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善意取得—无权处分与善意的认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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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2020届本科生毕业论文论善意取得无权处分与善意的认定学 院:民商法律学院专 业:姓 名:指导老师:法 学陈振鹏学 号:职 称:161501101107李凯莉讲师中国珠海二二年五月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2020届本科生毕业论文诚信承诺书本人郑重承诺:我所呈交的毕业论文论善意取得无权处分与善意的认定是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开展研究取得的成果,文中引用他人的观点和材料,均在文后按顺序列出其参考文献,论文使用的数据真实可靠。承诺人签名: 陈振鹏 日期: 2020 年 5 月 10 日论善意取得无权处分与善意的认定摘 要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立法开始,为了进一步的维护交易安全,充分

2、发挥物的经济效益,保障有力的市场经济有序健康发展,善意取得制度取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从善意取得制度中的“无权处分”和“善意认定标准”进行分析,讨论出卖人无权处分动产和不动产的具体的类型和情形,得出可以适用善意取得的无权处分需要满足无权处分人有权利外观,且权利外观与实际所有权不一致,在认定善意时需考虑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或者受让人是否存在重大过失等内容。关键词:善意取得;无权处分;善意的认定Good faith-Have no right to dispose andGoodfaithsidentifiedAbstractSince the promulgation of the propert

3、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system of bona fide acquisition has further safeguarded the security of transactions, given full play to the economic utility of goods, and effectively guaranteed the orderly and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market economy. In this paper to the good faith sy

4、stem has no right to dispose of and goodwill standards were analyzed, and discussed the seller has no right to dispose of movable and immovable property of the specific types and situations, it is concluded that can be applied in good has no right to dispose of need to meet the right to dispose of o

5、ne has the right to the appearance, appearance and the actual ownership and rights, when that goodwill need to consider whether there is any malicious collusion or assignee content such as the existence of gross negligence.Keywords: Good faith Have no right to dispose Good faiths identified目 录一、引言1(

6、一)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1(二)德国民法善意取得与中国民法善意取得2(三)中心论点:论无权处分与善意的认定标准.3二、无权处分的概念3(一)无权处分的含义3(二)无权处分的构成要件4(三)无权处分适用善意取得41、动产中无权处分适用善意取得42、不动产中无权处分适用善意取得6三、买受人善意的认定标准 7四、结论9参考文献10致谢11一、善意取得制度概述善意取得制度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法律制度,赋予了无权处分的善意受让人原始取得的法律效果,目的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一)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1、日耳曼法“以手护手”在古日耳曼时期,古日耳曼人的生活习惯是游牧生活,他们居住的地方并没有规律,他

7、们所认识的人也会跟随着游牧地不同而不断变化。每一次游牧变迁,都意味着变换了一个新的环境生活,人与人之间也需要重新去认识彼此,在交往中无法确定对方所拥有资产的来源,只能够善意的相信这个财产的所有权人是他。所以,当动产的所有权人将自己的动产交付给了受让人, 那么受让人就会取得该动产的暂时占有权,而当所有权人和受让人之间的约定结束后,受让人就应当将动产返还给所有权人。但是,如果受让人在持有该动产的时候将动产转让给了第三人,或者第三人侵夺或盗窃了该动产,那么该动产的所有权人只能够让受让人赔偿损失,而不能够向第三人提出返还要求。这也就是古日耳曼法中的“以手护手”原则,由于古日耳曼人特殊的生活习惯,导致了

8、古日耳曼法产生了善意取得制度的雏形,为日后善意取得的发展提供了非常重要的帮助,这也就是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1李青.日耳曼法“以手护手”原则研究J.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6(02):17-18.2、古罗马习惯法“传来取得原则”古罗马习惯法时期,人和人之间处于一个极其简单的关系中。在进行交易的时候,买受人可以非常轻易的知晓处分人是否拥有处分该物品的权利。如果买受人知道处分权人没有处分权还仍然执意购买,那么古罗马法就会判断买受人存在过错,即其在交易时并未处于善意。如果买受人对处分人没有处分权这一事实不知情的,那么就判定买受人在购买时存在过失;应当意识到却没有意识到,依然需要买受

9、人去承担过失的责任。至于物品的所有权人,他在整件事件中并没有过错。因为在此种人与人之间关系简单的社会中,所有权人拥有的以及他转让的东西其实都是非常容易被人察觉到的,他的行为并不会造成其他人无法知道转让人是否对物品拥有处分权的后果。所以,在所有人、转让人与买受人三者之间,承担无权处分行为的后果应当是买受人,该行为应当宣布无效。由此可见,在古罗马习惯法时期,就已经有了无权处分的情形出现,也正是经过不断地发展,渐渐地衍生成为如今的善意取得制度,从如今的善意取得制度中仍然可以看见古罗马习惯法时期的影子。2宿晓英.浅谈民法物权中的善意取得制度J.法制与社会,2019(33):30-31.(二)德国民法善

10、意取得制度与中国民法善意取得制度1、德国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大陆法系善意取得的典型立法例,是德国民法典中的善意取得制度。根据德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善意取得需要满足如下要件:(1)受让财产时受让人应为善意 在受让财产时,受让人只有处于善意的情况下,才可以去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是指受让人主观层面相信让与人是所有权人,而且对于没有意识到处分人没有处分权不存在重大过失。(2)让与人与受让人间应该存在着交易行为 只有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存在着交易行为,财产才会处分与被处分,也就意味着交易行为的存在,是善意取得制度产生的重要条件,如果没有交易行为的发生,那么也就不会有善意的主观思维的产生。(3)受让人应该

11、对动产实际占有或者对不动产登记动产的实际占有或者不动产的登记,都是财产发生移转的一种公示要件,也是受让人在行使善意取得权利的时候所依赖的证据,也只有在动产的实际占有或者不动产登记这一事实的形成,才能够证实处分行为的发生。(4)善意取得的财产是一种法律允许流转的财产 善意取得制度不适用法律禁止或限制流转之物,且善意取得制度也不能适用赃物、遗失物。同时,对于金钱、无记名证券以及拍卖物等,也不适用。2、中国民法中的善意取得我国民法中的善意取得是通过借鉴德国民法中的善意取得来完善的并形成一个完整的善意取得体系的。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

12、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3物权法第106条我国通过借鉴德国民法中善意取得制度,实现了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科学化、严谨化、可行化。我国借鉴了德国民法善意取得制度以下几点:(1) 利用不当得利解决无权处分中的利益分配的问题(2) 动产占有是第三人取得所有权的基础(3) 通过金钱、无记名证券以及通过公

13、共拍卖方式来取得丧失物的区分对待从我国民法中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可以从中发现其与德国民法中善意取得制度的许多共通的地方,而德国善意取得中所提及的交易行为,我国将该点作出了补充,延伸为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这不仅提及需要出现交易行为,也补充了一点交易的价格必须合理,这样才能证明受让人在受让时应是善意的;而动产或不动产以交付或登记作为生效要件以及受让人在受让时必须是善意的这两个要点是德国和中国两者一样的。4赵冀韬著: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以德国法为考察对象,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00101页。本文拟从无权处分对善意取得的适用以及善意的认定标准两个角度进行分析。二、无权处分(一)无权处分的含

14、义1、学理上的含义学理上处分行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目前我国法律规范采取狭义,即只关注处分行为本身。相应而言,学理上的无权处分 也比照处分行为,以学理概念可以将出现的无权处分行为划分为形式与实际上的类型。实质意义上的无权处分根本不具有处分权而去处分他人实际所有的不动产。形式意义上的无权处分是指处分人具有该不动产的实际所有权,但是其不具备所需的法律形式,这也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2、物权法上的无权处分出让人没有处分权,且无权处分人要有权利外观,占有动产或是不动产的登记所有权人,且此权利外观与实际所有权状况不符,例如不动产登记错误后登记所有权人处分不动产、借用人擅自处分出借物等。王轶教授认为,对于机动

15、车辆等特殊动产而言,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若未登记不存在“对抗善意第三人效力”,也会产生无权处分的问题。5王轶.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一般规定立法化研究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第111条J.政治与法律,2005(05):36-44.具体产生原因下文进行论述。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解决因无权处分而产生的物权归属而设计的,旨在保护善意第三人。(二)无权处分的构成要件1、出让人实施了处分行为处分行为是无权处分的前提,只有处分行为的发生,才能够构成无权处分这里的处分行为指出让人对某物的物权进行转让,且有转让的意思表示,最终导致物权发生变动的一种行为。也就是说,出让人愿意并且事实了将物权移转给了受让人的法律

16、行为,使物的所有权人发生了变化。2、出让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处分行为如果说处分行为是无权处分的前提,那么是否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分行为就是区分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的标准。如果出让人以所有权人的名义对物权进行处分,那么即使出让人并不是所有权人,也不能将这种行为认定为无权处分行为,因为代理关系的存在,所有权人授予了出让人处分的权利,这只能够认定为是一种代理行为。如果出让人未经所有权人的同意却以所有权人的名义处分了物权,也只能够认定该行为属于无权代理的行为。只有出让人既不是所有权人,也不是用所有权人的名义对物权进行处分,才能够认定这个行为是无权处分的行为。3、出让人无处分权如果说处分行为是无权处分的前提

17、,那么出让人无处分权就是导致处分行为是无权处分的原因。处分权是是物的所有人的权利,即使是上述所说代理人拥有的处分权也是所有权人授权给代理人的。出让人没有处分权,处分行为就会无效,那么这个处分行为就被认定为无权处分。(三)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1、动产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在无权处分中,无权处分人所占有的外观往往与实际权利人的外观不符,尤其是在动产善意取得的无权处分,无权处分人占有的外观尤其重要,当出让人将物权无权处分给了受让人,出让人在这个交易行为中对该物权没有处分权,且在此交易中,当受让人对出让人没有处分权并不知情,那么受让人对该物权构成了善意取得,损害了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那么从中可以得知,动产善

18、意取得的主要目的是在于维护占有的公信力,使第三人通过占有人获得物权的所有权。6赵冀韬著: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以德国法为考察对象,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00101页。动产中无权处分在实践中是比较难被人察觉的,由于动产不同于不动产,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法,登记簿的记载对他人产生公信力,而动产以占有为公示方法,物的占有人即产生所有人的公信力,在发生物权变动的时候只需要进行交付转移占有即可。因此,在动产的交易行为中,容易产生无权处分行为,而受让人不易察觉物的真实权属,由于难以察觉的原因,也往往使得在动产的善意取得中对物的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在一起“酒柜转移案”(此处需要引案号)中

19、,被告某公司租用邹某的门面用做酒水专卖店,并定做一套酒类销售柜台。合同到期后公司与邹某协商解除租赁合同。酒类销售柜台被公司留在门面中没有搬出。之后第三人谢某租用了门面,邹某同意将门面内物品归谢某使用。合同签订了之后,门面内的酒类销售柜台就被交付给了谢某。但由于谢某并不需要酒类销售柜台,想要卖掉,之后该酒类销售柜台被刘某以极低的价格买下。刘某买下酒类销售柜后,某公司发现酒类销售柜台在刘某的小区内,某公司在与邹某联系后,将酒类销售柜台拉走。在发现酒类销售柜台被人拉走之后刘某立刻报警。之后众人在协商许久之后依然没有解决方案,刘某遂起诉至法院并主张其已经善意取得该酒类销售柜台的所有权,请求法院判决支持

20、其诉讼请求。 来源中国法院网: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6/02/id/1807668.shtml 2020.4.12这个案例中酒类销售柜台经过了三次占有的移转:第一次是某公司与邹某解约之后,将酒类销售柜台留在了门面当中;第二次是邹某将其门面租赁给第三人谢某后,将酒柜交付给了谢某;第三次是谢某将酒柜以极低的价格出售给了刘某。根据这个案例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次移转的时候,由于酒类销售柜台是某公司遗漏在门面当中的,并没有赠与或者转让给邹某的意思表示,所以在第一次的移转中并没有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并不属于无权处分。第二次移转的时候,根据第

21、一次移转,某公司并没有将酒类销售柜台处分给邹某,所以邹某并没有处分酒类销售柜台的权利,所以邹某将酒柜交付给谢某是属于无权处分的,但仅在酒柜上设置债权,并无物权,故尽管邹某无权处分,谢某不能取得所有权。在第三次移转中,谢某没有酒柜所有权,但其欲与第三人订立转移酒柜所有权的合同,谢某符合善意取得中“让与人无权处分”的构成要件,所以此时只要受让人刘某符合善意的标准,其可以取得酒柜所有权。此外物权法第106条第3款:“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表明除所有权外的其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在动产质权中,当出质人以无权处分的财产来设定担保物权时,质权人已经占有了质物,且该质物是法律允许流动的

22、动产,质权人在受让动产时善意,那么质权人就善意取得了该质权。例如,在一个“挖掘机出质案”中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与青海三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民事案件(2016)青执异20号,建机公司是挖掘机所有权人,而三建公司是挖掘机的租赁人,三建公司与浦发银行签订了质押合同,约定将挖掘机出质给浦发银行以进行贷款。在合同到期后三建公司未能偿还贷款,浦发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将挖掘机查封后,建机公司提出了书面异议。在本案中标的物是挖掘机,关注重点是挖掘机是否可以出质给浦发银行,浦发银行是否构成善意取得。从案例中可以得出三建公司并不是挖掘机的所有权人,建机公司才是挖掘机的所有权人,所以三建公司对

23、挖掘机是没有处分权的,浦发银行受让挖掘机时善意无过失,基础贷款协议真实存在。法院判决浦发银行已经善意取得了质权,建机公司提出的异议无效。2、不动产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1)不动产善意取得中无权处分的情形善意取得的前提条件是,无权处分人的权利外观与实际所有权状况不符,在不动产的情形下,权利外观通过登记簿体现,就要求登记人与实际所有人不同。不动产善意取得具体有以下情形:不动产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只登记在部分共有人的名下。不动产交易中出现无权处分的原因是,由于该不动产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但是却只登记在一人或部分共有人的名下,其他共有人不在登记簿上显示。该不动产的登记人却擅自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而未

24、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则该处分行为是无权处分。因履行无效合同产生的登记错误。此种情况是因无权处分人与该物权所有人履行无效的不动产转让合同办理登记而产生的情况。因该不动产转让合同在法律上为无效合同,所以其物权实际上仍为之前让与人所有,该合同的受让人不能获得物权,在之后的转让中为无权处分人。因其他原因发生的登记错误。因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漏洞为他人利用而在不动产登记簿上替代实际物权所有人而成为该不动产在登记簿上的形式所有人。产生此种情况的原因是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健全具有漏洞与不足,为他人所利用而产生的。第三人按法律规定已取得不动产物权,还未办理登记手续,登记名义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无权处分的。王利明.

25、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研究J.政治与法律,2008(10):2-10.根据物权法第28-30条规定,已经实际拥有该不动产的所有权,但是未与原权利所有人办理不动产转让登记,登记簿上仍为原权利所有人。该不动产的实际所有权与形式所有权发生分歧。此时不动产形式所有人已丧失对该不动产的实际所有权。(2)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无权处分善意取得保护的是买受人的信赖利益,然而实践中,一些看似是无权处分的行为并不认定为无权处分:第一个案例:甲乙夫妻共有一套房屋, 甲作为房屋所有人,乙作为房屋共有人,两人进行了房屋登记。甲瞒着乙私自将房屋出售给了丙, 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丙在咨询房屋登记时,甲欺骗丙房屋出售这个行为已

26、经征得了妻子乙的同意。第二个案例:甲乙夫妻共有一套房屋,房屋登记上写的是甲的名字,乙瞒着甲偷偷将房屋出售给了丙,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丙在咨询房屋登记时,乙欺骗丙房屋出售这个行为已经征得了丈夫甲的同意。刘贵祥.论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的冲突和协调以私卖夫妻共有房屋时买受人的保护为中心J.法学家,2011(05):100以上的两个案例,出让房屋的人均是无权处分的行为,第一个案例,甲谎称转让房屋的行为已经得到乙的同意,而甲和乙二人是夫妻,所以丙有理由相信甲是得到了乙的同意的,由于甲和乙之间的关系,让丙认为甲是得到了许可的。但是,此案登记簿记载与实际所有权情形相同,甲作为共有人之一擅自处分共有房屋,并且使

27、丙产生了信赖利益,虽然不能适用善意取得,但是此案受民法上“表见代理”制度的保护。第二个案例,房屋登记人是甲,乙将房屋转让给了丙。这也和第一个案例一样,由于甲和乙之间的关系,让丙有理由相信乙所说甲因为出国而不能亲自处理房产 , 自己作为妻子有权处理夫妻共有的房屋。此案中,登记簿记载与实际所有权情形不同,但是处分人并非公示所有权人,买受人丙是基于甲乙双方关系产生信赖利益,此种情况也不适用善意取得,但是可以受到“表见代理”制度的保护。所以,结合以上案例得出,善意取得不动产时,不动产所有权的公示状态与实际权属不一致, 无权处分人应是登记的所有权人,且未经真正权利人同意而转让标的物。此外,根据物权法第1

28、06条第3款,不动产抵押权也可以善意取得,不动产未经登记或者登记的人与实际所有权人不符,出让人将所有权人的不动产处分给了受让人,在抵押权设立的时候,受让人将善意取得抵押权。而原不动产所有权人无权向受让人要求返还财产,只能向出让人要求赔偿损失。在一个“房屋抵押案”中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与陆建国、石丽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2009通中民二终字第0452号,陆建国与港闸支行签订了一份购房借款合同,陆建国将房屋抵押给了港闸支行。合同到期后陆建国未能如期履行合同的义务,港闸支行向法院申请执行抵押物,后案外人石丽萍提出了书面异议。后法院查明,陆建国与石丽萍原本为夫妻关系,共有房屋一套,登记在陆建

29、国名下,在两人离异后,两人约定抵押的房屋归石丽萍所有。陆建国通过伪造离婚协议书,欺骗港闸支行房屋所有权人为陆建国自己,使得港闸支行误认为陆建国有处分房屋的权利,与陆建国签订了合同。在本案中可以得出,陆建国对房屋并没有处分权,他将石丽萍的财产处分给了第三人港闸支行,港闸支行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善意无过失,可以善意取得房屋的抵押权。所以,纵使石丽萍提出异议,请求确认抵押无效,但港闸支行构成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三、买受人善意的认定标准善意取得还要求受让时受让人善意。在民法中,善意是一种人主观的状态。在学术界,善意分为“积极观念说”以及“消极观念说”。“积极观念说”推崇只要出让人所作出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30、,亦或者是受让人拥有着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利,就构成善意。消极观念说推崇的观念与“积极观念说”恰恰相反,“消极观念说”推崇只要出让人对自己的行为没有足够的认知或者不应该具备足够的认知,就构成善意。我国采用的就是“消极观念说”,判断受让人是否善意的时间点应该为订立买卖合同之时,根据在让与人和受让人达成合意的过程中,受让人是否有重大过失、物的价值和让与人的推销方式等情况综合确定。在“刘志兵诉卢志成财产权属纠纷案”一案中2008年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第2期出版,原告刘志兵在2004年购得一辆汽车,后租赁给他人使用。2006年,原告发现自己的车在被被告卢志成占有并经营,遂向法院

31、起诉,请求被告返还该车。被告成该车是自己通过“交易”合法所得。该案一审判决认为,尽管车辆处分原告不知情,也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但是被告以合理价格受让该车,且一直占有使用该车,并未该车购买保险、办理年检,故认定被告善意取得。二审认为,卢志成在受让机动车时,出让人只出示了机动车行驶证,没有出示机动车登记证书,在出让人与行驶证上有权处分人记载不符时,没有质疑也没有要求出让人出示委托书,卢志成在受让是明知出让人并非所有权人,仍然受让机动车,属于恶意,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由上可知,我国在审判实践中,通常将买受人善意的认定标准为:(一)首先受让人必须是善意的,(二)受让人无重大过失。此外,在认定受让是否善

32、意时,还可以考虑如下几点:(一)在动产和不动产中应当适用不同的标准在善意取得制度中,由于动产与不动产的公示方式不一样,导致了动产与不动产之间善意取得的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在法律实践中,对于动产的所有权移转,往往会去探究该动产是否交付到受让人的手中;对于不动产的所有权移转,就会去看不动产登记,这也就导致了两者之间的公信力会有所不同。由于善意的认定是人的一种主观状态,所以在对善意的认定上要求是非常苛刻的,一定要有一个标准来衡量善意。那么如果动产和不动产的认定标准无法达到同一水平线,那么不去区分对待,会导致不公平的现象产生,那么这一个标准也就没有了意义。所以,鉴于动产与不动产之间不同公信力的体现,

33、应当用不同的标准去判断动产与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二)善意的认定应当与举证责任的分配结合起来进行。在上述提到善意的认定是人的一种主观状态,而这种主观状态是根据人的心理状态而变化的,因此并不是每个人的主观状态都可以一致的。那么要如何得出此种主观上认定是善意的行为,受让人需要去证明为什么主观状态上认定这个行为适用于善意取得,而所有权人是否也可以去证明这个行为并不构成善意取得。举个例子,甲将自己的自行车借给了乙使用,乙在借用自行车的期间将自行车卖给了丙,甲在发现乙将自行车卖给丙后向法院请求丙返还,丙说自己是善意取得。这个时候丙就需要证明自己在购买这辆自行车的时候并不知道这辆自行车是属于甲的,这样才能够推

34、定丙是善意的。那么如果甲举证证明乙和丙早就认识,而且两人恶意串通为了侵害甲的合法权益,丙不可能构成主观上的善意,那么就不能去推定丙构成了善意取得。因此,对善意的认定,往往与举证责任有关系,应该合理运用举证责任来认定善意。四、结论综上所述,善意取得制度的前提是无权处分,但并不是所有的无权处分都适用善意取得。首先,适用善意取得的无权处分受让人取得是所有权或其他物权,而非债权。其次,无权处分人要有权利外观,占有动产或是不动产的登记所有权人,且此权利外观与实际所有权状况不符。受让人在受让时是否善意非常重要,通常要求受让人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受让人无重大过失。对于善意的认定,应当考虑到:1、动产与不动

35、产的公信力不同,公示方式不同,善意的认定标准也不同。2、善意是一种主观状态,根据着人的心理状态不断变化,因此对善意的认定要有一个标准。3、合理的运用举证责任能够更准确的推定善意。考虑以下因素之后,能够正确使用善意取得制度,以使善意取得制度可以保护真正的善意第三人。通过对本课题的研究,善意取得制度在日常生活中息息相关,由于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是通过借鉴德国民法的善意取得制度而建立起的法律体系,因此,我国对善意取得制度仍然不够完善,仍然在实践中出现难以判断的情形在日后我会对这一课题更加深入的去探究,发现其中的不足,并找到可以去完善的方法。愿尽自己的一份微薄之力,希望能够为我国在完善善意取得制度的道路

36、上提供一些帮助,为我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帮助。参考文献1. 李青.日耳曼法“以手护手”原则研究J.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6(02):17-18.2、宿晓英.浅谈民法物权中的善意取得制度J.法制与社会,2019(33):30-31.3、赵冀韬著: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以德国法为考察对象,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00101页。4、王轶.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一般规定立法化研究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第111条J.政治与法律,2005(05):36-44.5、王利明.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研究J.政治与法律,2008(10):2-10.项斌.探索我国无权处分制

37、度J.法商论丛,2007(01):24-25.6、刘贵祥.论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的冲突和协调以私卖夫妻共有房屋时买受人的保护为中心J.法学家,2011(05):99-113+178.7、吴国喆.善意取得制度的缺陷及其补正无权处分人与善意受让人间法律关系之协调J.法学研究,2005(04):3-16.8、程啸.不动产登记簿的权利事项错误与不动产善意取得J.法学家,2017(02):44-55+178.9、邵冠鸣. 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研究D.贵州大学,2009.10、赵秀梅,尹小鹭.不动产善意取得中无权处分认定研究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20(06):119-126.11、熊丙万,周院生.论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实践需求和具体构建以追赃实践面临的困惑为视角J.人大法律评论,2009(01):242-261.谢 辞走的最快的总是时间,来不及感叹,大学生活已近尾声,四年多的努力与付出,随着本次论文的完成,将要划下完美的句号。本论文设计在李凯莉老师的悉心指导和严格要求下业已完成,从课题选择到具体的写作过程,论文初稿与定稿无不凝聚着李凯莉老师的心血和汗水,在我的毕业设计期间,李凯莉老师为我论文的指导有着启蒙的意义,我的二稿和一稿无论在内容还是格式方面都有翻天覆地的变化,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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