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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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关于印发安徽省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人防办(民防局)、建委:现将安徽省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安徽省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号)和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省政府令号)等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防空地下室工程的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应当遵守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并符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防空地下室工程包括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同步(附建式)、配套(单建式)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三条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含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省、市、县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空地下室工程防护方面的竣工验收与认可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第四条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防空地下室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附建式防空地下室工程应与地面主体工程同步验收。施工单位提出的

3、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设计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和建设单位编制的工程竣工总结中应有防空地下室防护专节。第五条建设单位应于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日前,将防空地下室的竣工验收时间、地点、验收方案等内容书面通知人防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六条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审查执行防空地下室建设有关规定、强制性标准和防护设计情况。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表述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质量情况。第七条人防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督:(一)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验收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本省有关人防工程管理规定;(二)工程防护质量有无

4、重大缺陷,质量保证资料有无重大缺失;(三)竣工验收文件、验收人员签字手续和工程参建各方主要质量负责人签字手续是否齐全。(四)人防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的整改问题是否按有关规定整改完毕。第八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值日起个工作日内,向人防主管部门提交防空地下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防空地下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由项目监督员编制、质监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质监机构公章。第九条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时提交人防主管部门,人防主管部门应向建设单位出具接收凭证,并在个工作日内签署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认可意见,或单独出具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认可意见表。第十

5、条人防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在收讫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个工作日内,发出整改通知。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提出工程竣工验收认可申请,人防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既未提出异议,也未签署认可意见的,视为人防主管部门同意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第十二条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管理。建设部门竣工验收备案机构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十,应当查验人防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认可意见。第十三条有违反本规定下列情况之一的,人防主管部门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对情节严重,触犯人防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罚:(一)未经竣工验收,擅自将防空地下室工程交付使用的;(二)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质量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三)采取虚假证明、隐瞒事实等手段取得竣工验收认可文件的。未经验收合格和人防主管部门认可,建设单位擅自使用防空地下室工程给使用人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人防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认可条件的防空地下室工程予以签署认可证明的,对直接负责的主观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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