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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窗口服务建设加强窗口建设构建服务平台各位领导、各位同志:人民法院是群众维护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服务窗口,肩负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使命。针对我县属农业大县、传统民事纠纷较多的实际,我院不断更新司法理念,积极创新社会管理工作方法,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服务窗口建设,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效,2021年,5个人民法庭被县委评为“文明窗口单位”,县法院被省高级人民法院授予“全省优秀人民法院”荣誉称号。我们的主要做法是:一是创建文明窗口。针对部分农民文化素质较低、诉讼能力不高的现状,实行诉讼向导制,在立案大厅内制作了审判流程示意图,对前来诉讼立案的当事人发放通俗易懂的诉讼须知、举证责任、诉讼或执行
2、风险承担等内容的通知书,为当事人提供书面诉讼向导。立案庭和各人民法庭设立立案服务窗口,对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和诉讼,做到热情接待、文明接待。考虑到农村当事人经历路途较远,专门设立了当事人候审休息室,摆放桌子、座椅和饮水机,提供纸、墨、笔方便当事人书写诉讼材料。二是方便群众诉讼。5个人民法庭在辖区内乡镇设立办案点,定期或不定期到办案点受理案件,同时为方便群众生产生活,法庭推出巡回法庭、夜间法庭、院坝法庭等便民服务措施,将法庭开到田间地头。院机关业务庭实行法官每周深入辖区乡镇巡回接待制度,走进村组、社区、企业就地立案、开庭、调解、宣判,及时解决群众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普觉法庭庭长龙
3、炳书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授予“指导人民调解先进个人”、“全国优秀法官”荣誉称号;2021年1月,普觉法庭庭长喻虹钧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法院办案标兵”荣誉称号;2021年2月,行政庭庭长姚绍光、普觉法庭庭长喻虹钧分别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授予“全省法院办案能手”、“全省法院调解能手”荣誉称号。三是注重案件调解。在具体审判工作中,重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充分运用调解功能,调和当事人对立矛盾。今年1至11月,诉讼案件中经调解后撤诉的案件和调解结案的案件共550件,撤诉调解率为80.41%;委托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案件65件。同时,积极主动地与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健
4、全人民调解组织,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技能培训和业务指导,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工作水平,尽量使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四、优化服务环境。立案服务中心是法院服务群众的第一窗口。为提升法院形象,实现司法为民,我院狠抓立案服务基础建设,立足诉讼引导、立案审查、立案调解、救助服务、查询咨询、材料收转、判后答疑、信访接待等八大功能,实行定岗、定人、定责管理与考核,使窗口各个岗位井然有序、一目了然。所有案件从诉状递交、证据审查、案件登记到诉讼费发票开具等各环节都在服务中心的受理台上依次完成。起诉材料齐全的,基本都能在10分钟内办完立案手续,当日立案率均在98%以上。此外,全体干警挂牌上岗,并在
5、服务大厅公示首问责任制,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五是开辟信息化诉求渠道。随着人民群众知识文化水平的提高,对网络、现代化设备的知晓率和使用率逐渐增多,我院充分利用互联网沟通手段,在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网首页显著位置公开立案信访热线;开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邮箱,共收到意见建议12条,答复12余;从网上面向社会发布意见征求函,广泛征求对我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意见建议,以切实解决机关干部作风“四要十不准”规定的问题,弄清在司法形象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共收到当事人和社会人士反馈的意见建议27条;在立案大庭安装查询机,群众可方便、快捷地自助了解法院基本情况、开庭信息、收费标准、诉讼知识、政策法规等。在20
6、21年全区法院绩效考核中,我院信息化建设工作获得了第一名的好成绩。六是强化涉法涉诉案件督办力度。为了妥善解决涉诉信访、越级上访及非正常上访,我院建立了由县政法委牵头、各方参与、法院依法作出结论的涉法涉诉案件联合化解机制,实行原承办人负责到底和分管院长包案督办制度,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强对涉法涉诉案件的督办力度。对时间紧迫、内容相对简单、易于处理和办结或承办人地处边远、交通不便等情况,采用电话方式告知督办内容、办结时间、督办要求。对上级领导和领导机关交办的信函,在进行登记处理和分析后,形成书面督办通知,按照有关处理意见和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材料向督查督办室汇报办理情况。对内容较为复杂、涉及面比较
7、广的督查督办案件,把涉及到的部门和相关人员集中起来,讨论研究案件处理问题,将内容和要求进行分工,把任务落实到部门和人头,督促限期办结和办好。今年1至11月,共完成重访和非正常访案件11件,督办涉法涉诉案件14件,向县人大常委会、县委政法委及上级有关部门回复报告11件,接待来访及法律咨询人员3000余人次。七是延伸服务平台。我院不断丰富完善窗口服务功能,把诉前调解作为工作重点,将立案调解程序前置,所有可调案件均经立案调解过滤,并从程序、范围、原则、期限及案件进出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使立案调解工作更具操作性和指导性,有效增强了群众对调解工作的信任,增强了人民法院的亲和力。同时,设置诉前调解室,把大量简单民事纠纷分流并快速解决在诉讼之外,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法院的收案压力,真正实现“定纷”与“止争”、“案结”则“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