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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标准合同工程施工合同(适用于陆上装置、工厂项目)(2013年版本)使用前提:本标准合同在满足以下条件下使用:(1)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陆上装置、工厂等工程项目的施工服务;(2) 大型工程装置、工厂等工程项目位于中国大陆境内;(3) 发包人已委托监理人进行工程监理;如无须监理的工程,应删除有关监理的相关内容;(4) 中海油为发包人;(5) 适用法律为中国法。使用说明:(1) 使用本标准合同前,应充分考虑工程项目情况是否与本标准合同相匹配。如不匹配,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其它标准合同或另行起草合同;如匹配,则在使用本标准合同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确认全部合同条款,并根
2、据需要添加、修改或删除相关条款。(2) 使用标准合同时,应填写和确认括号“【】”中的内容(标准合同中以紫色标识),且填写后应删除括号“【】”;对于有选项的合同条款(标准合同中以黄色标识),使用时应删除所有选项名称和不需要的选项,保留需要的选项;对于选择性条款(标准合同中以绿色标识)使用时应根据该条款的使用条件确定是否适用,如不适用应删除该条款。(3) 使用标准合同时,为了保证标准合同的完整性和严密性,便于合同管理并兼顾工程项目的不同特点,可以根据不同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予以补充、修改。(4) 使用标准合同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批注中的起草说明对标准合同予以确认、
3、调整或修改,且在提供给合同相对方前,务必将批注全部删除。(5) 使用本标准合同时,应删除本页;如有页数变动,应相应调整页码和目录。【填入工程装置、工厂项目名称】合同名称可根据具体项目予以调整。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 )发包人: 承包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目 录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1一、工程概况2二、承包范围2三、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2四、合同工期3五、质量标准3六、合同的构成3七、合同签订和生效4八、合同份数4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6第一条一般规定6第二条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14第三条设计文件15第四条发包人16第五条承包人17第六条监理人20第七条分包22第八条现场24第九
4、条工程质量27第十条健康、安全和环保30第十一条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33第十二条工期35第十三条暂停施工39第十四条材料和工程设备41第十五条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44第十六条样品45第十七条试验和检验46第十八条变更与价格调整47第十九条合同价格、计量和支付52第二十条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58第二十一条缺陷责任期与保修责任65第二十二条违约责任66第二十三条合同的解除和终止68第二十四条索赔70第二十五条保险72第二十六条不可抗力73第二十七条保障75第二十八条审计76第二十九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77第三十条通知和送达78第三十一条其他78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79第一条 一般规定79第二条 合
5、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80第三条 设计文件80第四条 发包人81第五条 承包人81第六条 监理人82第七条 分包82第八条 现场83第九条 工程质量83第十条 健康、安全和环保84第十一条 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84第十二条 工期84第十三条 暂停施工85第十四条 材料和工程设备85第十五条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685第十七条 试验和检验86第十八条 变更与价格调整8786第十九条 合同价格、计量和支付87第二十条 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8988第二十一条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责任9089第二十二条 违约责任9589第二十五条 保险9589第二十六条 不可抗力9690第二十八条 审计9690第二十九条
6、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9690第三十条 通知和送达9691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9892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9993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10094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10296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10397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10498附件7:专业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10599附件8:劳务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106100附件9:履约担保格式107101附件10 预付款担保格式108102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109103附件12:廉洁从业责任书111105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 注册地址/住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7、承包人: 注册地址/住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鉴于,发包人是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拟在【填入装置、工厂等工程的地址】投资建设【填入装置、工厂等工程的类型和名称】项目;鉴于,承包人是一家根据【填入承包人设立所依据法律的名称】法律合法设立并存续的【本款为选择条款,请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一项,并删除其他各项。企业;公司】,具备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填入装置、工厂等工程的类型和名称】项目施工服务的全部资质、资格和条件;鉴于,承包人在提供工程装置、工厂工程施工服务方面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良好信誉,愿意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供【填入装置、工厂等工程的类型和名称】项目的施工服
8、务;鉴于如不需要,请删除本条。,【根据实际情况填入其他鉴于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双方订立本合同如下:一、 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详见本合同附件1】。1.4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1.5 设计人: 1.6 监理人: 1.7 资金来源: 二、 承包范围2.1 承包范围: 三、 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3.1 签约合同价为【填入币种英文简写,如RMB】【填入小写金额】(大写:【填入币种名称,如人民币】【填入大写金
9、额】),其中:(1) 安全文明施工费:【填入币种英文简写,如RMB】【填入小写金额】(大写:【填入币种名称,如人民币】【填入大写金额】)(2) 暂列金额:【填入币种英文简写,如RMB】【填入小写金额】(大写:【填入币种名称,如人民币】【填入大写金额】)。(3) 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填入币种英文简写,如RMB】【填入小写金额】(大写:【填入币种名称,如人民币】【填入大写金额】)(4) 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填入币种英文简写,如RMB】【填入小写金额】(大写:【填入币种名称,如人民币】【填入大写金额】)。3.2 合同价格形式为【填入合同价格形式,如总价、单价、成本加酬金等合同价格形式】。3
10、.3 承包人账户开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行名称: 开户行地址: 四、 合同工期4.1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计划机械竣工日期(中间交接日期):【】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工程接收日期):【】年【】月【】日。4.2 工期总日历天数:【填入天数】日。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本条第4.1款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五、 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 5.1 本项目质量目标:质量符合设计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满足合同规定的标准。工程综合评定优良。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合格率100%,主要部位的施工质量达到优良,交工技术文件达到国家、石化行业和中海石油相关标准要求。重大质量事
11、故为零。无缺陷投料开车一次成功,实现三年一修 质量部,依据项目实施策略5.1 5.2 本标段单位工程施工质量合格率达到100%,单位工程优良率达到90%以上,装置验收合格率100%,焊接一次合格率98%以上(超声波检验UT 合格率98%以上、射线探伤检验RT 合格率96%以待定?上质量部增加) 。 。六、 合同的构成6.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本项适用于招标工程,如非为招标工程,本项应删除。(2) 投标函及其附录(适用于招标工程);本项适用于招标工程,如非为招标工程,本项应删除。(3) 合同附件;(4) 专用合同条款;(5) 通用合同条款;
12、(6) 技术标准和要求;(7) 图纸;(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 除投标函及其附录、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外的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本项适用于招标工程,如非为招标工程,本项应删除。(10) 招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本项适用于招标工程,如非为招标工程,本项应删除。(11) 其他合同文件。七、 合同签订和生效7.1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获得满足之后生效:【本款为选择条款,请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一项,并删除其他各项。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 承包人已根据合同约定提交履约保函; 承包人已根据合同约定提交预付款保函;及 其它_。】7.2 本合同至双方在本合同项下
13、的全部义务履行完毕后终止。八、 合同份数8.1 本合同一式【填入合同份数】份,双方各持【填入合同份数】份,具有同等效力。107(本页无正文,为签章页)发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承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姓名: 姓名: 职务: 职务: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第一条 一般规定1.1 定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相关词语定义如下:(1) “合同或合同文件”:指由合同第2.1款所述的各项文件所构成的整体。(2) “合同协议书”: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文件。(3) “中标通知书”:指构成合同的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文件。(4
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5) “投标函附录”: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投标函附录。(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的用于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地方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7) “图纸”: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及对图纸的任何补充和修改,包括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图纸、图纸配套说明及竣工图等。(8) “设计文件”: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设计说明书、图纸、鸟瞰图及模型等。(9)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0) “预算书”: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
15、照发包人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 “其他合同文件”:指按照合同当事人约定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12) “基础资料”:指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现场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以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资料。(13)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4) “发包人”: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5)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并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1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进行工程监理,并具有相应的工程监理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6、。(17) “设计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同协议书中列明的设计人条款,仅需填写设计人的名称,有关设计人的详细信息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填写完整。(18) “关联企业”:对合同当事人而言,指 (i) 控制该方的公司、企业或实体;(ii) 该方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实体;或 (iii) 与该方共受同一主体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实体。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50%以上股权,或有权直接或间接委派董事会或类似管理机构1/2以上成员,或通过其它方式决定其经营管理和决策。(19) “专业分包人”:指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承包人承包范围内专业工
17、程,并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法人。(20) “劳务分包人”:指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承包人承包范围内劳务作业,并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法人。(21) “其他承包人”:指由发包人选定并与之直接签订承包合同,从事本工程之外工作的,但所承包工作与本工程有关的任何其它工程、工作的承包人。(22) “发包人代表”: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代表。(23) “项目经理”: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并具有合同约定的注册建造师资格的代表。(24) “总监理工程师”: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由监
18、理人任命并派驻现场进行工程管理,并具有合同约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代表。(25)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26)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27)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和修补任何质量缺陷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28) “单位工程”:指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29) “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30)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建造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31) “材料”:指合同约定用于永久工程的各类
19、物品和物资,但工程设备除外。(32)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要的机械、仪器以及其他类似设备,但不包括工程设备和材料。(33) “现场”: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文件中明确指定的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34)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35) “单机试车”:指现场安装的驱动项目的空负荷运转或单台机器、机组以水、空气等为介质进行的负荷试车,以检验其除受介质影响外的机械性能和制作、安装质量。(36) “机械竣工”:本合同工程按设计文件所规定的范围全部完成施工,并经管道系统和设备
20、的内部处理、电气和仪表调试及单机试车合格。(37) “中间交接”:指本合同工程按设计文件所规定的范围全部完成施工,并经管道系统和设备的内部处理、电气和仪表调试及单机试车合格后,承包人和发包人所作的交接工作,它标志着合同工程施工安装结束,由单机试车转入联动试车。(38) “联动试车”:指工程按图纸和规范完成系统安装且单机试车合格后,为检验相关多个系统的设备、管道、阀门、电气、仪表自控等性能和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及规范要求的无负荷试运转。(39) “投料试车”:指对合同装置按设计文件规定的介质打通生产流程,并生产出设计文件规定的产品为目的的生产过程。(40) “性能考核”:是指投料试车产出合格产品
21、后,对工程进行生产能力、工艺标准、产品质量、设备性能、自控水平、消耗定额、经济效益等是否达到设计要求的全面考核。工程通过考核确定各项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41) “竣工日期”:工程性能考核合格、实现工程设计要求的生产能力、工艺标准、产品质量、设备性能、自控水平、消耗定额、经济效益等,且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竣工日期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按照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的日期确定。(42) “工期”: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工期变更。(43) “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补义务,且发包人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2、44) “保修期”: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45) “中间交接证书”:是指工程机械竣工且中间交接完成后,发包人向承包人签发的证书。(46) “工程接收证书”: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交接完成后,发包人向承包人签发的证书。(47)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日前二十八(28)日(适用于招投标的工程)或合同签订日前二十八(28)日(适用于直接发包的工程)。(48) “日”: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日。合同中按日计算时间的,开始当日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00时。(49) “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
23、规、部门规章、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区域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法律文件。(50) “签约合同价”: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列金额及暂估价等。(51)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根据合同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的全部对价和报酬,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与调整。(52)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53) “暂列金额”:指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用于支付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专业工程、工程设备、材料
24、、服务采购及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工程价款调整以及索赔等费用,包括以计日工形式支付的金额。(54) “暂估价”:指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用于必然发生的但合同签订时尚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工程、工程设备、材料以及服务的金额。(55) “计日工”: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与合同有关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所采用的计价方式。(56) “质量保证金”:指按照合同约定用于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质量缺陷修复义务的资金。(57) “知识产权”:指任何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有关设计新型、商业秘密、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原产地名称等其它知识产权。1.2 语言文字合同的制订、解释和说明,
25、均应当使用中文。如合同文件中使用了非中文的文本,提供该合同文件的一方应当同时提供中文的翻译文本,并应当按照中文翻译文本进行理解、解释和执行。1.3 化石、文物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发现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并不对现场发掘的文物、古迹、化石等享有权益,因此从保护的便利性、风险控制能力和成本收益角度考虑,由承包人负责照管并承担责任对发包人较为有利。(1) 在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尽到合理审慎义务,一旦发现上述化石、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
26、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时向监理人报送保护措施方案。(2) 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及发包人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因采取保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承包人发现化石、文物后未及时报告或未采取合理保护措施,致使化石、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1.4 严禁贿赂(1) 双方确认熟悉并了解合同签订地和履行地关于禁止贿赂的商业政策,并同意遵守这些政策。承包人应在其分包合同(如有)中要求专业分包人和劳务分包人亦遵守相同的反商业贿赂要求。(2) 任何一方不得为了获取利益以任何名
27、义宴请对方的员工、代表或对方分包人、代理人的员工、代表,或向对方的上述人员赠送财物或其他好处。(3) 实施商业贿赂的一方将承担下列所有不利的法律后果,且另一方有权以此为由随时终止本合同:(i) 因商业贿赂所得的任何利益对方有权不予兑付。(ii) 因商业贿赂导致对方负担的任何法律义务对方有权不予履行。(iii) 因商业贿赂致使对方遭受的任何损失,应当予以赔偿。1.5 保密(1) 除非法律法规、政府机关另行强制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保密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方,包括与合同无关的承包人员工和政府部门,亦不得将该等信息用于与合同无关的用途,发包人保密信息包括:(i) 合同内容;(ii)
28、发包人提供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技术信息、图纸、样本、资料等;(iii) 发包人提供的或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获得的与发包人有关的任何技术和商务信息。(2) 除非法律法规、政府机关另行强制要求,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保密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方,包括与合同无关的发包人员工和政府部门,亦不得将该等信息用于与合同无关的用途,承包人保密信息包括:(i) 合同内容;(ii) 承包人提供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技术信息、图纸、样本、资料;(iii) 承包人提供的或履行合同过程中发包人获得的任何承包人技术和商务信息。(3) 任何一方可在下列情况及范围内披露本属于保密的信息:(i) 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之
29、需要披露给一方员工,但仅限于有合理需要并已作出符合本款第(1)项和第(2)项承诺的员工;(ii) 任何对披露信息有管辖权的法律法规或政府机关强制要求的披露;(iii) 为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索赔而透露给其专业顾问、或其审计人员、或该方的任何实际或潜在的银行或融资方,或向法院、仲裁庭或其它争议解决机构披露;或(iv) 另一方已对此等披露事先给予明确的批准。(4) 如本款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保密信息符合下列任一情形的,任一方披露该等信息时不受本款规定限制:(i) 已进入公众领域;(ii) 披露方事前已从非另一方的合法途径获得,且对其使用及披露无任何限制;(iii) 由第三方合法、独立地提
30、供给披露方,且该第三方不受任何对该信息使用或披露的限制。(5) 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除使用于本工程之外,承包人不得在其他任何工程中使用本工程有关的草图、规划、报告册、设计文件、各种估算明细表、设计成果、计算成果、相应开发电脑程序、报告、模型及其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提供的有关的文件,并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杂志、报纸、网络、电视等形式,使用本工程或本工程相关的标志、标识、背景信息介绍等。1.6 知识产权(1) 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专利以及其他反映发包人关于本合同的要求或类似性质文件的知识产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仅可在实现合同目的范围
31、内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且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该等文件提供给任何第三方。(2) 承包人为实施本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知识产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该等文件提供给任何第三方。(3) 承包人保证,其实施工作、履行合同,包括其专业分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实施的工作,发包人拥有、使用、运营工程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工程所用的或与工程有关的或供工程使用的任何工程设备、材料、施工设备、工艺、方法等均为承包人合法拥有或已获得第三方的合法有效授权。
32、如承包人违反前述保证,导致发包人遭受任何处罚、索赔、仲裁或诉讼,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通知后,代理发包人尽快予以妥善处理或应诉或在发包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与声称被侵权的任何第三方达成和解方案,因此发生的全部责任、义务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罚款和赔偿金等均由承包人承担。如承包人拒绝或怠于处理或应诉,发包人有权自行处理或应诉,或与声称被侵权的任何第三方达成和解方案,承包人应承担发包人因此发生的全部责任、义务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罚款和赔偿金等,发包人有权从应付合同价款中直接扣除或凭履约保函要求银行支付该等费用及履行上述责任和义务所需承担的费用,不
33、足部分由承包人予以补足。(4) 如根据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或按照本款约定与声称被侵权的任何第三方之间达成的和解方案,确认承包人实施工作、工程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益或承包人实施工作、完成工程采用的技术、工艺、方法等侵犯任何知识产权,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在确保工作符合合同的约定和要求的前提下,采取必要的措施获得相关的权利或对工作和工程进行必要的调整,确保其履行合同和实施工程不侵犯任何知识产权。承包人根据本款采取的措施并不影响发包人行使本合同项下享有的任何其它权利或采取补救措施。(5)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及完成工程所涉及的任何专利物品、程序或发明的专利权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7 转
34、让(1) 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其任何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包括承包人的关联企业。(2) 发包人可以将其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关联企业,且无需事先征得承包人的同意,但应书面通知承包人。第二条 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1) 合同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本项适用于招标工程,如非为招标工程,本项应删除。(3) 投标函及其附录(适用于招标工程);本项适用于招标工程,如非为招标工程,本项应删除。(4) 合同附件(5) 专用合同条款;(6) 通用合同条款;(7) 技术标准和要
35、求;(8) 图纸;(9)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10) 除投标函及其附录、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外的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本项适用于招标工程,如非为招标工程,本项应删除。(11) 招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本项适用于招标工程,如非为招标工程,本项应删除。(12) 其他合同文件。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附件包括:(1)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2)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3)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4)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5) 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6) 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7) 附件7:专业分
36、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8) 附件8:劳务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9) 附件9:履约保函格式(10) 附件10:预付款保函格式(11) 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12) 附件12:廉洁从业责任书2.3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上述文件的排列次序为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以其最新版本为准;涉及技术要求的,应按最高的或最严格的执行,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图纸出具时间有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图纸为准。2.4 合同所涉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方案、图纸等文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对此类文件的任何接收、同意等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
37、合同义务和责任,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等责任。2.5 承包人应认真、审慎地审阅全部合同文件,如发现合同文件有歧义或需要补齐、补正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如承包人发现前述错误后未及时通知发包人或该等错误系承包人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的,则因该等错误导致的全部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第三条 设计文件3.1 设计文件(1) 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设计文件,提供设计文件的日期及份数详见专用合同条款。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文件套数无法满足施工需要时,由承包人自费复制。(2) 承包人在收到设计文件后应对设计文件进行全面审核,如承包人发现设计文件存在任何缺陷、疏忽、矛盾、遗漏或错误等缺陷应立即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收到该等
38、书面通知后应向承包人澄清该等缺陷。因承包人未按前述规定及时通知发包人或其未尽到合理审慎义务发现该等设计文件存在缺陷导致施工过程中发生任何施工错误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且无权要求调整合同价格和工期。3.2 设计文件误期和误期的费用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未按时向承包人提供设计文件并已经或将要对工程进展造成影响的,承包人应立即书面通知监理人,说明尚未提供的设计文件的具体细节、对工程进展的影响以及提供设计文件的最晚时间。经催告发包人仍未在最晚提供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所需设计文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3.3 由本款为选择性条款,如不需要由承包人负责设计部分永久工程的,则应删除本款
39、,并相应调整合同条款的编号。承包人提供永久工程的设计文件由承包人负责设计部分永久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或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并对工程设计的质量负责,相关费用已经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承包人应当将相关图纸、规范、计算书及其他资料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数量、形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并经监理人报发包人、设计人或相关图纸审批单位批准,发包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责任。3.4 加工图本款为选择性条款,如根据工程实际特点无需制作该等图纸,则应删除本款,并相应调整合同编号。、大样图、安装图及协调配合图承包人应按照工程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制作加工图、大样图、安装图、协调配合图
40、等图纸并应在相关部分开始施工前【填入天数,如十四(14)】日将上述图纸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于收到承包人报送的上述图纸后【填入天数,如七(7)】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承包人在获得监理人批准后方可按图施工,监理人的审批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责任。3.5 现场设计文件的准备承包人应当在现场保留一套完整设计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第四条 发包人4.1 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根据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2) 委托监理人按照合同第12.2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3) 根据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现场和基
41、础资料;(4) 根据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5) 根据合同约定及时进行工程验收、中间交接及工程接收;(6) 根据合同约定应由发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为了本工程的顺利实施,发包人应就承包人提出的请求给予协助,但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发包人的协助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责任。4.2 发包人代表(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定一名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全权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承包人应当了解并熟悉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发包人代表超越授权范围的任何行为,发包人不负任何责任,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2)
42、承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存在疑问,或需要发包人就发包人代表授权范围之外的事项作出指示的,应立即书面通知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定的人员,发包人收到该等书面通知后应向承包人进行澄清或作出指示。(3) 经提前【填入日期,如七(7)】日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有权变换发包人代表。第五条 承包人5.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法律规定,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各项工作;(2) 不得将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工程肢解分包给第三人;(3) 按照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并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适用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 按照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并负责现场的环境保护;(5) 对专业分包人及劳务分包人进行管理,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6) 确保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以及专业分包人和劳务分包人的相应合同价款;(7) 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为在现场实施与工程有关工作的其他承包人提供适当便利;(8) 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直至移交给发包人为止;(9) 负责竣工文件的立卷归档,并及时向发包人移交;(10) 按照合同约定及发包人要求派代表出席由发包人或监理人主持的现场工程协调会或工作会议,并应提供有关资料以解决工程相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