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存续期业务办理.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存续期业务办理.pdf(28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 1 - 2 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北交所或本所)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存续期的转股、赎回、回售、付息等业务办理流程,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细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南。 1转股 1.1 开始转股 1.1.1 上市公司应当最晚于 T-3 日(T 日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开始转股日)前向本所提交可转债开始转股申请表 (附件1)以及可转债开始转股的公告,并在开始转股前披露可转债开始转股的公告。 可转债开始转股的公告至少应当包括可转债的基本情况、 转股的起止时间、 转股申报事项、 转股价格的历次调整和修正情况。 1.1.
2、2 上市公司应当明确可转债的转股来源为新增股份或回购股份。上市公司拟使用回购股份用于转股的,应当向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申请指定其持有的一个回购专用账户作为转股专门账户,并使用该转股专门账户回购股份用于转股。 - 2 - 1.2 暂停与恢复转股 1.2.1 可转债进入转股期后,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规定情形需要暂停转股的, 上市公司应当最晚于 T-2 日 (T 日为暂停转股日) 向本所提交 可转债暂停转股申请表 (附件 2) 以及 可转债暂停转股的公告 , 并在暂停转股前披露 可转债暂停转股的公告。 可转债暂停转股的公告至少应当包括可转债的基本情况、 暂停转股的原因、 暂停转股的日期、 预计恢复转股
3、的日期(如有)等。 1.2.2 暂停转股的情形消除后,上市公司应当最晚于 T-2 日(T 日为恢复转股生效日)向本所提交可转债恢复转股申请表(附件 2)以及可转债恢复转股的公告,并在恢复转股前披露可转债恢复转股的公告。 可转债恢复转股的公告至少应当包括可转债的基本情况、暂停转股事项及起始日期、恢复转股起始日期等。 1.2.3 因可转债调整转股价格、 赎回导致暂停与恢复转股的,按照可转债调整转股价格、赎回章节办理。 1.3 可转债调整转股价格 1.3.1 因权益分派引起的转股价格调整 因权益分派引起转股价格调整的, 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 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的同时,披露转股价格调整公告。 转股价格调整
4、公告 至少应当包括转债代码、 转债简称、 原转股价格、调整后转股价格、新转股价生效日期及调整转股价格的依据。- 3 - R+1 日 (即除权除息日,R 日为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完成权益分派,本所完成除权除息,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生效。转股价格调整的计算公式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派送现金股利,P1=P0-D。其中 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价。 已进入转股期的, 上市公司还应当最晚于 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披露日 1 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提交 可转债暂停转股申请表(附件 2)和可转
5、债暂停转股的公告,并于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披露日披露可转债暂停转股的公告。同时,向本所提交除权除息业务申请时,应当一并提交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申请表(附件 3)。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披露日次日,可转债暂停转股;除权除息日,可转债恢复转股。 1.3.2 因实施修正条款引发的转股价格调整 触发募集说明书或重组报告书约定的转股价格修正条款后,上市公司拟调整转股价格的, 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 (如有)和 转股价格修正提示性公告 ;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正议案后,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如有)和转股价格修正公告。 已进入转股期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触发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上修正条款后,于 T-2 日(T 日为暂停转股日,T
6、-2 日最晚为触发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上修正条款后次一交易日) 向本所提交 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暨暂停转股申请表(附件 3)(暂停转股 1- 4 - 个交易日后自动恢复转股)和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暨暂停转股的公告,并于 T 日前披露上述公告。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暨暂停转股的公告 至少应当包括转债代码、 转债简称、 原转股价格、调整后转股价格、新转股价生效日期及调整转股价格的依据、 暂停转股的原因、 暂停转股的日期、 预计恢复转股的日期等。T 日,暂停转股并修正转股价格。T+1 日转股价格修正生效,恢复转股。 1.3.3 因股票发行引发的转股价格调整 因股票发行引发的转股价格调整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新增
7、股票上市并公开交易公告的同时, 披露转股价格修正公告。转股价格调整的计算公式:P1=(P0+A k)/(1+k),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k 为增发新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P1 为调整后转股价。 已进入转股期的, 上市公司还应当最晚于 T-2 日 (T 日为暂停转股日)前向本所提交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申请表暨暂停转股申请表 (附件 3) (暂停转股 1 个交易日后自动恢复转股)和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暨暂停转股的公告,并于 T 日前披露上述公告。T 日,暂停转股并修正转股价格。T+1 日转股价格调整生效,恢复转股。 2暂停与恢复转让 2.1 转股期结束前 10 个交易日暂停转让 - 5 - 2.
8、1.1 在可转债转股期结束的 20 个交易日前,上市公司应当至少发布 3 次可转债暂停转让的提示性公告,提醒投资者可转债将在转股期结束前的 10 个交易日暂停转让, 以及可转债在暂停转让期间可以继续转股。 2.1.2 上市公司应当最晚于 T-2 日(T 日为可转债暂停转让日,即转股期结束前的第 10 个交易日)向本所提交可转债暂停转让申请表(附件 4)以及可转债暂停转让的公告,并在暂停转让前披露可转债暂停转让的公告。 可转债暂停转让的公告 至少应当包括可转债基本情况、 暂停转让的原因、 暂停转让日期等。 2.2 可转债赎回期间暂停与恢复转让 因可转债赎回导致暂停与恢复转让的, 按照赎回一章办理
9、。 2.3 普通股停复牌、 被实施风险警示引起的可转债暂停与恢复转让、实施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普通股停牌、 复牌或者被实施风险警示的, 本所对其可转债同步实施暂停、恢复转让或实施风险警示,上市公司无需另行申请可转债暂停、恢复转让,但因特殊原因可转债需单独暂停、恢复转让的除外。上市公司应当在停复牌公告或者实施风险警示公告中说明可转债同步暂停或恢复转让或实施风险警示的情况。 3赎回 3.1 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债满足赎回条件的当日或次一交- 6 - 易日召开董事会审议赎回事项,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 上市公司拟不行使赎回权的, 应当同时披露 不提前赎回可转债的公告 ;拟行使赎回权的,应
10、当同时披露可转债赎回的提示性公告 , 并在满足赎回条件后 5 个交易日内累计披露3 次可转债赎回的提示性公告 。 不提前赎回可转债的公告至少应当包括赎回的条件、不提前赎回的审议程序,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 6 个月内转让该可转债的情况。 可转债赎回的提示性公告 至少应当包括赎回的条件、 程序、 价格、数量、 付款方法、 起止时间等内容, 并充分提示可转债持有人该可转债即将暂停转让、暂停转股并被强制赎回,不及时申请转股可能遭受损失的风险,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
11、6个月内转让该可转债的情况。 3.2 上市公司最晚应于 S-2 日(S 日为赎回日)前向本所提交可转债赎回暨暂停转让、暂停转股申请表 (附件 5) 、 可转债赎回暨暂停转让、暂停转股的公告 ,并在 S 日前披露可转债赎回暨暂停转让、暂停转股的公告 。 可转债赎回暨暂停转让、 暂停转股的公告 至少应当包括赎回的条件、 程序、 价格、付款方法、起止时间以及暂停转让和暂停转股时间等内容。 3.3 S 日,可转债暂停转让并暂停转股。 3.4 上市公司应于 S+4 日 12:00 前将赎回可转债所需全部资- 7 - 金划入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指定的账户。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于 S+6 日向上市公司出具赎回结
12、果确认证明。如可转债按比例部分赎回的,剩余未赎回的部分在赎回业务办理完成后恢复转让和转股。上市公司应当最晚于 T-2 日(T 日为恢复转让生效日)向本所提交可转债恢复转让申请表 (附件 4) 、 可转债恢复转股申请表 (附件 2)以及可转债恢复转让的公告 可转债恢复转股的公告 ,并在恢复转让、转股前披露可转债恢复转让的公告 可转债恢复转股的公告 。 可转债恢复转让的公告至少应当包括可转债的基本情况、暂停转让事项及起始日期、恢复转让起始日期等; 可转债恢复转股的公告至少应当包括可转债的基本情况、暂停转股事项及起始日期、恢复转股起始日期等。 3.5上市公司应于S+7日前披露 可转债赎回结果的公告
13、。可转债赎回结果的公告 至少应当包括赎回价格、 赎回数量、赎回的可转债金额以及赎回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的影响。 如果是全部赎回,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 可转债赎回结果暨终止挂牌公告 。 可转债赎回结果暨终止挂牌的公告除了包括 可转债赎回结果的公告 的内容以外, 还应当至少包括终止挂牌的起始时间等。 4回售 4.1 上市公司应当于满足回售条件的当日或次一交易日向本所提交 可转债回售申请表(附件 6) 、可转债回售的公告 ,- 8 - 并在满足回售条件后 5 个交易日内披露可转债回售的公告 。可转债回售的公告 至少应当包括回售的程序、 价格、 付款方法、时间等内容。 其中对于改变募集资金
14、用途或普通股终止上市的,满足回售条件日为审议相关事项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对于满足其他约定回售条件的,满足回售条件日为触发回售条款的最后 1 个交易日。 4.2 H 日(回售申报开始日)至 K 日(回售申报结束日) ,投资者进行可转债回售申报。 4.3 上市公司在首次披露可转债回售的公告后,还需要至少披露 2 次可转债回售的提示性公告 。其中,上市公司应当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发布 1 次。 4.4 K+1 日,上市公司收到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出具的回售申报结果,并于 K+4 日前将回售所需资金划拨至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的指定账户。 4.5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收到足额回售资金后,于 K+6 日向上市公司
15、出具回售结果确认证明。上市公司应于 K+7 日前披露 可转债回售结果的公告 。 可转债回售结果的公告 至少应当包括回售价格、回售数量、回售的债券金额以及回售对公司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的影响。 如果是全部回售,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可转债回售结果暨终止挂牌的公告 。 可转债回售结果暨终止挂牌的公告 除包括 可转债回售结果的公告- 9 - 的内容以外,还应当至少包括终止挂牌的起始时间等。 5付息、本息兑付 5.1 付息 5.1.1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有关规定向其申请办理付息业务,填报相关信息并上传所需材料。 5.1.2 付息申请经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审核通过后,上市公司应于 R
16、-4 日(R 日为可转债付息权益登记日)前向本所提交付息业务申请表 (附件 7) ,并披露可转债付息公告 。 可转债付息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付息方案、付息权益登记日与除息日、付息对象、付息方法等。 上市公司披露的 可转债付息公告 应当与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审查的公告一致。如不一致,应于 R-3 日 20:00 前更正可转债付息公告 ,并与本所联系修改业务申请。特殊情况下无法更正的,应及时与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及本所联系。 5.1.3 上市公司应在 R-1 日 12:00 前按照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要求做好付息相关款项的划拨工作。 5.1.4 R+1 日(付息日)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
17、司完成付息,本所完成除息。 5.2 本息兑付 5.2.1 上市公司应当在 D-2 日(D 日为可转债期满日)前,披露 可转债本息兑付公告 。 可转债本息兑付公告 至少应当- 10 - 包括本息兑付方案、 兑付权益登记日、 兑付对象、 兑付方法等。 5.2.2 上市公司应于 D-1 日前向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申请办理本息兑付业务,填报相关信息并上传所需材料。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有关规定做好本息兑付相关款项的划拨工作。 5.2.3 本息兑付申请经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审核通过后,上市公司应于 D+1 日前向本所提交本息兑付业务暨终止挂牌申请表 (附件 8) 。 5.2.4上市公司应于D+3
18、日前向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划入兑付资金。 5.2.5 D+5 日,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完成本息兑付,本所对其可转债实施终止挂牌。 5.3 重大事项报告 上市公司如发生以下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所及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报告并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1) 上市公司不能如期向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划拨足额派息金额,将调整原确定的付息权益登记日和付息日的; (2)影响可转债正常派息的其他情形。 6其他业务 6.1 可转债及可转债所转股票解除限售 可转债有限售期安排或可转债转股后的股票涉及限售的,可转债持有人或相关股东可在满足解除限售相关条件时,及时- 11 - 向本所申请办理解限售业务,办理流程和信息披露参照上市
19、公司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规定执行。 6.2 因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导致的可转债注销 如因履行业绩补偿义务等导致可转债需要注销的,应按照约定及时办理注销,办理流程和信息披露参照上市公司股份定向回购注销的相关流程执行。 7附则 7.1 本指南所称“日”,均为交易日。 7.2 本指南由本所负责解释, 自 2021 年 11 月 15 日起施行。 附件:1可转债开始转股申请表 2可转债暂停/恢复转股申请表 3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暨暂停转股)申请表 4可转债暂停/恢复转让申请表 5可转债赎回暨暂停转股、暂停转让申请表 6可转债回售申请表 7付息业务申请表 8本息兑付业务暨终止挂牌申请表 9上市公司可转债转股参
20、考流程 10上市公司可转债暂停/恢复转让参考流程 11上市公司可转债赎回业务参考流程 12上市公司可转债回售业务参考流程 - 12 - 13上市公司可转债付息业务参考流程 14上市公司可转债本息兑付业务参考流程 - 13 - 附件 1 可转债开始转股申请表可转债开始转股申请表 公司全称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转债简称 转债代码 可转债转股来源 可转债转股价格 转股起始日期 转股终止日期 发行结束 18 个月内是否限售 转股股份不限售起始日 申请人:XXXX 股份有限公司(加盖公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14 - 附件 2 可转债暂停可转债暂停/恢复转股申请表恢复转股申请表 业务类型 暂停
21、转股 恢复转股 公司全称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转债简称 转债代码 可转债暂停转股申请的原因: 一、因权益分派引起的转股价格调整 二、其他 暂停转股生效日期 预计恢复转股日期(申请暂停转股填写) 上述所选事项是否已经消除或已充分披露(申请恢复转股填写) 恢复转股生效日期(申请恢复转股填写) 可转债转股价格(申请恢复转股填写) 申请人:XXXX 股份有限公司(加盖公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15 - 附件 3 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暨暂停转股)申请表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暨暂停转股)申请表 公司全称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转债简称 转债代码 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原因 1、因权益分派引发的转股价格调
22、整 2、因实施修正条款引发的转股价格调整 3、因股票发行引发的转股价格调整 4、其他 调整前转股价格 调整后转股价格 转股价格调整生效日 是否已进入转股期 是 暂停转股生效日期 恢复转股生效日期 否 申请人:XXXX 股份有限公司(加盖公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1 2 - 16 - 附件 4 可转债暂停可转债暂停/恢复转让申请表恢复转让申请表 业务类型 暂停转让 恢复转让 公司全称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转债简称 转债代码 可转债暂停转让的原因: 一、转股期结束前 10 个交易日 二、其他 恢复转让日期(申请恢复转让填写) 申请人:XXXX 股份有限公司(加盖公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23、 - 17 - 附件 5 可转债赎回暨暂停转股、暂停转让申请表可转债赎回暨暂停转股、暂停转让申请表 公司全称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转债简称 转债代码 赎回登记日 赎回日 每张赎回价格(含税) 个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 机构投资者 每张赎回价格(税后) QFII 赎回款发放日 赎回比例 暂停转股生效日期 暂停转让生效日期 预计恢复转股日期(如有) 预计恢复转让日期(如有) 申请人:XXXX 股份有限公司(加盖公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18 - 附件 6 可转债回售申请表可转债回售申请表 公司全称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转债简称 转债代码 回售期间 至 回售款发放日 每张回售价格(含税)
24、个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 机构投资者 每张回售价格(税后) QFII 申请人:XXXX 股份有限公司(加盖公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19 - 附件 7 付息业务申请表付息业务申请表 公司全称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转债简称 转债代码 付息权益登记日 兑息日 除息日 利率 每张兑息金额(含税) 个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 机构投资者 每张兑息金额(税后) QFII 申请人:XXXX 股份有限公司(加盖公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20 - 附件 8 本息兑付业务暨终止挂牌申请表本息兑付业务暨终止挂牌申请表 公司全称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转债简称 转债代码 兑付权益登记日 可转债期满日
25、 利率 每张本息金额(含税) 个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 机构投资者 每张本息金额(税后) QFII 可转债终止挂牌日 申请人:XXXX 股份有限公司(加盖公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21 - 附件 9 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可转债转股参考流程可转债转股参考流程 序号序号 阶段阶段 时间时间 具体工作内容具体工作内容 (一)开始转股(注:(一)开始转股(注:T 日为开始转股日,不得早于发行结束日后日为开始转股日,不得早于发行结束日后 6 个月的第一个月的第一个交易日)个交易日) 1 提交申请提交申请 T-3 日前 上市公司向本所提交可转债开始转股申请表及可转债开始转股的公告 2 披露公告披露公
26、告 T 日前 经本所审查,上市公司披露可转债开始转股的公告 3 持续披露持续披露 T 日后 转股数额每达到转股前公司股份总额的 10%的,应及时披露可转债转股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二)暂停转股(二)暂停转股(T 日为暂停转股日)日为暂停转股日) 1 提交申请提交申请 T-2 日前 上市公司向本所提交可转债暂停转股申请表及可转债暂停转股的公告 2 披露公告披露公告 T 日前 经本所审查,上市公司披露可转债暂停转股的公告 3 暂停转股暂停转股 T 日 暂停转股 (三)恢复转股(三)恢复转股(T 日为恢复转股日)日为恢复转股日) 1 提交申请提交申请 T-2 日前 上市公司向本所提交可转债恢复转股
27、申请表及可转债恢复转股的公告 2 披露公告披露公告 T 日前 经本所审查,上市公司披露可转债恢复转股的公告 3 恢复转股恢复转股 T 日 恢复转股 因可转债调整转股价格导致暂停与恢复转股的,依照调整转股价格流程办理 因可转债赎回导致暂停与恢复转股的,依照赎回流程办理 - 22 - 序号序号 阶段阶段 时间时间 具体工作内容具体工作内容 (四)调整转股价格(四)调整转股价格 情形一:权益分派导致的转股价格调整情形一:权益分派导致的转股价格调整 (R 日为日为实施权益分派的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仅适用于进入转股期)股权登记日,仅适用于进入转股期) 1 权益分派实施申权益分派实施申请、暂停转股申
28、请请、暂停转股申请 R-5 日前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权益分派方案通过后,上市公司向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提交权益分派实施申请;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审核通过后,上市公司最晚于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披露日前一个交易日向本所提交可转债暂停转股申请表及可转债暂停转股的公告 。 2 披露权益分派实施披露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 R-4 日前 向本所提交除权除息业务申请,同时提交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申请表 ,披露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的同时披露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 可转债暂停转股的公告 ,披露日次日可转债暂停转股。 3 划拨款项划拨款项 R-1 日12:00 前 向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的指定账户划拨款项;提交可转债恢复转
29、股申请表及可转债恢复转股的公告 4 股权登记股权登记 R 日 R 日为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 5 恢复转股申请恢复转股申请 R+1 日前 披露可转债恢复转股的公告 6 调整生效调整生效 R+1 日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完成权益分派,本所完成除权除息,转股价格调整生效,可转债恢复转股 未进入转股期拟进行权益分派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的同时披露转股价格调整公告 ,R+1 日,完成权益分派,转股价格调整生效。不涉及暂停与恢复转股。 情形二:转股价格修正(仅适用于已进入转股期) (情形二:转股价格修正(仅适用于已进入转股期) (T 日为暂停转股日)日为暂停转股日) 1 提交申请提交申请
30、 T-2 日 触发募集说明书或重组报告书约定的转股价格修正条款后,向本所提交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暨暂停转- 23 - 序号序号 阶段阶段 时间时间 具体工作内容具体工作内容 股申请表和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暨暂停转股的公告 2 披露公告披露公告 T 日前 经本所审查,上市公司披露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暨暂停转股的公告 3 暂停转股暂停转股 T 日 暂停转股 4 调整生效调整生效 T+1 日 转股价格修正生效,恢复转股 未进入转股期拟进行价格修正的, 触发募集说明书或重组报告书约定的转股价格修正条款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如有)和转股价格修正提示性公告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正议案后,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
31、如有)和转股价格修正公告 。 情形三:股票发行引发的价格调整(仅适用于已进入转股期) (情形三:股票发行引发的价格调整(仅适用于已进入转股期) (T 日为暂停转股日为暂停转股日)日) 1 提交申请提交申请 T-2 日前 上市公司向本所提交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暨暂停转股申请表 和 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暨暂停转股的公告 2 披露公告披露公告 T 日前 经本所审查,上市公司披露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暨暂停转股的公告 3 暂停转股暂停转股 T 日 暂停转股并调整转股价格 4 调整生效调整生效 T+1 日 转股价格调整生效,恢复转股 未进入转股期,因发行股票导致转股价格调整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新增股票上市并公
32、开交易公告的同时,披露转股价格修正公告。 - 24 - 附件 10 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可转债暂停可转债暂停/恢复转让参考流程恢复转让参考流程 (注:T 日:暂停转让日) 序号序号 阶段阶段 时间时间 具体工作内容具体工作内容 情形一:转股期结束前的十个交易日暂停转让情形一:转股期结束前的十个交易日暂停转让 1 披露可转债暂停转披露可转债暂停转让的提示性公告让的提示性公告 转股期结束的 20 个交易日前 上市公司至少披露 3 次可转债暂停转让的提示性公告 2 提交可转债暂停转提交可转债暂停转让的申请表和可让的申请表和可转债暂停转让的公转债暂停转让的公告告 T-2 日前 向本所提交可转债暂停转让的申
33、请表 和 可转债暂停转让的公告 3 披露可转债暂停转披露可转债暂停转让的公告让的公告 T 日前 上市公司在经本所同意后、暂停转让日前披露可转债暂停转让的公告 4 暂停转让暂停转让 T 日 暂停转让,为转股结束前的第 10个交易日。 情形二:赎回期间暂停转让情形二:赎回期间暂停转让 因可转债赎回导致暂停转让的,依照赎回流程办理 因可转债部分赎回导致恢复转让的,T-2 日(T 日为恢复转让生效日)前向本所提交可转债恢复转让申请表以及可转债恢复转让的公告 ,T 日前披露可转债恢复转让的公告 ,T 日恢复转让。 情形三:普通股停复牌引起的可转债暂停转让情形三:普通股停复牌引起的可转债暂停转让 普通股停
34、复牌的,可转债同步暂停、恢复转让,无需提交可转债暂停、恢复转让申请。停复牌公告中说明可转债同步暂停或恢复转让的情况。 - 25 - 附件 11 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可转债赎回可转债赎回业务业务参考流程参考流程 (注:(注: S 日:可转债赎回日日:可转债赎回日) 阶阶 段段 日日 期期 主要工作主要工作 是否暂停转让是否暂停转让 (一)(一)董事会董事会决议阶决议阶段段 可转债触发赎回条件的当日或次一交易日 董事会审议是否赎回 否 董事会决议后2 个交易日内 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可转债赎回的提示性公告 否 (二)(二)实施赎实施赎回阶段回阶段 满足赎回条件后 5 个交易日内 披露可转债赎回提示性公
35、告 (第 1 次) ; 披露可转债赎回提示性公告 (第 2 次) 披露可转债赎回提示性公告 (第 3 次) 否 S-2 日前 上市公司向本所提交可转债赎回暨暂停转让、暂停转股申请表 、 可转债赎回暨暂停转让、暂停转股的公告 否 S 日前 披露可转债赎回暨暂停转让、暂停转股的公告 否 S 日 实施赎回,可转债暂停转让并暂停转股 是 S日 12: 00前 将赎回可转债所需全部资金划入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指定的账户; 是 S+日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出具赎回结果确认证明 否 S+7 日前 披露可转债赎回结果的公告 如全部赎回的,披露可转债赎回结果暨终止挂牌的公告 如果是全部赎回,需要终止挂牌;部分赎回的
36、,未赎回部分在赎回业务办理完成后按照本指南 3.4 条办理恢复转让和转股等业务 - 26 - 附件 12 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可转债回售业务参考流程可转债回售业务参考流程 (注:(注:H 日:回售申报开始日,日:回售申报开始日,K 日:回售申报结束日)日:回售申报结束日) 阶段阶段 时时 间间 工作内容工作内容 披露可披露可转换公司转换公司债券回售债券回售公告公告 H-3 日前 满足回售条件的,上市公司应当于当日或次一交易日向本所提交可转债回售申请表 ,同时提交可转债回售的公告 。 对于上述“满足回售条件”,对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普通股终止上市的,满足回售条件日为审议回售事项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
37、对于触发约定条件的,满足回售条件日为触发回售条款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H-3 日前 满足回售条件后 5 个交易日内,披露可转债回售的公告 披露回售披露回售公告后至公告后至回售申报回售申报结束日结束日 H-2 日至 K日 上市公司首次披露可转债券回售公告后,还需要至少披露两次可转债回售的提示性公告 ,其中回售实施期间至少披露一次;可转债回售申报期间(H 日-K 日)不得少于 5 个交易日。 划拨资金划拨资金 K+日 上市公司将回售所需资金划拨至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的指定帐户 披露回售披露回售结果结果 K+7 日前 上市公司收到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出具的回售结果确认证明后,披露可转债回售结果公告 ,如全
38、部回售的,应同时披露可转债回售结果暨终止挂牌公告 - 27 - 附件 13 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可转债付息业务参考流程可转债付息业务参考流程 (注:(注:R 日为可转债付息的权益登记日)日为可转债付息的权益登记日) 阶段阶段 时时 间间 工作内容工作内容 提交付息提交付息业务申请业务申请 R-4 日前 向本所提交付息业务申请表 ,披露可转债付息公告 更正可更正可转债付息转债付息公告公告 R-3 日20:00 前 可转债付息公告与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的审查公告不一致的,上市公司应与本所联系更正 划拨资金划拨资金 R-1 日12:00 前 向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指定账户划拨付息所需资金 完成付息完成付息与
39、除息与除息 R+1 日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完成付息,本所完成除息 - 28 - 附件 14 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可转债本息兑付业务参考流程可转债本息兑付业务参考流程 (注:(注:D 日为可转债期满日)日为可转债期满日) 阶段阶段 时时 间间 工作内容工作内容 披露本息兑披露本息兑付公告付公告 D-2 日前 披露可转债本息兑付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本息兑付方案、兑付债券登记日、兑付对象、兑付方法等 申请兑付申请兑付 D-1 日前 向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申请办理本息兑付业务 提交终止挂提交终止挂牌申请牌申请 D+1 日前 向本所完成提交本息兑付业务暨终止挂牌申请 划拨资金划拨资金 D+3 日前 向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划拨兑付所需资金 终止挂牌终止挂牌 D+5 日 本所实施终止挂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