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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区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石景山区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2140号)以及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首都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京发202120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2138号)等文件要求,为严格落实区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全力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是指区政府各工作部门、
2、各街道办事处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的领导成员。第二章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四条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担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一)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积极推进安全发展战略,支持、监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抓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二)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
3、每季度至少一次),主持召开或者委托分管副区长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规划的制定落实、安全投入、专项整治、隐患治理等重点工作。(三)建立健全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进行安全生产综合考核。(四)依法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机构建设,配备与工作要求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需要,足额安排安全生产经费预算,不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执法装备建设、重大隐患治理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六)深入基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督促检查,指导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4、、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等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五条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并承担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的领导责任。(一)协助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工作计划和重大措施,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二)受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委托,负责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领导工作,统筹安排部署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等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指导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街道办事
5、处认真落实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四)组织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应急救援演练,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体系。(五)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认真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制度,积极支持配合上级政府事故调查组的工作。(六)受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委托,协调、支持、配合区政府其他负责人做好其分管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第六条区政府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抓好分管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定期研究部署分管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提请分管行业研究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二)督促指导分管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6、,认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三)支持分管部门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帮助其改善安全生产工作条件。(四)组织开展分管行业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抓好分管行业、领域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应急预案修订等重点工作,推动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的整改。(五)分管行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有关规定及应急预案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督促分管部门积极支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第七条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业、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一)抓好本行业
7、、辖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定期研究部署本部门、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研究涉及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支持、监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二)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本行业、辖区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三)建立健全和督促落实本行业、辖区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进行安全生产综合考核。(四)依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建设,明确本行业、辖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足额安排安全生产经费预算,加强本行业、辖区领域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
8、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并认真组织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第八条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并承担本部门、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的领导责任。(一)协助本行业、辖区主要负责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政策标准和重大措施,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二)定期分析本行业、辖区安全生产形势,统筹组织本行业、辖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打非治违”、综合考核、重大隐患治理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等重点工作。(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指导有关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决策部署。(
9、四)组织制定本行业、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应急救援演练,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体系。(五)按有关规定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并认真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第九条政府各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分管其他工作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一)抓好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二)组织开展分管范围的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抓好分管范围内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和“打非治违”等重点工作,推动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的整改。(三)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领域的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四)分管行业、辖区内发生生产安全
10、事故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并认真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第十条区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领导成员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地区安全生产责任制,经常性地研究本部门、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强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组织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检查指导,严格依法依规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政府各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地区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明确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机构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职责,并报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
11、室备案。第三章监督落实与责任追究第十一条加强学习培训。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采取集中学习、集中培训等形式,切实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督促其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自觉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领导干部要加强对本部门、本地区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安全教育,坚持一级抓一级,不断提高所属人员的安全意识。第十二条加强监督检查。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对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建立和落实“一岗双责”制度的,要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第十三条完善考核机制。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每年1月
12、底前要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提交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各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领导干部要将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情况作为年度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安全生产综合考核情况要作为政府绩效考核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先选优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第十四条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对政府各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领导干部不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和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认真造成不良影响的,监察部门要进行问责;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四不放过”原则,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于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履职不到位、因工作失职、渎职而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进行责任倒查,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区政府各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参照执行本规定。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