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学视角中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辨析_王丽芳.doc

上传人:a**** 文档编号:4808 上传时间:2017-10-20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82.4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际法学视角中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辨析_王丽芳.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国际法学视角中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辨析_王丽芳.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国际法学视角中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辨析_王丽芳.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际法学视角中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辨析_王丽芳.doc(3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2010年第 18期 总第 272 期 前沿 Forward position N 18 2010 Sun N 272 国际法学视角中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辨析 王丽芳 (沧州师范学院法政系,河北沧州 056001 ) 摘要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是世界各国所共同认可和采纳的一项制度。从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关的前科规定和国 际上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来看,在我国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必然性与可行性。为了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立 法体系,更好 地完善现代法制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历史使命,应当在诸多方而实施前科消灭制度的法律完善。 关键词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法律;探讨 中图分类号 邙 22. 1

2、8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8267 (2010 18 0096 03 我国自 1992 年 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 人保护法实施后, 1999 年 11 月 1 日又颁布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两部法律的颁 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保障未成年人的工作已经全面纳入 法制轨道。与此同时,在 1997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 中针对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也规定 了保护措施,形成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比较全面的 刑事法律保护体系。 更值得一提的是, 2006 年 12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又对中华 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3、进行了修订,在家庭、 学校、社会、司法等方面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进行 了进一步的加强和保护,这进一步表明了我国对未成 年人权益的维护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在加强和改善的。 对于未成年人有过前科的,比如在免予刑事处 罚,或排除非监禁刑法的,以及判处刑罚宣告缓刑、 假释和刑罚执行完毕的,在他 们的复学、升学、就业 和享有其他社会待遇方面,我国法律规定上述情况的 未成年人,无论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歧视。同时我国法 律规定,对于有罪宣告或者刑罚处罚的未成年人,社 会不应当对其以后的生活、工作施加干扰和影响。 然而在涉及未成年人的实际利益和生活中,我国 的法律法规却存在着规定不一、互相矛盾的地方,在 实施操作中存

4、在对未成年人的存在很多限制性条件。 我国刑法第 100 条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涉 及征兵、就业过程中,不应当隐瞒自己过去的犯罪事 实,应当向有关部门如实地报告自己的受到的刑事处 罚的经历,不能 隐瞒和不报。面对这一法律规定,在 如实填写自己的过去时又有多少单位和个人能不计较 前嫌地接受他们,给他们重新获得工作、重新改过、 重新做人的机会。因此,在未成年人的现实生活中, 一旦有过犯罪经历,有关记录就会伴随其终生,对他 们今后的人生道路造成重大影响。因此,如何给误入 歧途的未成年人以生活的出路,使他们甩掉包衹,减 轻思想负担,从新振作人生之路,应当引起我们的深 入思考。遏制着未成年人的重新做人

5、的法律制度该不 该彻底清除呢?本文正是以未成年人为主体,从健全 法制和适应社会的角度去分析消灭前科制度的社会影 响,以挽救失足青少年为重,提出对未成年人实施前 科消灭的设想。 一、前科消灭制度的基本内涵的探讨 前科在英文解释上称为 CQnvicti n revi us convietioii 其字面意思为以前的犯罪记录。我国现行 立法与司法解释,对前科未做出明确规定,但该制度 在一些法律文件中,己模糊出现。我国刑法规定的对 于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在其参军、工作安置中,应当 依法向有关单位报告过去犯罪经历,这在事实上确认 了前科报告制度的存在,确认了未成年人前科的存 在,但我国尚未对前科消灭作出明

6、确规定。 所谓前科消灭,即 对受过有罪宣告或刑事处分的 人在一定的法定范围内,由司法机关注销其有罪宣告 或者被刑事处罚的制度,将其视为未曾犯罪,成为零 犯罪记录。 从理论上讲,前科消灭制度应分为成年犯前科消 灭和未成年犯前科消灭两大类,我们认为对成年犯实 施前科消灭时机尚未成熟,这里讲的主要是未成年犯 前科消灭,其对象范围主要是指己满 14 周岁未满 18 作者简介 工丽芳 ( 1966 i 女 .河北献县人 .沧州师范学院法政系高级讲师 .卞 1 要研究方向为法学。 96 周岁,其进行了犯 罪但己经被刑法处罚完毕的人。其 中对于犯罪性质恶劣的,或系累犯的不能取消其前科 记录。 我国地方有关司

7、法审判机关有的率先提出了未成 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实施办法,比如河北省石家庄长 安区人民法院就首先进行有关的大胆改革,以鼓励失 足青少年改过自新,对于犯了罪并且刑罚执行完毕的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后便可视为未曾犯罪,并依法恢 复先前的法律制度。这项制度一提出就引起了社会各 界的广泛关注,人们对此有不同的看法,例如消灭前 科能否消除对未成年人的歧视呢?消灭前科会不会放 纵某些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呢?社会问题应运 而生。 另外,国际社会对这一问题也给予了特别的关 注,许多国家都存在专门条款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前科 消灭制度加以特别的规定。如何适应国际化的立法趋 势,完善我国保护未成年人各种具体法律制度,使得

8、对有过犯罪前科经历的未成年权益保护工作更加全 面,是我们要进一步分析研宄的问题。 二、世界各国有关前科消灭制度的借鉴与分析 消灭刑事前科自 17 世纪后半叶在君主赦免权基础 上发展起来的。 首先,从国际及国外相关规定来看,尊重人权是 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原则。 20 世纪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 战以后,人权保障问题成为日益国际化的问 题,当代 世界各国都是十分关注这一问题。我国在 1997年 10 月签署加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后, 在 1998 年 10 月签署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力国 际公约。其中第 14 条第四项就规定对少年的案件在 程序上应考虑到他们的年龄和帮助他们重新做人的 需要。

9、 此外,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第19 条就规定释放时,少年的记录应封存,并在适当 时候加以销毁。 除了国际方面的规定外,在前科消灭制度方面, 世界很多国家都实施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并为 社会广泛认可和认真执行,因此这种对于未成年人 保 护与发展的制度成为世界法学改革与发展的潮流和趋 势。通过对国际及国外的相关规定分析,我们认识到 我国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迫切性和可行性, 建立此项制度适合我国国情,它能为我国未成年人的 健康成长创造积极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我国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可行性辨析 有人认为,青少年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 观形成时期,他们人生中走些弯路,有过过

10、失,应当 予以充分宽容,应当以发展的眼光,给他们未来生活 以发展的空间,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鼓励他们放 下思想包褓,加强对他们的关爱、教育和引导,促进 他们积极发展,为社会创造价值。 还有人认为建立此项制度有很多不利的地方,其 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 1)与我国现行执行的法律背道 而驰,破坏了法律的尊严,不利于维护我国法律的严 肃性、权威性。 ( 2)实施前科消灭制度,对未成年人 的有关犯罪进行记录和保存,有利于警示、监督和教 育未成年人的今后行为,也有利于以后社会中违法犯 罪行为的排查。 ( 3)不利于以往未实施前科消灭的制 度的未成年人,容易造成法律的不公平待遇。 当前,我国只对前科报告

11、制度做了规定,而对前 科消灭制度没有规定 。一 旦记录在案,未成年人将终 身背负阴 影。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我国未成年人受过 刑事处罚的,有向有关机关报告自己犯罪经历的义 务,这使得他们的前科很容易为相关人员获知,影响 到他们步入社会后的正常社会交流。而这使同病相怜 的、有犯罪记录的人很容易形成同类交往,形成这一 特殊群体,将不利于他们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从这 个角度看,前科消灭制度是极其必要的。 (一)设立前科消灭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前科消灭制度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 未成年人的发展。前科记录的显示 .将使未成年人在 今后的人生中背负被社会冷眼相待的境遇,很容易使 他们在民事和行政

12、等方面的资格或者权利受到影响甚 至剥夺,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前科消灭符合国 家和社会利益,符合保护未成年人的发展和保护其权 益,有利于营造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如果对有过失 的未成年人实行前科制度,那么对于未成年人来说, 他无论走到哪儿,污点就会伴随着他走到哪儿,相当 于被社会贴上犯罪人的标签,这使他们处于精神负重 的状态,难以逃离犯罪的阴影,进而极易产生自卑和 消极心理,甚至自暴自弃,不能直面生活,对他们融 入正常的社会生活,进行自我的思想改造,重新开始 新的生活是不利的。这种环境下,很容易使他们为社 会不良分子所诱惑和拉拢,极易再次滑入犯罪的深 渊。因此,取消前科制度,使他们脱离过错的阴

13、影, 有利于对他们的教育和感化,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 意义。 仁 ) 消灭前科对未成年人的意义和影响 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说明先前的社会化失败, 需要在此基础上进行再社会化。所谓再社会化是指在 生活的急剧转变中,一个人放弃原来的生活方式而适 用另一种对他来说全新的生活方式的过程。但就在未 成年犯再社会化时,由于前科记录的存在,他们在升 学、就业问题上将面临更多的挫折,挫折的存在将会 导致反叛行为的产生。 但在前科消灭之后,未成 年犯罪人将不存在犯罪 标签,那么其一方面将接受社会规定的符合大多数人 利益的社会规范;另一方面,在与他人的交往互动 97。 中,所接受到的符号并没有将其作为一个犯罪人的意

14、 象。在这种心理的作用下,他原有的作为一个犯罪人 的自我形象将逐渐让位于守法公民的角色,从而在心 理上切断与过去犯罪的联系。更进一步讲,未成年犯 罪人前科消灭将会使其在再社会化过程中经受挫折的 概率大为减少。 四、对我国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设想 通过调查研宄及对相关理论的分析,我国 也有学 者提出了对我国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设想,认为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前科消灭期间和消灭条件 前科消灭期间,是指前科消灭的时间规定。对未 成年犯罪人前科的消灭期限,不宜规定时间太长,以 体现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宽容。可以具体分为以下几种 情况: ( 1)犯罪情节较轻的,如判处定罪免刑或者单 处罚金等

15、,可以规定不作前科处理。 ( 2)被判处管制 的犯罪人由于犯罪情节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因 此,对被判处管制的未成年犯,可以规定其刑罚执行 完毕之时就是其前科消灭之时。 ( 3)针对其他的刑罚 种类我们主张应根 据其时间长短来确定不同的前科消 灭期限,具体可按以下几种情形分别予以规定: 1)被判处拘役刑或管制刑的,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经 过 1 年; 2)被判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 毕后经过 2 年; 3)被判处 3 年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的,刑罚执行完毕后经过 3年。被判处 5 年以上有期 徒刑或累犯的,应属于性质较为严重的犯罪,不予消 灭其前科是较为合理的。 仁)悔改条件

16、关于悔改表现的内容,各国法律规定并不一致。 有的国家法律规定,只要在规定期间内未成年人没有 重新犯罪,就可消灭前科。而有的国家规定还应当积 极履行法律规定 的义务,切实遵纪守法等条件时,才 能消灭其前科。我国的悔改条件可以设定前者的条 件,即未成年人在前科存续期间没有再犯新罪,即可 撤销前科记录,这与刑法中关于撤销缓刑、假释 的基本标准相适应。 (H )程序设置 前科消灭形式可以采取自动取消和通过一定的裁 决程序予以取消两种方式并存。自动取消应当适用于 大多数犯罪人。基于充分利用其审判资源,节省司法 成本的原则,可以对未成年人进行社区矫正。未成年 人社区矫正,即把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置于社区

17、 内,使其在正常的生活环境中接受帮助和教育,从而 改变原有的不 良思想和行为,接受正确的道德规范和 行为准则,同时从生活、学习、心理等各方面给予帮 助,促进他们尽快回归社会。借鉴国外的法律规定, 我国可规定再考察期限为 2 年。 通过裁决程序的取消方式可适用于需要提前撤销 的情况,而石家庄的关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办法试 行方案中的程序设置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它指出 应当由政法部门负责,成立由公 、检、 法三部门专职 人员组成的前科专门审查机构,来进行未成年人前科 消灭的审查和确认工作,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审查机构 指派专门考察工作组,对申请人进行前科消灭的具体 考察、鉴定和予以确 认。考察期满后,由

18、考察组制作 前科考察鉴定书,并提交评审委员会。未成年人前科 消灭评审机构考察工作组确认材料,进行集体研宄 后,做出是否可以进行前科消灭的最终决定。 另外,对于未成年犯罪人凡是符合前科消灭条件 的,在其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后一定期限内,应当可 以向原司法机关提交前科消灭申请材料。为了充分维 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主体也可以是未成年人 的父母、其他法定代理人等监护人以及对其负有监管 职责的代理人。 (四)建立前科档案保密制度 建立前科档案保密制度,应加强对档案的严格管 理,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除司法机关外,任何人不得 借阅、复制、摘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档案。为最大限 度地减小前科对未成年人的影响,

19、应在司法机关建立 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专门设立犯罪档案库,规定合理 的存档时间和销档条件,设置专门机构、由管理人员 进行管理。 总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是一个利大于弊的选 择途径。然而,此项制度的建立仍然应属亡羊补牢之 举,要想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还应从源头做起,从预防 未成年人犯罪做起。学校要克服片面强调智育,强调升 学率,重视尖子生,歧视、排斥差生的错误做法,积极 开展政治思想教育和社会法制教育,帮助学 生树立正确 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荣辱观。家庭应确实担负 起教育、管理、监护子女的义务,用科学的方法教育孩 子,父母更要以身作则,在家庭环境中消除子女犯罪的 因素等。社会应该更好地关注未

20、成年犯罪人,为他们提 供更多的机会,使其更好地融入社会,开始新的生活。 对未成年人保护是全社会的职责,让我们共同为青少年 的健康发展提供一片蔚蓝的天空。 丨参考文献丨 丨 1肖萍 .前科消灭制度研究丨彳 .刑法论丛, 2008(03). 丨 21 宗边文 .“前科消灭”能否消除歧视丨人民公安报, 2004 02 07(02). 丨 3邹郁卓 .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正当性辩护丨南昌 大学学报认文社会科学版 i 2008(03). 4彭新林 .论前科消灭制度的正当性根据 .北方法学, 2008 (05). | 5张立兴,鲁昕 .前科消灭制度评析与我国立法构想 !.齐鲁 学刊, 2003 (05). 丨 6柴建国,张明丽 .关于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若干问题 的探讨 】 .河北法学, 20 3( 3). 98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期刊短文 > 期刊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