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xx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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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xx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标签:标题xx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xx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修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

2、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范围的确定按照国家计委令第3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 下列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的项目。 范围包括: 1、天然气、电气、新能等能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其它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水土保

3、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道路、桥梁、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的项目。 范围包括: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化等项目; 3、体育、旅游等项目; 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范围包括: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

4、项目。 (三)国家融资的项目。 范围包括: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范围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

5、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五十万元)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五十万元)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二十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二十万元)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合同估算价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一千万元)的。 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确认,报发展计划局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 在应招标范围和

6、规模标准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如业主方要求实行招标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给予积极支持并协助指导其做好招标投标工作。 第八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或者影响招标投标活动。 第九条 发展计划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的招标投标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是本行业招标投标的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业招标投标工作的行政监督。 建设、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市重

7、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设在发展计划局的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重点办)按项目行业分类,分别会同建设、交通、水利、电力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接受监察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也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统一进入相应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 招 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提出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

8、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以及其他规定所明确应公开招标的,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 招标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或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投标人一般不少于五家。根据条和需要,发展计划局可依法指定发布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 (二)邀请招标。除上款规定外,其他工程可实行邀请招标,即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投标人不得少于三家。受邀的投标人应具有承担该工程的相应资质,且资信良好。 应公开招标的建设项

9、目因工程专业特殊、条限制等,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发展计划局批准,可以实行邀请招标;属市重点建设项目的,须报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施工招标原则上应采用施工图预算报价招标,极少数工程经发展计划局核准,可采用初步设计概算或单价、费率报价招标。 第十五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具备下列条: (一)有法人资格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编制招标的能力和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有审查投标人资格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

10、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根据国家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一定的条。招标代理机构设立和资格认定的具体办法,由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具有审批权限部门的批准。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提出招标申请,办理招标登记手续,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招标人和招标工程的条进行审核;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获取招标的办法等事项); (三)招标人编写招标,报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四)投标

11、人递交报名书及有关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将审查结果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并通知各投标人; (五)招标人向合格的投标人发送或发售招标,分发设计图纸及其它有关资料; (六)招标人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介绍招标,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并形成书面纪要; (七)投标人按招标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完成投标,并按时送达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的地点。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和审定标底;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 (九)招标人组织开标,投标人参加投标。评标委员会审标、询标、评标,并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定标。 (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 (十一)招标人向投

12、标人发出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的中标通知书; (十二)招标人与投标人签订合同; (十三)投标人退还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招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办理其它事项。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招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工程资金或落实情况,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 (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 (三)工程造价编制依据(包括采用的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和政策性调价的处理办法及设计

13、变更的结算方法); (四)工程中主材和特殊材料的供应及供应方法,材料价差及工程价款支付与结算办法; (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六)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七)中标评定条; (八)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九)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招标是招标投标的主要依据,招标的内容对招标投标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发现招标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在招标要求提交投标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

14、式通知所有招标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当依据相应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招标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编制标底,标底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代为编制及审定。 在标底的编制和审定过程中,应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标底在开标前应予密封,任何人不得泄露。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且每一标段的投标人不少于六家的,可以不设标底,并逐步推广量价分离的“实物工程量清单”招标方式。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自招标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截止之日止,

15、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 投 标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凡依法设立的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及建设监理机构、项目总承包单位,均可参加与其资质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的投标。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相应资质条,相同专业的投标人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投标人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三)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在投标中注明需要分包的工程内容和分包单位名称、资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

16、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申请参加投标时,应向招标人提供企业基本情况简介,由招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投标人一般提供以下内容资料: (一) 企业名称(全称)、地址、法人代表和开户银行帐号; (二) 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 (三) 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四) 企业简历(成立时间和近二年工程承建情况); (五) 技术力量、资产负债损益表(外地施工企业由银行提供资信证明); (六)

17、现有施工机械装备状况; (七) 现有施工任务一览表(包括在建、拟开工项目、目前尚有施工力量等); (八) 近两年企业质量和安全管理状况; (九) 被推荐项目经理资质等级证书; (十) 该项目经理近两年施工业绩; (十一) 其他须提交的资料。 勘察、设计、监理、设备采购等招标对(五)(十)内容可根据各自特点适当调整。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经资格审查合格后,且接到投标通知书或投标邀请书者,即为正式的投标人。投标人应按规定时间向招标人领取或购买招标;未中标的,应在确定中标人后按招标人的要求归还招标。招标人对于发出的招标可以酌收工本费,其中的设计,招标人可以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将设计退还的,招标人应当退

18、还押金。售出的招标不予退还。 投标人对工程情况和招标有疑问的,应在招标答疑会或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交招标人,招标人应用书面形式统一答复各投标人。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的要求编制投标并装订成册,对招标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作出响应。投标应按要求在有关部位加盖投标人公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签字),密封后在规定时间内送达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地点。 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招标的投标一般分为技术标和商务标两部分。区分正本和副本,以正本为准,分别装订成册,装袋密封,袋上分别标明技术标和商务标。技术标一般应包括企业素质和信誉、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经理、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等有关资料;商务

19、标一般应包括工程总报价、工期、预算书及材料分析单等有关资料。勘察、设计、监理、设备采购等招标的投标可根据各自特点在内容上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收到投标后,应当签收保存,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提交投标的投标人少于三家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在招标要求提交投标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三十条 投标人在领取或购买招标时,应按规定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的形式及数量必须满足招标规定(可采用现金、汇票、支票或银行保函等)。 投标人未中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及投标书应由招标人于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已中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应于签订合同之日起五

20、个工作日内退还。 投标人参加投标后,无正当理由撤回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的投标,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单位提交正式的更正、补充。更正、补充的内容为投标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或其它方法恶意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 开 标、评 标、中 标 第三十三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确定的提交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招标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迟开标的,应事先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并提前通知各投标人。开标原则上在相应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因项目特殊,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可在招

21、标中预先确定开标场所。 开标活动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监察及有关职能部门监督下,由招标人主持进行,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四条 开标时应先验证招标人有关批准程序、法人资格,投标人的法人资格、资质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身份证明,并检查投标、标底的密封情况,当众宣布验证结果(验证检查工作可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负责,也可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验证检查并公证)。招标主持人公布评标、中标办法及其他有关事项,然后按投标书送达时间先后逆序当众启封各投标,原则上先开技术标,后开商务标,公布招标的主要内容。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确认开标结果。 标底应在最后当众公布。如招标情况特殊,不宜公布标底

22、的,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同意,招标人应在招标中明确。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标无效: (一)标书制作不规范的(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要求制作投标的); (二)未按招标要求编制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三)投标人未按照招标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四)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五)逾期送达的; (六)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七)投标人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未声明哪一份有效的。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审标、询标和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在开标前建立,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

23、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组成中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其余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行业专家名册或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确定专家成员一般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特殊招标项目,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人员构成不适当时,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要求招标人纠正。 评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

24、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八条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评分)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采取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投标是否对招标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在审查投标中发现的疑问,应通过对投标人进行询标或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的澄清或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

25、人签字后作为投标的补充,但不得超出投标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条 评标、定标的主要依据: (一)项目总承包招标:以投入本项目管理人员的素质和对工程建设各阶段各专业的组织管理与协调服务的能力、业绩及信誉,承担责任和风险的实力;组织管理大纲的科学严谨性和系统性,工期的合理性和计划控制的可靠性;项目总承包价格费用的竞争性为依据。 (二)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以项目设计方案的生产工艺、技术及其产品的先进性和合理性;建筑及其内在装饰设计方案的个体造型、风格和总体布局的特色及艺术水平;项目的实用、安全、环保功能;项目投资额及投资效益,工程设计图的质量水准;勘察、设计单位以及投入本项目设计人员

26、的资质能力、业务水平、业绩和信誉;勘察、设计的周期长短和计划的保证程度,收费的竞争性为依据。 (三)工程施工招标:以报价的竞争性和合理性,质量、工期的满足程度和保证体系的可靠性,施工组织设计及其技术方案的严密性和可行性,投标人及其安排的技术管理人员的素质、能力、业绩、信誉及诚意,施工所需劳动力、机具和资金的保证程度,施工临时用地的数量,投标的质量为依据。 (四)工程材料设备供应招标:以材料设备的价格竞争性、技术性能和质量水平,供货进度及售后服务状况,生产或供应单位的技术经济实力和社会信誉为依据。 (五)建设监理招标:以建设监理或项目管理及其安排本项目监理工程师的资质能力、业绩和信誉;监理(管理

27、)大纲的科学严谨性和系统性,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权力配置和监理手段、方法、计划是否科学严谨、合理可行;监理(管理)费的竞争性为依据。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招标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招标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不超过二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属重点建设项目的,须抄送有关行政监督职能部门。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方式陈述其意见和理由

28、。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对显失公正的不正常评标、中标,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组织招标人及有关部门对评标进行调查复议。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将排序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为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

29、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四十四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对投标提出的工程质量、施工能力、施工工期、投标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以评分方式进行评估的,对于各种评比奖项不得额外计分。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能够满足招标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设有标底的,投标报价明显高于或低于标底合理幅度的; (二)不设标底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

30、他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 经评标委员会论证,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或其它方法恶意报价竞标的,不能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 第四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一般在开评标结束当天确定中标人;工程情况特殊,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同意,可适当延长定标时间,但从开标到定标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该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工程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关的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31、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招标、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前款第二项中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了备案的资料的,不再重复提交。 第四十七条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和中标人的投标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签订书面合同后七日内,中标人应将合同

32、副本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合同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中标人严禁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倒手转包。 第四十九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向中标人退还双倍的投标保证金,并赔偿由此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由中标人负责赔偿;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的所需费用由原中标人承担。 第五十条 招标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五十一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规定标准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 第五 法 律 责 任 第五十二条 违

33、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三条 建设、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省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其他规定的,可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的行政处罚,其处罚权限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034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执行。 第五十五条 按本办法规定收缴的罚款,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五十七条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监督职能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

34、职权、泄露机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拆。 第六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本权属秘之音所有,更多请登陆338查看)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六十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发展计划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建设、交通、水利、电力等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和各自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x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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