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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所得税自行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個人所得税自主主的納税申告告弁法(試行行)2006年1月月1日施行(一一部、20007年1月月1日施行)第1章总则则第1章総則則第1 条为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税征收管理,保保障国家税收收收入,维护护纳税人的合合法权益,方便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规范自行纳税申报行为,根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个人所得得税法(以以下简称个人所得得税法)及其其实施条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税收征收管管理法(以以下简称税收征管管法)及其实实施细则和其他法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制制定本办法。第1 条個個人所得税徴収管理一層強強化、国税収収入保障、納納税者適法法権益維維持保護、納税者自主
2、的納税税申告便宜宜図、自 主主的納税申告告行為規範範化、個人所所得税法及及実施施条例、税税収徴収管理理法(以下下税収徴管管法。)及実施細則則他法法律 及法法規関係規規定基、弁法法制定。第2条凡依依据个人所得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下列情形之一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一)年年所得12万万元以上的;(二)从从中国境内两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工资、薪金所得的的;(三三)从中国境境外取得所得得的;(四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没有扣缴义务务人的;(五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情形。第2条個人人所得税法納税義義務負納納税者、次次掲事事由1、弁法法規定従従納税申告告手続。(1) 年年所得1
3、22万元以上。(2) 中国国内2所以上賃金給与所得取得。(3) 中国国外所得取得。(4) 納税所得取得、源泉徴収義務者。(5) 国務院所定他事由第3条本办办法第二条第第一项年所得12万万元以上的纳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已足额缴纳了个人人所得税,均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本办法第二条第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的纳税人,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取得得所得后向主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本办法第二条第第五项情形的纳税人,其纳税申报办法根据具具体情形另行行规定。第3条前条条第(1)号号年所得12万元以以上納納税者、取取得各種種所得既個人所所得税全額額
4、納付否問、弁法規定定従、納納税年度終了了後主管税税務機関対対納税申告告手続。前条第(22)号第(4)号号事由納納税者、弁法規定定従、所所得取得後主管管税務機関対納税申申告手続。前条第(5)号事事由納税者者納税申告告方法、具具体的事由基別途途定。第4条本办办法第二条第第一项所称年所得得12万元以以上的纳税人,不包包括在中国境境内无住所,且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在中国境内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人。本办法第二条第第三项所称从中国国境外取得所所得的纳税人,是指指在中国境内内有住所,或或者无住所而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在中国境内居居住满1年的个人人。第4条第22条第(1)号年所得112万元以上上納税税者、中中
5、国国内住住所、1納税税年度中国国内内居居住1年未未満個個人含。第第2条第(33)号中国国外外所得取得納納税者、中国国内内住所、又住住所1納納税年度中国国国内居住1年年以上個人。第2章申报报内容第2章申告告内容第5条年所所得12万元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应当填写个个人所得税纳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于年所得122万元以上的的纳税人申报)(见附表1),并并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报送主管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个人有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有关资料。有效效身份证件,包括纳税人的身份份证、护照、回乡证、军人身份证件等。第5 条年年所得122万元以上納税者者、納税年年度終了後、
6、個人所所得税納税申申告表(年所所得12万万元以上納税者申告適用用。)(附表 11参照。)記入入、納納税申告手続続際主管税務機機関報告送付、個個人有効身分証書写及主主管税務機関関報告送送付要求他関係資料同時報告告送付。有効身分分証書、納納税者身分分証、旅券、帰帰郷証及軍軍人身分証書書等含。第6条本办办法所称年所所得12万元元以上,是指指纳税人在一个个纳税年度取得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元:(一一)工资、薪金所得得;(二二)个体工商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四)劳务报酬所得得;(五五)稿酬所得得;(六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七)利息、股
7、股息、红利所得;(八)财财产租赁所得;(九九)财产转让让所得;(十十)偶然所得得;(十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的其他所得。第6条弁法年所得得12万元元以上、納納税者1納納税年度取得次掲各種所得得合計金額額12万元元到達。(11) 賃金給与所得(2) 個人工商業業者生産経営所得(3) 企業事業業単位対請負経営営経経営所得(4) 役役務報酬所得得(5) 稿料所得得(6) 係権権利使用料料所得(7) 利息息、配当及特別配当所所得(88) 財産賃賃貸所得(9) 財財産譲渡所得得(100) 偶発所所得(111) 国務務院財政部部門確定経徴税他所得第7条本办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所得不不含以下所得得:(
8、一一)个人所得得税法第四条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税所得,即:1.省省级人民政府、国国务院部委、中中国人民解放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国组织、国际组织颁颁发的科学、教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税的其他补贴贴、津贴;4.福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工资、离休工资、离休
9、生活活补助费;8.依依照我国有关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9.中国政政府参加的国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所得。(二二)个人所得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税的来源于中中国境外的所所得。(三三)个人所得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公积金。第7条前条条所定所得得、次掲所得得含。(11) 個人所所得税法第44条第(1)号第第(9)号所所定免税所所得。即、省級人民政府、国務院部委員会及中国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単位並外国組織及国際組織支給科学
10、、教育、技術、文化、衛生、体育及環境保護等分野奨励金国債及国発行金融債券利息国統一規定従支給補助金及手当。即、個人所得税法実施条例第13条所定、国務院規定従支給政府特殊手当、学士院手当及上位学士院手当並国務院規定個人所得税納付免除他補助金及手当福利費、慰問金及救済金保険賠償金軍人転業費及復員費国統一規定従幹部及従業員支発転勤費、退職費、定年退職賃金、離休賃金及離休生活補助費我国関係法律規定免税各国中国駐在大使館及領事館外交代表、領事館員他人員所得中国政府参加国際条約又締結協議書免税規定所得(2) 個人所得税法実施条例第6条規定免税、中国国外源泉所得(3) 個人所得税法実施条例第25条所定、国規
11、定従、単位個人納付、及個人納付基本養老保険料、基本医療保険料、失業保険料及住宅積立金第8条本办办法第六条所所指各项所得的年所所得按照下列列方法计算:(一一)工资、薪金所得得,按照未减减除费用(每月1600元元)及附加减减除费用(每月3200元元)的收入额额计算。(二二)个体工商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实行查账征收的,按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收入总额减除成本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按照纳税人自行申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者者按照其自行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三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按照每一纳税年
12、度的收收入总额计算,即即按照承包经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承包、承租的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计算。(四四)劳务报酬所得得,稿酬所得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或者每次收入的200%)的收入入额计算。(五五)财产租赁所得,按照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或者每次收入的200%)和修缮缮费用的收入入额计算。(六六)财产转让让所得,按照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按照以转让财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计算。(七七)利息、股股息、红利所得,偶偶然所得和其其他所得,按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第8
13、条第66条各種所得年所得、次次掲方方法従計計算。(1) 賃金給与与所得、費用用(毎月16600元)及及附加控除除費用(毎月月3200元元)控除収入額額従計算算。(2) 個個人工商業者者生産経経営所得、納納税所所得額従計算。帳帳簿検査徴収収実行場合、各各納税年度収入総額原価、費費用及損失失控除後残額従計算。定期定額徴収実行場場合、納納税者自主主的申告年度納納税所所得額従計算、又又納税者自 主的申告年年度納税経営額額納税所得率乗従計算算。(3) 企企業事業単単位対請負経営経営営所得、各納納税年度収収入総額従従計算。即、請請負経営経営者者実際取取得経営営利益請負負企業事事業単位取得賃賃金給与性性質所
14、得加従計算算。(4) 役役務報酬所得得、稿料所得得及係権利使用用料所得、費費用(各回8000元又各回回収入220)控除除収入入額従計計算。(5) 財産賃貸所所得、費用(各各回8800元又各回収入入20)及及修繕費用用控除収入額従計算。(6) 財産産譲渡所得、納納税所所得額従計算。即即、財産譲譲渡収入額額財産原価並財産譲渡過過程納付税税金及関係係合理的的費用控除除後残残額従計計算。(7) 利息、配当当及特別配配当所得、偶偶発所得並他所得、収入入額全額従従計算。第9条纳税税人取得本办办法第二条第第二项至第四项所得,应当按规定填写并向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应的纳税申报表(见附表2-附表表9),同时时报
15、送主管税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有关资料。第9 条納納税者、第第2条第(22)号第(4)号号所得取取得場合合、規定定従相応応納税申申告表(附表表2附附表9参照照。)記入、主管税務機機関対報報告送付、同時主主管税務機関関報告送送付要求他関係係資料報告告送付。第3章申报报地点第3章申告告場所第10条年年所得12万万元以上的纳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一)在在中国境内有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二)在在中国境内有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向其中一处单单位所在地主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三)在在中国境内无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得项目中有个
16、体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的,向其中一一处实际经营营所在地主管管税务机关申报。(四)在在中国境内无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向户籍所在地主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与中国境内经常 居住地不不一致的,选选择并固定向向其中一地主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第10条年年所得122万元以上納税者者納税申告告場所、次。(1) 中国国国内任職又雇用単位有場合合、任職職又雇用単単位所在地主管税務機機関対申申告。(2) 中国国内
17、2所以上任任職又雇用用単位有場合、1所単位所在地地主管税務務機関選択択、固固定対申告告。(3) 中中国国内任職及及雇用単位位有場合、年所得得項目中個個人工商業者者生産経経営所得又企業事業業単位対請負経営営経経営所得(以以下生産経営所得総称。)有、11所実際際経営所在地地主管税務務機関対申告。(4) 中国国内任職及雇用単位有場合、年所得項目中生産経営所得有、戸籍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関対申告。中 国国内戸籍有戸籍所在地中国国内経常的居住地一致場合、1地方主管税務機関選択、固定 対申告。中国国内戸籍有場合、中国国内経常的居住地主管税務機関対申告。第11条取取得本办法第二条第第二项至第四项所得的纳税人,纳
18、税申报地点分别为:(一)从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工资、薪金所得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向其中一处单单位所在地主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二)从从中国境外取取得所得的,向向中国境内户户籍所在地主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与中国境内经经常居住地不不一致的,选选择并固定向向其中一地主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三)个个体工商户向实际经营所在在地主管税务务机关申报。(四)个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两个以上企业业的,区分不不同情形确定定纳税申报地点:11.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理所
19、在地主管管税务机关申报。2.兴办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伙性质的,向经常居住地主主管税务机关申报。3. 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伙性质,个人投资者经常居住地与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在地不一致的的,选择并固定向向其参与兴办办的某一合伙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在地主管税务务机关申报。(五)除以上情形形外,纳税人应当向取得所所得所在地主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第11条第第2条第(22)号第(4)号号所得取取得納税税者納税申申告場所、次。(1) 2所以上賃金給与与所得取得得場合、1所所単位所在在地主管税税務機関選選択、固定対申告。(2) 中国国外所得取得場合、中国国内戸籍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関対申告。中国国内戸籍有戸籍所
20、在地中国国内経常的居住地一致場合、1地方主管税務機関選択、固定対申告。中国国内戸籍有場 合、中国国内経常的居住地主管税務機関対申告。(3) 個人工商業者、実際経営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関対申告。(4) 個人独資及組合企業投資家2以上企業設立運営場合、状況区分納税申告場所確定。設立運営企業全部個人独資性質場合、各企業実際経営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関対申告。設立運営企業中組合性質含場合、経常的居住地主管税務機関対申告。設立運営企業中組合性質含、個人投資家経常的居住地者設立運営企業経営管理所在地一致場合、者 設立運営参与1組合企業経営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関選択、固定対申告。(5) 以上場合除、納税者、所得取
21、得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関対申告。第12条纳纳税人不得随随意变更纳税申报地点,因特特殊情况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须报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第12条納納税者、納納税申告場所所随意変変更。特特段事由納税申申告場所変変更場合合、必原主管税務務機関届出記録。第13条本本办法第十一条条第四项第三目规定的纳税申报地点,除特殊殊情况外,55年以内不得得变更。第13条第第11条第(4)号第目所定納納税申告場所所、特段場合除、5年以内内変更。第14条本本办法所称经常居住地,是是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年以上的地方方。第14条弁法経常常的居住地、納税税者戸籍所所在地離最後連連続1年年以上居住地方。第4章申
22、报报期限第4章申告告期限第15条年年所得12万万元以上的纳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内向主管税务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第15条年年所得122万元以上納税者者、納税年年度終了後33月内主主管税務機関関対納税税申告手続。第16条个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第16 条個人工商業業者並個個人独資及組合企業投資家取取得生産産経営所得得納付付税金金月予納場場合、納納税者、毎毎月終了後 7日内納納税申告手続続
23、。四四半期予納場場合、納納税者、各各四半期終了了後7日内納税申告手手続。納納税年度終了了後3月内内、納税者者 、集計計及清算納付。第17条纳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自取得所得之之日起30日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1个纳税年度内分分次取得承包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在在每次取得所得得后的次月77日内申报预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内汇算清缴。第17 条納税者、企企業事業単単位対請負経営経営営所得年末末一括取得場場合、所所得取得日330日内納納税申告手続続。11納税年度内内請請負経営経営所所得分割取得場合、各各回所得取得後後翌月7日日内申告予納、納納税年度終
24、了了後3 月月内集計清算納納付。第18条从从中国境外取取得所得的纳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内向中国境内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第18条中中国国外所得取得得納税者者、納税年年度終了後330日内中中国国内主主管税務機関関対納税税申告手続。第19条除除本办法第十五条条至第十八条条规定的情形外外,纳税人取得其其他各项所得须申报纳税的,在在取得所得的的次月7日内内向主管税务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第19条第第15条前条所定定場合除除、納税者者、他他各種所得得取得必申告納税場合、所得取取得翌月月7日内主主管税務機関関対納税税申告手続。第20条纳纳税人不能按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需要延期期的,
25、按照税税收征管法第第二十七条和和税收征管法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七条的规定办理。第20条納納税者所定定期限納税申申告手続、延期期必要場合、税収徴徴管法第277条及税収収徴管法実施施細則第377条規定従取扱扱。第5章申报报方式第5章申告告方式第21条纳纳税人可以采采取数据电文、邮寄等方式申申报,也可以直直接到主管税税务机关申报,或者采取取符合主管税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他方式申报。第21条納納税者、電子文文書及郵送送等方式採用申申告、直接主主管税務機関関申申告、又主管税務機機関規定適合他方式式採用申告。第22条纳纳税人采取数数据电文方式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限和要求保存存有关纸质资资料。第2
26、2条納納税者、電子文文書方式採採用申告告場合、税務機機関所定期期限及要求求従関係係紙質資資料保存。第23条纳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申报的,以邮政部门挂号信函收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际申报日期。第23条納納税者郵送送方式採用用申告場合、郵政部門門書留信書書受領書申申告証憑、投函消消印日実際際申告日。第24条纳纳税人可以委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机构或者他人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第24条納納税者、税税務代理資質質有仲仲介機構又他人委託託納税申申告手続代代理。第6章申报报管理第6章申告告管理第25条主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各类申报表,登载到税务机关的网站上,或或者摆放到税务机关受理纳税申
27、报的办税服务厅,免费供纳税人随时下载或取用。第25条主主管税務機関関、各種申申告表税務務機関掲載、又又税務機関関納税申告告受理税取扱庁備備置、納納税者随時時、又又取得使使用無償供。第26条主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通过适当方式,提提醒年所得112万元以上上的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第26条主主管税務機関関、毎年法定申告期期間、適当方方式通年所得112万元以上上納税税者自主的的納税申告手手続注意促促。第27条受受理纳税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情况,按照照规定办理税款的征征、补、退、抵手手续。第27条納納税申告受受理主管管税務機関、納税者申告状況基、規規定従税税金徴収、補補足
28、、還付及及相殺手続続。第28条主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为已经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第28条主主管税務機関関、規定従既納納税申告手続続、税金納納付納税税者税金完納証証憑発行。第29条税税务机关依法为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第29条税税務機関、法法納税税者納税申申告情報秘密保持。第30条纳纳税人变更纳税申报地点,并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原原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将纳税人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信息息传递给新的主主管税务机关。第30条納納税者納税税申告場所変更、原主管管税務機関届出記記録場合、原主管税税務機関、遅遅滞納税税者納税申申告場所変変更旨情報新主管税務務機関伝送送。第31条主
29、主管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建立纳税档案,实施动态管理。第31条主主管税務機関関、既納納税申告手続続納税税者納税档案確立、動動態管理実実施。第7章法律律责任第7章法律律責任第32条纳纳税人未按照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照税收征管法法第六十二条条的规定处理。第32条納納税者所定定期限納税申申告手続、及納納税資料報報告送付場合、税収徴徴管法第622条規定処理。第33条纳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支出或者不列列、少列收入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纳税款的,依依照税收征管管法第
30、六十三三条的规定处理。第33 条納税者帳帳簿若記帳証憑偽造、変変造、隠匿匿、若無断廃廃棄、帳簿簿上支出多記載載、若収入記記載、若若少記載、又又税務機関関申告通知知経申告拒絶絶、若虚偽納納税申告、納付税金納納付、又又少納納付場合合、税収収 徴管法第第63条規規定処処理。第34条纳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依依照税收征管管法第六十四四条第一款的的规定处理。第34条納納税者虚偽偽税計算根根拠捏造場合、税収徴管管法第64条条第1項規規定処処理。第35条纳纳税人有扣缴义义务人支付的的应税所得,扣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款的,依照税税收征管法第第六十九条的的规定处理。第35条納納税者源泉泉徴収義務
31、者者支払納納税所所得場場合、源泉徴収収義務者税税金控除控除、又又徴収徴徴収、税収収徴管法第669条規定定処理理。第36条税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或者少征应征税款的,依依照税收征管管法第八十二二条第一款的的规定处理。第36条税税務人員私私情不正行行為、又又職務懈懈怠、徴収収税金金徴収、又少徴収場合、税税収徴管法第第82条第11項規定処理。第37条税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刁难纳税人的,依依照税收征管管法第八十二二条第二款的的规定处理。第37条税税務人員職職権濫用、故意納納税者難癖癖場場合、税税収徴管法第第82条第22項規定処理。第38条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未依法为纳税人保密密的,
32、依照税税收征管法第第八十七条的的规定处理。第38条税税務機関及税務人員法納税者秘密保持場合、税税収徴管法第第87条規規定処処理。第39条税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律、行政法规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依依照税收征管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八条的规定处理。第39条税税務代理人税収法律律又行政法法規違反、納税者税金未納付又過少納付場合、税税収徴管法実実施細則第998条規定定処理理。第40条其其他税收违法行为,依照税收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第40条他税収収違法行為、税税収法律及及法規関関係規定処理。第8章附则则第8章附則則第41条纳纳税申报表由各省、自自治区、直辖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税务局
33、按照国家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式样统一印制。第41条納納税申告表、各省、自自治区、直轄轄市及計画画単列市地地方税務局国家税務総総局所定様様式従統統一印刷作作成。第42条纳纳税申报的其他事项,依照税收收征管法、个个人所得税法法及其他有关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42条納納税申告他事項項、税収徴管管法、個人所所得税法他関係法律及法規規定定執行行。第43条本本办法第二条第第一项年所得12万万元以上情形形的纳税申报,按照第十十届全国人民民代表大会常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个人所得税税法的决定定规定的施行时间间,自20066年1月1日日起执行。第43条第第2条第(11)号年所所得12万万元以上場合納納税申告、第第10期全国国人民代表大大会常務委員員会第18回回会議採択択個個人所得税法法改正関決定定所定施施行時従、20066年1月1日日施行。第44条本本办法有关第二条第二二项至第四项情形的纳税申报规定,自20007年1月11日起执行,国家税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得税自行申报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知(国税发发1995077号)同同时废止。第44条第第2条第(22)号第(4)号号場合関関弁弁法納税申申告規定、22007年11月1日施行。個人所得得税自主的申申告納税暫定定施行弁法印刷発発布関国家税務総総局通知(国税発1995077号)、同時廃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