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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关效能建设十项制度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形成用制度管人管事的长效机制,实现机关干部职工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良性运转,以此推动机关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经研究,决定制定执法局机关效能建设十项制度,现将制定后的机关效能建设十项制度印发,请各科室、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首问责任制度 为了加强局机关作风建设,提高机关工作效率,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群众到本局办事或来电询问有关事项,第一位接见或接受询问的机关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第二条 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来局办事或来电询问的人员,并为其提供服务。 第三条 群众所办或所询问的
2、事项属于本人职责内的,要按照限时办结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否定报备制度等规定积极办理或答复,不得推拖和误导。 第四条 群众所办或所询问的事项不属于本人职责但属于本局职责内的,首问责任人应负责引导和帮助其找到相关科室或岗位;属于承办部门不明确的事项,由首问责任人与局办公室联系,帮助群众找到承办部门。 第五条 群众所办或所询问的事项不属于本局管理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耐心说明情况,尽量为群众指明办事途径。 第六条 严禁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语言敷衍搪塞或简单生硬回绝来访群众。 第七条 群众电话反映情况或举报的,首问责任人要将来电人姓名、所在单位、来电内容、联系电话等详细登记,及时
3、转局办公室或有关部门办理。 第八条 违反上述规定者,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效能告诫。其违反规定的记录,计入年度绩效考评。 第九条 由局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或局指定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制度实施中的督查工作。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强化机关工作人员责任意识,减少工作失误和差错,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责任追究制是指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或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损失而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第二条 工作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究责任: (一)在工作中对符合法律法
4、规及制度规定的事项和上级党委、政府 的决定拖延不办,致使政令不畅,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在工作中,服务态度生硬、工作作风粗暴,刁难服务对象的; (三)对职责范围的办理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或未实行一次性告知,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四)工作纪律涣散,上班时间擅自离岗、脱岗、窜岗,或工作期间上网聊天、看电影、玩游戏、炒股票等与工作无关事项的; (五)违反行政执法程序,违规执法,不给好处不办事或利用管理权、审批权吃、拿、卡、要的; (六)对应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不及时、真实、全面公开,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七)对不属于本部门、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部门、单位办
5、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置之不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八)对重大或突发事件、灾情险情、安全责任事故不及时报告的; (九)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提出拟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领导批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办文办事过程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不主动协商或协办部门不积极配合,又未报送上级,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一)对职责范围内的机关作风问题和机关效能问题失察失管的; (十二)对上级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转办的投诉件以及职责范围内的机关投诉,不认真调查,故意拖延、隐瞒、不处理、不整改的; (十三)其它违反机关内部管理规定,贻
6、误机关内部事务管理工作或 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条 违反上述规定者,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视情节可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其违反规定的所有记录,计入年度绩效考评。 第四条 由局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或局指定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制度实施中的督查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申请办理事项时,承办人应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受理。 第二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
7、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之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三条 通过电话咨询办事程序的,应当当场或以详细方式告知对方需要提供的所有材料目录。 第四条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五条 申请事项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明确或情况特殊的,承办人要在第一时间请示有关领导,按照规定时限告知申请人。 第六条 违反上述规定者,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效能告诫。其违反规定的所有记录,计入年度绩效考评。 第七条 由局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或局指定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制度实施中的督查工作。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限时办结制度 为了加强机关作风建
8、设,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担负对外服务的局机关业务部门,应当制定并公示限时办结的有关事项。局政务公开方案中承诺了办理时限的事项,经办部门或经办人应在服务承诺中确定的时限内办结群众的诉求事项。 第二条 对即办事项,在管理相对人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即时予以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和刁难。 第三条 对管理相对人诉求事项,如情况特殊,需延时办理的,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局领导审批,并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第四条 对上级机关来文、来电或会议交办的事项,有明确的承办部门和明确的承办期限的,应在承办期限内办理完毕。交办事项无明确承办限期的,能即时办理的应当即时办理;工
9、作任务较重的,不超过7个工作日办结。因情况特殊难以在7个工作日内或难以在交办机关确定的承办期限内完成的,应向交办机关说明理由并征得同意。交办事项无明确办理部门的,收文部门或接电、参会部门要在当日内 呈局领导批办,确定承办部门和人员。交办事项办理完毕后,要及时将办理结果报局领导及上报交办机关。 第五条 对局领导批办或交办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在局领导批办、交办期限内办理完毕;无批办期限的,能即时办理的应当即时办理;工作任务较重的,不超过7个工作日办结。因情况特殊,难以在7个工作日内或难以在领导批办或交办期限完成的,应向局领导说明理由并征得同意。批办、交办事项办理完毕后,要及时向局领导报告办理结果。
10、 第六条 对涉及社会性重大事项、情况复杂、需多个部门共同完成的事项,应向有关领导请示,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时间不超过原来办理时限的一倍。 第七条 违反上述规定者,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效能告诫。其违反规定的所有记录,计入年度绩效考评。 第八条 由局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或局指定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制度实施中的督查工作。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服务承诺制度 为了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接受群众的监督,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机关各部门应根据职能要求,将对外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以及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的落实,自觉
11、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条 向社会公开承诺的内容: (一)积极践行“依法治县、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的执法理念,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的职能作用,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为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服务。 (二)向社会公开工作职能、办事程序、规则要求、办事标准。 (三)执法大队要全面推行队务公开,自觉接受监督,增强工作透明度,公正执法。 (四)环卫局做到优质服务,搞好市容市貌,严格按规定收费。 (五)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切实抓好法制宣传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进单位,不断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 (六)严禁对服务对象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恶劣态度,做到一张笑
12、脸相迎,一片诚心办事,达到群众满意。 (七)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条 公开承诺方式。网上公开承诺的所有事项,对工作职能、办事程序、规则要求、办事标准等,要上墙公示。 第四条 违反上述规定者,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效能告诫。其违反规定的所有记录,计入年度绩效考评。 第五条 由局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或局指定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制度实施中的督查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否定报备制度 为了规范机关工作,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经办人员)在其职务或岗位职责范围内,对行政管理相对人
13、(申办人)的办事申请和要求予以否决时,应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说明理由,并及时向直接行政领导报告并填写否定报备文书进行备案。 第二条 以下情况适用否定报备: (一)与局机关行政管理职能相对应的审批、审查、审核以及其它行政许可的权力环节,出现否定办理事项的。 (二)本局机关各部门之间、本局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本局与基层单位之间在处理涉及行政管理事务出现不同意见,产生否定办理事项的。 (三)代表本局会签各种文件、参加各类各级别协调会或办事会议,产生否定办理事项的。 第三条 否定报备制应与实行公开办事程序、服务承诺制相结合。属上述否定办理事项的,经办人员或部门应向申办人说明予以否决的理由和依据,规定应给予
14、书面答复或申办人要求书面答复的,应在规定办事时限内予以答复。 第四条 对否定的办理事项,按照第三条的要求,经办人员应在当日填写统一制定的否定报备表进行报告和备案;属重大事项的否定或上级领导、上级机关交办事项的否定情形,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或向交办机关报告。 第五条 否定报备的申报。对一般事项的否定,经办人提出的否定意见报部门领导审批,局分管领导阅知。对重大事项的否定,经办人提出的否定意见报部门领导审查后再报局分管领导审批或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六条 本局各科室的否定报备表,由专人负责管理,年终汇总交局档案室建档,以备查阅。 第七条 违反上述规定者,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书面检查;情节
15、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效能告诫。其违反规定的所有记录,计入年度绩效考评。 第八条 由局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或局指定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制度实施中的督查工作。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岗位责任制度 为了明确机关工作人员职责,促进各司其职,防止推诿现象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岗位责任制是在局机关中实行的用于机关工作人员在组织所分配的岗位上履行一定义务和承担一定责任的工作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机关各部门都应按照“三定”方案确定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责范围,认真制定每一个工作岗位的职责、职权,任务到岗,责任到人。 第四条 各部门制定的岗位职责,要报局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机关工作
16、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作为本人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由局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或局指定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制度实施中的督查工作。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工作ab岗制度 为了使行政机关服务工作不因人员缺岗受到影响,保证服务工作连续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工作ab岗制度是指局机关某一岗位的工作人员不在岗时,要指定相同或相似岗位的工作人员代行其职责,a岗不在时,由b岗自动顶替,以保证工作连续性的制度。 第二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确需短时间离开岗位的,须事先报局分管负责人同意,分管负责人要及时指定人员代行其职责,避免管理相对人到机关办事无人受理,防止工作
17、停滞、拖延或中断。 第三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因开会、出差、请假或其他原因一天以上无法到岗的,要在离岗前向直接领导人汇报正在办理和待办的事项,并做好交接手续,直接领导人要及时指定人员代行其职责。 第四条 领导班子成员中,主要领导不在岗时要指定一名副职代行其职责,副职不在岗时要由主要领导指定专人代行其职责。 第五条 顶岗人员要认真履行替代岗位职责,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业务,不得推诿、留置、拖延或不办。 第六条 遇有急事或重要工作时,ab角应协同办理;ab角要 相互传授业务知识、操作规程,确保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第七条 主办人和协办人对上级和领导交办的临时事项和其他任务也要视同分管岗位工作一样,认真负责
18、处理。 第八条 遇有人员调整时,职位(工作岗位)ab角配合方案应及时调整。 第九条 局机关各部门要制定ab岗方案并报局效能建设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效能告诫。其违反规定的所有记录,计入年度绩效考评。 第十一条 由局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或局指定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制度实施中的督查工作。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办事公开制度 为切实提高机关便民服务水平,促进机关效能建设,制定本制度。第一条公开办事事项。对涉及行政许可、公用企事业(供水、供气、公交)和建设事业收费的事项必须公开。 第二条公开办事依据。法律、法规、政府
19、规章、有关部门配套文件和上级机关决定公开的事项必须公开。 第三条公开办事行为规范。办公人员必须实行挂牌服务,做到公正便民、热情接待。 第四条公开办事内容。将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有 关文件格式范本进行公开。 第五条公开办事结果及监督。定期将有关事项的办理结果公示,公开举报监督电话。 绩效考评制度 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局机关业务部门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绩效,推进我局机关效能建设,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效能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对局机关业务部门的绩效考评 (一)组织领导 绩效考评工作在局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局成立绩效考评组,组长由一名领导小组副组长兼任,副组长由局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效能办)主任兼任,成员为效能办其他成员。局绩效考评组具体组织实施全局绩效考评工作。 第16页 共1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