等几个方面面来对反垄垄断法的主主体制度进进行具体研研究,并在在研究过程程中,探讨讨反垄断法法在对这些些影响竞争争的主体进进行规范时时的不同之之处。一、反反垄断法主主体制度中中的经营者者问题研究究经营者者是市场经经济活动中中的最重要要的主体,市市场和竞争争密不可分分,经营者者的行为影影响着自由由、公平竞竞争是否能能够得到实实现。因此此,经营者者是反垄断断法规范的的最重要的的主体。目目前我国

4、对对于经营者者的界定,主主要的法律律依据是反反不正当竞竞争法第第2条第33款的规定定,即“经经营者是指指从事商品品经营或者者营利性服服务的法人人、其他经经济组织和和个人”, 但对于如如何理解和和适用法律律的规定,理理论界和实实务界存在在着不同的的观点。一种种观点是从从主体资格格的角度对对经营者进进行严格的的狭义解释释,认为只只有具备从从事商品经经营和营利利性服务的的法定经营营资格(具具有经营的的权利能力力)的主体体才能成为为经营者,经经营者被界界定为法人人及具有经经营资格的的其他组织织或个人;另一种观观点是从主主体行为的的角度对经经营者进行行广义的解解释,认为为主体无论论是否具备备合法的经经营

5、资格,只只要参与或或从事了市市场经营活活动,就是是经营者。由由于现实生生活中,并并不是只有有具备合法法经营资格格的主体才才会从事市市场竞争活活动,因此此,在竞争争法的实施施过程中应应从广义的的角度对经经营者作出出界定,主主体只要从从事了市场场经营行为为,他就应应该作为经经营者受到到竞争法的的规范。反垄断断法在对经经营者进行行规范时,对对企业法人人经营者、其其他经济组组织经营者者和个人经经营者规范范的力度和和原则是不不同的,也也与反不正正当竞争法法对这些主主体的规范范存在显著著的区别。第一,反反垄断法对对企业法人人经营者的的规范。反反垄断法对对企业法人人的规范会会区分普通通企业法人人和特殊企企业

6、法人采采取不同的的规范态度度。普通企企业法人从从事的主要要是经营性性的生产、流流通或服务务性活动,如如果这些主主体的行为为消除或限限制了竞争争,那么反反垄断法将将对这些主主体的行为为进行制裁裁。需要注注意的是,反反不正当竞竞争法不会会对企业法法人进行任任何规模、领领域上的区区分,只要要企业法人人从事了不不正当竞争争行为就是是非法行为为;而反垄垄断法在对对普通企业业法人进行行规范时会会针对不同同规模、不不同市场势势力的企业业分别进行行规范,尽尽管这种规规模和市场场势力的区区分本身是是相对的,各各国的反垄垄断法由于于国情、经经济背景、经经济政策和和经济发展展水平的不不同,对所所谓的“大大企业”和和

7、“有一定定的市场势势力的企业业”的界定定是不同的的。反垄断断法主要规规范大企业业和有一定定市场势力力的企业,没没有市场势势力的企业业在市场竞竞争中很少少能够实施施各种滥用用经济优势势的行为;没有市场场势力的企企业即便从从事联合行行为,也没没有足够的的市场力量量去限制竞竞争,反而而可能因为为联合而加加强与大企企业竞争的的能力,从从而在一定定程度上促促进了竞争争;没有市市场势力的的企业的合合并大多数数情况下很很少存在形形成市场支支配地位的的可能,反反垄断法对对这类行为为没有控制制的必要。而而中小企业业由于很难难对自由竞竞争构成威威胁,反垄垄断法很少少规范中小小企业的行行为。特殊企企业法人是是指依特

8、别别法、专门门法规或行行政命令设设立和运作作的企业法法人,如我我国由国务务院决定设设立的政策策性银行、经经营特殊产产品或特殊殊行业的企企业等,他他们依法从从事政策性性经营或承承担着一定定的管理职职能,或者者从事军工工、航天等等关系国计计民生的重重要活动。反垄垄断法在对对企业法人人进行规范范时进行普普通企业和和特殊企业业的区分是是因为从事事政策性垄垄断或自然然性垄断的的企业的组组织形式主主要是特殊殊企业,这这些领域的的竞争是不不完全或有有限制的。例例如,公用用事业的产产品、服务务往往要通通过有线或或无线电、管管道、公路路、铁道等等网络来提提供,网络络建设耗资资费时巨大大,同样的的网络难以以重复建

9、设设以开展平平行竞争,因因而具有自自然垄断特特性,但自自然垄断特特性的形成成并不代表表反垄断法法要对其进进行豁免,公公用事业领领域也应引引进竞争机机制,因此,这这些特殊企企业法人仍仍然会成为为反垄断法法规范的主主体,只不不过反垄断断法对这些些主体进行行规范时会会采取比较较宽松的态态度,在特特别的情况况下可以对对某些特殊殊企业法人人进行豁免免。第二,反反垄断法对对其他经济济组织经营营者和个人人经营者的的规范。反反不正当竞竞争法在对对其他经济济组织经营营者,如合合伙企业、个个人独资企企业和个人人经营者进进行规范时时,与对法法人经营者者的不正当当竞争行为为的规范没没有任何的的不同。但但反垄断法法在对

10、这些些主体进行行规范时,虽虽然没有明明确规定其其他经济组组织经营者者和个人经经营者可以以不受反垄垄断法的制制约,虽然然反垄断法法在对行为为主体进行行规范时关关注的不是是行为主体体的性质,而而是行为主主体所从事事的活动的的性质,但但由于其他他经济组织织经营者和和个人经营营者本身的的经济力量量相对弱小小,很难对对竞争产生生影响而事事实上不受受反垄断法法的管辖,因因此反垄断断法在实施施过程中经经常会呈现现出“微小小不罚”的的特征。二、反反垄断法主主体制度中中的特定职职业者和特特定职业者者组织体问问题研究无论是是律师、注注册会计师师还是律师师事务所、会会计师事务务所,这些些主体虽然然可以通过过提供服务

11、务获得很高高的报酬,但但营利性不不是这类主主体唯一的的性质;个个体演员、我我国允许个个人执业以以后的医生生、建筑师师也具有这这类主体的的性质,本本文将这类类主体统称称为“特定定职业者和和特定职业业者组织体体”.我国目目前这类特特殊主体主主要是律师师、注册会会计师和律律师事务所所、会计师师事务所,政政府有关部部门对这类类主体主要要进行行业业管理,由由司法部、财财政部进行行行政执法法,另外还还通过律师师协会等协协会组织进进行行业指指导。尽管我我们可以将将律师、注注册会计师师、律师事事务所、会会计师事务务所视为经经营者,但但我国的反反不正当竞竞争法还还是很难对对这类主体体的不正当当竞争行为为进行执法

12、法。因为我我国反不正正当竞争法法的执法机机关是县级级以上的工工商行政管管理局,而而特定职业业者和特定定职业者组组织体的注注册登记管管理、业务务管理、业业务监督等等均由行业业主管部门门和行业协协会负责,工工商部门对对特定职业业者和特定定职业者组组织体进行行反不正当当竞争法的的执法缺乏乏现实的可可操作性,这这也说明建建立一个统统一的独立立的竞争法法的执法机机构在我国国是非常必必要的。许多国国家的反垄垄断法曾经经很长一段段时间规定定医生、律律师、会计计师、教师师等自由职职业者免受受反垄断法法的约束,因因为这些组组织的成员员的工作具具有崇高的的社会性质质,不能片片面地追求求经济效益益,它们之之间的竞争

13、争不符合特特定职业的的道德法典典,各国法法律都强调调通过对自自由职业者者的行业自自律而相对对地放弃自自由竞争。但但当发明者者因利用其其发明而被被认为属于于经营者时时,自由职职业者不属属于经营者者的观点越越来越受到到质疑并逐逐步得到改改变。例如如,在在RAI/Unittel案中中,歌剧歌歌手被欧洲洲委员会认认定为经营营者;在 Reynners一一案中,律律师因其在在自由营业业中获取商商业收益,而而被认定为为经营者,其其经营活动动受竞争规规则的约束束。当然,如如果这些人人员是作为为雇员从事事活动时,应应受到反垄垄断法规范范的主体是是雇主,即即律师事务务所等特定定职业者组组织体。总总之,律师师、注册

14、会会计师等正正慢慢从特特殊地位上上走下来,从从免受反垄垄断法规范范的状态渐渐渐成为反反垄断法规规范的当然然主体。韩韩国的限限制垄断和和公平交易易法就明明文规定,医医生、律师师、注册会会计师等从从事自由职职业者与第第三者之间间存在竞争争时也应适适用反垄断断法。在美美国的反垄垄断法实践践中,医生生等特定职职业者也是是反垄断法法规范的特特殊主体。大大多数的自自由职业者者都是以组组织体的形形式进行自自己的活动动,如律师师事务所、会会计师事务务所、建筑筑师事务所所、私立的的医院等,尽尽管这些组组织体不属属于典型的的企业,但但由于他们们向社会提提供相同的的服务,这这些组织体体之间存在在着竞争关关系,因此此

15、特定职业业组织体也也当然成为为反垄断法法规范的特特殊主体。鉴于在在特定职业业者和特定定职业者组组织体提供供服务的领领域内,竞竞争不仅是是存在的,而而且竞争会会越来越激激烈,因此此维护该领领域的公平平、自由竞竞争就是必必要的,特特定职业者者和特定职职业者组织织体成为反反垄断法规规范的主体体也是理所所应当的。只只不过,反反垄断法的的立法中还还需要进一一步思考对对这类特殊殊主体如何何进行规范范的问题,例例如,我国国各地律师师协会已经经或正在准准备实施新新的律师收收费标准,就就需要我们们从反垄断断法规范的的角度进行行思考。三、反反垄断法主主体制度中中的行业协协会问题研研究行业协协会是指以以同一行业业共

16、同的利利益为目的的,以为同同行经营者者提供各种种服务为对对象,以政政府监督下下的自主行行为为准则则,以非官官方机构的的民间活动动为方式的的非营利的的法人组织织。由于行业业协会本身身从事的并并不是市场场经营行为为,因此其其不是经营营者,也不不是反不正正当竞争法法规范的主主体。例如如,某协会会为了维护护消费者利利益而对某某类商品进进行质量检检验,然后后公布质量量信得过企企业或产品品的名单,如如果抽检的的产品不全全面,只抽抽检了同类类产品中的的部分产品品,那么公公布出来的的名单就是是不全面的的,而未被被抽检的产产品即使质质量好也没没有办法被被宣布为质质量信得过过产品,协协会这样的的质量抽检检行为对未

17、未参加检验验的企业实实质上是不不公平的,但但该协会的的行为即便便实际造成成了社会公公众对未参参加抽检但但质量非常常好的产品品的社会评评价的降低低,影响了了竞争的公公平性,也也不能将协协会的行为为认定为不不正当竞争争行为,受受害主体只只能追究协协会不当抽抽检行为损损害其名誉誉权或商誉誉权的侵权权责任。但是,行行业协会不不是经营者者的结论并并不影响反反垄断法对对其进行规规范,因为为反垄断法法要规范的的主体并不不只是经营营者,而是是限制竞争争的主体,因因此也包括括了行业协协会等非经经营者组织织。需要注注意的是,包包括职业协协会在内的的行业协会会等各种协协会组织对对竞争的影影响具有两两面性,一一方面行

18、业业协会的某某些行为可可以促进自自由竞争,维维护公平竞竞争,另一一方面行业业协会的行行为如订立立行业同盟盟,会对竞竞争进行限限制。因此此,反垄断断法对行业业协会进行行规范时应应从鼓励和和制约的两两个角度进进行。第一,反反垄断法对对行业协会会维护竞争争行为的鼓鼓励。行业业协会在制制定协会内内部的竞争争规则时,如如果竞争规规则的内容容是重复或或加强反垄垄断法的规规定,倡导导会员遵守守反垄断法法的具体规规范,禁止止违反反垄垄断法的行行为,反垄垄断法就应应该鼓励行行业协会的的这种行为为。为了发发挥协会竞竞争规则行行业自律的的特点,各各国反垄断断法对有益益竞争的协协会竞争规规则是鼓励励的。德国国反对限限

19、制竞争法法第四章章专门规定定了竞争规规则,其中中第24条条规定:“经经济联合会会和企业联联合会可以以为其领域域制定竞争争规则。竞竞争规则是是指那些规规范企业在在竞争中的的行为,以以抵制竞争争中有悖正正当竞争原原则或有效效的效能竞竞争原则的的行为,并并鼓励在竞竞争中形成成符合这些些原则的行行为的规定定。经济联联合会或企企业联合会会可以向卡卡特尔当局局提出承认认竞争规则则的申请。”尽尽管有观点点认为,协协会的竞争争规则只是是重复反垄垄断法的规规定,并无无实质意义义,但事实实上,协会会制定的竞竞争规则在在维护竞争争的过程中中具有不可可忽视的功功能。这些些作用主要要有:(11)行业协协会制定的的竞争规

20、则则可以使竞竞争法的不不确定性降降低,可预预见性提高高。竞争法法的政策性性及与对经经济理论的的依赖性,使使企业不好好把握,即即便协会制制定的竞争争规则只是是重复反垄垄断法的规规定和反垄垄断执法机机构的解释释,对企业业也有教育育和咨询的的作用。(2)行业业协会制定定的竞争规规则通过团团体自治,反反映行业的的特殊性,是是一种新的的经济自治治竞争模式式,由各行行业自行制制定规则,可可以避免立立法的不足足与偏颇,因因为各行业业的特点是是不同的,对对市场经济济的引导具具有更高的的准确性,立立法者和司司法者也可可从此了解解到行业更更多的资讯讯。(3)行业协会会制定的竞竞争规则可可以反垄断断法的立法法和修订

21、提提供参考性性意见。协协会制定的的竞争规则则的约束力力是有限的的,可以先先通过在行行业内部的的实践来判判断是否有有利于竞争争,在实践践的基础上上,立法者者再考虑是是否将规则则上升为法法律。德国国的作法值值得我国在在反垄断断法立法法时借鉴。在在我国,协协会承担一一定的反垄垄断的自律律义务也有有先例可循循,如证证券法就就授权证券券交易所对对上市公司司进行指引引就属于同同类规范。我我国也可在在反垄断法法中规定:“协会组组织为防止止协会成员员从事违反反公平或妨妨害有效竞竞争原则的的行为,可可就其行业业制定竞争争规则。”第二,反反垄断法对对行业协会会限制竞争争行为的制制约。由于于行业协会会是为了维维护一

22、定行行业的特定定多数主体体的利益而而设立的,当当特定的行行业利益与与社会整体体利益发生生矛盾时,行行业协会选选择的可能能是为会员员企业或行行业的局部部利益服务务,行业协协会一旦被被从事联合合限制竞争争行为的主主体所利用用,或行业业协会本身身试图从事事组织竞争争者进行联联合限制竞竞争行为,那那么行业协协会就是竞竞争者进行行讨论和形形成协议的的天然和隐隐蔽的场所所。由于行行业协会的的组织统一一,相对于于一般的联联合限制竞竞争行为,行行业协会决决议的执行行更富有效效率,对社社会的危害害也就越大大。因此,行行业协会成成为了反垄垄断法必须须规范的主主体。但由由于行业协协会本身并并不是经营营者,因此此反垄

23、断法法在对其进进行规范时时需要制定定不同于经经营者的规规范原则,会会出现更多多的例外和和更多的合合理因素的的考虑。如如果行业协协会的限制制竞争行为为有利于克克服当前的的经济不景景气状态,有有利于促进进社会整体体经济利益益;或者协协会的限制制竞争行为为没有超过过必要的限限度,同时时没有不当当地损害一一般消费者者及有关市市场主体的的利益的危危险,那么么行业协会会的行为本本身由于不不具有严重重限制竞争争的后果,而而更可能得得到反垄断断法的豁免免。 当然然,行业协协会从事的的对竞争没没有任何影影响的联合合行为也会会当然豁免免。四、反反垄断法主主体制度中中的政府及及其所属部部门问题研研究政府及及其所属部

24、部门因为不不是经营者者,与其他他经营者之之间也不是是竞争关系系,因此不不是反不正正当竞争法法规范的主主体。但政政府及其所所属部门能能不能成为为反垄断法法规范的主主体,关键键要看行政政性垄断行行为能否成成为反垄断断法的调整整对象。与发达达国家比较较起来,由由于中国处处于从计划划经济向社社会主义市市场经济转转轨的阶段段,地区封封锁、部门门垄断等行行政性垄断断或者限制制竞争行为为较为突出出,而经济济性垄断行行为不够明明显。这些些行政性限限制竞争行行为实质上上是政府及及其所属部部门滥用行行政权力限限制竞争的的行为,这这些行为既既不属于政政府为维护护社会经济济秩序而进进行的正常常经济管理理活动,也也不属

25、于政政府为实现现对国民经经济的宏观观调控而采采取的产业业政策、财财政政策等等经济政策策和社会政政策,因此此应从行政政法和行政政诉讼法的的角度进行行解决。而而试图通过过反垄断法法对政府及及其所属部部门的限制制竞争行为为进行规范范不一定是是最佳选择择,例如,我我国的反反不正当竞竞争法对对行政性垄垄断行为虽虽然进行了了禁止,但但行政性垄垄断行为并并没有受到到有效遏制制。因此,虽虽然我国行行政性垄断断行为对竞竞争的限制制是非常明明显的,对对我国统一一大市场的的建立也有有严重的阻阻碍作用,但但政府及其其所属部门门仍不适宜宜成为反垄垄断法规范范的主体 .反垄断断法应不应应该规范行行政性垄断断行为和能能不能

26、规范范行政性垄垄断行为是是两个问题题。反垄断断法如果要要规范政府府及其所属属部门,实实际上就对对我国的反反垄断执法法机构提出出了更高的的要求,反反垄断法具具有不确定定性本身已已对执法机机构的执法法能力和执执法道德提提出了很高高的要求,如如果反垄断断执法机构构还要对政政府及其所所属部门进进行执法,则则对执法职职权、执法法能力以及及执法能否否实现提出出了更高的的要求。反反垄断执法法机构的机机构如何设设置,职权权如何被授授予,授予予哪些职权权,执法人人员如何产产生,如何何被培训都都是一个问问题。实践践中,反垄垄断执法机机构为了能能对政府及及其所属部部门进行执执法,就需需要有超越越一般行政政机关的权权

27、力,用公公权力来制制约公权力力,如果被被规范的政政府及其所所属部门不不服,那么么还会形成成公权力对对公权力的的诉讼,而而这类诉讼讼能否被受受理,由哪哪一个审判判机关来审审理,也都都是我们要要面临的问问题。况且且,并不是是所有对竞竞争构成了了限制的非非企业主体体都是反垄垄断法要规规范的特殊殊主体,有有些判例就就表明,政政府或相关关组织体在在行使一定定的管理职职能时,其其本身可以以不受反垄垄断法的规规范。例如如,19997年欧洲洲法院判决决的 Diiego Calii v.SSEPG一一案就具有有这样的观观点.对于行行政性垄断断行为的规规制,有学学者认为11,行行政垄断是是个别国家家行政机关关利用

28、国家家名义并以以国家强制制力为后盾盾实施的旨旨在维护或或获取地方方利益、部部门利益或或少数企业业利益的一一种限制市市场竞争的的行为。而而反垄断法法建立的体体制是针对对一般主体体的限制竞竞争行为,是是通过国家家行政权和和司法权对对一个私权权主体的违违法行为进进行规范,因因而,尽管管规范的体体制有所不不同,但通通过公权力力作用的发发挥足以有有效遏制这这种行为。而而行政性垄垄断行为的的性质和特特点决定了了用传统的的反垄断体体制难以达达到规范行行政垄断、保保护竞争的的目的,而而必须在反反垄断法之之外建立专专门的体制制,规范行行政性垄断断行为。这这样的观点点从另外一一个角度也也说明了当当反垄断执执法机构

29、无无法有效对对政府及其其所属部门门进行规范范时,可以以不将政府府及其所属属部门作为为反垄断法法规范的主主体,但这这并不妨碍碍通过其他他制度设计计包括政治治体制改革革来对行政政性垄断行行为进行遏遏制。另外,我我们在研究究反垄断法法对不同的的主体进行行规范的差差异性时,还还需要注意意有一些行行为主体本本身因为距距离竞争比比较远或者者很难对竞竞争产生限限制影响甚甚至可能会会促进竞争争而不受反反垄断法的的管辖,从从而适用主主体除外制制度122.当我我们从反垄垄断法规范范的主体和和反垄断法法豁免的主主体两个角角度出发来来研究反垄垄断法对自自由、公平平竞争的维维护时,反反垄断法作作为经济法法的重要组组成部

30、分,无无论是在立立法,还是是法的实施施中都可以以充分地体体现出经济济法的本质质特征,当当然,在对对反垄断法法的主体制制度进行具具体研究的的过程中,作作为竞争法法的两个组组成部分,反反垄断法和和反不正当当竞争法的的区别之处处也开始凸凸现出来。参考文文献: 反垄断断法执法机机构不仅是是反垄断法法的当然主主体,而且且是反垄断断法的重要要主体,这这一点并不不会因为其其行使的权权力是公权权力而发生生任何变化化。实际上上,反垄断断法对执法法程序的规规定,执法法机构职权权的规定以以及对执法法职权的限限制等都是是反垄断法法的重要内内容,反垄垄断法执法法机构在维维护竞争的的过程中,虽虽然可以对对市场交易易和市场

31、竞竞争进行干干预,但这这种干预必必须以实现现社会整体体利益的最最大化为目目标,因此此这种干预预本身也应应受到反垄垄断法的规规范,反垄垄断执法机机构并不拥拥有不受反反垄断法限限制的权力力。 关于对对经营者界界定的不同同观点和相相关案例可可参见孔祥祥俊著:反反不正当竞竞争法的适适用与完善善,第664-777页,1版版,北京,法法律出版社社19988年版。 关于特特殊企业的的性质、特特征和特殊殊企业法的的论述可参参见潘静成成、刘文华华主编:经经济法(21世纪纪法学系列列教材)第第174-189页页,1版,中中国人民大大学出版社社,19999年版。 关于公公用事业领领域也应引引进竞争机机制的理由由可参

32、见史史际春著:公用事事业引入竞竞争机制与与“反垄断断法”,载载于法学学家第559-655页,20002年第第6期。 准确来来讲,律师师、律师事事务所等特特定职业者者或特定职职业者组织织体也参与与了市场经经营活动因因此虽然其其不一定是是企业,但但属于广义义的经营者者的范畴,只只是由于其其提供服务务的专业性性反垄断法法对其规范范时会有特特别的规范范原则,本本文才将其其单列为一一个问题进进行研究。 需要说说明的是,“特特定职业者者和特定职职业者组织织体”并不不是一个准准确的概念念,但本文文作者由于于没有找到到更妥当的的概念而暂暂且这样称称呼市场竞竞争中的律律师、律师师事务所这这类主体。 参见孔孔祥俊

33、著:反垄断断法原理,第第333页页,1版,北北京,中国国法制出版版社,20001年66月版。 参见梁梁上上著:论行业业协会的反反竞争行为为,载于于法学研研究19998年第第4期第1121-1123页。 由于行行政性垄断断行为严重重阻碍市场场经济的建建立和发展展,妨害经经济发展,导导致政府腐腐败。因此此,许多学学者都呼吁吁我国的反反垄断法应应严格规范范行政性垄垄断行为,目目前多数的的竞争法教教材也都设设有专章对对行政性垄垄断行为进进行专门研研究。参见见种明钊主主编:竞竞争法学第第14章,北北京,高等等教育出版版社20002年版;种明钊主主编:竞竞争法(22002年年版)第第19章,北北京,法律律

34、出版社22002年年版。 参见孔孔祥俊著:反垄断断法原理,第第332-333页页,北京,中中国法制出出版社,22001年年6月版。111 参见见薛克鹏著著:行政政垄断不应应由反垄垄断法调调整,载载于山西西师大学报报(社科版版)第227-322页。122 当然然也有观点点认为,反反垄断法不不存在被豁豁免适用的的主体,任任何主体只只要从事了了限制竞争争的行为,都都应该受到到反垄断法法的管辖,政政府除外。但但这样的观观点与本论论文所持观观点也不矛矛盾,原因因就是会有有一些主体体基本上不不可能对竞竞争构成任任何的影响响,例如合合作社、中中小企业联联合会、消消费者等,因因此我们说说反垄断法法不规范这这些主体也也是有道理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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