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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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個人所得税自主的納税申告弁法(試行)2006年1月1日施行(一部、2007年1月1日施行)第1章总则第1章総則第1 条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方便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规范自行纳税申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办法。第1 条個人所得税徴収管理一層強化、国税収収入保障、納税者適法権益維持保護、納税者自主的納税申告便宜図、自 主的納税申告行為規範化、個人所得税法及実施条例、

2、税収徴収管理法(以下税収徴管法。)及実施細則他法律 及法規関係規定基、弁法制定。第2条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第2条個人所得税法納税義務負納税者、次掲事由1、弁法規定従納税申告手続。(1) 年所得12万元以上。(2) 中国国内2所以上賃金給与所得取得。(3) 中国国外所得取得。(4) 納税所得取得、源泉徴収義務者。(5) 国務院所定他事由第3条本办法第二

3、条第一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的纳税人,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取得所得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本办法第二条第五项情形的纳税人,其纳税申报办法根据具体情形另行规定。第3条前条第(1)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納税者、取得各種所得既個人所得税全額納付否問、弁法規定従、納税年度終了後主管税務機関対納税申告手続。前条第(2)号第(4)号事由納税者、弁法規定従、所得取得後主管税務機関対納税申告手続。前条第(5)号事由納税者納税申告方法、具体的事由基別途

4、定。第4条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所称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本办法第二条第三项所称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第4条第2条第(1)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納税者、中国国内住所、1納税年度中国国内居住1年未満個人含。第2条第(3)号中国国外所得取得納税者、中国国内住所、又住所1納税年度中国国内居住1年以上個人。第2章申报内容第2章申告内容第5条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应当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

5、报)(见附表1),并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有效身份证件,包括纳税人的身份证、护照、回乡证、军人身份证件等。第5 条年所得12万元以上納税者、納税年度終了後、個人所得税納税申告表(年所得12万元以上納税者申告適用。)(附表 1参照。)記入、納税申告手続際主管税務機関報告送付、個人有効身分証書写及主管税務機関報告送付要求他関係資料同時報告送付。有効身分証書、納税者身分証、旅券、帰郷証及軍人身分証書等含。第6条本办法所称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一)工资、薪

6、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第6条弁法年所得12万元以上、納税者1納税年度取得次掲各種所得合計金額12万元到達。(1) 賃金給与所得(2) 個人工商業者生産経営所得(3) 企業事業単位対請負経営経営所得(4) 役務報酬所得(5) 稿料所得(6) 係権利使用料所得(7) 利息、配当及特別配当所得(8) 財産賃貸所得(9) 財産譲渡所得(10) 偶発所得(

7、11) 国務院財政部門確定経徴税他所得第7条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所得不含以下所得:(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

8、、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第7条前条所定所得、次掲所得含。(1) 個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1)号第(9)号所定免税所得。即、省級人民政府、国務院部委員会及中国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単位並外国組織及国際組織支給科学、教育、技術、文化、衛生

9、、体育及環境保護等分野奨励金国債及国発行金融債券利息国統一規定従支給補助金及手当。即、個人所得税法実施条例第13条所定、国務院規定従支給政府特殊手当、学士院手当及上位学士院手当並国務院規定個人所得税納付免除他補助金及手当福利費、慰問金及救済金保険賠償金軍人転業費及復員費国統一規定従幹部及従業員支発転勤費、退職費、定年退職賃金、離休賃金及離休生活補助費我国関係法律規定免税各国中国駐在大使館及領事館外交代表、領事館員他人員所得中国政府参加国際条約又締結協議書免税規定所得(2) 個人所得税法実施条例第6条規定免税、中国国外源泉所得(3) 個人所得税法実施条例第25条所定、国規定従、単位個人納付、及個

10、人納付基本養老保険料、基本医療保険料、失業保険料及住宅積立金第8条本办法第六条所指各项所得的年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一)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3200元)的收入额计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

11、、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计算。(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计算。(五)财产租赁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六)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第8条第6条各種所得年所得、次掲方法従計算。(1) 賃金給与所得、費用(毎月1600元)及附加控除費用(毎月3200元)控除収入額従計算。(2

12、) 個人工商業者生産経営所得、納税所得額従計算。帳簿検査徴収実行場合、各納税年度収入総額原価、費用及損失控除後残額従計算。定期定額徴収実行場合、納税者自主的申告年度納税所得額従計算、又納税者自 主的申告年度納税経営額納税所得率乗従計算。(3) 企業事業単位対請負経営経営所得、各納税年度収入総額従計算。即、請負経営経営者実際取得経営利益請負企業事業単位取得賃金給与性質所得加従計算。(4) 役務報酬所得、稿料所得及係権利使用料所得、費用(各回800元又各回収入20)控除収入額従計算。(5) 財産賃貸所得、費用(各回800元又各回収入20)及修繕費用控除収入額従計算。(6) 財産譲渡所得、納税所得額

13、従計算。即、財産譲渡収入額財産原価並財産譲渡過程納付税金及関係合理的費用控除後残額従計算。(7) 利息、配当及特別配当所得、偶発所得並他所得、収入額全額従計算。第9条纳税人取得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所得,应当按规定填写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应的纳税申报表(见附表2-附表9),同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第9 条納税者、第2条第(2)号第(4)号所得取得場合、規定従相応納税申告表(附表2附表9参照。)記入、主管税務機関対報告送付、同時主管税務機関報告送付要求他関係資料報告送付。第3章申报地点第3章申告場所第10条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一)在中国境内

14、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 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15、。第10条年所得12万元以上納税者納税申告場所、次。(1) 中国国内任職又雇用単位有場合、任職又雇用単位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関対申告。(2) 中国国内2所以上任職又雇用単位有場合、1所単位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関選択、固定対申告。(3) 中国国内任職及雇用単位有場合、年所得項目中個人工商業者生産経営所得又企業事業単位対請負経営経営所得(以下生産経営所得総称。)有、1所実際経営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関対申告。(4) 中国国内任職及雇用単位有場合、年所得項目中生産経営所得有、戸籍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関対申告。中 国国内戸籍有戸籍所在地中国国内経常的居住地一致場合、1地方主管税務機関選択、固定 対申告。中国国内戸籍有場

16、合、中国国内経常的居住地主管税務機関対申告。第11条取得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所得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一)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二)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三)个体工商户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四)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区分不同情形确定纳税申报地点:1.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

17、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2.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3. 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个人投资者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五)除以上情形外,纳税人应当向取得所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第11条第2条第(2)号第(4)号所得取得納税者納税申告場所、次。(1) 2所以上賃金給与所得取得場合、1所単位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関選択、固定対申告。(2) 中国国外所得取得場合、中国国内戸籍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関対申告。中国国内戸籍有戸籍所在地中国国内経常的居住

18、地一致場合、1地方主管税務機関選択、固定対申告。中国国内戸籍有場 合、中国国内経常的居住地主管税務機関対申告。(3) 個人工商業者、実際経営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関対申告。(4) 個人独資及組合企業投資家2以上企業設立運営場合、状況区分納税申告場所確定。設立運営企業全部個人独資性質場合、各企業実際経営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関対申告。設立運営企業中組合性質含場合、経常的居住地主管税務機関対申告。設立運営企業中組合性質含、個人投資家経常的居住地者設立運営企業経営管理所在地一致場合、者 設立運営参与1組合企業経営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関選択、固定対申告。(5) 以上場合除、納税者、所得取得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関対

19、申告。第12条纳税人不得随意变更纳税申报地点,因特殊情况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须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第12条納税者、納税申告場所随意変更。特段事由納税申告場所変更場合、必原主管税務機関届出記録。第13条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第三目规定的纳税申报地点,除特殊情况外,5年以内不得变更。第13条第11条第(4)号第目所定納税申告場所、特段場合除、5年以内変更。第14条本办法所称经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第14条弁法経常的居住地、納税者戸籍所在地離最後連続1年以上居住地方。第4章申报期限第4章申告期限第15条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

20、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第15条年所得12万元以上納税者、納税年度終了後3月内主管税務機関対納税申告手続。第16条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第16 条個人工商業者並個人独資及組合企業投資家取得生産経営所得納付税金月予納場合、納税者、毎月終了後 7日内納税申告手続。四半期予納場合、納税者、各四半期終了後7日内納税申告手続。納税年度終了後3月内、納税者 、集計及清算納付。第17条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对企事业单位

21、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1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7日内申报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第17 条納税者、企業事業単位対請負経営経営所得年末一括取得場合、所得取得日30日内納税申告手続。1納税年度内請負経営経営所得分割取得場合、各回所得取得後翌月7日内申告予納、納税年度終了後3 月内集計清算納付。第18条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第18条中国国外所得取得納税者、納税年度終了後30日内中国国内主管税務機関対納税申告手続。第19条除本办法第

22、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取得其他各项所得须申报纳税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第19条第15条前条所定場合除、納税者、他各種所得取得必申告納税場合、所得取得翌月7日内主管税務機関対納税申告手続。第20条纳税人不能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需要延期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第20条納税者所定期限納税申告手続、延期必要場合、税収徴管法第27条及税収徴管法実施細則第37条規定従取扱。第5章申报方式第5章申告方式第21条纳税人可以采取数据电文、邮寄等方式申报,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

23、其他方式申报。第21条納税者、電子文書及郵送等方式採用申告、直接主管税務機関申告、又主管税務機関規定適合他方式採用申告。第22条纳税人采取数据电文方式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纸质资料。第22条納税者、電子文書方式採用申告場合、税務機関所定期限及要求従関係紙質資料保存。第23条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申报的,以邮政部门挂号信函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第23条納税者郵送方式採用申告場合、郵政部門書留信書受領書申告証憑、投函消印日実際申告日。第24条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第24条納税者、税務代理資質有仲介機構又他人

24、委託納税申告手続代理。第6章申报管理第6章申告管理第25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各类申报表,登载到税务机关的网站上,或者摆放到税务机关受理纳税申报的办税服务厅,免费供纳税人随时下载或取用。第25条主管税務機関、各種申告表税務機関掲載、又税務機関納税申告受理税取扱庁備置、納税者随時、又取得使用無償供。第26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通过适当方式,提醒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第26条主管税務機関、毎年法定申告期間、適当方式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納税者自主的納税申告手続注意促。第27条受理纳税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情况,按照规定办理税款的征、补、退、抵手续。第2

25、7条納税申告受理主管税務機関、納税者申告状況基、規定従税金徴収、補足、還付及相殺手続。第28条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为已经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第28条主管税務機関、規定従既納税申告手続、税金納付納税者税金完納証憑発行。第29条税务机关依法为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第29条税務機関、法納税者納税申告情報秘密保持。第30条纳税人变更纳税申报地点,并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原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将纳税人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信息传递给新的主管税务机关。第30条納税者納税申告場所変更、原主管税務機関届出記録場合、原主管税務機関、遅滞納税者納税申告場所変更旨情報新主管税務機関伝送。第

26、31条主管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建立纳税档案,实施动态管理。第31条主管税務機関、既納税申告手続納税者納税档案確立、動態管理実施。第7章法律责任第7章法律責任第32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第32条納税者所定期限納税申告手続、及納税資料報告送付場合、税収徴管法第62条規定処理。第33条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第33 条納税者帳簿若記帳証憑偽

27、造、変造、隠匿、若無断廃棄、帳簿上支出多記載、若収入記載、若少記載、又税務機関申告通知経申告拒絶、若虚偽納税申告、納付税金納付、又少納付場合、税収 徴管法第63条規定処理。第34条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第34条納税者虚偽税計算根拠捏造場合、税収徴管法第64条第1項規定処理。第35条纳税人有扣缴义务人支付的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理。第35条納税者源泉徴収義務者支払納税所得場合、源泉徴収義務者税金控除控除、又徴収徴収、税収徴管法第69条規定処理。第36条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

28、征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第36条税務人員私情不正行為、又職務懈怠、徴収税金徴収、又少徴収場合、税収徴管法第82条第1項規定処理。第37条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第37条税務人員職権濫用、故意納税者難癖場合、税収徴管法第82条第2項規定処理。第38条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未依法为纳税人保密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理。第38条税務機関及税務人員法納税者秘密保持場合、税収徴管法第87条規定処理。第39条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理。第

29、39条税務代理人税収法律又行政法規違反、納税者税金未納付又過少納付場合、税収徴管法実施細則第98条規定処理。第40条其他税收违法行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第40条他税収違法行為、税収法律及法規関係規定処理。第8章附则第8章附則第41条纳税申报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式样统一印制。第41条納税申告表、各省、自治区、直轄市及計画単列市地方税務局国家税務総局所定様式従統一印刷作成。第42条纳税申报的其他事项,依照税收征管法、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42条納税申告他事項、税収徴管法、個人所得税法他関係法律及法規規定執行。第

30、43条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年所得12万元以上情形的纳税申报,按照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规定的施行时间,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第43条第2条第(1)号年所得12万元以上場合納税申告、第10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務委員会第18回会議採択個人所得税法改正関決定所定施行時従、2006年1月1日施行。第44条本办法有关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的纳税申报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077号)同时废止。第44条第2条第(2)号第(4)号場合関弁法納税申告規定、2007年1月1日施行。個人所得税自主的申告納税暫定施行弁法印刷発布関国家税務総局通知(国税発1995077号)、同時廃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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