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范文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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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财政厅范文模版文件湖南省卫生厅湘卫规财发20213号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公有周转住房建设试点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卫生局、财政局:为解决乡镇卫生院技术骨干和对口支援农村医务人员在乡镇卫生院工作期间的住宿问题,稳定农村卫生技术队伍,决定启动乡镇卫生院公有周转住房建设,2021年在部分县市区开展试点。为此,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乡镇卫生院公有周转住房建设试点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按照试点工作进度安排,于5月1日前将本市州试点名单报省卫生厅、省财政厅。附件:1、乡镇卫生院公有周转住房建设试点方案2、乡镇卫生公转房试点指标分配表二oo九年三月二十四日附件1:乡镇卫生院公有周转住房建

2、设试点方案为稳定农村卫生技术人才、特别是贫困地区卫生技术人才,决定以湘西地区及其他地区国扶县、省扶县为重点,开展乡镇卫生院职工小户型公有周转住房(以下简称公转房)建设试点,解决乡镇卫生院技术骨干和对口支援农村医务人员在乡镇卫生院工作期间的住宿问题。现制定如下方案:一、目标任务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湘西地区扶贫开发战略,统筹考虑全省乡镇卫生院建设发展,在100所乡镇卫生院(具体指标分配见附件)开展公转房建设试点,建设职工小户型公转房1000-1200套。二、建设原则1、政府统筹、多方筹资。由各级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乡镇卫生院职工小户型公转房建设,政府、单位、个人共同筹集建设资金。2、整体规

3、划,分步实施。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辖区内乡镇卫生院职工小户型公转房建设规划,并采取先试点,后铺开,逐年到位的办法逐步满足乡镇卫生院技术骨干及对口支援人员的住宿需求。3、产权公有,周转使用。乡镇卫生院职工小户型公转房属国有资产,由县级财政部门进行综合监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乡镇卫生院实施具体管理,并在技术骨干和对口支援人员中周转使用。4、标准适度,经济实用。严格控制公转房建设面积,不得超标准、超面积建设。三、建设标准从严控制每套公转房面积,一般以40平方米/套(一室一厅一厨一卫)、60平方米/套(两室一厅一厨一卫)两种户型为主,县市区卫生局可根据乡镇卫生院现有能力和发展规划确定公转住房套数,但不

4、能过多举债建设。四、资金来源采取省补助、市县两级配套,乡镇卫生院自筹,职工入住前交纳住房保证金等形式筹措建设资金,其中省财政对每所拟建卫生院补助20万元,市州财政酌情配套,县市区财政配套不少于5万元,其余部分由乡镇卫生院自筹以及入住职工交纳住房保证金解决。鼓励社会捐资建设,坚决杜绝乱集资和乱摊派。五、试点县市区和试点乡镇卫生院的选择为调动地方的积极性,试点采取申请制。省卫生厅、省财政厅下发试点方案,对项目的时间、质量、优惠政策、经费配套等提出要求,然后由各县市区提出试点申请及承诺,市州卫生局、财政局根据试点申请及承诺择优选择1-4个县市区,每个县市区选择2-4个乡镇卫生院开展公转房建设试点。(

5、一)试点县市区应具备的条件。县市区政府高度重视公转房建设工作,对项目建设作出书面承诺,承诺的主要内容有:享受省政府关于省疾病控制机构和突发公共卫生医疗体系等三个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湘府阅202150号)中规定的优惠政策,建立项目审批、报建的“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减免有关行政性收费,大幅度降低事业性、服务性收费,对于需征地的卫生院无偿划拨项目用地;安排项目建设配套资金。试点优先安排在国扶县和省扶县。(二)试点乡镇卫生院应具备的条件。政府举办,无承包、租赁等行为。优先安排不需征地、无任何住房、且病床在20张以上的乡镇卫生院。六、试点工作进度4月1日前,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根据

6、省卫生厅、财政厅制定的乡镇卫生院职工小户型公转房建设试点方案,拟定本县市区建设计划,经县市区政府同意后,以县市区政府的名义向市州卫生局、财政局提出试点申请报告,递交项目建设承诺书。5月1日前,市州卫生局、财政局根据县市区的试点申请和承诺书,经现场考察后选择13个县市区报省卫生厅、省财政厅。6月1日前,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对各市州上报的试点县市区材料逐个审核,最后确定试点县市区和项目单位,下达项目计划。各试点县市区完成项目建设手续审批。7月1日前,各项目单位启动土建施工。12月1日前,各项目完成主体工程。2021年2月1日前,各项目工程竣工并可投入使用。同时在总结试点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全省公转

7、房建设规划和2021年计划。七、措施与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和试点县市区要将公转房建设项目纳入2021年卫生基建重点项目管理,与国债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一并研究、一并督查、一并考核。(二)切实履行承诺。各地要科学制定辖区内乡镇卫生院职工小户型公转房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审批绿色通道,落实配套资金和优惠政策。(三)抓好项目质量。制定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落实质量监管措施,实行招投标制、法人负责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和质量终身保证制。(四)保证资金安全。对项目建设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截留资金和资金不到位。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同时,要及时收集、整理、归类、入

8、档公转房建设资料,保证公转房资料的完整。(五)严格使用管理。乡镇卫生院公转房属国有资产,只能周转使用,不得出售、转卖和外租。各地必须结合实际,制定公转房使用管理办法。公转房安排对象必须是具有执业资格的乡镇卫生院职工,临床技术骨干优先安排,还必须保留2-4套作为机动,用于新引进的卫生技术骨干、新录用的医学大学生和对口支援医务人员居住。湖南省卫生厅办公室2021年3月25日印发(共印50份)第二篇: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卫生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

9、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2170号)和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卫妇社发202137号)以及卫生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卫妇社发202138号)精神,促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更好地实施,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湖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o一一年九月三十日湖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2170号),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妇社发202137

10、号)和卫生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卫妇社发20213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从2021年起,全省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2021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面实施,城乡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50%以上。到2021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普及城乡居民,城乡和地区之间公共卫生服务差距明显缩小,城乡居民健康水平得到提高。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充分体现公益性和公平性,免费向城乡居民提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二)坚持统筹城乡区域发展,努力缩小城乡、区域和人群之间的服务差距,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三)坚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着眼解决当前迫

11、切需要解决的公共卫生问题,优先在重点人群中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四)坚持合理整合城乡卫生资源,充分发挥现有基层卫生资源作用,以有限的资源取得最大的健康效益。(五)坚持注重质量,提高效率,强化监管,保障城乡居民充分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三、项目内容从2021年6月起,我省城乡统一实施10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即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公共卫生服务需要和财政专项补

12、助标准的提高,适时增加服务项目和内容。鼓励经济发展较快的市州和县市区适当增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经费。(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以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等人群为重点,在自愿的基础上,为辖区常住居民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健康档案。居民健康档案主要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主要健康问题和其他卫生服务记录等。健康档案要及时更新,并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2021年,城乡居民电子健康档案规范建档率达到50以上。到2021年,城乡居民电子健康档案规范建档率达到80%以上,健康档案动态管理率达到60%以上。(二)健康教育。针对健康素养基本知识和技能、

13、培养健康生活方式及辖区重点健康问题等内容,以青少年、妇女、老年人、残疾人、06岁儿童家长、农民工等人群为重点向城乡居民提供健康教育宣传信息和健康教育咨询服务,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并定期更新内容,开展健康知识讲座等健康教育活动。向辖区居民发放健康教育材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不少于12种;播放健康教育音像材料不少于6种,组织面向公众的健康教育咨询活动不少于9次;举办健康教育讲座,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少于12次,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少于6次。健康教育活动应有照片、签名册等原始资料备查。2021年,中国公民健康素养66条宣传普及率城市达到80%,农村达到60;居

14、民健康相关知识知晓率城市达到70,农村达到60。到2021年,各项指标提升10%。(三)预防接种。为适龄儿童接种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减毒活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麻疹类(含麻风疫苗、麻腮疫苗、麻腮风疫苗、麻疹疫苗)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甲肝疫苗,接种率保持在95%以上。同时,组织对适龄儿童开展脊灰减毒活疫苗、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查漏补种)活动,接种率达到活动方案要求。(四)0-6岁儿童健康管理。4为06岁儿童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开展新生儿家庭访视、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婴幼儿健康管理、学龄前儿童健康管理及健康问题处理。新生儿健康管理至少2次,婴幼儿健康管理1岁以内至少4次,第2年和第3年每

15、年至少2次。主要内容包括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开展心理行为发育、母乳喂养、辅食添加、意外伤害预防、口腔保健等健康指导。2021年,新生儿访视率、儿童健康管理率达到90%以上,儿童系统管理率达50%以上。到2021年,06岁儿童健康档案建档率、新生儿访视率、儿童健康管理率均达到95%以上,儿童系统管理率达到80%以上。(五)孕产妇健康管理。及早掌握孕情,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开展至少5次孕期保健服务和2次产后访视。主要内容包括一般体格检查、产前检查、实验室检查、宣传告知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及孕期营养、心理等健康指导,了解产后恢复情况并对产后常见问题进行指导。2021年,全省早孕建册率达到5

16、0%,孕妇健康管理率、产后访视率均达到90%以上。到2021年,早孕建册率达到70%,孕妇健康管理率、产后访视率达到95%以上。(六)老年人健康管理。为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每年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2021年,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60以上,健康体检表完整率达到80以上。到2021年,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80%,健康体检表完整5率达到90%以上。(七)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管理。对高血压、糖尿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对35岁以上人群实行门诊首诊测血压。对确诊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定期进行随访,每次随访要询问病情、进行体格检查及用药、饮

17、食、运动、心理等健康指导并做好相关记录。2021年,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管理率均达到30%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率分别达到35%和30%;高血压病患者管理人群血压控制率达到30%以上,糖尿病患者管理人群血糖控制率达到25%以上。到2021年,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管理率达到50%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50%以上;高血压病患者管理人群高血压控制率达到40%以上,糖尿病患者管理人群糖尿病控制率达到30%以上。(八)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对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在专业机构指导下,对在家居住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并做好相关记录。2021年,重性精神疾病

18、患者管理率达到40%以上,规范管理率达到35。到2021年,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率达到80%以上,规范管理率达到60%以上。居民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达到80%以上。(九)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指导下,协助开展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排查、收集和提供风险信息,做好传6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登记、报告,按要求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处理或协助处置。法定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率、报告及时率、报告准确率、重点监测传染病个案调查率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理率均达到100%。(十)卫生监督协管。及时发现、报告食品安全

19、、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传染病疫情等信息,开展职业卫生服务的咨询指导和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协助开展学校卫生服务。食品安全、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传染病疫情监督协管等信息报告率达到100%。四、服务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21年版),其服务流程与服务要求达到国家规范要求。五、职责分工(一)卫生行政部门职责。1、省卫生厅负责制定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及绩效考核办法,对各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落实和绩效考核情况进行抽样复核。2、各市州卫生局负责本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指导;督促县市区卫生局与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签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目标责任书

20、;会同财政部门每年对各县市区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实施进展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定期向省卫生厅、财政厅报送工作情况。3、各县市区卫生局是组织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责任主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工作计划,明确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提出具体措施和要求,将任务逐一分解到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并签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目标责任书。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实施和考核,每半年考核一次,定期向市州卫生、财政部门报送工作情况。(二)财政行政部门职责。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湘财社202124号和湘财

21、社202121号文件的要求,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按照规定的配套标准足额安排本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各级财政会同卫生部门在绩效考核基础上,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按季预拨、年终结算的方式,及时足额下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财政补助资金,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经费,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培训、督导、考核以及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业务指导等工作经费。(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1、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承担辖区基本公

22、共卫生服务的主体,应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21版)将任务明确到具体岗位,责任到人,免费为全体居民提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同时,与辖区内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签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目标责任书,监督、指导其完成职责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2、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是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与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协助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完成辖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3、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每年根据要求制订具体实施计划,明确重点工作内容,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确保项目顺利推进。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制定岗位规范,细化考核

23、内容,全面推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四)卫生技术支持机构职责。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精神疾病防治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负责对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员培训、业务指导、质量控制、信息监测、监督检查,建立分工明确、功能互补、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工作机制。二、三级医院要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相关技术指导工作。六、经费保障(一)明确经费补助标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2021年全省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不低于25元,原则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村卫生室、社区卫生

24、服务站分配比例为70%80%:30%20%。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适当提高补助标准。中央和省财政将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各地给予分档补助(分档补助标准见湘财社202124号文件),市、县财政按规定的配套标准安排本级补助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可将上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本年度预拨基本公共卫生经费的参考,实行“季度预拨、年终结算”,确保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二)明确经费使用范围。按照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1311号)要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财政补助资金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城乡居民提供政府统一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范围内的各项

25、服务支出,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力成本支出、医疗耗材、健康教育印刷资料、宣传、重点人群随访、教育培训以及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必需的其它开支。七、绩效考核(一)建立考核制度。各地要按照湖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办法(试10行)、湖南省202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标准(附件1、2)要求组织考核工作。重点考核机构市州、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履行职能、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工作效果和社会满意度等情况。(二)实行综合考核。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行综合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组织管理、资金管理、健康教育、健康档案的建立与管理、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

26、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和糖尿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居民和医务人员满意程度等方面。(三)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与单位年度考核和财政补助经费挂钩,同时作为工作人员奖惩及核定绩效工资的依据之一。绩效考核情况每年应向社会公示,将政府考核与社会监督结合起来。八、组织管理(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按照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原则,明确分工,落实职责,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落实到单位、到岗位、到人。(二)强化督导检查。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要定期组织检查督导,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落实。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健康教11

27、育、精神病防治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要切实履行业务指导责任,加强质量控制和管理,确保服务数量和服务质量。(三)开展技术培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逐级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和专项技术培训,提高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综合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四)加强经费管理。各级财政、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规范和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的管理。各县市区财政局、卫生局要严格按照项目资金管理规定,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认真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编好年度预算,明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卫生局要按照湘财社202124号文件规定,每年按时上报市县两级财政配套资金到位凭证等材料。附件:1

28、、湖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办法(试行)2、湖南省2021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估标准12附件1:湖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办法(试行)根据卫生部等部委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2170号)、财政部等部委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2166号)、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1311号)、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妇社发2021112号),制定本办法。一、考核目的督促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认真履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提高服务质量,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率,保证

29、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二、考核原则(一)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考核。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行属地管理,以县市区为考核主体,重点加强对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强化各级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中的主体责任,上级政府要加强对下级政府的考核、指导。(二)坚持公开公平、客观公正。明确考核程序、内容、标准,所有按照规定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医疗卫生机构均要纳13入考核范围,考核结果要客观、真实地反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实施和进展情况,考核办法和考核结果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三)坚持科学规范,准确合理。考核采

30、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全面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单项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机构考核与服务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办法,准确、合理地评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绩效情况。(四)坚持考核结果与改进服务和经费补助相挂钩。通过考核,及时发现问题,提高服务效率,改进服务质量,财政部门在安排和拨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经费时要与考核结果挂钩。三、考核对象市州、县市区卫生、财政部门和承担基本公共卫生任务的基层医疗机构,主要是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四、考核内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组织管理、资金管理、项目完成的数量和质量、居民和卫生技术人员满意程度四个方面,考

31、核总分100分。具体考核标准见附件2。五、考核方法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全面自评基础上,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全面考核,省、市州卫生、财政部门进行重点抽查复核。考核采14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考察、抽查核实、组织访谈等方式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招投标方式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绩效考核工作。六、考核程序(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月或按季度结合机构内部绩效考核进行自查自评。(二)县市区卫生、财政部门每半年对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全面考核,上年12月至当年5月的绩效考核应在当年6月10日之前完成,当年6月-11月考核在当年12月10日之前完成,并在考核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报市州卫生局

32、、财政局。(三)市州卫生、财政部门每年6月20日之前对各县市区进行重点抽查复核,并在考核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上报省级卫生、财政部门。(四)省级卫生、财政部门每年对各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复核或不定期督导检查,并将复核、检查结果向全省通报。七、考核结果和经费补助(一)考核结果。根据考核得分将各县市区考核结果分为四档:得分在85分以上(含85分)且业务考核分项在65分以上的为优秀,70-85分(不含85分)且业务考核分项在55分以上的为合格,6070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二)经费补助。1、优秀单位补助经费=上级标准补助+奖励经费。2、合格单位补助经费=上级

33、标准补助。3、基本合格单位补助经费=上级标准补助×90%。4、不合格单位补助经费=上级标准补助×80%。本办法实施后,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服务考核与经费补助的指导意见(湘卫办发202139号)同时废止。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第三篇:湖南省财政厅完善涉农政策湖南省财政厅:完善财政涉农政策的建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是农业大省,做好农村工作,确保农业的健康发展和农民的稳步增收,具有重要意义。为全面了解财政涉农政策在湖南的实施成效及不足,为相关部门完善涉农政策提供决策建议,湖南省财政厅课题组以涟源市为样本,系统地对财政涉农政策,尤其是

34、有财政部门主导实施的种粮直接补贴、农作物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家电下乡补贴、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等6项财政涉农政策进行了深入调研。透过涟源这个中部县级市,可以看到财政强农惠农的整体框架和长效机制正逐步得到构建和完善,推动了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但依然有一些严重影响政策既定目标实现的矛盾和问题值得关注。(一)政策的显性效应和隐性效应存在矛盾以开启“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直接对接农户”新渠道的粮食补贴政策为例,从显性效应来看,农民种粮积极性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提高;但从隐性效应来看,在一定程度上又不利于农村土地流转,也给基层政府与农民群众之间的信任机制带来新挑战。

35、一方面,伴随着直补政策的实施及补贴标准的提高,许多在外务工经商的农民担心利益受损,有的回乡索要原有承包地,有的将原转包给种粮大户的耕地转交自己的亲属耕种,引发了许多新的土地承包纠纷。另一方面,粮食补贴政策事实上标志着我国正尝试改变以乡村基层组织为中介的“国家乡村基层组织农民”三级模式,建立“国家农民”直接打交道的关联方式,这虽然有助于提高财政支农惠农资金的瞄准率以及农民群众对财政支农惠农政策的满意度,却不利于基层组织正常有效地开展工作,这无形之中给基层的信任机制构建带来了新的挑战。(二)政策目标设置与运行机理、标准制定存在矛盾以种粮补贴政策为例,很多地区直接将2021年核定的计税面积和计税常产

36、作为补贴依据,这虽然简化了补贴程序,但却把“粮补”转为了“地补”,必然导致“非排他性”现象的出现只要把补贴发放到农户手中,就实现了政策的补偿功能,而不区分农户是否种了粮,有违粮食直补政策的初衷。此外,在存在土地承包关系的情况下,粮食直补资金往往由原土地所有人获得,流转后的实际种粮人难以享受到补贴。从补贴标准制定来看,由于涟源大部分地区属山地丘陵地貌,每个农户拥有的田地一般不超过3亩。据2021年湖南省对种粮农民每亩13.5元的粮食直补标准,一个拥有3亩地的农户一年的补贴金额也仅有40.5元。加之农业生产成本不断攀升,每亩80.6元的农资综合补贴远远赶不上农资价格上涨的幅度,不足以有效应对农业生

37、产成本的快速上升。因此,这种低补偿标准的普惠型政策设置,不可能真正达到充分调动农户种粮积极性、促进农民增收的目的。再以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为例,目前只有极少数的农民自愿入保,赔偿标准过低、理赔程序复杂是主要原因。根据湖南省当前农业保险的实施细则,保险赔偿最高标准只有每亩280元,农民为获得赔偿,所付出的人力、交通等成本可能比获得的赔偿额还多。况且在实际操作中,受损农作物大部分不能以最高标准赔付,政策性农业保险远不能发挥抗击自然风险的作用。(三)政策运行与部门利益、部门协调存在矛盾财政涉农资金投入渠道多,资金分散到部门,导致多头管理、重复安排问题严重。如目前湖南省农业产业化资金分别掌握在发改委

38、、财政厅、农业厅、乡镇企业局、扶贫办等多个部门,资金的使用难以形成合力,而且来自不同渠道的资金在使用方向、实施范围、建设内容、项目安排等方面有一定的重复和交叉,一些项目和资金的分配存在盲目性和随意性,往往造成政出多门、多头管理、责任不清、效益不佳。同时,涉农补贴种类过多、过细,增加了基层单位政策执行的协调难度。据初步统计,湖南省要求纳入“一卡通”发放的财政惠农补贴资金大约有12大类,每一个补贴类别中有数个甚至数十个小项目。这些补贴分散在财政部门的农业、社会保障、经济建设等科室管理,由各个科室自上而下、分门别类地下发分配指标,并由各股室协调完成资金下拨任务。补贴分类细、牵涉部门多,导致政策执行起

39、来协调难度较大。(四)政策愿景与实际执行存在矛盾不少涉农政策条款未能充分考虑基层的执行成本和操作难度,使得政策愿景与实际执行出现偏差。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按政策要求只发放给种粮农户,这就要求基层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实际种粮农户的基本情况。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农民众多且分散,土地、人口、粮食产量和价格等统计资料不健全,对农民的补贴难以测算和监测,很多补贴的执行成本偏高。不少涉农政策还面临着难以操作的难题。以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为例,除各级财政补贴75%的保费额外,农户应缴纳剩余的25%部分(每亩4.2元)。然而,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果采取到户收取保费的方式,则收取保费的成本可能

40、比收到的保费总额还高。因此,很多乡镇都采取了财政垫付的方式,并从保险赔偿款中扣除预交的保费。这种方式既违背了保险原则,使“政策性农业保险”变为“政府性农业保险”,也加大了财政涉农资金管理的风险。(五)政策执行与政策监督存在矛盾为了扩大内需,我国实行了家电下乡补贴政策,激发了农民购买更新家电的热潮。然而,由于补贴太多,人力有限,相关监督很难到位。一些商家代办点通过各种渠道取得大量的产品标识卡来套取国家资金,或者和家电生产企业合谋,利用不生产电器却空卖指标卡的方法套取资金。还有不少农户反映,在采取商家垫付模式的定点销售点,存在因商家非法盗用个人身份证等证件信息,导致购买第二台家电产品时不能享受补贴

41、的情况。为落实好财政涉农政策,管理好支农惠农资金,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的效益,应有针对性地解决现有政策暴露出来的问题,并对财政涉农政策和财政资金统筹考虑、综合施力,建立起财政强农惠农的长效机制。(一)注重资金捆绑使用,将补贴增量整合用于农田水利、电力、道路等建设由于现有的种粮补贴方式在实施中不能有效区分种粮户和非种粮户,很多抛荒地、建筑占用耕地、种植经济林木耕地等照样获得了种粮补贴,这就使得广大种粮户产生了强烈的不公平感,在较大程度上挫伤了种粮户的生产积极性。为此,建议将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三合一”,统一按计税面积补贴给农户。同时,将未来新增补贴资金集中用于修建村级水利设施及田间

42、机耕道,完善现代化农业耕作条件,以提高农民种粮的积极性。(二)改变小幅递增式种粮补贴方法,注重通过政策激励引导农业向专业化和规模化方向发展随着种粮成本逐年增加,双改单、耕地抛荒日益突出。补贴资金之所以没有达到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的预期效果,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劳动力成本逐年增加,种粮收入和其他务工收入、经商收入呈现出严重的不对等现象。如只是从每年小幅度提高种粮补贴上入手,而不改变相对收入差别过大的现状,很难从根本上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为此,建议进一步探讨农村土地流转模式,大力扶持粮食生产合作社等农村经济组织,引导农业向规模化、产业化和机械化方向发展。(三)注重调整农业补贴实施的顺序和重点,优先完善

43、农业基础设施目前,我国大部分农业扶持政策都集中在政府对农产品价格的直接干预和补贴上,而对一般性农业服务(如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推广服务等)重视不够。从基层现状来看,农田水利设施滞后是造成种粮成本高的一个重要原因。现在的水利设施大部分是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建设的,由于长期缺乏维护,基本处于瘫痪或半瘫痪的状态。尽管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力度,然而,相对于水利设施普遍老化、失修的局面来说,有限的资金投入只是杯水车薪。为此,应更加注重为农业发展提供完善的基础设施条件和配套支撑服务。如前建议,可将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等资金增量整合,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四)注重发挥“一事一

44、议”财政奖补政策整合涉农资金的作用,并积极扩大政策的适用范围目前,财政政策繁多,财政涉农资金投入渠道多、资金分散,多个部门对农村“撒胡椒面”式的支持使得财政资金难以形成合力,责任不清,投资效益不佳。惠农资金的流动和政策传导基本遵循一种“自上而下”的方式,农民自我参与度不高。按项目分配惠农资金的方式,使得资金分配中的寻租和下级到上级跑项目的问题较为突出,项目、资金分配的盲目性和随意性较大。为此,应对财政涉农资金和项目实行相对集中管理。逐步实现由财政部门统一拨付涉农资金,从财政部门一个“漏斗”进出,对财政涉农项目,特别是农业基础设施和农村公益事业项目,应强化统筹协调,避免多头审批、重复投资和分散投

45、资,尽力归并支出事项,以降低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类名目繁多的项目可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形成自下而上的“倒逼”,促使上级部门尽量将惠农资金整合到财政部门,发挥综合效力,防止财政资金部门化、利益化。目前“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范围仅局限于支农资金没有覆盖的村内道路、小型水利设施、村内环卫设施等村级公益事业项目。建议对于农村的各类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均可逐步推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对于其他一些非公益事业的惠农项目(如农村劳动力转移免费技能培训),也可尝试运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方式操作,这样可以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五)尝试改变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取方式和保险运作模式目前政策性农

46、业保险对农村散户抵抗大灾的作用尚不明显,农民投保意识不强、热情不够,保费收取和勘察理赔困难,赔付比例偏低。其根本症结在于保险商业化运作模式与传统小农经济之间的矛盾。建议国家成立专门的政策性保险机构,不是向农户筹集保费,而是设立农业保险基金,对水稻等农作物整体投保,并对受灾的重点地区按受灾面积和程度定额理赔。这样既减少了保费收取和小灾理赔的繁琐环节,也更能激发广大农户种粮的积极性,减少种粮的后顾之忧,真正使农业保险发挥好“稳定器”和“助推器”的作用。也可以尝试采取半强制性农业保险政策,对大面积种植水稻的种粮大户、专业经济组织和专业基地强制入保,国家给予较高的保费补贴,鼓励农业向专业化方向发展,而

47、对广大散户,则鼓励自愿入保,并以散户依附于大户的方式进行保险业务运作。(六)加大对家电下乡商家的监督力度对于家电下乡过程中出现的商家套补行为,建议政府部门加强监管,加大对购买补贴家电农户的电话回访和实地调查力度,对如实举报套补商家的村民实行奖励,严格取缔补贴作假商家,并从重进行经济惩罚,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家电下乡的产品质量严格把关,并加强对定点商家家电价格的监督,确保将家电下乡的实惠真正送到农民家中。另外,有不少财政所家电下乡业务员反映,目前家电下乡信息系统相对滞后,而且未与公安部人口系统链接,导致部分代理商和农户将身份证号填成户口本号来套取补贴资金。为此,建议相关部门对家电下乡系统进

48、行更新优化,强化系统的自动监督能力。第四篇:湖南省科委、财政厅关于湖南省专利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单位】81703【发布文号】湘科字1986第289号【发布日期】1986-12-02【生效日期】1986-12-0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湖南省科委、财政厅关于湖南省专利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湘科字1986第289号)(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进一步开发智力资源,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事业发展,振兴我省经济,特建立湖南省专利发展基金。第二条第二条基金来源:1.上级和财政拨款;2.有偿回收的部分;3.个人和社会团体捐赠;4.专利服务工作收入提成。第二章基金的申请和审批、归还第三条第三条凡湖南省内的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专利和专利技术的实施上经费有较大的困难者,均可申请使用本基金。第四条第四条基金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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