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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妇女维权问题的思考农村妇女是社会现实中最大的弱势群体,她们的隐性失业、劳动权利保护、健康权保障等问题需要特别关注。当前,农村妇女维权问题,已经成为农村经济和社会稳定的热点问题之一,也是司法实践必须解决的一大难题。从四川省长宁县法院年到年审理的涉及农村妇女权益的余件民事案件看,由于农村妇女经济地位独立性相对较差,加之数千年的“男尊女卑”、“夫权至上”、“父权至上”等观念的影响,侵害或漠视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在一定人群和领域中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农村妇女教育问题、家庭权利问题、土地承包权利问题等方面:一、农村青少年女性的受教育权利被漠视问题。按照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定在我国未成年人有享
2、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而在农村,有极少数女孩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嫁女如泼水”旧观念等的影响,根本不愿意让女儿接受应该有的学校教育即使读书,大部分也得承担比男生多得多的家务,甚至有部分女孩在岁左右就得挑上家庭家务重担。在校的农村女学生中辍学率也较高,据一个不完全的调查,初中农村女学生辍学率为左右,高中农村女学生辍学率高达,其辍学原因中主要有两个:一是为了扶持家庭经济辍学做工,但她们多数由于文化差,又没有劳动技能,只能从事最简单而且收入低微的职业,许多得不到正常的劳动条件和保障,最后有的只得从事不需要劳动技能的色情业等行业,这给她们自己生活和社会都造成了一些不良隐患,甚至极少部分还属于童工,其权益
3、状况实在不容乐观。二是少数农村女学生辍学竟是为了回家“相亲”“结婚”,尤其是偏远农村,早婚现象颇有市场,农村女孩往往在上中学的年龄就得“找婆家”,有的家长担心女儿因为读书把年龄“拖大”了,有的家长是不愿意把钱花在“反正要出嫁”的女儿身上,种种原因导致部分家长为在中学读书的女儿“抄办婚事”,有的女学生不愿意,被父母停止给付生活费等强行退学,迫于无法生活等压力,女生常常只有逆来顺受。这类婚姻常常多属父母包办婚姻,由于婚姻基础本来存在问题,婚姻存在的隐患较多。例如,罗解除同居案件中,罗高中二年级就被父母从学校叫其退学回家“结婚”,由于罗并不自愿,“结婚”后不久就借故外出打工,多年不愿意回“家”,到了
4、法定结婚年龄并不是登记结婚,而是到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其同居关系。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二、农村妇女在婚姻家庭权益保护问题。一方面由于“男尊女卑”,“夫权思想”还未根除,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现象在一定范围的人群里还有表现。例如在涉及农村离婚案件的审理中,依然还有当事人认为“打老婆”并不犯法,农村妇女陈述被实施家庭暴力的现象也还有一定数量存在。另一方面由于农村妇女的经济没有充分独立,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甚至变相“包二奶”问题依然存在,严重侵害了妇女权益。如一个农村妇女起诉与其丈夫离婚,由于是村长,在结婚时又给了父母一大笔钱,后与同村一妇女长期通奸,有不满便会毒打,不堪被家庭暴力虐待和侮辱,被迫离家出走,
5、到另一农家与他人同居,后因生育二女被嫌弃,只得外出做工,起诉离婚。但是,当地村民居然都作证说:以前是爱打,但是喜新厌旧抛弃家庭,错在。可见“打老婆”居然是被村民们“默许”,没有人认为的权利曾经被侵犯。此外,在有些偏远山区,老年人再婚被儿女干涉,寡妇和离婚妇女再婚,被限制不准带走其财产或者小孩,甚至有人诸多借口,限制其改嫁等。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是妇女法确认和保护的重要内容,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办公室有个调查公众情况:“有的女性承认被自己的配偶动手打过,在被调查的相关机构负责人中,近的人将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列为所在地区妇女权益受侵害现象的第一位。这表明目前配偶间的家庭暴力在我国仍相当严重地存
6、在,而且妇女是配偶间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此现象农村比城市要严重”。三、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等财产权利问题。农村妇女在财产权利上,由于数千年“夫权”“父权”等传统观念的影响,农村妇女婚前依附于父母兄长,婚后依附于丈夫公婆,常常没有独立财产权,导致其财产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其一,是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问题,农村土地政策“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导致农村妇女在结婚或者离婚后,不能及时取得土地承包权,如离婚妇女土地承包权常常依附于公婆家,离婚后该土地承包权常常不能带走,离婚后生活的地方往往不能及时取得土地承包权,在离婚后到未重新分得土地期间,就丧失了最基本的生存资料之一土地。其次,农村妇女的婚前财产
7、权,应该包括农村妇女在婚前与父母兄长共同创造的家庭财产中应该享有的份额,而不仅仅指婚前嫁妆,如现实中,尤其是结婚时间短的部分离婚妇女离婚后,回到娘家,居然被娘家兄嫂嫌弃,甚至不给其居住。如果农村妇女需要主张这部分财产权利,法律应该予以保护。第三是农村妇女的家庭财产地位问题,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进行土地承包,农村妇女即使出嫁或者离婚也几乎不可能有独立的农村土地承包权,导致农村妇女出嫁或者离婚后到未取得新的土地承包权期间的土地承包权实现很困难,而且农村多种经济形式的出现登记业主绝大多数是男性,实际掌握经济管理支配权也是男性,当权利出现分歧的时候,例如有当事人为离婚多得而转移
8、财产等,农村妇女对自己的权益维护问题,有时候根本无能为力。农村妇女维权问题势必给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带来的不利影响,有关部门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认真调查研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对此提出以下建议:一、完善立法,主要是完善增强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可操作性规定,加大惩处侵犯妇女权益的力度,明确违法责任,及其责任追究。立法要特别加强保障农村妇女受教育权利,加大对侵害农村妇女教育权的处罚力度,以提高广大农村妇女素质,增强农村妇女自己的维权意识,维权能力,从而提高农村妇女自己的权益保护能力。二、完善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的具体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是对农村土地承包
9、政策的巩固、完善和发展。“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政策,并不影响在农村妇女结婚或者离婚后未取得新的土地承包权前,可以个人作为主体独立享有自己应该有的土地承包权,应该完善相应措施,以保证农村妇女的基本生存权利土地承包权。三、加强对农村妇女维权的执法力度,严格执法是让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以实现是关键,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等都应该协调配合,切实形成完善的保障农村妇女人身权、财产权、和婚姻家庭权等的保护机制,使农村妇女权益保护落到实处。四、加强对农村妇女权益有关法律的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农村基层调解组织在农村妇女维权问题上的作用,让全社会一起来关注农村妇女维权问题,建立起良好的农村妇女维权法制环境。我们所有的农村妇女维权工,包括司法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要随时关注农村妇女维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提出对策,因势利导,依法治理,为建立完整的农村妇女维权体系做出自己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