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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信营业事故报告制度第一条为加强电信运营业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国家通信网络安全畅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信息产业部电信运营业重大事故报告规定(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地报告其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状况,严禁弄虚作假。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电信运营业事故包括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一、重大事故是指符合如下条款所列情况之一的事故:(一)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故:死亡3人/次以上或重伤5人/次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二)一条或多条国际光(电)缆中断事故;(三)一个或多个卫星转发器通信连续中
2、断超过60分钟;(四)不同电信运营者的网间通信全阻超过60分钟;(五)长途通信一个方向全阻超过60分钟;(六)固定电话通信阻断超过10万户×小时;(七)移动电话通信阻断超过10万户×小时;(八)因特网业务中电话拨号业务阻断影响超过1万户×小时,专线业务阻断超过500端口×小时;(九)党政军重要机关、与国计民生和社会安定直接有关的重要企事业单位及具有重大影响的会议、活动等相关通信阻断;(十)其它需及时报告的重大事故。二、一般事故是指符合如下条款所列情况之一的事故:(一)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故:死亡1人/次以上、2人/次以下或重伤2人/次以
3、上、4人/次以下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二)一条或多条省际、省内干线光(电)缆中断;(三)不同电信运营者的网间通信全阻30分钟以上、60分钟以下;(四)长途通信一个方向全阻30分钟以上、60分钟以下;(五)固定电话通信阻断5万户×小时以上、10万户×小时以下;(六)移动电话通信阻断5万户×小时以上、10万户×小时以下;(七)因特网业务中电话拨号业务阻断影响5千户×小时以上、1万户×小时以下,专线业务阻断250端口×小时以上、500端口×小时以下;(八)其它需及时报告的一般事故。第四条
4、发生事故后,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向省通信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省通信管理局接到重大事故报告后立即转报信息产业部。第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事故报告分为口头报告、简要书面报告和专题书面报告三种(简要书面报告和专题书面报告的具体格式见本规定附件一、二)。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在重大事故发生后的4小时内向省通信管理局做出口头报告,24小时之内做出简要书面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的5日内做出专题书面报告。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在一般事故发生后的8小时内向省通信管理局做出口头报告,48小时之内做出简要书面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的10日内做出专题书面报告。第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上报的简要书面报告须经本企业主管部门领导或企业主管领导认定,专题书面报告须经本企业主管领导认定。第七条电信运营业事故报告的口头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预计影响范围、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已经或即将采取的措施。简要书面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状况、影响范围、事故原因初步判断、事故初步处理措施等。专题书面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状况、影响范围、事故原因、处理结果、责任认定、未来防范措施等。第八条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不及时上报、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由省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可视情况做出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对企业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