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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独立光伏系统供电项目EPC总承包建设合同格式目 录第一章 合同格式28合同协议书30合同条件32第1条 一般规定32第2条 业主34第3条 监理单位36第4条 承包商37第5条 工程实施41第6条 设备材料45第7条 工期47第8条 工程质量49第9条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54第10条 完工与竣工验收57第11条 保修58第12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60第13条 承包商保险65第14条 违约责任66第15条 不可抗力67第16条 提前终止68第17条 索赔70第18条 争议解决71第19条 转让和承包71第20条 其它72第21条 合同附件 合同协议书本协议由 (以下简称“业主”)与 (以下简称“承包
2、商”)于 2013年 月 日在乌鲁木齐签署。鉴于业主拟建造 工程,并于2013年 月 日发出中标通知书,接受了承包商对该标段工程施工的投标,为此,双方以人民币_ _元(大写: 元整)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件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2、下列文件应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1) 本合同协议书及有关修改、补充文件;(2) 合同条件、合同条件附件(包括技术规范等);(3) 经双方确认的图纸(包括设计说明及技术文件);(4) 中标通知书;(5) 投标文件(含投标澄清书);(6) 招标文件(含补充、答疑通知);(7) 其他经双方同意进入合同的有关文件。合同组成文件应互为补充和
3、解释,如有不清楚或互相矛盾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同一顺序的则以时间在后的为准。某一合同组成文件本身存在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的情形时,双方应从合同目的实现的角度协商解决,但不应对工程实施造成不利影响。经协商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合同条件的规定提请争议解决。3、承包商承诺,保证按合同规定进行工程的施工并履行其他合同义务。4、业主承诺,保证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承包商支付合同价款并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5、业主和承包商双方同意,本合同(包括合同文件)表达了双方所有的协议、谅解、承诺和契约。并同意本合同汇集、结合和取代了所有以往的协商、谅解与协议,双方还同意除了在本合同中有特别规定或用
4、除书面阐明并与该合同履行了相同手续者外,该合同的修改或变动均为无效或对双方不具约束力。6、本协议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生效:(1) 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2) 业主收到承包商提交的履约保函。甲 方: 乙 方: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地 址:地 址: 电 话:电 话:传 真:传 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帐 号:工商注册号:工商注册号: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乌鲁木齐市签约日期:2013年 月 日签约日期:2013年 月 日合同条件鉴于承包商依法参与了对业主 工程的投标并中标,为明确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的
5、规定,双方订立本合同如下:第1条 一般规定1.1 定义本合同中出现的以下用语及词句,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它们的涵义:1.1.1 “业主”指喀什二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其法定承继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1.1.2 “承包商”指_ ,包括其法定继承人和经业主许可的受让人。1.1.3 “分包商”指经业主同意从承包商处分包部分工程的当事人。1.1.4 “监理单位”指业主聘请的、负责工程建设监理的 公司,包括其法定承继人和经业主许可的受让人。1.1.5 “总监理师”指监理单位任命并由业主书面通知承包商履行总监理师职权的授权代表。1.1.6 “总监理师代表”1.1.7 “合同”指由合同协议书
6、所述的有关文件所组成的整体,包括双方根据合同规定不时进行的修改和补充。1.1.8 “合同价格”指在合同中写明的、承包商根据合同条件实施工程和履行其他合同义务所需的总金额。1.1.9 “图纸”指由业主根据合同向承包商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类似的技术资料,以及由承包商提供的经业主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图案以及类似的其他技术资料。“投标文件”指承包商按照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向业主提供的,并为业主所接受的,有报价的建议书。“中标通知书”指业主向中标单位发出的、表示接受其投标的通知。“开工日”指业主确定的承包商开始进行工程施工的时间。“项目”指喀什无电地区电力建设独立光伏供电项目。“工程”指合同标段范围
7、内的永久性工程和临时性工程或视情况为两者之一。“永久性工程”指承包商将根据合同规定建造并移交给业主使用的工程(包括建/构筑物、设备及系统等)。“临时性工程”指承包商为实施和完成工程或修补工程的任何缺陷而在工程场地所建设的所有各类临时性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性工程组成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承包商设备”指为承包商所拥有的且不构成工程一部分的,为承包商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所有仪器、机械、车辆和其他物品。但承包商设备不包括临时工程、业主设备(如果有)、以及构成或计划构成工程一部分的工程设备、材料和/或其他任何物品。“质量保证金”指
8、13.4条所述的含义。“安全保证金”指13.4条所述的含义。“保修证书”指12.6条所述的含义。“工程场地”指位于喀什地区六县(详见招标须知),包括建设工程所需的所有永久性施工用地和临时性施工用地。“费用”指在工程场地内外合理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理费及可合理分摊的费用等,但不包括任何利润或补贴。“履约保函”是指承包商为全部履行合同,按合同规定向业主提供的由商业银行开具的银行保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项目或服务有关的省、市地方性法规及有关政府部门颁布的政策、规定、命令等所有有效的、并对项目或工程产生或可能产生影响的规范性文件。“书面形式”指合同文
9、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元”指合同中作为货币单位的人民币元。1.2 解释1.2.1 本合同正式语言为汉语,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图纸等允许使用其他语言。12.2 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2.3 合同各个条款中的标题及旁注不应视为条款的一部分,并不影响对合同条款的解释。1.2.4 合同中提及的“包括”一词不具有限制性含义。1.2.5 合同中提及的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包括公司和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1.2.6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天)、月、年均为公历日、月、年。1.3 通知一方根据本合同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
10、,包括批准、证明、同意、确定和请求均应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应由专人送交或通过快递、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由专人送交时,以对方签收之日为通知的收到日期;通过快递方式递送的,以该通知交给快递服务公司后的第3天视为通知的收到日期;通过传真方式发送的, 以该通知发出后的第2天为通知的收到日期;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的,以邮件发出后的第2天为通知的收到日期。双方均有义务将对方通知中的遗漏、缺陷或错误告知对方或监理单位。所有通知应按合同所述的地址发给对方,任何一方不得无理扣押或拖延。如果一方通知了另外地址,则随后的通知应按新址发送。第2条 业主2.1 业主代表业主应在工程场地设立工程管理机构,委派代表履行业主
11、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享有业主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业主应将其委派的业主代表人选在本合同签订后【10】天内通知承包商。承包商应接受业主工程管理机构及业主代表的管理。业主代表应常驻工程场地,如果业主代表需离开工程场地,则其必须指定其他人员代行其职责,并及时通知承包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业主可在书面通知承包商后随时更换原业主代表,对新业主代表的任命在业主的委任通知到达承包商后正式生效。2.2 工程场地2.2.2 如果因承包商未能及时提供工程场地,使承包商的工期遭受延误,业主有权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由承包商承担违约责任。2.3 资金安排和付款业主应合理安排资金, 保证按本合同规定及时、足额向承包商支付合
12、同项下的应付款项。2.4 无业主供应的设备和材料,本项目采用EPC总承包模式,所有设备、材料均由承包商供应。2.5 水、电和通讯施工用电、施工用水由投标商自行负责解决。施工用电由承包商自行负责实施及运行维护,并承担因此引起的相关费用。2.5.1施工水源:承包商自行解决施工水源,所有接管均应装设水表,费用由承包商负责,并自行承担水费。2.5.2施工电源:承包商自行解决施工电源,并装设电度表,费用由承包商负责,并自行承担电费。2.6 交通2.6.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商应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要的专用或临时道路的通行权,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商对业主提供的专用或临时道路造成损坏或污染时,应负责修整
13、、清理或赔偿。2.6.2 承包商的车辆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一切费用由承包商承担。承包商车辆应服从当地交通部门的管理,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检验。2.6.4 承包商应负责修建、维修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2.7 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承包商自行解决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2.8 图纸业主和监理单位有权随时向承包商发出施工图纸的设计修改图与设计变更通知单、变更设计通知单,以及为使工程合理及正确施工、完工以及修补缺陷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指示。承包商应执行这些设计修改、补充文件和指示,并受其约束,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2.9 地质资料承包商
14、应在前期做好现场地质情况的收集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商负责。2.10 许可和批文承包商负责该项目的所有许可、批文手续的办理,产生的费用由承包商负责。2.11 协调工程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及费用问题由承包商负责协调,承包商履行本合同过程所涉及的与第三方之间的关系由承包商负责协调。第3条 监理单位3.1 监理单位的职责与权力3.1.1业主依法聘请 对承包商(包括其分包商)实施工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业主应在监理单位开始履行监理义务【7】日前向承包商发出一份书面通知,并在该通知中明确监理单位的名称、权力、组织机构及总监理师的姓名。总监理师是监理单位派驻工程场地履行监理单位职
15、责的全权负责人。总监理师变更时业主应及时通知承包商。总监理师短期离开工程场地时,应委托代表代行其职,并通知承包商。承包商应对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给予全面合作并提供必要的协助。3.1.2 业主对监理单位的聘用不解除承包商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3.2 总监理师授权3.2.1 总监理师经业主批准后可将监理单位赋予自己的任何职责和权力授权给总监理师代表,亦可以随时收回其授权。任何这种授权或收回其授权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只有在业主和承包商收到这一授权通知后方可生效。3.3 助理的任命总监理师或总监理师代表可以任命一定数量的人员,协助总监理师代表履行其职责。总监理师或总监理师代表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
16、、职务及权限通知承包商。3.4 书面指令总监理师发出的指令应为书面形式。总监理师认为必要时,亦可以发出口头指令,承包商应执行总监理师发出的此类口头指令,但总监理师应在发出口头指令后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如果承包商在总监理师发出口头指令后3天内未收到总监理师的书面确认,应立即提出书面确认请求,如果总监理师在收到这种确认请求后7天内未以书面形式拒绝,则这一指令应视为总监理师的指令。该规定同样适用于总监理师代表发出的指令。3.5 继续执行承包商认为总监理师的指令不合理时,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总监理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总监理师应在收到承包商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
17、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因总监理师指令错误发生的额外费用和或给承包商造成的损失由业主承担,延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3.6 承包商文件无论本合同其他条款是否已如此规定,承包商根据合同向总监理师发出的任何一份书面文件均应同时抄送业主。第4条 承包商承包人承诺:“必须执行项目法人和监理部关于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及各项工程策划”。承包人承诺:必须执行项目法人和监理部关于工程施工的有关指令,如承包人不执行,业主有权指定其他承包商施工,费用从不执行承包商的合同总价中按指令内容对应费用的双倍金额扣除。承包商承诺:“无条件执行变更及监理指令”。承包商承诺:“无条件执行业主和监理的安全文明施工策划、指令”。承包
18、商承诺:负责对业主提供的由承包人使用的临时设施和/或公用设施的维护,承担维护费用并支付适当的租金(指承包范围内临时设施)。承包商承诺:负责与其他标段的接口工作,服从根据招标文件对工作范围的划分,并服从业主或监理现场协调、安排。承包商承诺:在合同执行阶段不以任何理由提出涨价、降低标准等影响投资方利益和工程进展的要求。承包商承诺:(1)施工临设布局按监理、业主统一要求布置。(2)投标书内所列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全部到位,施工过程中如有个别人员变动,一定征得业主、监理同意,方可变动。承包商承诺:负责承担对相关专业参建单位的工程资料整理审查移交与接受工程质量监检的专业对口实施统一管理,对具体的管理费用与
19、责任落实,按照规范规定由工程监理负责协调完成。承包商承诺:按业主要求为项目部开办单独银行账户,做到工程款专款专用,不得将本项目的工程款挪用到其他项目,如有发生业主有权要求承包商立即纠正,并处以挪用部分的一倍罚款,该款项由业主从承包商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承包人对本工程按期、保质完成负有全部责任(非承包人原因除外),对相关工程负有协助责任。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政府的各项法令和规章,特别是交通、卫生、安全、消防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令和规章。遵守双方或多方约定的现场管理规定。承包人应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错误的通知:承包人应将其在审阅合同文件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设计或技术规范
20、中的任何错误、遗漏、误差及时通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4.1 服务范围承包商应按照本合同要求完成本工程的全部设计、施工、设备采购、调试、验收、金太阳资金的申请、土地使用的全部手续、环评审批的相关手续的办理,并负责属承包商采购范围内工程建设所需的设备和材料的采购。承包商并应在保修期内承担工程的质量保证责任。工程的具体内容和技术标准详见施工图。4.2 项目经理部承包商应在工程场地设置项目经理部(下称“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部是承包商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执行机构,在工程竣工前应为常设机构。项目经理部应包括下列人员:(1) 项目经理。承包商应任命一名担任过具有同类型项目的项目经理并具有工程施工经验、
21、熟悉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合格人员作为项目经理(下称“项目经理”),并任命若干名项目副经理,承包商任命或更换项目经理均应经业主同意。项目经理代表承包商履行本合同,接受业主及监理单位的指令。项目经理必须常驻工程场地,如果项目经理需要临时离开工程场地,应通知业主和监理单位,并授权一名项目副经理履行项目经理的职责;项目经理未经业主和监理单位批准擅自离开工程场地的,承包商应按【10000】元/天向业主支付违约金。(2)项目副经理应任命一名担任过具有同类型项目并具有工程施工经验、熟悉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合格人员作为项目项目副经理(下称“项目副经理”)。(3)项目总工程师、各专业主管工程师;(4)质量保证人员和安全
22、监察人员;(5)其他专业工程师。本工程的项目经理、项目生产副经理和总工必须是国家二级注册建造师(二级项目经理),并具有类型项目建设资历,并担任过同类型及以上项目的项目经理。上述所有人员均须对建设同类型项目具有丰富的经验。承包商应当合理规划和调配项目经理部的人员组成,若项目经理部出现人员短缺的情况,则承包商需增派合格的人员予以补充。业主和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承包商立即从工程中撤出其认为行为不轨、不能胜任职责或玩忽职守的人员,上述人员一旦被撤换,无业主或监理单位的批准不得重新在工程场地上工作。承包商应根据业主或监理单位的要求立即替换根据本条被撤出的人员。业主和监理单位有权反对承包商从工程中撤换业务熟练
23、、经验丰富的技术、管理人员和技工。承包商在撤换这些人员时应经业主及监理单位的批准。4.3 分包本工程不允许分包。4.4 劳动用工4.4.1 承包商应与所雇用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切实加强用工管理,按合同规定按时足额支付用工费用。如果承包商未按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用工费用,业主有权代其支付,并可从工资保证金或应向承包商支付的款项中扣除相应费用。4.4.2 承包商不得允许包工头包揽劳动用工,劳动者应加入到承包商施工班组,统一管理,并持承包商项目经理部签发的内部上岗证。4.4.3 承包商应在签订合同后,业主在第一笔付款中扣留合同总价1%的工资保证金。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如果承包商已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24、,工资保证金由业主全额返还,否则,业主有权从工资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用于劳动者工资的支付。4.5 履约保函4.5.1 承包商应在合同签订后10天内向业主提供一份合同总价款10%的履约保函,作为其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履约保函应由业主可接受的商业银行开具,格式见合同附件2。根据本条开具履约保函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履约保函的有效期限应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承包商获得业主签发的全部工程的移交证书后满一年之日止。4.5.2 在任何情况下,业主按照履约保函提出索赔之前,应书面通知承包商,说明导致索赔的性质和原因。但无论承包商是否接受业主的索赔,均不影响业主要求保函开具行支付保函金额的权利。4.6 许可与批准
25、承包商应负责取得除业主应依据本合同规定取得的许可及批文以外的为实施工程所必须的所有其他许可、批准和/或许可证。4.7 税款及收费承包商应支付并应要求其分包商支付有关部门依法对承包商或其分包商及其劳工或雇员在履行本合同时所征收的所有税款及其他收费。4.8 资料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商应自行获得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全部资料,并对其所获得的资料的准确性、全面性、充足性或适用性负责。4.9 保护知识产权承包商不得将业主提供的工程设计和技术资料(包括图纸、文件、材料配方、工艺技术等)用于其它工程或提供给第三方,并应保障业主免受因采用承包商提供的设备、材料或软件等侵犯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而引起的的损失或损
26、害。第5条 工程实施5.1承包商应在施工组织总设计的指导下编制施工组织专业设计。5.2 进度计划5.2.1 承包商应根据项目的工期总目标要求及项目计划进度要求编制工程的二级网络进度计划(包括图纸提供计划和设备材料到货计划),并在本合同生效后【10】天内提交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在收到上述计划后及时组织承包商、设计方和其他有关方的代表召开审查会,对承包商提交的进度计划进行充分讨论并形成决定,进度计划在承包商按审查会决定修改后执行。5.2.2 工程的进展不符合进度计划时,业主及监理单位可要求承包商修改计划。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任何计划的修改都不得造成完工期限的延误。因进度计划修改造成的费用增加由承包
27、商承担,非承包商原因导致进度计划修改的除外。5.2.3承包商应执行业主制定的工程进度管理制度。5.3 图纸的使用5.3.1 承包商应严格按照业主提供的图纸(包括补充图纸)执行。除严格用于合同目的外,承包商不得在未经业主批准的情况下让承包商自身雇员以外第三方使用或向第三方转让业主根据合同向其提供图纸和文件。5.3.2 承包商应在工程场地保存一套完整的、由业主提供的图纸、规范或其他文件,并保证这些图纸可随时提供给业主、监理单位及其书面授权的任何其他人员检查和使用。5.4 工程场地承包商如因工作需要,需进入其他承包商的施工场地(不包括施工道路)应取得监理单位和其他承包商的许可,并遵守该施工场地的有关
28、规定和要求。5.5 交通运输5.5.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商应取得出入工程场地所需要的专用或临时道路的通行权,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商对专用或临时道路造成损坏或污染时,应负责修整、清理或赔偿。承包商修建的场内场外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业主和监理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可免费使用。5.5.3 承包商的车辆出入工程场地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一切费用由承包商承担。承包商车辆应服从当地交通部门的管理,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检验。5.6 工作报告5.6.1 承包商应每周向业主和监理单位提交工作报告,包括年度和月度工程进展情况报告、安全报告、质量报
29、告、支付情况报告,和经业主要求提交的本合同履行情况的阶段性报告。 5.6.2 承包商应在每月25日前向业主和监理单位提供截止本月25日的有关工程进展及本合同项下服务实际完成情况的月进度报告(下称“月进度报告”),月进度报告应酌情写入对进度延误(如有)的分析和加快进度的具体措施。除上述事项外,月进度报告还应写明以下内容:(1) 月进度报告截止日前已完成的工程进度和相应的付款情况;(2) 设备及工程的质量情况,如存在质量问题则应包括相应的改进措施及处理方法;(3) 施工安全情况及重大事故的处理情况;(4) 设备和材料的交付情况及现场检验与验收结果;(5) 所有由设备供应商提供的质量信息及工厂检验与
30、监造情况;(6) 工程场地文明施工情况;(7) 业主合理要求的其他内容。承包商应保证按照本合同所述的工程建设进度目标进行本合同项下的服务并负责协调有关分包商的进度,根据本合同确定的工程进度计划表应按工程的实际进展情况每月更新一次。承包商并应根据业主要求向业主和监理单位提交月进度计划和周进度计划。在每月25日前提交下月的施工计划,经监理部审批后即作为下月的施工计划。 5.7 工程协调会议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双方(包括监理单位)可自行或根据其他工程参与方的提议通过会议或其他形式进行必要的沟通和联络,处理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除特殊
31、原因外,另一方应同意参加。双方应就会议所议事项形成工程协调会议纪要,所签纪要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承包商应执行业主制定的工程会议制度。5.8 临时工程用地承包商自行解决临时工程用地时(临时工程用地范围可包括工程活动、办公室、食宿设施、临时通道及其它类似的临时用地等),上述临时工程用地由承包商自行安排并承担费用。5.9 施工设备承包商应负责提供所有施工设备,承包商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服务而运到工程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均被视为仅供本合同所述的工程建设之用,承包商只有在工程不再需要此类施工设备并经监理单位批准后方能从工程场地将它们运走。承包商的施工设备进场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年检和定期检修,并应由具有设备鉴
32、证资格的机构出具检修合格证或经监理单位检查和鉴定后方可进入工程场地。承包商还应在施工设备进入工程场地前向监理单位提交主要设备的使用和检修记录,并应配置足够的备品备件以保证施工设备的正常运行。5?10 配合检查、检验承包商应主动配合地方劳动部门、技术监督检验部门、计量管理部门等依照有关法律开展的各项检验、检查、注册登记和发证工作。承包商负责政府职能部门需要检验的光伏设备、特种设备、消防系统的的检验及取证工作,并承担全部费用。5.11 工程照管承包商应从开工日起对尚未移交业主的已建成或未建成全部工程、设施或设备材料承担照管责任,直至相关工程、设施或设备材料按本合同规定移交给业主为止。 承包商应负责
33、其在保修期内完成的剩余工程及所用的材料、待安装的设备的照管,直到这些工程按合同规定完成。在承包商照管期间工程、设施或设备材料发生任何损失或损坏时,承包商应自费弥补此类损失或损坏,使这些工程、设施或设备材料符合合同要求,达到监理、业主单位满意的程度。5.12 水、电与通讯:承包商自行解决其工作范围内水、电及通讯设施的安装、维护,并按有关规定计量交费。5.13 环境保护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以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应对其违反上述法律或本合同的规定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承担全部责任。5.15 文物、化石所有在工程场地发掘出的化石、硬币及有价值的物品,
34、或文物、结构物及有地质、考古价值的其他物品,除可依法确定产权人外,均属国家财产,承包商应通知业主并将上述财产上缴有关部门或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置。5.16 施工管理软件承包商应当采用P3或其他更高层次的方法建立施工管理体系,通过先进的管理思想和手段对工程施工进行现代化管理。承包商采用的P3或其他工程管理软件应与业主的管理手段相匹配,承包商应负责将上述系统软件与业主的管理软件进行连接,承包商应当使用中国集团公司PMIS系统软件,按照中国集团公司对基建管理的要求填报各种数据,以便业主充分全面地了解和掌握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相关情况。第6条 设备材料6.1 承包商采购的设备材料6.1.1承包人应按照设
35、计和规范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或配制加工非标准设备,并提供产品质量保证资料(包括质保书、合格证、检测证明、金太阳认证等)。业主和监理单位有对承包商采购的设备、材料的运输情况、质量情况和供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利。6.1.2 业主对设备材料供应商的认可设备的采购必须按照金太阳申报的要求进行公开招标,招标公司必须具有甲级资质且具备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招标资格的招标公司,设备采合同必须按照国家金太阳资金申请的要求备案,设备采购招标项目由项目法人与承包商共同招标。6.1.3 未经业主认可的设备材料采购承包商采购的设备和材料必须由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审定(承包人需提出2-3个参考厂家),6.1.4 拒
36、收不合格的设备和材料承包商应对其采购的并在工程中使用的设备和材料的质量负责,并向监理单位提供相关的质量证明文件。承包商应在工程中使用优质的且符合本合同技术要求的设备和材料,拒收一切不合格的设备和材料。6.1.5 业主对设备材料的检查和检验业主、监理对属承包商供应的设备、材料的质量有权进行监督和抽查,凡是不合格的设备、材料严禁在工程中使用,并立即清出现场由此引起的所有损失由承包商承担。采购设备必须经过自治区新能源研究所的抽检,并合格方可在工程中使用。6.1.6 承包商对设备材料的检查和检验承包商应对所采购的设备材料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验货时应同时检验其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应按技术规范的规定
37、进行材料的抽样试验和设备的开箱检查或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单位,检查和检验所需的费用由承包商自行承担。承包商至少应提前【10】天通知业主和监理单位参加其拟进行设备或材料的检查或检验,如果业主或其委派的代表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到场,也未另外发出指令,承包商可以自行检验,且这一检验应视为是在业主在场的情况下完成的,对于检验结果业主应予以认可。承包人负责按规定对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及施工过程进行必要的技术检验、试验及设备解体工作,业主及监理工程师进行监督.6.1.7 缺陷和不符合要求设备材料的处理如果设备或材料经检查或检验被确定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要求,承包商不得在工程中使用,并应即时修复该
38、设备或材料的缺陷,或替换该设备或材料使其符合合同的规定,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6.1.8 材料的代用承包商如欲采用代用材料,应向监理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代用材料的技术标准、质量证明书和试验和报告。只有在证明代用材料不会降低工程质量和不影响施工进度的前提下,经监理单位后,承包商方可在工程中使用,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1.9 设备材料的所有权6.2 业主采购的设备材料(设备材料采购均由承包商按合同要求招标采购)。第7条 工期承包商承诺:除满足合同进度要求以外,还满足业主因工程进度需要而变更进度的要求并不因此而另外追加合同费用。7.1 完工期限 户用系统要求时间201
39、3年11月30日前交付用户使用,独立光伏电站要求今年开工最晚不得超过2013年12月30日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如上级单位及政府部门要求提前完工,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验收)。可参考现场审批的一级网络进度计划执行。 承包商应从业主确定的开工日期开始调遣人员及调配材料和施工设备进场,进行工程施工,并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全部工程。业主可基于遵守政府部门或法律规定的考虑,要求承包商推迟开工、暂停或停止施工,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承包商无权要求业主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任何费用。7.2 延期开工7.2.1 承包商如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于业主确定的开工日期【7】天前,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单位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
40、求。监理单位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2】天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商。监理单位不同意承包商的延期要求或承包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7.2.2 如果业主未能按合同规定向承包商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商有权提出延期开工申请,经业主同意后完工日期可相应推迟。7.3 暂停施工7.3.1 监理单位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商暂停施工,并在发出要求后2天内提出处理意见。承包商应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及时停止施工。出现暂停施工的情况时,如果监理单位未及时下达停工指示,承包商可向其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单位应在接到请求后48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商提出的暂停施工请求。
41、无论工程因何种原因暂停施工,承包商均应在暂停施工期间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7.3.2 工程暂停施工后,承包商应及时和业主及监理单位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停工因素的影响。暂停施工的原因消除且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工程师应主动或根据承包商的请求发出复工通知,承包商应在收到复工通知后7天内复工。如果承包商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由此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由承包商承担。(1) 因承包商失误或违约引起的停工;(2) 由于工程场地或其周围恶劣气候条件引起的停工;(3) 为工程合理施工和保证安全所必须的停工;(4) 承包商未得到监理单位许可而擅自停工;(5) 其他由于承包商原因引起的停工
42、。7.4 工期延长7.4.1 由于下述原因影响施工进度,且受影响的工程处在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关键线路上时,承包商有权要求业主延长本合同工程或单项工程的工期:(1) 不可抗力;(2) 业主的延误或阻碍;如果引起工期延误的事件持续时间较长或影响工期较长,承包商采取了赶工措施仍无法实现工程按期完工时,除按上述规定修订进度计划和编制赶工措施提交监理单位审批外,承包商应在事件结束后【7】天内提交一份补充报告详细阐述要求延长工期的理由,并最终修订进度计划。监理工程师应及时调查核实承包商根据上述规定提交的报告和补充报告,并在审批修订进度计划的同时,与业主和承包商共同协商决定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7.5 确保施
43、工进度承包商应保证实际工程进度符合进度计划的要求。若因承包商原因导致实际工程进度落后于计划进度,监理单位有权通知承包商采取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完工。承包商无权要求就所采取的措施支付任何额外费用。如果承包商在接到监理单位要求加快进度的通知后【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商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但仍无法按计划工期交工时,业主可在向承包商发出书面通知【14】天后终止本合同或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委托给其它承包商完成。由此引起的额外费用由承包商承担。7.6 误期赔偿如果承包商未按规定工期完成全部工程,应按合同规定向业主支付逾期完
44、工违约金。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支付或扣除并不减轻或解除承包商完成工程的义务或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其它义务和责任。误期赔偿依据合同附件6“工程进度拖期违约金”之规定执行。第8条 工程质量8.1 质量要求承包商应严格按照业主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经业主批准的施工组织总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根据国家光伏发电最新标准GB/T 19064-2003太阳能光伏电源系统技术条件和实验方法与国家金太阳标准,合格率100%。本工程的质量目标详见合同附件4“工程质量管理与考核协议”。8.2 质量管理8.2.1 质量检验机构承包商应在合同期限内设置并维持直属本工程的独立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质量检查人员
45、,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8.2.2 质保大纲承包商应在合同生效后【10】天内,向业主提交一份内容包括质量检查机构和质检人员的资质与组成、质量检查程序与细则等的质量保证大纲(以下简称“工程质保大纲”),按照经业主批准的工程质保大纲,建立其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期间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网络。8.2.3 工程质量报表承包商应严格按本合同的规定和监理单位的指示,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并于每月【30】日提交监理单位审查。8.2.4 质量标准承包商在履行义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下列质量标准,不得任意更改或降低标准
46、:(1) 设备采购合同中明确的规范标准和技术规范及设备供应商提供的图纸、资料中的标准和技术规范;(2)GB/T 19064-2003太阳能光伏电源系统技术条件和实验方法与国家金太阳标准要求。(3)工程交验合格率100%。(4) 双方约定的其他标准。以上标准发生矛盾或不一致时,以标准高者为准。8.2.5 规范、标准及规定的变更如果在工程实施期间,国家或行业的相关规范、技术标准或规定作了修改,或颁发了新的国家或行业规范、标准及规定,导致需对合同约定的规范、标准及规定进行调整时,承包商应予以遵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不能满足工程需要、或由于某种原因不能执行原规定时,承包商应提出处理意见,报业主和监理单位认可后实施。8.2.6 质量管理和控制部门8.3 检验、试验和检查8.3.1 一般规定8.3.2 检验时间承包商应提前【10】天通知业主和监理单位计划进行检验、试验或检查的日期。除非另有约定,检验、试验或检查应按监理单位通知承包商的日期进行。如果监理单位在接到承包商的通知后,未能指定检验、试验或检查的时间,或未能按指定时间、地点到场,承包商应有权自行进行检验、试验或检查。业主应对检验、试验或检查的结果予以认可。如果监理单位对承包商自行检验、试验或检查的结果有疑问,可在事后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证明被检验的设备材料或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商应承担抽样检验的费用;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