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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空地下室审批告知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应建防空地下室20000平方米以下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审核批准(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重要经济目标区和高校新校区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标准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报建联审,负责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审查;未经审查或
2、者审查不合格的,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3)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21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四十五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前款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4)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防办下发的人防行政审批操作规范,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中明确“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
3、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达20000m2以上(含20000m2)的大型防空地下室由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参与审核。其余中小型防空地下室由各市(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参与审核,项目所在地为市区规划范围的由市人防办审批,在县城规划范围的由县人防办审批。”2、申报材料及审批程序:结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超20000平方米的项目,需2份资料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下防空地下室由南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参与审核。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20000平方米)的大型防空地下室由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参与审核。四、行政审批条件(一)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法定程序。(二)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设计符
4、合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21)以及项目所在地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三)申请易地建设的项目按照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南宁市规划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设项目。六、申请材料(一)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的项目:第一阶段:总平面图规划设计审核(总平面图审批)建设项目立项批文或备案证明复印件一份(查看原件);建设项目总平规划设计图复印件一份(查看原件,电子光盘1个)。第二阶段: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审核批准行政许可(设计条件审批)建设单位项目经办人法人委托书(原件一份);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许可审批表(原件一份)(申请修建
5、防空地下室的项目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审批表(原件一份)(申请易地建设的项目填写);经规划、人防部门批准的总平(核查原件,存复印件一份);建设项目立项批文(核查原件,存复印件一份);建设项目建筑方案设计图(原件一份,光盘一张)。*注。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可以申请易地建设,缴纳易地建设费。符合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条件的,应在建设单位意见中提出减免要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的审批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人防办办理,并报上一级人防、财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核批准行政许可(施工图审批
6、)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建设单位项目经办人法人委托书(原件一份);人防工程建设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一份)具有人防工程审图资质或人防主管部门授权的中介机构出示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原件二份);经具有人防工程审图资质或人防主管部门授权的中介机构审查的人防工程各个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一份包括:平时、战时两种工况防空地下室各专业施工图蓝图一份;建筑专业的首层平面、地下各层平时平面蓝图各一份;战时平面另需三份;防空地下室结构计算书一份;防空地下室施工图电子文件一份(光盘,各专业人防施工图分别设置目录存放,图形文件以autocad格式存盘;防空地下室顶板、顶板梁、底板、底板梁、墙体、人防门框墙、
7、战时封堵门框等结构计算数据);防空地下室平战转换方案(二份);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原件二份)。易地建设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项目:建设单位项目经办人法人委托书(原件一份);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批复文件(核查原件,存复印件一份);南宁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复印件一份);经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资质单位审查过的部分建筑设计施工蓝图一份(包括各单体建筑说明、各标准层平面图、地下室各层平面图、相应光盘资料一张);属于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项目的,上述提交二份,另需提交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批表(原件四份)。根据具体项目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要求
8、以上材料(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按顺序排列拼叠,以a4大小装入文件袋送审。七、办结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分3阶段实施,第一、三阶段承诺时限为4个工作日,第二阶段承诺时限为7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一)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行政审批不收费;(二)申请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收取易地建设费。(三)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1.根据2021年9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正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八条修建防空地下室,应
9、当坚持就地自建为主的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提出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申请:(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低于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的;(3)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5)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少于一百五十平方米的。第十九条易地建设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经工程建设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建设单位在工程报建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
10、规定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易地修建。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单位以缴纳易地建设费代替防空地下室的建设。2.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桂价费字2021462号第三条规定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1)十层以上或基础埋深达三米以上的高层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其他民用建筑和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等要求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的,按应建面积每平方米收费标准为: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1500元;自治区人民防空重点城市1000元;其他县级(含县城)城市800元。(2)人民防空重点
11、城市修建除前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项目总建设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为: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8元;自治区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0元。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桂价费字2021462号第四条规定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予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项目为: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2)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项目为: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宅;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十、咨询、投诉电话(一)南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审批办人防窗口:咨询电话:0771-4952273投诉电话:0771-3221234(二)县人防部门咨询与投诉电话由其自行公布。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各县流程图由其本级负责编制。)2、申请书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