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法律法规大全(DOC 244)4829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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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贷法贷款通则3关于下发银团团贷款暂行办办法的通知知16金融业务基本规规章制定程序序规定(试行行)19贷款风险分类指指导原则24关于印发商业业银行实施统统一授信制度度指引(试试行)的通知知29中国人民银行关关于印发商商业银行授权权、授信管理理暂行办法的的通知32商业银行集团客客户授信业务务风险管理指指引37中国人民银行关关于下发信信贷资金管理理暂行办法的的通知42中国人民银行关关于印发同同业拆借管理理试行办法的的通知49中国人民银行关关于进一步整整顿和规范同同业资金拆借借秩序的通知知5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借款合同条条例56封闭贷款管理暂暂行办法59外经贸企业封闭闭贷款管理暂暂行办法62最高人民法

2、院关关于执行封封闭贷款管理理暂行办法和和外经贸企企业封闭贷款款管理暂行办办法中应注注意的几个问问题的通知66对国家鼓励的境境外投资重点点项目给予信信贷支持有关关问题的通知知66关于下发汽车车消费贷款管管理办法的的通知68中国人民银行关关于进一步加加强房地产信信贷业务管理理的通知71中国人民银行个个人住房贷款款管理办法73中国人民银行关关于降低个人人住房公积金金贷款利率的的通知80关于印发商业业银行自营住住房贷款管理理暂行规定的的通知81深圳市个人住房房担保贷款管管理试行办法法84中国人民银行分分行短期再贷贷款管理暂行行办法89中国人民银行助助学贷款管理理办法92关于助学贷款管管理的若干意意见9

3、3关于助学贷款管管理的补充意意见97国家助学贷款管管理操作规程程(试行)99关于国家助学贷贷款的管理规规定(试行)103境内机构借用国国际商业贷款款管理办法106财政部文件关于于印发国际际金融组织贷贷款转贷会计计制度的通通知111财政部关于印发发世界银行行贷款还贷准准备金管理补补充规定的的通知126财政部关于印发发世界银行行贷款项目管管理费收取和和使用办法(试试行)的通通知128中国人民银行关关于开办外汇汇抵押人民币币贷款业务几几项补充规定定的通知131中国人民银行外外汇抵押人民民币贷款帐务务处理的规定定132中国人民银行外外汇抵押人民民币贷款暂行行办法134单位定期存单质质押贷款管理理规定1

4、37凭证式国债质押押贷款办法141关于承包租赁商商业企业信贷贷管理的若干干意见143中外合资、合作作经营企业中中方投资人新新增资本贷款款管理办法146中国人民银行对对专业银行贷贷款管理暂行行办法148中国人民银行关关于专项贷款款管理暂行办办法150关于印发不良良贷款认定暂暂行办法的的通知153加强金融机构依依法收贷、清清收不良资产产的法律指导导意见158中国人民银行关关于调整存贷贷款利率的具具体规定的通通知161关于商业银行开开办委托贷款款业务有关问问题的通知163最高人民法院关关于如何确定定委托贷款协协议纠纷诉讼讼主体资格的的批复164最高人民法院关关于人民法院院应否受理财财政、扶贫办办等非

5、金融行行政机构借款款合同纠纷的的批复165转发中国人民银银行关于调整整银行存贷款款利率的具体体规定的通知知166关于调整贷款利利率后有关计计息办法的通通知167国家税务总局关关于贷款业务务征收营业税税问题的通知知168中国人民银行、对对外贸易经济济合作部、国国家税务总局局关于办理出出口退税帐户户托管贷款业业务的通知169关于印发城市市商业银行贷贷款呆帐税前前扣除暂行办办法的通知知170最高人民法院关关于金融机构构不履行其义义务是否应当当承担责任的的复函174颁发关于信贷贷、现金大检检查中处理违违反金融法规规问题的办法法的通知175地质勘查单位转转产项目银行行贷款财政贴贴息管理办法法177关于印

6、发银行行信贷登记咨咨询管理办法法(试行)的的通知179国家高新区基本本建设银行贷贷款投资计划划管理暂行规规定184关于印发中国国人民银行贷贷款监测考核核试行办法的的通知186关于印发贷款款证管理办法法的通知189关于下发外债债、外汇(转转)贷款还本本付息操作规规程的通知知194中国人民银行、中中国工商银行行、中国农业业银行、中国国银行、中国国人民建设银银行关于停产产整顿、被兼兼并、解散和和破产企业贷贷款停减缓利利息处理问题题的通知196扶贫贴息贷款管管理实施办法法199住房置业担保管管理试行办法法201关于规范对外担担保履约审批批权限的通知知206关于对淘汰的落落后生产能力力、工艺、产产品和重

7、复建建设项目限制制或禁止贷款款的通知207关于加强农林开开发项目信贷贷管理,严禁禁利用土地开开发和土地转转让名义非法法集资的通知知209最高人民法院印印发关于人人民法院审理理借贷案件的的若干意见的的通知211国务院批转中国国人民银行关关于各专业银银行发放固定定资产贷款分分工问题的报报告的通知214国务院批转中国国人民银行等等六部门关于于加强粮棉油油政策性收购购资金管理意意见的通知216财政部、中国人人民银行、中中国人民建设设银行关于建建设银行办理理特种拨改贷贷的若干规定定220国家税务总局关关于银行贷款款利息收入营营业税纳税义义务发生时间间问题的通知知221转发中国人民银银行“关于逾期贷贷款利

8、息处理理问题的批复复”222中国人民银行关关于严禁发放放无指定用途途个人消费贷贷款的通知223中国人民银行关关于资本充足足率计算口径径有关问题的的通知225中国人民银行分分行货币信贷贷工作职责227中国人民银行关关于规范住房房金融业务的的通知233中国人民银行关关于印发农农村信用合作作社农户小额额信用贷款管管理指导意见见的通知235中国人民银行关关于固定资产产贷款管理有有关问题的通通知238最高人民法院关关于上海东府府贸易有限公公司与中国建建设银行湖南南分行国际业业务部、湖南南省华隆进出出口光裕有限限公司返还财财产纠纷一案案的答复239最高人民法院关关于四州高院院请示长沙铁铁路天群实业业公司贸

9、易部部与四州鑫达达实业有限公公司返还代收收贷款一案如如何适用法(民)复 199903号批批复中“诉讼时效期期间”问题的复函函240最高人民法院关关于银行、信信用社扣划预预付货款收贷贷应否退还问问题的批复241最高人民法院关关于人民法院院应否受理财财政、扶贫办办等非金融机机构借款合同同纠纷的批复复242最高人民法院关关于企业或个个人欠国家银银行贷款逾期期两年未还应应当适用民法法通则规定的的诉讼时效问问题的批复243最高人民法院关关于贵阳第二二城市信用社社向中国北方方公司深圳分分公司出具的的函是否具有有担保性质的的答复244贷款通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规范贷款行为为,维护借贷贷双方的合法法权

10、益,保证证信贷资产的的安全,提高高贷款使用的的整体效益,促促进社会经济济的持续发展展,根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中国人民民银行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商业银行行法等有关关法律规定,制制定本通则。第二条 本通则则所称贷款人人,系指在中中国境内依法法没立的经营营贷款业务的的中资金融机机构。本通则则所称借款人人,系指从经经营贷款业务务的中资金融融机构取得贷贷款的法人、其其他经济组织织、个体工商商户和自然人人。本通则中中所称贷款系系指贷款人对对借款人提供供的并按约定定的利率和期期限还本付息息的货币资金金。本通则中中的贷款币种种包括人民币币和外币. 第三条条 贷款的发放放和使用应当当符合国家的的法律、行政政法

11、规和中国国人民银行发发布的行政规规章,应当遵遵循效益性、安安全性和流动动性的原则。 第四条条 借款人与贷贷款人的借贷贷活动应当遵遵循平等、自自愿、公平和和诚实信用的的原则。 第五条条 贷款人开展展贷款业务,应应当遵循公平平竞争、密切切协作的原则则,不得从事事不正当竞争争。 第六条条 中国人民银银行及其分支支机构是实施施贷款通则则的监管机机关。第二章 贷款种种类 第七条条 自营贷款、委委托贷款和特特定贷款:自自营贷款,系系指贷款人以以合法方式筹筹集的资金自自主发放的贷贷款,其风险险由贷款人承承担,并由贷贷款人收回本本金和利息。委委托贷款,系系指由政府部部门、企事业业单位及个人人等委托人提提供资金

12、,由由贷款人(即即受托人)根根据委托人确确定的贷款对对象、用途、金金额期限、利利率等代为发发放、监督使使用并协助收收回的贷款。贷贷款人(受托托人)只收取取手续费,不不承担贷款风风险。特定贷贷款,系指经经国务院批准准并对贷款可可能造成的损损失采取相应应补救措施后后责成国有独独资商业银行行发放的贷款款。 第八条条 短期贷款、中中期贷款和长长期贷款。 短期贷贷款,系指贷贷款期限在11年以内(含含1年)的贷款款。 中期贷贷款,系指贷贷款期限在11年以上(不不含1年)5年以下(含含5年)的贷款款。 长期贷贷款,系指贷贷款期限在55年(不含5年)以上的的贷款。 第九条条 信用贷款、担担保贷款和票票据贴现:

13、 信用贷贷款,系指以以借款人的信信誉发放的贷贷款。 担保贷贷款,系指保保证贷款、抵抵押贷款、质质押贷款。 保证贷贷款,系指按按中华人民民共和国但保保法规定的的保证方式以以第三人承诺诺在借款人不不能偿还贷款款时,按约定定承担一般保保证责任或者者连带责任而而发放的贷款款。 抵押贷贷款,系指按按中华人民民共和国担保保法规定的的抵押方式以以借款人或第第三人的财产产作为抵押物物发放的贷款款。 质押贷贷款,系指按按中华人民民共和国但保保法规定的的质押方式以以借款人或第第三人的动产产或权利作为为质物发放的的贷款。 票据贴贴现,系指贷贷款人以购买买借款人未到到期商业票据据的方式发放放的贷款。 第十条条 除委托

14、贷款款以外,贷款款人发放贷款款,借款人应应当提供担保保。贷款人应应当对保证人人的偿还能力力,抵押物、质质物的故属和和价值以及实实现抵押权、质质权的可行性性进行严格审审查。经贷款款审查、坪估估,确认借款款人资信良好好,确能偿还还贷款的,可可以不提供但但保。第三章 贷款期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一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根据借款人的的生产经营周周期、还款能能力和贷款人人的资金供给给能力由借贷贷双方共同商商议后确定,并并在借款合同同中载明。自自营贷款期限限最长一般不不得超过100年,超过100年应当报中中国人民银行行备案。票据据贴现的贴现现期限最长不不得超过6个月, 贴现期限为为认贴现之日日起到票据到到期

15、日止。 第十二二条 贷款展期:不能按期归归还贷款的,借借款人应当在在贷款到期日日之的,向贷贷款人申请贷贷款展期。是是否展期由贷贷款人决定。申申请保证贷款款、抵押贷款款、质押贷款款展期的,还还应当由保证证人、抵押人人、出质人出出具同意的书书面证明。已已有约定的,按按照约定执行行。短期贷款款展期期限累累计不得超过过原贷款期限限;中期贷款款展期期限累累计不得超过过原贷款期限限的一半;长长期贷款展期期期限累计不不超过3年。国家另另有规定者除除外。 借款人未申申请展期或申申请展期未得得到批准,其其贷款从到期期日次日起,转转入逾期贷款款帐户。第十三条 贷款款利率的确定定:贷款人应应当按照中国国人民银行规规

16、定的贷款利利率的上下限限,确定每笔笔贷款利率, 并在借款款合同中载明明。 第十四四条 贷款利息的的计收:贷款款人和借款人人应当按借款款合同和中国国人民银行有有关计息规定定按期计收或或交付利息。贷贷款的展期期期限加上原期期限达到新的的利率期限档档次时,从展展期之日起,贷贷款利息按新新的期限档次次利率计收。逾逾期贷款按规规定计收罚息息。 第十五五条 贷款的贴息息:根据国家家政策,为了了促进某些产产业和地区经经济的发展,有有关部门可以以对贷款补贴贴利息。对有有关部门贴息息的贷款,承承办银行应当当自主审查发发放,并根据据本通则有关关规定严格管管理。 第十六六条 贷款停息、减减息、缓息和和免息:除国国务

17、院决定外外,任何单位位和个人无权权决定停息、减减息、缓息和和免息。贷款款人应当依据据国务院决定定,按照职责责权限范围具具体办理停息息、减息、缓缓息和免息。第四章 借款人人 第十七七条 借款人应当当是经工商行行政管理机关关(或主管机机关)核准登登记的企(事事)业法人、其其他经济组织织、个体工商商户或具有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国籍的具具有完全民事事行为能力的的自然人。借借款人申请贷贷款,应当具具备产品有市市场、生产经经营有效益、不不挤占挪用信信贷资金、恪恪守信用等基基本条件,并并且应当符合合以下要求: 一、有有按期还本付付息的能力,原原应付贷款利利息和到期贷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的,已经做了了贷款人认

18、可可的偿还计划划。 二、除除自然人和不不需要经工商商部门核准登登记的事业法法人外,应当当经过工商部部门办理年检检手续。 三、已已开立基本帐帐户或一般存存款帐户。 四、除除国务院规定定外,有限责责任公司和股股份有限公司司对外股本权权益性投资累累计额未超过过其净资产总总额的50。 五、借借款人的资产产负债率符合合贷款人的要要求。 六、申申请中期、长长期贷款的,新新建项目的企企业法人所有有者权益与项项目所需总投投资的比例不不低于国家规规定的投资项项目的资本金金比例。 第十八八条 借款人的权权利: 一、可可以自主向主主办银行或者者其他银行的的经办机构申申请贷款并依依条件取得贷贷款; 二、有有权按合同约

19、约定提取和使使用全部贷款款; 三、有有权拒绝借款款合同以外的的附加条件; 四、有有权向贷款人人的上级和中中国人民银行行反映、举报报有关情况; 五、在在征得贷款的的同意后,有有权向第三人人转让债务。 第十九九条 借款人的义义务: 一、应应当如实提供供贷款人要求求的资料(法法律规定不能能提供者除外外),应当同同贷款人如实实提供所有开开户行、帐号号及存贷款余余额情况,配配合贷款人的的调查、审查查和检查; 二、应应当接受贷款款人对其使用用信贷资金情情况和有关生生产经营、财财务活动的监监督; 三、应应当按借款合合同约定用途途使用贷款; 四、应应当按借款合合同约定及时时清偿贷款本本息; 五、将将债务全部或

20、或部分转让绘绘第三人的,应应当取得贷款款人的同意; 六、有有危及贷款人人债权安全情情况时,应当当及时通知贷贷款人,同时时采取保全措措施。 第二十十条 对借款人的的限制: 一、不不得在一个贷贷款人同一辖辖区内的两个个或两个以上上同级分支机机构取得贷款款。 二、不不得向贷款人人提供虚假的的或者隐瞒重重要事实的资资产负债表、损损益表等. 三、不不得用贷款从从事股本权益益性投资,国国家另有规定定的除外。 四、不不得用贷款在在有价证券、期期货等方面从从事投机经营营。 五、除除依法取得经经营房地产资资格的借款人人以外,不得得用贷款经营营房地产业务务;依法取得得经营房地产产资格的借款款人,不得用用贷款从事房

21、房地产投机。 六、不不得套取贷款款用于借贷牟牟取非法收入入。 七、不不得违反国家家外汇管理规规定使用外币币贷款。 八、不不得采取欺诈诈手段骗取贷贷款。第五章 贷款人人 第二十十一条 贷款人必须须经中国人民民银行批准经经营贷款业务务,持有中国国人民银行颁颁发的金融融机构法人许许可证或金金融机构营业业许可证,并并经工商行政政管理部门核核准登记。 第二十十二条 贷款人的权权利: 根据贷贷款条件和贷贷款程序自主主审查和决定定贷款,除国国务院批准的的特定贷款外外,有权拒绝绝任何单位和和个人强令其其发放贷款或或者提供担保保。 一、要要求借款人提提供与借款有有关的资料; 二、根根据借款人的的条件。决定定贷与

22、不贷、贷贷款金额、期期限和利率等等; 三、了了解借款人的的生产经营活活动和财务活活动; 四、依依合同约定从从借款人帐户户上划收贷款款本金和利息息; 五、借借款人未能履履行借款合同同规定义务的的,贷款人有有权依合同约约定要求借款款人提前归还还贷款或停止止支付借款人人尚未使用的的贷款; 六、在在贷款将受或或已受损失时时,可依据合合同规定,采采取使贷款免免受损失的措措施。 第二十十三条 贷款人的义义务: 一、应应当公布所经经营的贷款的的种类、期限限和利率,并并向借款人提提供咨询。 二、应应当公开贷款款审查的资信信内容和发放放贷款的条件件。 三、贷贷款人应当审审议借款人的的借款申请,并并及时答复贷贷与

23、不贷,短短期贷款答复复时间不得超超过1个月,中期期、长期贷款款答复时间不不得超过六个个月;国家另另有规定者除除外。 四、应应当对借款人人的债务、财财务、生产、经经营情况保密密,但对依法法查询者除外外。 第二十十四条 对贷款人的的限制: 一、贷贷款的发放必必须严格执行行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商业业银行法第第三十九条关关于资产负债债比例管理的的有关规定,第第四十条关于于不得向关系系人发放信用用贷款、向关关系人发放担担保贷款的条条件不得优于于其他借款人人同类贷款条条件的规定。 二、借借款人有下列列情形之一者者,不得对其其发放贷款:(一) 不具备本通则第第四章第十七七条所规定的的资格和条件件的;(二) 生产

24、、经营或投投资国家明文文禁止的产品品、项目的;(三) 违反国家外汇管管理规定的;(四) 建设项目按国家家规定应当报报有关部门批批准而未取得得批准文件的的;(五) 生产经营或投资资项目未取得得环境保护部部门许可的;(六) 在实行承包、租租赁、联营、合合并(兼并)、合合作、分立、产产权有偿转让让、股份制改改造等体制变变更过程中,未未清偿原有贷贷款债务、落落实原有贷款款债务或提供供相应担保的的;(七) 有其他严重违法法经营行为的的。 三、未未经中国人民民银行批准,不不得对自然人人发放外币币币种的贷款。 四、自自营贷款和特特定贷款,除除按中国人民民银行规定计计收利息之外外,不得收取取其他任何费费用;委

25、托贷贷款,除按中中国人民银行行规定计收手手续费之外,不不得收取其他他任何费用。 五、不不得给委托人人垫付资金,国国家另有规定定的除外。 六、严严格控制信用用贷款、积极极推广担保贷贷款。第六章 贷款程程序 第二十十五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需要要贷款,应当当向主办银行行或者其他银银行的经办机机构直接申请请。借款人应应当填写包括括借款金额、借借款用途、偿偿还能力及还还款方式等主主要内容的借借款申请书并并提供以下资资料: 一、借借款人及保证证人基本情况况; 二、财财政部门或会会计(审计)事事务所核准的的上年度财务务报告,以及及申请借款前前一期的财务务报告; 三、原原有不合理占占用的贷款的的纠正情况; 四

26、、抵抵押物、质物物清单和有处处分权人的同同意抵押、质质押的证明及及保证人拟同同意保证的有有关证明文件件; 五、项项目建议书和和可行性报告告; 六、贷贷款人认为需需要提供的其其他有关资料料。 第二十十六条 对借款人的的信用等级评评估: 应当根根据借款人的的领导者素质质、经济实力力、资金结构构、履约情况况、经营效益益和发展前景景等因素,评评定借款人的的信用等级。评评级可由贷款款人独立进行行,内部掌握握,也可由有有权部门批准准的评估机构构进行。第二十七条 贷贷款调查:贷款人受理借款款人申请后,应应当对借款人人的信用等级级以及借款的的合法性、安安全性、盈利利性等情况进进行调查,核核实抵押物、质质物、保

27、证人人情况,测定定贷款的风险险度。第二十八条 贷贷款审批:贷款人应当建立立审贷分离、分分级审批的贷贷款管理制度度。审查人员员应当对调查查人员提供的的资料进行核核实、评定,复复测贷款风险险度,提出意意见,按规定定权限报批。第二十九条 签签订借款合同同: 所有贷贷款应当由贷贷款人与借款款人签订借款款合同。借款款合同应当约约定借款种类类,借款用途途、金额、利利率,借款期期限,还款方方式,借、贷贷双方的权利利、义务,违违约责任和双双方认为需要要约定的其他他事项。保证证贷款应当由由保证人与贷贷款人签订保保证合同,或或保证人在借借款合同上载载明与贷款人人协商一致的的保证条款,加加盖保证人的的法人公章, 并

28、由保证证人的法定代代表人或其授授权代理人签签署姓名。抵抵押贷款、质质押贷款应当当由抵押人、出出质人与贷款款人签订低押押合同、质押押合同,需要要办理登记的的,应依法办办理登记。 第三十十条 贷款发放: 贷款人人要按借款合合同规定按期期发放贷款。贷贷款人不按合合同约定按期期发放贷款的的,应偿付违违约金,借款款人不按合同同约定用款的的,应偿付违违约金。 第三十十一条 贷后检查: 贷款发发放后,贷款款人应当对借借款人执行借借款合同情况况及借款人的的经营情况进进行追踪调查查和检查。 第三十十二条 贷款归还: 借款人人应当按照借借款合同规定定按时足额归归还贷款本息息。 贷款人人在短期贷款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

29、前、中长期贷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应应当向借款人人发送还本付付息通知单;借款人应当当及时筹备资资金,按时还还本付息。 贷款人人对逾期的贷贷款要及时发发出催收通知知单,做好逾逾期贷款本息息的催收工作作。 贷款人人对不能按借借款合同约定定期限归还的的贷款,应当当按规定加罚罚利息;对不不能归还或者者不能落实还还本付息事宜宜的,应当督督促归还或者者依法起诉。借款人提前归还还贷款,应当当与贷款人协协商。第七章 不良贷贷款监管 第三十十三条 贷款人应当当建立和完善善贷款的质量量监管制度,对对不良贷款进进行分类、登登记、考核和和催收。 第三十十四条 不良贷款系系指呆帐贷款款、呆滞贷款款、逾期贷款款。 呆帐贷贷

30、款,系指按按财政部有关关规定列为呆呆帐的贷款。 呆滞贷贷款,系指按按财政部有关关规定,逾期期(含展期后后到期)超过过规定年限以以上仍未归还还的贷款,或或虽未逾期或或逾期不满规规定年限但生生产经营已终终止、项目己己停建的贷款款(不含呆帐帐贷款)。 逾期贷贷款,系指借借款合同约定定到期(含展展期后到期)未未归还的贷款款(不含呆滞滞贷款和呆帐帐贷款)。 第三十十五条 不良贷款的的登记: 不良贷贷款由会计、信信贷部门提供供数据,由稽稽核部门负责责审核并按规规定权限认定定,贷款人应应当按季填报报不良贷款情情况表。在报报上级行的同同时,应当报报中国人民银银行当地分支支机构。 第三十十六条 不良贷款的的考核

31、: 贷款人人的呆帐贷款款、呆滞贷款款、逾期贷款款不得超过中中国人民银行行规定的比例例。贷款人应应当对所属分分支机构下达达和考核呆帐帐贷款、呆滞滞贷款和逾期期贷款的有关关指标。 第三十十七条 不良贷款的的催收和呆帐帐贷款的冲销销: 信贷部部门负责不良良贷款的催收收,稽核部门门负责对催收收情况的检查查。贷款人应应当按照国家家有关规定提提取呆帐准备备金,并按照照呆帐冲销的的条件和程序序冲销呆帐贷贷款。 未经国国务院批准,贷贷款人不得豁豁免贷款。除除国务院批准准外,任何单单位和个人不不得强令贷款款人豁免贷款款。第八章 贷款管管理责任制 第三十十八条 贷款管理实实行行长(经经理、主任,下下同)负责制制。

32、 贷款实实行分级经营营管理,各级级行长应当在在授权范围内内对贷款的发发放和收回负负全部责任。行行长可以授权权副行长或贷贷款管理部门门负责审批贷贷款,副行长长或贷款管理理部门负责人人应当对行长长负责。 第三十十九条 贷款人各级级机构应当建建立有行长或或副行长(经经理、主任,下下同)和有关关部门负责人人参加的贷款款审查委员会会(小组),负负责贷款的审审查。 第四十十条 建立审贷分分离制: 贷款调调查评估人员员负责贷款调调查评估,承承担调查失误误和评估失准准的责任;贷贷款审查人员员负责贷款风风险的审查,承承担审查失误误的责任;贷贷款发放人员员负责贷款的的检查和清收收,承担检查查失误、清收收不力的责任

33、任。 第四十十一条 建立贷款分分级审批制: 贷款人人应当根据业业务量大小、管管理水平和贷贷款风险度确确定各级分支支机构的审批批权限,超过过审批权限的的贷款,应当当很上级审批批。各级分支支机构应当根根据贷款种类类、借款人的的信用等级和和抵押物、质质物、保证人人等情况确定定每一笔贷款款的风险度。 第四十十二条 建立和健全全信贷工作岗岗位责任制: 各级贷贷款管理部门门应将贷款管管理的每一个个环节的管理理责任落实到到部门、岗位位、个人,严严格划分各级级信贷工作人人员的职责。 第四十十三条 贷款人对大大额借款人建建立驻厂信贷贷员制度。 第四十十四条 建立离职审审计制: 贷款管管理人员在调调离原工作岗岗位

34、时,应当当对其在任职职期间和权限限内所发放的的贷款风险情情况进行审计计。第九章 贷款债债权保全和清清偿的管理 第四十十五条 借款人不得得违反法律规规定,借兼并并、破产或者者股份制改造造等途径,逃逃避银行债务务,侵吞信贷贷资金;不得得借承包、租租赁等途径逃逃避贷款人的的信贷监管以以及偿还贷款款本息的责任任。 第四十十六条 贷款人有权权参与处于兼兼并,破产或或股份制改造造等过程中的的借款人的债债务重组,应应当要求借款款人落实贷款款还本付息事事宜。 第四十十七条 贷款人应当当要求实行承承包、租赁经经营的借款人人,在承包、租租赁合同中明明确落实原贷贷款债务的偿偿还责任。 第四十十八条 贷款人对实实行股

35、份制改改造的借款人人,应当要求求其重新签订订借款合同,明明确原贷款债债务的清偿责责任。 对实行行整体股份制制改造的借款款人,应当明明确其所欠贷贷款债务由改改造后公司全全部承担;对对实行部分股股份制改造的的借款人,应应当要求改造造后的股份公公司按占用借借款大的资本本金或资产的的比例承担原原借款人的贷贷款债务。 第四十十九条 贷款人对联联营后组成新新的企业法人人的借款人,应应当要求其依依据所占用的的资本金或资资产的比例将将贷款债务落落实到新的企企业法人。 第五十十条 贷款人对合合并(兼并)的的借款人,应应当要求其在在合并(兼并并)前清偿贷贷款债务或提提供相应的担担保。 借款人人不清偿贷款款债务或未

36、提提供相应担保保,贷款人应应当要求合并并(兼并)企企业或合并后后新成立的企企业承担归还还原借款人贷贷款的义务,并并与之重新签签订有关合同同或协议。 第五十十一条 贷款人对与与外商合资(合合作)的借款款人,应当要要求其继续承承担合资(合合作)前的贷贷款归还责任任,并要求其其将所得收益益优先归还贷贷款。借款人人用已作为贷贷款抵押、质质押的财产与与外商合资(合合作)时必须须征求贷款人人同意。 第五十十二条 贷款人对分分立的借款人人,应当要求求其在分立前前清偿贷款债债务或提供相相应的担保。 借款人人不清偿贷款款债务或未提提供相应担保保,贷款人应应当要求分立立后的各企业业,按照分立立时所占资本本或资产比

37、例例或协议,对对原借款人所所欠贷款承担担清偿责任。对对设立子公司司的借款人,应应当要求其子子公司按所得得资本或资产产的比例承担担和偿还母公公司相应的贷贷款债务。 第五十十三条 贷款人对产产权有偿转让让或申请解散散的借款人,应应当要求其在在产故转让或或解散前必须须落实贷款债债务的清偿。 第五十十四条 贷款人应当当按照有关法法律参与借款款人破产财产产的认定与债债权债务的处处置,对于破破产借款人已已设定财产抵抵押、质押或或其他担保的的贷款债权,贷贷款人依法享享有优先受偿偿权;无财产产担保的贷款款债权按法定定程序和比例例受偿。第十章 贷款管管理特别规定定第五十五条 建建立贷款主办办行制度:借款人应按中

38、国国人民银行的的规定与其开开立基本帐户户的贷款人建建立贷款主办办行关系。借款人发生企业业分立、股份份制改造、重重大项目建设设等涉及信贷贷资金使用和和安全的重大大经济活动,事事先应当征求求主办行的意意见。一个借借款人只能有有一个贷款主主办行,主办办行应当随基基本帐户的变变更而变更。主主办行不包资资金,但应当当按规定有计计划地对借款款人提供贷款款,为借款人人提供必要的的信息咨询、代代理等金融服服务。贷款主办行制度度与实施办法法,由中国人人民银行另行行规定。第五十六条 银银团贷款应当当确定一个贷贷款人为牵头头行,并签订订银团贷款协协议,明确各各贷款人的权权利和义务,共共同评审贷款款项目。牵头头行应当

39、按协协议确定的比比例监督贷款款的偿还。银银团贷款管理理办法由中国国人民银行另另行规定。第五十七条 特特定贷款管理理:国有独贸商业银银行应当按国国务院规定发发放和管理特特定贷款。特定贷款管理办办法另行规定定。第五十八条 非非银行金融机机构贷款的种种类、对象、范范围,应当符符合中国人民民银行规定。 第五十十九条 贷款人发放放异地贷款,或或者接受异地地存款,应当当报中国人民民银行当地分分支机构备案案。 第六十十条 信贷资金不不得用于财政政支出。 第六十十一条 各级行政部部门和企事业业单位、供销销合作社等合合作经济组织织、农村合作作基金会和其其他基金会,不不得经营存贷贷款等金融业业务。企业之之间不得违

40、反反国家规定办办理借贷或者者变相借货融融资业务。第十一章 罚则则 第六十十二条 贷款人违反反资产负债比比例管理有关关规定发放贷贷款的,应当当依照中华华人民共和国国商业银行法法第七十五五条,由中国国人民银行责责令改正,处处以罚款,有有违法所得的的没收违法所所得,并且应应当依照第七七十六条对直直接负责的主主管人员和其其他直接责任任人员给予处处罚. 第六十十三条 贷款人违反反规定向关系系人发放信用用贷款或者发发放担保贷款款的条件优于于其他借款人人同类贷款条条件的,应当当依照中华华人民共和国国商业银行法法第七十四四条处罚,并并且应当依照照第七十六条条对有关直接接责任人员给给予处罚。 第六十十四条 贷款

41、人的工工作人员对单单位或者个人人强令其发放放贷款或者提提供担保未予予拒绝的,应应当依照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商业银行行法第八十十五条给予纪纪律处分,造造成损失的应应当承担相应应的赔偿责任任。 第六十十五条 贷款人的有有关责任人员员违反本原则则有关规定,应应当给予纪律律处分和罚款款;情节严重重或屡次违反反的,应当调调离工作岗位位,取消任职职资格;造成成严重经济损损失或者构成成其他经济犯犯罪的,应当当依照有关法法律规定追究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十六条 贷款人有下下列情形之一一,由中国人人民银行贵令令改正;逾期期不改正的,中中国人民银行行可以处以55干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罚款: 一、没没有公布所经经营贷款的

42、种种类、期限、利利率的; 二、没没有公开贷款款条件和发放放贷款时要审审查的内容的的; 三、没没有在规定期期限内答复借借款人贷款申申请的。 第六十十七条 贷款人有下下列情形之一一,由中国人人民银行责令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得的,没收违违法所得,并并处以违法所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款;没有违法法所得的,处处以五万元以以上三十万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的,依法追究究刑事责任: 一、贷贷款人违反规规定代垫委托托贷款资金的的; 二、未未经中国人民民银行批准,对对自然人发放放外币贷款的的; 三、贷贷款人违反中中国人民银行行规定,对自自营贷款或者者特定贷款在在计收利息之之外收取其他他任何费用,或或者对委托贷贷

43、款在计收手手续费之外收收取其他任何何费用的。 第六十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和个人强令银银行发放贷款款或者提供担担保的,应当当依照中华华人民共和国国商业银行法法第八十五五条,对直接接负责的主管管人员和其他他直接责任人人员或者个人人给予纪律处处分;造成经经济损失的,承承担全部或者者部分赔偿责责任。 第六十十九条 借款人采取取欺诈手段骗骗取贷款,构构成犯罪的,应应当依照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商业银行行法第八十十条等法律规规定处以罚款款并追究刑事事责任。 第七十十条 借款人违反反本通则第九九章第四十二二条规定,蓄蓄意通过兼并并、破产或者者股份制改造造等途径侵吞吞信贷资金的的,应当依据据有关法律规规定承担相应应

44、部分的赔偿偿责任并处以以罚款;造成成贷款人重大大经欢损失的的,应当依照照有关法律规规定追究直接接责任人员的的刑事责任。 借款人人违反本通则则第九章其他他条款规定,致致使贷款债务务落空,由贷贷款人停止其其放新贷款,并并提前收回原原发放的贷款款。造成信贷贷资产损失的的,借款人及及其主管人员员或其他个人人,应当承担担部分或全部部赔偿责任。在在未履行赔偿偿责任之前,其其他任何贷款款人不得对其其发放贷款。 第七十十一条 借款人有下下列情形之一一,由贷款人人对其部分或或全部贷款加加收利息;情情节特别严重重的,由贷款款人停止支付付借款人尚未未使用的贷款款,并提前收收回部分或全全部贷款: 一、不不按借款合同同规定用途使使用贷款的。 二、用用贷款进行股股本权益性投投资的。 三、用用贷款在有价价证券、期货货等方面从事事投机经营的的。 四、未未依法取得经经营房地产资资格的借款人人用贷款经营营房地产业务务的;依法取取得经营房地地产资格的借借款人,用贷贷款从事房地地产投机的。 五、不不按借款合同同规定清偿贷贷款本息的。 六、套套取借款相互互借贷牟取非非法收入的。 第七十十二条 借款人有下下列情形之一一,由贷款人人责令改正。情情节特别严重重或逾期不改改正的,由贷贷款人停止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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