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梁养护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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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桥梁养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桥梁的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确保桥梁通行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桥梁,是指*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连接或者跨越城市道路的供车辆、行人通行的桥梁(含人行天桥及行车隧道),本市县道以上公路桥梁、水利桥梁。其他桥梁养护管理可参照执行。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交通、水利、公安、文保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桥梁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桥梁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管理与养护并重的原则。第五条桥梁产权人或者受委托的管理人须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并负责对其所有的或者受

2、托管理的桥梁进行检测和养护维修。第二章养护与维修第六条桥梁竣(交)工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以及未设置、施划有效交通标志、标线和防护设施的桥梁,不得交付使用。第七条桥梁质量保修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原建设单位监督施工单位整改至合格为止。第八条政府投资建设的桥梁,其养护维修由属地人民政府委托的管理人负责;社会力量投资修建的公益性桥梁,其养护维修由属地人民政府委托的管理人负责;单位自建的桥梁,由桥梁产权人或者受委托的管理人负责。第九条对特大型和特殊结构的桥梁,桥梁主管部门应根据桥梁实际的地质资料、结构特点、附

3、属设施、洪水水位、河床断面、交通营运条件以及病害程度等情况,制定相应的养护维修方案、技术措施和作业计划。第十条桥梁产权人或受委托的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桥梁上设置承载能力、限高等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第十一条在桥梁安全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在施工前应先经桥梁主管部门同意,并签订有关保护协议,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第十二条桥梁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经常检查本辖区桥梁范围内施工保护措施落实情况,避免桥梁发生损伤。第十三条桥梁主管部门应制定桥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桥梁产权人或受委托的管理人应制定所负责管理的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同时应

4、落实固定的抢险队伍,并与养护管理单位和相关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确定安全责任人。第三章桥梁检查与评估第十四条桥梁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辖区内桥梁检测评估制度,并组织实施对桥梁的检测评估。桥梁的检测评估分为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测、特殊检测。(一)经常性检查主要对桥面设施、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和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及时发现缺损进行小修保养工作,确定桥梁结构功能是否正常。经常检查以目测方式配合必要工具进行,其周期为每月不少于一次,汛期及雪雾等恶劣天气应增加检查频率;城市桥梁技术状况为d级(公路为四类)及以下的桥梁每半月检查一次。(二)定期性检测主要按照规定周期,对桥梁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构造物

5、的技术状况进行定期跟踪的全面检查,评定桥梁技术状况等级。城市i类养护的桥梁为一年一次,ii至v类养护的桥梁为三年一次;国省道和县道桥梁定期检查周期一般不低于每三年一次,特殊结构桥梁应每年一次,三类以上桥梁应每半年一次。定期检查一般采用相应的仪器和量具对各部位进行检查和量测。(三)特殊性检测指在特定情况下对桥梁技术状况进行鉴定,查清桥梁的病害成因、破损程度、承载能力等,以采取加固、改造措施。主要分为如下情况:1.桥梁遭受洪水冲刷、漂流物、船舶撞击,地震、滑坡、风灾或超重车辆通过后对桥梁造成严重损坏的;2.定期检查中桥梁技术状况被评为不合格(或四类)及以下或病害原因及程度难以判明的;3.桥梁超过设

6、计年限,需延长使用的;要求提高荷载等级的。4.其它需要进行检查的。第十五条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单孔跨径60米及以上大桥的检测评定工作应根据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养护管理系统和健康监测系统。第十六条桥梁的定期检测和特殊性检测评估工作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评估机构承担。经常性检查由产权人或者受委托的管理人组织人员自行进行。第十七条桥梁检测评估机构应根据有关技术规范提供真实、准确的检测数据和评估结论,评定桥梁的技术等级。第十八条经过检测评估,确认桥梁的承载能力已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桥梁产权人或受委托的管理人应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及时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并向属地政府和上级桥梁主管部

7、门报告。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桥梁产权人或受委托的管理人应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并向属地政府和上级桥梁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九条桥梁主管部门应将桥梁检测评估报告及时归档。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桥梁产权人或受委托的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桥梁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本辖区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年度实施方案,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三)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四)未按照规定制定桥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五)未按

8、照规定对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第二十一条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桥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一)擅自在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二)擅自在桥梁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三)经过检测评估,确定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或判定为危桥,桥梁产权人和受委托的管理人未及时采取措施、设置警示标志、并向主管部门报告的。第二十二条桥梁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章其他第二十三条城市桥梁养护维修按照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2021)执行;公路桥梁养护维修按照交通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交公路发2021336号)、浙江省公路局浙江省公路桥梁、桥梁养护管理办法(试行)(浙公路2021131号)执行。第二十四条列入文物保护的城市桥梁的检测和养护维修,还应符合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相应桥梁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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