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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人员下井及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煤矿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 1、认真落实公司、区队两级领导24小时值班、带班制度。总经理每月下井不少于10次,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综采、开掘工作的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每月下井不少于15次,分管党群部门的公司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6次;其中0点和4点班下井次数不少于规定次数的四分之一。业务科室领导正职每月下井不少于12次,副职下井不少于14次。包队科室科长每月下井不少于4次。基层区队队长每月下井不少于12个(带班零点3个、四点3个),副队长每月下井不少于18个(均为带班)。技术员每月下井不少于15个。 2、如因公司领导集中外出培训学习等特殊情况,八点班
2、可由生产系统科室科长带班,零点、四点班由公司领导带班。如带班矿领导因临时性事务不能下井,要与班子成员协商替带班,保证本班不空岗。 3、下井带班时,坚持与工人同下同上,以“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机电运输等主要隐患为监控重点,并加强瓦检员、安检员、放炮员、班组长、特殊工种、跟班队干责任制的现场落实。 4、下井矿(科)领导必须坚持下井考勤,出井填报隐患卡工作制度。如因隐患漏检、漏报而引发事故,应负相应安全责任。 5、生产及辅助区队队长严格按照矿规定的班次下井,4点、0点下井必须带班,副职带班由本单位自行安排,确保班班有领导。 6、带班下井期间,对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严格坚持安全第一和不安全不生产原则,对现场查出的各类隐患必须认真督促整改,对发生的重大隐患必须停产整改。 7、违反带班工作制度的,依照公司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