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员保险残废给付标准表(9192cqni.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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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教人員員保險殘殘廢給付付標準表表(911.9.2 銓銓敘部修修正)殘廢等級編號殘廢標準準給付標準準說 明因執行公公務或服服兵役因意外傷傷害或疾疾病全殘廢雙目缺。三十六個個月三十個月月視力力之測測定,根根據萬國國視力檢檢查表之之規定,以以矯正後後視力為為準。眼瞼瞼缺損係指閉閉瞼時不不能完全全覆蓋角角膜之程程度。機能障障礙,係係指運動動障礙,開開瞼時瞳瞳孔範圍圍全覆或或閉瞼時時不能完完全覆著著角膜者者。雙目視力力均減退退至五以下下,經治治療三個個月無效效者。三十六個個月三十個月月雙目視野野均小於於十五度度,且雙雙目視力力均在一以以下,經經治療三三個月無無效者。三十六個個月三十個月月咀嚼及吞吞嚥機

2、能能喪失無無法矯治治者。三十六個個月三十個月月咀嚼嚼機能喪喪失係係指除流流質外,不不能攝取取其他食食物。吞嚥嚥機能喪喪失係係指必須須永久灌灌食者。言語語機能喪喪失係係指下列列情形之之一者:()指指構成語語言之口口唇音、齒齒生音、口口蓋音、咽咽頭音等等之四種種語言機機能中,有有三種以以上不能能發出者者。()聲聲帶全部部剔除者者。()因因腦部言言語中樞樞神經之之損傷而而患失語語症者。言語機能能喪失無無法矯治治者。三十六個個月三十個月月慢性心臟臟病,且且有多次次心臟衰衰竭,經經治療六六個月,仍仍遺留第第四度心心臟功能能損害者者。三十六個個月三十個月月心臟功能能損害分分類標準準(美國國醫學會會制定):

3、第三度:有心臟臟病,且且有重度度行動障障礙,休休息時無無症狀,但但稍有活活動即氣氣喘心悸悸,或胸胸痛症狀狀,不能能從事任任何操作作勞動者者。全殘廢嚴重心律律不整(復復發性心心室性頻頻脈及持持續性房房室傳導導阻斷等等)合併併多發性性昏厥及及第四度度心臟功功能損害害,經治治療六個個月無效效者。三十六個個月三十個月月第四度:有心臟臟病且無無法活動動,在靜靜止狀態態下,亦亦有心臟臟衰竭症症狀者。惡性高血血壓,且且眼底有有第四度度高血壓壓病變,經經治療六六個月無無效者。三十六個個月三十個月月因呼吸系系統疾病病所致肺肺功能障障礙,需需氧氣或或人工呼呼吸器以以維持生生命,且且有下列列情形之之一者:()慢慢性

4、穩定定狀況時時,未給給予額外外氧氣呼呼吸,動動脈血氧氧分壓低低於(或或等於)550mmmHg,經經三個月月治療仍仍未改善善者。()需需使用人人工呼吸吸器,以以維持生生命,經經三個月月治療仍仍未改善善者。三十六個個月三十個月月肺功能障障礙,係係指由呼呼吸系統統疾病引引發,而而經治療療三個月月以上,無無法改進進之慢性性障礙者者。肝臟代償償力喪失失之肝硬硬化症,經經治療六六個月以以上,仍仍無法改改善且病病情持續續者。三十六個個月三十個月月病情情持續係指經經連續治治療六個個月以上上,病情情呈現穩穩定狀態態且無法法改善而而言;如如已瀕臨臨死亡或或彌留狀狀態,致致病情持持續惡化化之情形形,不屬屬於給付付範

5、圍。肝臟代代償力喪喪失之認認定標準準包括左左列各項項:()血血中總膽膽紅素值值大於22mg%。()凝凝血酶時時間延長長期間大大於或等等於六秒秒。()發發生肝性性腦病變變。()食食道或胃胃靜脈曲曲張出血血。()大大量腹水水,並腹腹膜炎。其中第()及第第()項項需持續續存在;第()、()及()項可可不定時時出現。全殘廢胰臟全部部切除者者。三十六個個月三十個月月因醫療目目的,大大腸或小小腸大量量切除,且且於手術術切除起起六個月月內體重重均無法法保持而而逐漸下下降,致致終身無無法從事事任何工工作,且且日常生生活須他他人照顧顧者。三十六個個月三十個月月大腸包包括結腸腸及直腸腸。大量量切除係指須須大腸切切

6、除三分分之二以以上,或或小腸切切除一半半以上,或或大小腸腸合併切切除一半半以上。大腸或或小腸切切除者,其其成殘日日期以手手術日期期為準。慢性腎臟臟病或腎腎臟泌尿尿道手術術導致末末期腎臟臟病變,終終身無法法從事任任何工作作,而有有下列情情形之一一者:()肌肌酸酐廓廓清試驗驗每分鐘鐘在五公公撮以下下,經治治療四個個月並連連續檢查查無進步步者。()須須長期接接受透析析治療(洗腎)者。三十六個個月三十個月月上述肌肌酸酐廓廓清試驗驗採現行行腎功能能衰竭之之指標,並並以需洗洗腎者之之標準為為準。本項洗洗腎者成成殘日期期採用開開始透析析之日期期為準。精神障礙礙,呈現現極嚴重重智能減減退,且且認知功功能、職職

7、業功能能、社交交功能、日日常生活活功能退退化,需需完全仰仰賴他人人養護或或需密切切監護者者,經積積極精神神復健治治療兩年年以上,終終身無法法從事任任何工作作,且日日常生活活須他人人照顧者者。三十六個個月三十個月月精神障障礙及智智能減退退程度須須由精神神專科醫醫師鑑定定之。因腦疾疾病、創創傷或癡癡呆症所所致認知知功能、職職業功能能、社交交功能、日日常生活活功能退退化者,得得適用精精神障礙礙之規定定辦理。神經肌肉肉障礙,經經治療至至少一年年,仍存存有下列列情形之之一者:()半半身不遂遂,不能能行走者者。()兩兩肢以上上完全癱癱瘓者。三十六個個月三十個月月因大腦皮皮質功能能完全喪喪失,而而失去對對外

8、界之之認知能能力成為為植物物人,完完全依賴賴他人照照顧,須須長期臥臥床,經經治療六六個月無無效者。三十六個個月三十個月月植物人係係指患者者僅存一一些原始始反射及及生命功功能,雖雖然可睜睜、閉眼眼或時呈呈睡眠和和清醒狀狀態,但但不會有有任何意意識或知知覺,可可以自主主呼吸卻卻不能咀咀嚼及吞吞嚥。至至於因神神經損傷傷致完全全喪失日日常生活活能力,完完全依賴賴他人照照護的患患者,如如中風、腦腦缺氧、脊脊髓傷害害、老年年痴呆晚晚期或柏柏金森病病晚期等等,因基基本上還還有全部部或部分分意識,非非上述定定義所稱稱之植物物人。全殘廢兩上肢腕腕關節以以上(遠遠心端)殘殘缺者。三十六個個月三十個月月兩上肢腕腕關

9、節及及手各關關節機能能嚴重喪喪失者。三十六個個月三十個月月上肢肢係指指肩關節節以下。下肢肢係指指髖關節節以下。上肢肢三大關關節係係指肩、肘肘、腕三三關節。下肢肢三大關關節係係指髖、膝膝、踝三三關節。各關節節機能能嚴重喪喪失之之判斷指指標,以以主要關關節功能能(fuuncttionn)喪失失百分之之八十以以上且有有肌肉萎萎縮者為為準。指(趾趾)殘缺缺係指指遠位指指(趾)關關節一關關節以上上殘缺。肢體體殘缺係指肢肢端因切切除或截截肢造成成之殘缺缺。殘缺後後經手術術重建、整整型恢復復機能者者,不視視為殘廢廢。僵直直係指指某一關關節因疾疾病或傷傷害,經經治療後後固定在在某一部部位,活活動範圍圍為零度度

10、或接近近零度。關節節機能殘殘廢之鑑鑑定,應應檢附光片為為據。關節節機能殘殘廢者,須須接受手手術或適適當治療療後,經經過一年年以上仍仍無法改改善而符符合殘廢廢標準者者,始可可認定。經醫醫師鑑定定需矯正正者,於於矯正前前,不列列殘等。兩上肢三三大關節節機能嚴嚴重喪失失者。三十六個個月三十個月月雙手包括括兩拇指指、兩食食指、六六指以上上殘缺者者。三十六個個月三十個月月兩下肢踝踝關節以以上(遠遠心端)殘殘缺者。三十六個個月三十個月月兩下肢三三大關節節機能嚴嚴重喪失失者。三十六個個月三十個月月兩髖關節節及胸腰腰脊椎關關節機能能嚴重喪喪失者。三十六個個月三十個月月半殘廢一目缺。十 八 個月十五個月月一目視

11、力力減退至至五以下下,經治治療三個個月無效效者。十 八 個月十五個月月雙目視力力均減退退至四以下下,經治治療六個個月無效效者。十 八 個月十五個月月雙目視野野均小於於十五度度,且雙雙目視力力均在六以以下,經經治療六六個月無無效者。十 八 個月十五個月月半殘廢兩耳全聾聾者。十 八 個月十五個月月聽力檢檢查應以以精密聽聽力計檢檢查(AAudiiomeetryy)為標標準,其其聽力損損失以分分貝表示示之。對突發發性聽力力障礙須須經治療療六個月月以上無無效者。兩耳鼓膜膜缺損或或遺存重重大障礙礙,致兩兩耳聽力力各損失失八十分分貝以上上者。十 八 個月十五個月月吞嚥機能能喪失無無法矯治治者。十 八 個月十

12、五個月月慢性心臟臟病,且且有多次次心臟衰衰竭,經經連續治治療六個個月,仍仍有下列列情形之之一者:()遺遺留第三三度心臟臟功能損損害者。()心心臟移植植者,須須經治療療六個月月後,仍仍遺留第第三度心心臟功能能損害者者。十 八 個月十五個月月第三度心心臟功能能損害之之可逆性性甚高,故故病患必必需連續續治療六六個月,而而無改善善者可視視為半殘殘廢。肺臟疾病病經六個個月以上上治療或或肺臟移移植者經經六個月月以上治治療,肺肺功能仍仍未改善善,且日日常生活活高度依依存他人人照顧,而而有下列列情形之之一者:()FFEV11為正常常值百分分之二十十五以下下者。()通通氣功能能為正常常值百分分之四十十以下者者。

13、()FFEV11/FVVC之比比率為正正常值百百分之三三十五以以下者。()氣氣體交換換為正常常值百分分之二十十五以下下者。十 八 個月十五個月月FEVV1係第第一秒用用力呼氣氣量。通氣功功能係指指快速及及用力呼呼吸秒後每每分鐘之之通氣量量。FVCC係指用用力吐氣氣之肺活活量。氣體交交換係指指一氧化化碳在血血液與肺肺泡氣間間之瀰散散量。肺臟切除除一側或或以上,且且經治療療,肺功功能仍未未改善,而而日常生生活高度度依存他他人照顧顧者。十 八 個月十五個月月肝硬化症症經組織織切片證證實,且且經觀察察及治療療六個月月以上,仍仍存在有有肝臟代代償力失失常之狀狀況者。十 八 個月十五個月月肝臟代償償力失常

14、常,指存存在左列列情形者者:血中總總膽紅素素值異常常升高,但但小於或或等於22mg%。凝血酶酶時間延延長,惟惟其延長長期間小小於或等等於三秒秒。經內視視鏡檢查查證實有有食道或或胃靜脈脈曲張。半 殘廢食道再造造術者。十 八 個月十五個月月胃全部切切除者。十 八 個月十五個月月因醫療目目的,大大腸或小小腸大量量切除,手手術切除除起六個個月內,經經藥物治治療後,排排便次數數均仍過過於頻繁繁,且造造成肛門門皮膚糜糜爛合併併營養失失衡,致致嚴重影影響日常常生活及及工作。十 八 個月十五個月月排便次次數過於於頻繁係係指每天天排便次次數超過過六次。營養失失衡係指指血清白白蛋白少少於2.8g/dl或或血清運運

15、鐵蛋白白少於1150mmg/ddl。膀胱全部部切除者者(含人人工膀胱胱造)。十 八 個月十五個月月慢性腎臟臟病或腎腎臟泌尿尿道手術術導致末末期腎臟臟病變,仍仍可繼續續工作,而而有下列列情形之之一者:()肌肌酸酐廓廓清試驗驗每分鐘鐘在五公公撮以下下,經治治療四個個月並連連續檢查查無進步步者。()須須長期接接受透析析治療(洗洗腎)者者。十 八 個月十五個月月本項洗腎腎者成殘殘日期採採用開始始透析之之日期為為準。半殘廢肛門功能能喪失,施施行永久久性人工工肛門手手術者。十 八 個月十五個月月設置永久久性尿管管,皮膚膚或直腸腸管或大大腸、小小腸、人人工膀胱胱者。十 八 個月十五個月月精神障礙礙,呈現現嚴

16、重智智能減退退,且認認知功能能、職業業功能、社社交功能能有明顯顯退化,經經積極精精神復健健治療一一年以上上,身體體能力仍仍存,但但非他人人在身邊邊指示,終終身不能能從事任任何工作作,僅能能維持日日常基本本自我照照顧能力力者。十 八 個月十五個月月神經肌肉肉障礙,經經治療至至少一年年,仍存存留下列列情形之之一者:()一一肢完全全癱瘓者者。()兩兩肢以上上不全痲痲痺,顯顯著運動動障礙者者。()大大小便永永久失禁禁者。十 八 個月十五個月月男性因傷傷病醫療療全部切切除或喪喪失陰莖莖及兩側側睪丸者者(變性性手術不不在此列列)。十 八 個月十五個月月一上肢腕腕關節以以上(遠遠心端)殘殘缺者。十 八 個月

17、十五個月月一上肢三三大關節節機能嚴嚴重喪失失者。十 八 個月十五個月月兩下肢(或或兩上肢肢)三大大關節中中,各側側分別有有兩大關關節機能能嚴重喪喪失者。十 八 個月十五個月月兩下肢(或或兩上肢肢)三大大關節中中,一側側有一大大關節,同同時另側側有兩大大關節機機能嚴重重喪失者者。十 八 個月十五個月月半殘廢一手包括括一拇指指、一食食指、三三指以上上殘缺者者。十 八 個月十五個月月雙手兩拇拇指殘缺缺者。十 八 個月十五個月月一下肢踝踝關節以以上(遠遠心端)殘殘缺者。十 八 個月十五個月月一下肢三三大關節節機能嚴嚴重喪失失者。十 八 個月十五個月月兩下肢踝踝關節存存在,踝踝關節以以下(遠遠心端),蹠

18、蹠趾關節節以上殘殘缺者。十 八 個月十五個月月兩足十趾趾完全殘殘缺者。十 八 個月十五個月月頭、臉部部嚴重損損壞,經經積極整整形復健健治療後後,仍遺遺留有下下列情形形之一,無無法或難難以修復復者:()頭頭、臉部部之殘缺缺面積(以以頭、臉臉部可見見部位所所佔面積積之比例例計算)達達百分之之五十以以上者。()鼻鼻部、眼眼窩、雙雙側上顎顎或下顎顎缺損二二分之一一以上者者。十 八 個月十五個月月頭、臉臉部之殘殘缺係係指疤痕痕、凹陷陷或變形形等情形形。頭、臉臉部殘缺缺之鑑定定,應檢檢附照片片,以正正面或側側面照片片顯示殘殘缺位置置與範圍圍,並據據此計算算殘缺面面積所佔佔之比例例。言語障礙礙,不能能傳達意

19、意思,無無法矯治治者。十 八 個月十五個月月不能傳達達意思係係指以言語表表示對對方不能能通曉其其語意。部分殘廢雙目視力力均減退退至六以以下,經經治療六六個月無無效者。八 個個月六 個月月(刪除)一目或雙雙目眼瞼瞼缺損或或痲痺,有有機能障障礙,經經治療六六個月仍仍無法矯矯治者。八 個個月六 個月月一耳全聾聾者。八 個個月六 個月月一耳鼓膜膜缺損或或遺存重重大障礙礙,致一一耳聽力力損失八八十分貝貝以上,或或兩耳聽聽力各損損失七十十分貝以以上者。八 個個月六 個月月鼻部缺損損,致其其機能遺遺存障礙礙,無法法矯治者者。八 個個月六 個月月鼻部部缺損係指鼻鼻骨全部部或大部部分缺損損之程度度。機能能障礙係

20、指兩兩側鼻孔孔閉塞,鼻鼻呼吸困困難,不不能矯治治,或兩兩側嗅覺覺喪失者者。頭、臉部部嚴重損損壞,經經積極整整形復健健治療後後,仍遺遺留有下下列情形形之一,無無法或難難以修復復者:()頭頭、臉部部之殘缺缺面積(以以頭、臉臉部可見見部位所所佔面積積之比例例計算)達達百分之之三十以以上未達達百分之之五十者者。()缺缺鼻二分分之一,單單側上顎顎或下顎顎缺損二二分之一一以下造造成中線線偏移一一公分以以上者。八 個個月六 個月月咀嚼機能能喪失,無無法矯治治者。八 個個月六 個月月食道嚴重重狹窄,經經連續治治療六個個月後,僅僅能進食食流質者者。八 個個月六 個月月(刪除)部分殘廢肺臟疾病病經六個個月以上上治

21、療或或肺臟移移植者經經六個月月以上治治療,肺肺功能仍仍未改善善,且日日常生活活部分依依存他人人照顧,而而有下列列情形之之一者:()FFEV11為正常常值百分分之二十十五至三三十者。()通通氣功能能為正常常值百分分之四十十至四十十五者。()FFEV11/FVVC之比比率為正正常值百百分之三三十五至至四十者者。()氣氣體交換換為正常常值百分分之二十十五至三三十者。八 個個月六 個月月肺臟切除除兩葉或或以上未未達一側側肺,且且經治療療,肺功功能仍未未改善,而而日常生生活部分分依存他他人照顧顧者。八 個個月六 個月月先天一側側腎臟缺缺失、發發育不良良、萎縮縮,或一一側腎臟臟因病變變切除,或或一側腎腎臟

22、因捐捐贈腎臟臟移植而而切除,且且另一側側腎臟因因病變,併併有下列列腎功能能異常情情形者:()血血中肌酸酸酐值大大於2.0mgg/dll且肌酸酸酐廓清清率小於於40mml/mmin。()經經三個月月後腎功功能再追追蹤檢查查一次仍仍達上述述標準者者。八 個個月六 個月月因病切除除一側腎腎者,或或捐腎切切除一側側腎者,若若另一側側腎功能能檢查未未達上述述腎功能能異常之之程度,不不在給付付範圍。部分殘廢神經肌肉肉障礙,經經治療至至少一年年,仍存存留下列列情形之之一者:()一一肢以上上不全痲痲痺且有有礙工作作者。()有有大小便便其中之之一永久久性失禁禁者。八 個個月六 個月月男性因傷傷病醫療療切除或或喪

23、失陰陰莖者。八 個個月六 個月月男性因傷傷病醫療療摘除或或喪失兩兩側睪丸丸,或因因癌症經經放射治治療,因因而喪失失生殖能能力者。八 個個月六 個月月喪失生殖殖能力須須經精蟲蟲檢查判判定之。女性年齡齡未滿四四十五歲歲,原有有生殖能能力,因因傷病醫醫療,具具有下列列情形之之一,致致終身喪喪失生殖殖能力者者:()子子宮割除除者。()兩兩側卵巢巢割除者者。()因因癌症生生殖器官官接受放放射治療療者。八 個個月六 個月月施以避避孕手術術,如輸輸卵管結結紮等,在在未施以以該手術術前原有有生殖能能力者,視視為尚有有生殖能能力。對不當當及預防防性子宮宮切除不不予殘廢廢給付。一側以上上乳房全全切除者者。八 個個

24、月六 個月月乳房房全切除除係指指,含乳乳頭、乳乳暈及乳乳腺全部部切除者者。兩側乳乳房同時時或先後後切除者者,其合合計給付付數額,最最高以一一次部分分殘廢給給付金額額為限。一上肢腕腕關節及及手各關關節,機機能嚴重重喪失者者。八 個個月六 個月月一上肢兩兩大關節節機能嚴嚴重喪失失者。八 個個月六 個月月部分殘廢一手包括括拇指或或食指在在內,兩兩指以上上殘缺者者。八 個個月六 個月月一手三指指以上殘殘缺者。八 個個月六 個月月肩關節或或肘關節節有骨性性或纖維維性僵直直者。八 個個月六 個月月僵直係AANKYYLOSSIS之之中譯。一下肢踝踝關節存存在,踝踝關節以以下(遠遠心端),蹠蹠趾關節節以上殘殘

25、缺者。八 個個月六 個月月一下肢兩兩大關節節機能嚴嚴重喪失失者。八 個個月六 個月月兩下肢(或或兩上肢肢)三大大關節中中,各側側分別有有一大關關節機能能嚴重喪喪失者。八 個個月六 個月月一足五趾趾完全殘殘缺者。八 個個月六 個月月髖關節或或膝關節節有骨性性或纖維維性僵直直,兩肢肢平行站站立時一一足懸空空者。八 個個月六 個月月僵直係指某某一關節節因疾病病或傷害害,經治治療後固固定在某某一部位位,活動動範圍為為零度或或接近零零度。一下肢短短五公分分以上者者。八 個個月六 個月月頸椎或腰腰椎機能能嚴重喪喪失者。八 個個月六 個月月附註:一、本標標準表依依據公教教人員保保險法第第十三條條規定訂訂定。

26、二、依照照本法施施行細則則第四十十七條規規定,殘殘廢之審審定,必必須經醫醫治終止止,確屬屬成為永永久殘廢廢者。上上述醫醫治終止止之認認定,係係指被保保險人罹罹患之傷傷病經治治療後,症症狀固定定,再行行治療仍仍無法改改善,並並符合本本標準表表之規定定,不能能復原而而言。三、符合合本標準準表之殘殘廢狀況況標準,但但未達規規定之治治療期限限即辦理理退休、資資遣或離離職退保保,致未未能請領領殘廢給給付者,於於治療達達規定期期限以上上仍無法法矯治,經經補具醫醫師診斷斷證明確確為不不能回復復,確屬屬成為永永久殘廢廢,並與與退保前前之原殘殘廢狀況況相當或或加重者,得得以退保保前一日日為準,認認定成殘殘日期,

27、申申請殘廢廢給付。四、因手手術切除除器官,存存活一個個月以上上者,以以該手術術日期為為準,並並認定成成殘。五、除手手術切除除器官,存存活期滿滿一個月月外,被被保險人人於死亡亡前一個個月內或或彌留狀狀態或不不治死亡亡後,所所出具之之殘廢證證明書,不不得據以以請領殘殘廢給付付。六、在加加入本保保險前原原已殘廢廢者,不不得申領領本保險險殘廢給給付。七、同一一部位之之殘廢,同同時適用用本表列列兩種以以上殘廢廢程度者者,按最最高一種種標準給給付,不不得合併併或分別別申領。八、不同同部位,無無論同時時或先後後,遭遇遇本表列列兩種以以上殘廢廢者,其其合計給給付數額額,最高高以三十十個月為為限,因因公者以以三

28、十六六個月為為限。九、原已已殘廢部部位,復復因再次次發生傷傷害疾病病,致加加重其殘殘廢程度度者,按按兩種標標準差額額給付。十、承保保機關審審查被保保險人成成殘情形形及殘廢廢程度,必必要時並並得予複複驗。十一、本本標準表表修正前前,已請請領殘廢廢給付者者,同一一部位除除殘廢狀狀況加重重者外,不不得因本本標準表表修正後後內容不不同,再再行要求求具領殘殘廢給付付。十二、被被保險人人於本標標準表修修正前雖雖已發生生本法第第十三條條規定之之保險事事故致成成殘廢,而而於本標標準表修修正後始始確定成成殘者,應應適用修修正後之之標準。十三、本本標準表表內凡稱稱以下下或以上者,均均含本數數。十四、本本標準表表說明明欄內內名詞之之定義,適適用於表表內相同同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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