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法律法规大全hxox.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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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Evaluation Warning: The document was created with Spire.Doc for .NET.信贷法贷款通则3关于下发银团贷款款暂行办法法的通知知16金融业务基基本规章制制定程序规规定(试行行)19贷款风险分分类指导原原则24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行实施统一一授信制度度指引(试试行)的通通知29中国人民银银行关于印印发商业业银行授权权、授信管管理暂行办办法的通通知32商业银行集集团客户授授信业务风风险管理指指引37中国人民银银行关于下下发信贷贷资金管理理暂行办法法的通知知42中国人民银银行关于印印发同业业拆借管理理试行办法法的通知知49中国人民银银行关于进

2、进一步整顿顿和规范同同业资金拆拆借秩序的的通知52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借款款合同条例例56封闭贷款管管理暂行办办法59外经贸企业业封闭贷款款管理暂行行办法62最高人民法法院关于执执行封闭闭贷款管理理暂行办法法和外外经贸企业业封闭贷款款管理暂行行办法中中应注意的的几个问题题的通知66对国家鼓励励的境外投投资重点项项目给予信信贷支持有有关问题的的通知66关于下发汽车消费费贷款管理理办法的的通知68中国人民银银行关于进进一步加强强房地产信信贷业务管管理的通知知71中国人民银银行个人住住房贷款管管理办法73中国人民银银行关于降降低个人住住房公积金金贷款利率率的通知80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行自营住房房贷款管理理

3、暂行规定定的通知知81深圳市个人人住房担保保贷款管理理试行办法法84中国人民银银行分行短短期再贷款款管理暂行行办法89中国人民银银行助学贷贷款管理办办法92关于助学贷贷款管理的的若干意见见93关于助学贷贷款管理的的补充意见见97国家助学贷贷款管理操操作规程(试试行)99关于国家助助学贷款的的管理规定定(试行)103境内机构借借用国际商商业贷款管管理办法106财政部文件件关于印发发国际金金融组织贷贷款转贷会会计制度的通知111财政部关于于印发世世界银行贷贷款还贷准准备金管理理补充规定定的通知知126财政部关于于印发世世界银行贷贷款项目管管理费收取取和使用办办法(试行行)的通通知128中国人民银银

4、行关于开开办外汇抵抵押人民币币贷款业务务几项补充充规定的通通知131中国人民银银行外汇抵抵押人民币币贷款帐务务处理的规规定132中国人民银银行外汇抵抵押人民币币贷款暂行行办法134单位定期存存单质押贷贷款管理规规定137凭证式国债债质押贷款款办法141关于承包租租赁商业企企业信贷管管理的若干干意见143中外合资、合作经营营企业中方方投资人新新增资本贷贷款管理办办法146中国人民银银行对专业业银行贷款款管理暂行行办法148中国人民银银行关于专专项贷款管管理暂行办办法150关于印发不良贷款款认定暂行行办法的的通知153加强金融机机构依法收收贷、清收收不良资产产的法律指指导意见158中国人民银银行关

5、于调调整存贷款款利率的具具体规定的的通知161关于商业银银行开办委委托贷款业业务有关问问题的通知知163最高人民法法院关于如如何确定委委托贷款协协议纠纷诉诉讼主体资资格的批复复164最高人民法法院关于人人民法院应应否受理财财政、扶贫贫办等非金金融行政机机构借款合合同纠纷的的批复165转发中国人人民银行关关于调整银银行存贷款款利率的具具体规定的的通知166关于调整贷贷款利率后后有关计息息办法的通通知167国家税务总总局关于贷贷款业务征征收营业税税问题的通通知168中国人民银银行、对外外贸易经济济合作部、国家税务务总局关于于办理出口口退税帐户户托管贷款款业务的通通知169关于印发城市商业业银行贷款

6、款呆帐税前前扣除暂行行办法的的通知170最高人民法法院关于金金融机构不不履行其义义务是否应应当承担责责任的复函函174颁发关于于信贷、现现金大检查查中处理违违反金融法法规问题的的办法的的通知175地质勘查单单位转产项项目银行贷贷款财政贴贴息管理办办法177关于印发银行信贷贷登记咨询询管理办法法(试行)的通知179国家高新区区基本建设设银行贷款款投资计划划管理暂行行规定18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民银行贷款款监测考核核试行办法法的通知知186关于印发贷款证管管理办法的通知189关于下发外债、外外汇(转)贷贷款还本付付息操作规规程的通通知194中国人民银银行、中国国工商银行行、中国农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行

7、、中国人人民建设银银行关于停停产整顿、被兼并、解散和破破产企业贷贷款停减缓缓利息处理理问题的通通知196扶贫贴息贷贷款管理实实施办法199住房置业担担保管理试试行办法201关于规范对对外担保履履约审批权权限的通知知206关于对淘汰汰的落后生生产能力、工艺、产产品和重复复建设项目目限制或禁禁止贷款的的通知207关于加强农农林开发项项目信贷管管理,严禁禁利用土地地开发和土土地转让名名义非法集集资的通知知209最高人民法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民法院审理理借贷案件件的若干意意见的通通知211国务院批转转中国人民民银行关于于各专业银银行发放固固定资产贷贷款分工问问题的报告告的通知214国务院批转转中国人民民银

8、行等六六部门关于于加强粮棉棉油政策性性收购资金金管理意见见的通知216财政部、中中国人民银银行、中国国人民建设设银行关于于建设银行行办理特种种拨改贷的的若干规定定220国家税务总总局关于银银行贷款利利息收入营营业税纳税税义务发生生时间问题题的通知221转发中国人人民银行“关于逾期期贷款利息息处理问题题的批复”222中国人民银银行关于严严禁发放无无指定用途途个人消费费贷款的通通知223中国人民银银行关于资资本充足率率计算口径径有关问题题的通知225中国人民银银行分行货货币信贷工工作职责227中国人民银银行关于规规范住房金金融业务的的通知233中国人民银银行关于印印发农村村信用合作作社农户小小额信

9、用贷贷款管理指指导意见的通知235中国人民银银行关于固固定资产贷贷款管理有有关问题的的通知238最高人民法法院关于上上海东府贸贸易有限公公司与中国国建设银行行湖南分行行国际业务务部、湖南南省华隆进进出口光裕裕有限公司司返还财产产纠纷一案案的答复239最高人民法法院关于四四州高院请请示长沙铁铁路天群实实业公司贸贸易部与四四州鑫达实实业有限公公司返还代代收贷款一一案如何适适用法(民民)复 199003号批批复中“诉讼时效效期间”问题的复复函240最高人民法法院关于银银行、信用用社扣划预预付货款收收贷应否退退还问题的的批复241最高人民法法院关于人人民法院应应否受理财财政、扶贫贫办等非金金融机构借借

10、款合同纠纠纷的批复复242最高人民法法院关于企企业或个人人欠国家银银行贷款逾逾期两年未未还应当适适用民法通通则规定的的诉讼时效效问题的批批复243最高人民法法院关于贵贵阳第二城城市信用社社向中国北北方公司深深圳分公司司出具的函函是否具有有担保性质质的答复244贷款通则第一章 总总则第一条 为为了规范贷贷款行为,维维护借贷双双方的合法法权益,保保证信贷资资产的安全全,提高贷贷款使用的的整体效益益,促进社社会经济的的持续发展展,根据中华人民民共和国中中国人民银银行法、中华人人民共和国国商业银行行法等有有关法律规规定,制定定本通则。第二条 本本通则所称称贷款人,系系指在中国国境内依法法没立的经经营贷

11、款业业务的中资资金融机构构。本通则则所称借款款人,系指指从经营贷贷款业务的的中资金融融机构取得得贷款的法法人、其他他经济组织织、个体工工商户和自自然人。本本通则中所所称贷款系系指贷款人人对借款人人提供的并并按约定的的利率和期期限还本付付息的货币币资金。本本通则中的的贷款币种种包括人民民币和外币币. 第第三条 贷贷款的发放放和使用应应当符合国国家的法律律、行政法法规和中国国人民银行行发布的行行政规章,应应当遵循效效益性、安安全性和流流动性的原原则。 第第四条 借借款人与贷贷款人的借借贷活动应应当遵循平平等、自愿愿、公平和和诚实信用用的原则。 第第五条 贷贷款人开展展贷款业务务,应当遵遵循公平竞竞

12、争、密切切协作的原原则,不得得从事不正正当竞争。 第第六条 中中国人民银银行及其分分支机构是是实施贷贷款通则的监管机机关。第二章 贷贷款种类 第第七条 自自营贷款、委托贷款款和特定贷贷款:自营营贷款,系系指贷款人人以合法方方式筹集的的资金自主主发放的贷贷款,其风风险由贷款款人承担,并并由贷款人人收回本金金和利息。委托贷款款,系指由由政府部门门、企事业业单位及个个人等委托托人提供资资金,由贷贷款人(即即受托人)根根据委托人人确定的贷贷款对象、用途、金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代为发放、监督使用用并协助收收回的贷款款。贷款人人(受托人人)只收取取手续费,不不承担贷款款风险。特特定贷款,系系指经国务务院批准

13、并并对贷款可可能造成的的损失采取取相应补救救措施后责责成国有独独资商业银银行发放的的贷款。 第第八条 短短期贷款、中期贷款款和长期贷贷款。 短短期贷款,系系指贷款期期限在1年年以内(含含1年)的的贷款。 中中期贷款,系系指贷款期期限在1年年以上(不不含1年)55年以下(含含5年)的的贷款。 长长期贷款,系系指贷款期期限在5年年(不含55年)以上上的贷款。 第第九条 信信用贷款、担保贷款款和票据贴贴现: 信信用贷款,系系指以借款款人的信誉誉发放的贷贷款。 担担保贷款,系系指保证贷贷款、抵押押贷款、质质押贷款。 保保证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

14、,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抵抵押贷款,系系指按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担保保法规定定的抵押方方式以借款款人或第三三人的财产产作为抵押押物发放的的贷款。 质质押贷款,系系指按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但保保法规定定的质押方方式以借款款人或第三三人的动产产或权利作作为质物发发放的贷款款。 票票据贴现,系系指贷款人人以购买借借款人未到到期商业票票据的方式式发放的贷贷款。 第第十条 除除委托贷款款以外,贷贷款人发放放贷款,借借款人应当当提供担保保。贷款人人应当对保保证人的偿偿还能力,抵抵押物、质质物的故属属和价值以以及实现抵抵押权、质质权的可行行性进行严严格审查。经贷款审审查、坪估估,确认

15、借借款人资信信良好,确确能偿还贷贷款的,可可以不提供供但保。第三章 贷贷款期限和和利率 第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限:贷款期期限根据借借款人的生生产经营周周期、还款款能力和贷贷款人的资资金供给能能力由借贷贷双方共同同商议后确确定,并在在借款合同同中载明。自营贷款款期限最长长一般不得得超过100年,超过过10年应应当报中国国人民银行行备案。票票据贴现的的贴现期限限最长不得得超过6个个月, 贴贴现期限为为认贴现之之日起到票票据到期日日止。 第第十二条 贷款展期期:不能按按期归还贷贷款的,借借款人应当当在贷款到到期日之的的,向贷款款人申请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期由贷款人人决定。申申请保证贷贷款、抵押押贷款、

16、质质押贷款展展期的,还还应当由保保证人、抵抵押人、出出质人出具具同意的书书面证明。已有约定定的,按照照约定执行行。短期贷贷款展期期期限累计不不得超过原原贷款期限限;中期贷贷款展期期期限累计不不得超过原原贷款期限限的一半;长期贷款款展期期限限累计不超超过3年。国家另有有规定者除除外。 借借款人未申申请展期或或申请展期期未得到批批准,其贷贷款从到期期日次日起起,转入逾逾期贷款帐帐户。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率的确定:贷款人应应当按照中中国人民银银行规定的的贷款利率率的上下限限,确定每每笔贷款利利率, 并并在借款合合同中载明明。 第第十四条 贷款利息息的计收:贷款人和和借款人应应当按借款款合同和中中国人民

17、银银行有关计计息规定按按期计收或或交付利息息。贷款的的展期期限限加上原期期限达到新新的利率期期限档次时时,从展期期之日起,贷贷款利息按按新的期限限档次利率率计收。逾逾期贷款按按规定计收收罚息。 第第十五条 贷款的贴贴息:根据据国家政策策,为了促促进某些产产业和地区区经济的发发展,有关关部门可以以对贷款补补贴利息。对有关部部门贴息的的贷款,承承办银行应应当自主审审查发放,并并根据本通通则有关规规定严格管管理。 第第十六条 贷款停息息、减息、缓息和免免息:除国国务院决定定外,任何何单位和个个人无权决决定停息、减息、缓缓息和免息息。贷款人人应当依据据国务院决决定,按照照职责权限限范围具体体办理停息息

18、、减息、缓息和免免息。第四章 借借款人 第第十七条 借款人应应当是经工工商行政管管理机关(或或主管机关关)核准登登记的企(事事)业法人人、其他经经济组织、个体工商商户或具有有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国籍的具有有完全民事事行为能力力的自然人人。借款人人申请贷款款,应当具具备产品有有市场、生生产经营有有效益、不不挤占挪用用信贷资金金、恪守信信用等基本本条件,并并且应当符符合以下要要求: 一一、有按期期还本付息息的能力,原原应付贷款款利息和到到期贷款已已清偿;没没有清偿的的,已经做做了贷款人人认可的偿偿还计划。 二二、除自然然人和不需需要经工商商部门核准准登记的事事业法人外外,应当经经过工商部部门办理年年

19、检手续。 三三、已开立立基本帐户户或一般存存款帐户。 四四、除国务务院规定外外,有限责责任公司和和股份有限限公司对外外股本权益益性投资累累计额未超超过其净资资产总额的的50。 五五、借款人人的资产负负债率符合合贷款人的的要求。 六六、申请中中期、长期期贷款的,新新建项目的的企业法人人所有者权权益与项目目所需总投投资的比例例不低于国国家规定的的投资项目目的资本金金比例。 第第十八条 借款人的的权利: 一一、可以自自主向主办办银行或者者其他银行行的经办机机构申请贷贷款并依条条件取得贷贷款; 二二、有权按按合同约定定提取和使使用全部贷贷款; 三三、有权拒拒绝借款合合同以外的的附加条件件; 四四、有权

20、向向贷款人的的上级和中中国人民银银行反映、举报有关关情况; 五五、在征得得贷款的同同意后,有有权向第三三人转让债债务。 第第十九条 借款人的的义务: 一一、应当如如实提供贷贷款人要求求的资料(法法律规定不不能提供者者除外),应应当同贷款款人如实提提供所有开开户行、帐帐号及存贷贷款余额情情况,配合合贷款人的的调查、审审查和检查查; 二二、应当接接受贷款人人对其使用用信贷资金金情况和有有关生产经经营、财务务活动的监监督; 三三、应当按按借款合同同约定用途途使用贷款款; 四四、应当按按借款合同同约定及时时清偿贷款款本息; 五五、将债务务全部或部部分转让绘绘第三人的的,应当取取得贷款人人的同意; 六六

21、、有危及及贷款人债债权安全情情况时,应应当及时通通知贷款人人,同时采采取保全措措施。 第第二十条 对借款人人的限制: 一一、不得在在一个贷款款人同一辖辖区内的两两个或两个个以上同级级分支机构构取得贷款款。 二二、不得向向贷款人提提供虚假的的或者隐瞒瞒重要事实实的资产负负债表、损损益表等. 三三、不得用用贷款从事事股本权益益性投资,国国家另有规规定的除外外。 四四、不得用用贷款在有有价证券、期货等方方面从事投投机经营。 五五、除依法法取得经营营房地产资资格的借款款人以外,不不得用贷款款经营房地地产业务;依法取得得经营房地地产资格的的借款人,不不得用贷款款从事房地地产投机。 六六、不得套套取贷款用

22、用于借贷牟牟取非法收收入。 七七、不得违违反国家外外汇管理规规定使用外外币贷款。 八八、不得采采取欺诈手手段骗取贷贷款。第五章 贷贷款人 第第二十一条条 贷款人人必须经中中国人民银银行批准经经营贷款业业务,持有有中国人民民银行颁发发的金融融机构法人人许可证或金融融机构营业业许可证,并经工工商行政管管理部门核核准登记。 第第二十二条条 贷款人人的权利: 根根据贷款条条件和贷款款程序自主主审查和决决定贷款,除除国务院批批准的特定定贷款外,有有权拒绝任任何单位和和个人强令令其发放贷贷款或者提提供担保。 一一、要求借借款人提供供与借款有有关的资料料; 二二、根据借借款人的条条件。决定定贷与不贷贷、贷款

23、金金额、期限限和利率等等; 三三、了解借借款人的生生产经营活活动和财务务活动; 四四、依合同同约定从借借款人帐户户上划收贷贷款本金和和利息; 五五、借款人人未能履行行借款合同同规定义务务的,贷款款人有权依依合同约定定要求借款款人提前归归还贷款或或停止支付付借款人尚尚未使用的的贷款; 六六、在贷款款将受或已已受损失时时,可依据据合同规定定,采取使使贷款免受受损失的措措施。 第第二十三条条 贷款人人的义务: 一一、应当公公布所经营营的贷款的的种类、期期限和利率率,并向借借款人提供供咨询。 二二、应当公公开贷款审审查的资信信内容和发发放贷款的的条件。 三三、贷款人人应当审议议借款人的的借款申请请,并

24、及时时答复贷与与不贷,短短期贷款答答复时间不不得超过11个月,中中期、长期期贷款答复复时间不得得超过六个个月;国家家另有规定定者除外。 四四、应当对对借款人的的债务、财财务、生产产、经营情情况保密,但但对依法查查询者除外外。 第第二十四条条 对贷款款人的限制制: 一一、贷款的的发放必须须严格执行行中华人人民共和国国商业银行行法第三三十九条关关于资产负负债比例管管理的有关关规定,第第四十条关关于不得向向关系人发发放信用贷贷款、向关关系人发放放担保贷款款的条件不不得优于其其他借款人人同类贷款款条件的规规定。 二二、借款人人有下列情情形之一者者,不得对对其发放贷贷款:(一) 不具备本通通则第四章章第

25、十七条条所规定的的资格和条条件的;(二) 生产、经营营或投资国国家明文禁禁止的产品品、项目的的;(三) 违反国家外外汇管理规规定的;(四) 建设项目按按国家规定定应当报有有关部门批批准而未取取得批准文文件的;(五) 生产经营或或投资项目目未取得环环境保护部部门许可的的;(六) 在实行承包包、租赁、联营、合合并(兼并并)、合作作、分立、产权有偿偿转让、股股份制改造造等体制变变更过程中中,未清偿偿原有贷款款债务、落落实原有贷贷款债务或或提供相应应担保的;(七) 有其他严重重违法经营营行为的。 三三、未经中中国人民银银行批准,不不得对自然然人发放外外币币种的的贷款。 四四、自营贷贷款和特定定贷款,除

26、除按中国人人民银行规规定计收利利息之外,不不得收取其其他任何费费用;委托托贷款,除除按中国人人民银行规规定计收手手续费之外外,不得收收取其他任任何费用。 五五、不得给给委托人垫垫付资金,国国家另有规规定的除外外。 六六、严格控控制信用贷贷款、积极极推广担保保贷款。第六章 贷贷款程序 第第二十五条条 贷款申申请:借款款人需要贷贷款,应当当向主办银银行或者其其他银行的的经办机构构直接申请请。借款人人应当填写写包括借款款金额、借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力及还款方方式等主要要内容的借款申请请书并提提供以下资资料: 一一、借款人人及保证人人基本情况况; 二二、财政部部门或会计计(审计)事事务所核准准的上年度度

27、财务报告告,以及申申请借款前前一期的财财务报告; 三三、原有不不合理占用用的贷款的的纠正情况况; 四四、抵押物物、质物清清单和有处处分权人的的同意抵押押、质押的的证明及保保证人拟同同意保证的的有关证明明文件; 五五、项目建建议书和可可行性报告告; 六六、贷款人人认为需要要提供的其其他有关资资料。 第第二十六条条 对借款款人的信用用等级评估估: 应应当根据借借款人的领领导者素质质、经济实实力、资金金结构、履履约情况、经营效益益和发展前前景等因素素,评定借借款人的信信用等级。评级可由由贷款人独独立进行,内内部掌握,也也可由有权权部门批准准的评估机机构进行。第二十七条条 贷款调调查:贷款人受理理借款

28、人申申请后,应应当对借款款人的信用用等级以及及借款的合合法性、安安全性、盈盈利性等情情况进行调调查,核实实抵押物、质物、保保证人情况况,测定贷贷款的风险险度。第二十八条条 贷款审审批:贷款人应当当建立审贷贷分离、分分级审批的的贷款管理理制度。审审查人员应应当对调查查人员提供供的资料进进行核实、评定,复复测贷款风风险度,提提出意见,按按规定权限限报批。第二十九条条 签订借借款合同: 所所有贷款应应当由贷款款人与借款款人签订借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同应当约定定借款种类类,借款用用途、金额额、利率,借借款期限,还还款方式,借借、贷双方方的权利、义务,违违约责任和和双方认为为需要约定定的其他事事项。保证证

29、贷款应当当由保证人人与贷款人人签订保证证合同,或或保证人在在借款合同同上载明与与贷款人协协商一致的的保证条款款,加盖保保证人的法法人公章, 并由保保证人的法法定代表人人或其授权权代理人签签署姓名。抵押贷款款、质押贷贷款应当由由抵押人、出质人与与贷款人签签订低押合合同、质押押合同,需需要办理登登记的,应应依法办理理登记。 第第三十条 贷款发放放: 贷贷款人要按按借款合同同规定按期期发放贷款款。贷款人人不按合同同约定按期期发放贷款款的,应偿偿付违约金金,借款人人不按合同同约定用款款的,应偿偿付违约金金。 第第三十一条条 贷后检检查: 贷贷款发放后后,贷款人人应当对借借款人执行行借款合同同情况及借借

30、款人的经经营情况进进行追踪调调查和检查查。 第第三十二条条 贷款归归还: 借借款人应当当按照借款款合同规定定按时足额额归还贷款款本息。 贷贷款人在短短期贷款到到期1个星星期之前、中长期贷贷款到期11个月之前前,应当向向借款人发发送还本付付息通知单单;借款人人应当及时时筹备资金金,按时还还本付息。 贷贷款人对逾逾期的贷款款要及时发发出催收通通知单,做做好逾期贷贷款本息的的催收工作作。 贷贷款人对不不能按借款款合同约定定期限归还还的贷款,应应当按规定定加罚利息息;对不能能归还或者者不能落实实还本付息息事宜的,应应当督促归归还或者依依法起诉。借款人提前前归还贷款款,应当与与贷款人协协商。第七章 不不

31、良贷款监监管 第第三十三条条 贷款人人应当建立立和完善贷贷款的质量量监管制度度,对不良良贷款进行行分类、登登记、考核核和催收。 第第三十四条条 不良贷贷款系指呆呆帐贷款、呆滞贷款款、逾期贷贷款。 呆呆帐贷款,系系指按财政政部有关规规定列为呆呆帐的贷款款。 呆呆滞贷款,系系指按财政政部有关规规定,逾期期(含展期期后到期)超超过规定年年限以上仍仍未归还的的贷款,或或虽未逾期期或逾期不不满规定年年限但生产产经营已终终止、项目目己停建的的贷款(不不含呆帐贷贷款)。 逾逾期贷款,系系指借款合合同约定到到期(含展展期后到期期)未归还还的贷款(不不含呆滞贷贷款和呆帐帐贷款)。 第第三十五条条 不良贷贷款的登

32、记记: 不不良贷款由由会计、信信贷部门提提供数据,由由稽核部门门负责审核核并按规定定权限认定定,贷款人人应当按季季填报不良良贷款情况况表。在报报上级行的的同时,应应当报中国国人民银行行当地分支支机构。 第第三十六条条 不良贷贷款的考核核: 贷贷款人的呆呆帐贷款、呆滞贷款款、逾期贷贷款不得超超过中国人人民银行规规定的比例例。贷款人人应当对所所属分支机机构下达和和考核呆帐帐贷款、呆呆滞贷款和和逾期贷款款的有关指指标。 第第三十七条条 不良贷贷款的催收收和呆帐贷贷款的冲销销: 信信贷部门负负责不良贷贷款的催收收,稽核部部门负责对对催收情况况的检查。贷款人应应当按照国国家有关规规定提取呆呆帐准备金金,

33、并按照照呆帐冲销销的条件和和程序冲销销呆帐贷款款。 未未经国务院院批准,贷贷款人不得得豁免贷款款。除国务务院批准外外,任何单单位和个人人不得强令令贷款人豁豁免贷款。第八章 贷贷款管理责责任制 第第三十八条条 贷款管管理实行行行长(经理理、主任,下下同)负责责制。 贷贷款实行分分级经营管管理,各级级行长应当当在授权范范围内对贷贷款的发放放和收回负负全部责任任。行长可可以授权副副行长或贷贷款管理部部门负责审审批贷款,副副行长或贷贷款管理部部门负责人人应当对行行长负责。 第第三十九条条 贷款人人各级机构构应当建立立有行长或或副行长(经经理、主任任,下同)和和有关部门门负责人参参加的贷款款审查委员员会

34、(小组组),负责责贷款的审审查。 第第四十条 建立审贷贷分离制: 贷贷款调查评评估人员负负责贷款调调查评估,承承担调查失失误和评估估失准的责责任;贷款款审查人员员负责贷款款风险的审审查,承担担审查失误误的责任;贷款发放放人员负责责贷款的检检查和清收收,承担检检查失误、清收不力力的责任。 第第四十一条条 建立贷贷款分级审审批制: 贷贷款人应当当根据业务务量大小、管理水平平和贷款风风险度确定定各级分支支机构的审审批权限,超超过审批权权限的贷款款,应当很很上级审批批。各级分分支机构应应当根据贷贷款种类、借款人的的信用等级级和抵押物物、质物、保证人等等情况确定定每一笔贷贷款的风险险度。 第第四十二条条

35、 建立和和健全信贷贷工作岗位位责任制: 各各级贷款管管理部门应应将贷款管管理的每一一个环节的的管理责任任落实到部部门、岗位位、个人,严严格划分各各级信贷工工作人员的的职责。 第第四十三条条 贷款人人对大额借借款人建立立驻厂信贷贷员制度。 第第四十四条条 建立离离职审计制制: 贷贷款管理人人员在调离离原工作岗岗位时,应应当对其在在任职期间间和权限内内所发放的的贷款风险险情况进行行审计。第九章 贷贷款债权保保全和清偿偿的管理 第第四十五条条 借款人人不得违反反法律规定定,借兼并并、破产或或者股份制制改造等途途径,逃避避银行债务务,侵吞信信贷资金;不得借承承包、租赁赁等途径逃逃避贷款人人的信贷监监管

36、以及偿偿还贷款本本息的责任任。 第第四十六条条 贷款人人有权参与与处于兼并并,破产或或股份制改改造等过程程中的借款款人的债务务重组,应应当要求借借款人落实实贷款还本本付息事宜宜。 第第四十七条条 贷款人人应当要求求实行承包包、租赁经经营的借款款人,在承承包、租赁赁合同中明明确落实原原贷款债务务的偿还责责任。 第第四十八条条 贷款人人对实行股股份制改造造的借款人人,应当要要求其重新新签订借款款合同,明明确原贷款款债务的清清偿责任。 对对实行整体体股份制改改造的借款款人,应当当明确其所所欠贷款债债务由改造造后公司全全部承担;对实行部部分股份制制改造的借借款人,应应当要求改改造后的股股份公司按按占用

37、借款款大的资本本金或资产产的比例承承担原借款款人的贷款款债务。 第第四十九条条 贷款人人对联营后后组成新的的企业法人人的借款人人,应当要要求其依据据所占用的的资本金或或资产的比比例将贷款款债务落实实到新的企企业法人。 第第五十条 贷款人对对合并(兼兼并)的借借款人,应应当要求其其在合并(兼兼并)前清清偿贷款债债务或提供供相应的担担保。 借借款人不清清偿贷款债债务或未提提供相应担担保,贷款款人应当要要求合并(兼兼并)企业业或合并后后新成立的的企业承担担归还原借借款人贷款款的义务,并并与之重新新签订有关关合同或协协议。 第第五十一条条 贷款人人对与外商商合资(合合作)的借借款人,应应当要求其其继续

38、承担担合资(合合作)前的的贷款归还还责任,并并要求其将将所得收益益优先归还还贷款。借借款人用已已作为贷款款抵押、质质押的财产产与外商合合资(合作作)时必须须征求贷款款人同意。 第第五十二条条 贷款人人对分立的的借款人,应应当要求其其在分立前前清偿贷款款债务或提提供相应的的担保。 借借款人不清清偿贷款债债务或未提提供相应担担保,贷款款人应当要要求分立后后的各企业业,按照分分立时所占占资本或资资产比例或或协议,对对原借款人人所欠贷款款承担清偿偿责任。对对设立子公公司的借款款人,应当当要求其子子公司按所所得资本或或资产的比比例承担和和偿还母公公司相应的的贷款债务务。 第第五十三条条 贷款人人对产权有

39、有偿转让或或申请解散散的借款人人,应当要要求其在产产故转让或或解散前必必须落实贷贷款债务的的清偿。 第第五十四条条 贷款人人应当按照照有关法律律参与借款款人破产财财产的认定定与债权债债务的处置置,对于破破产借款人人已设定财财产抵押、质押或其其他担保的的贷款债权权,贷款人人依法享有有优先受偿偿权;无财财产担保的的贷款债权权按法定程程序和比例例受偿。第十章 贷贷款管理特特别规定第五十五条条 建立贷贷款主办行行制度:借款人应按按中国人民民银行的规规定与其开开立基本帐帐户的贷款款人建立贷贷款主办行行关系。借款人发生生企业分立立、股份制制改造、重重大项目建建设等涉及及信贷资金金使用和安安全的重大大经济活

40、动动,事先应应当征求主主办行的意意见。一个个借款人只只能有一个个贷款主办办行,主办办行应当随随基本帐户户的变更而而变更。主主办行不包包资金,但但应当按规规定有计划划地对借款款人提供贷贷款,为借借款人提供供必要的信信息咨询、代理等金金融服务。贷款主办行行制度与实实施办法,由由中国人民民银行另行行规定。第五十六条条 银团贷贷款应当确确定一个贷贷款人为牵牵头行,并并签订银团团贷款协议议,明确各各贷款人的的权利和义义务,共同同评审贷款款项目。牵牵头行应当当按协议确确定的比例例监督贷款款的偿还。银团贷款款管理办法法由中国人人民银行另另行规定。第五十七条条 特定贷贷款管理:国有独贸商商业银行应应当按国务务

41、院规定发发放和管理理特定贷款款。特定贷款管管理办法另另行规定。第五十八条条 非银行行金融机构构贷款的种种类、对象象、范围,应应当符合中中国人民银银行规定。 第第五十九条条 贷款人人发放异地地贷款,或或者接受异异地存款,应应当报中国国人民银行行当地分支支机构备案案。 第第六十条 信贷资金金不得用于于财政支出出。 第第六十一条条 各级行行政部门和和企事业单单位、供销销合作社等等合作经济济组织、农农村合作基基金会和其其他基金会会,不得经经营存贷款款等金融业业务。企业业之间不得得违反国家家规定办理理借贷或者者变相借货货融资业务务。第十一章 罚则 第第六十二条条 贷款人人违反资产产负债比例例管理有关关规

42、定发放放贷款的,应应当依照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商商业银行法法第七十十五条,由由中国人民民银行责令令改正,处处以罚款,有有违法所得得的没收违违法所得,并并且应当依依照第七十十六条对直直接负责的的主管人员员和其他直直接责任人人员给予处处罚. 第第六十三条条 贷款人人违反规定定向关系人人发放信用用贷款或者者发放担保保贷款的条条件优于其其他借款人人同类贷款款条件的,应应当依照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商商业银行法法第七十十四条处罚罚,并且应应当依照第第七十六条条对有关直直接责任人人员给予处处罚。 第第六十四条条 贷款人人的工作人人员对单位位或者个人人强令其发发放贷款或或者提供担担保未予拒拒绝的,应应当依照中华人民民

43、共和国商商业银行法法第八十十五条给予予纪律处分分,造成损损失的应当当承担相应应的赔偿责责任。 第第六十五条条 贷款人人的有关责责任人员违违反本原则则有关规定定,应当给给予纪律处处分和罚款款;情节严严重或屡次次违反的,应应当调离工工作岗位,取取消任职资资格;造成成严重经济济损失或者者构成其他他经济犯罪罪的,应当当依照有关关法律规定定追究刑事事责任。 第第六十六条条 贷款人人有下列情情形之一,由由中国人民民银行贵令令改正;逾逾期不改正正的,中国国人民银行行可以处以以5干元以以上1万元元以下罚款款: 一、没有有公布所经经营贷款的的种类、期期限、利率率的; 二、没有有公开贷款款条件和发发放贷款时时要审

44、查的的内容的; 三、没有有在规定期期限内答复复借款人贷贷款申请的的。 第第六十七条条 贷款人人有下列情情形之一,由由中国人民民银行责令令改正,有有违法所得得的,没收收违法所得得,并处以以违法所得得1倍以上上3倍以下下罚款;没没有违法所所得的,处处以五万元元以上三十十万元以下下罚款;构构成犯罪的的,依法追追究刑事责责任: 一一、贷款人人违反规定定代垫委托托贷款资金金的; 二二、未经中中国人民银银行批准,对对自然人发发放外币贷贷款的; 三三、贷款人人违反中国国人民银行行规定,对对自营贷款款或者特定定贷款在计计收利息之之外收取其其他任何费费用,或者者对委托贷贷款在计收收手续费之之外收取其其他任何费费用的。 第第六十八条条 任何单单位和个人人强令银行行发放贷款款或者提供供担保的,应应当依照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商商业银行法法第八十十五条,对对直接负责责的主管人人员和其他他直接责任任人员或者者个人给予予纪律处分分;造成经经济损失的的,承担全全部或者部部分赔偿责责任。 第第六十九条条 借款人人采取欺诈诈手段骗取取贷款,构构成犯罪的的,应当依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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