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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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2017 年 2 月 6 日 闽建规20171 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决定自2017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7年 3 月 1 日前通过公开出让取得土地或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建设项目,可按原规定继续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批复(2017 年 1 月 20 日 闽政文201733 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你厅关于报请审定并公布实施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

2、技术规定的请示(闽建规20169 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 技术规定)。请你厅印发实施,及时组织开展宣传和培训,并做好技术规定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工作。二、技术规定是城市规划管理重要的技术支撑,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管理的重要依据,对推动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和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具有重要作用。你厅要继续加强规划领域的技术研究,及时对各地实施技术规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进行总结,适时进行补充修订和提升完善。三、各地要认真贯彻实施技术规定,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的品味和水平,努力打造宜居宜业、富有活力、各具特色的现代化城市。城市

3、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技术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及时组织制定或修订本地区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技术规定和设区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四、技术规定自 2017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2017 年 3 月 1日之前通过公开出让取得的建设项目或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且仍在有效期内的,按原规定执行。编 制 说 明 编 制 说 明 根据福建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

4、技术规定。本规定力求从全省层面梳理、规范规划审批管理中的技术性要求,为我省城市规划管理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撑,成为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本规定在遵循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基础上,针对福建省实情和城市建设发展需求,结合各市实施城市规划管理实践和提出的建议,同时借鉴了其他省相关成果编制而成。本规定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实施过程中,各使用单位若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乡规划处,以便修订时参考。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北大路 242 号 邮编:350001 目 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

5、用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 2 第一节 城市用地分类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2 第二节 公共服务设施与城市绿地 7 第三节 城市用地竖向 10 第三章 建筑与城市景观 第三章 建筑与城市景观 12 第一节 建筑间距控制 12 第二节 日照控制标准14 第三节 建筑退让控制15 第四节 建筑高度与层高控制19 第五节 城市景观控制20 第四章 道路交通第四章 道路交通24 第一节 城市道路系统24 第二节 公共交通系统25 第三节 慢行交通系统26 第四节 停车设施27 第五节 交通影响评价30 第五章 公用设施第五章 公用设施31 第一节 供水工程31 第二节 排水工程32 第三节 供电工程35 第

6、四节 通信工程38 第五节 燃气工程、加油加气站40 第六节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及综合管廊建设42 第七节 建筑工程公用设施配套48 第六章 城市防灾第六章 城市防灾50 第一节 城市抗震防灾50 第二节 城市消防、人防52 第三节 城市防洪排涝53 第七章 城市空域保护与地下空间开发第七章 城市空域保护与地下空间开发56 第一节 城市空域保护56 第二节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要求56 第三节 地下空间使用功能控制57 第四节 地下空间竖向分层规定58 第八章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第八章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60 第九章 附 则 第九章 附 则65 附录A 名词解释 66 附录 B 计算规则

7、 72 附图A 建筑布置形式示意图 77 附图 B 建筑间距示意图 78 附图 C 建筑高度计算示意图 80 附图D 部分计算规则示意图 81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为城市(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具备条件镇,下同)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凡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应遵守本规定。2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 第一节 城市用地分类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8、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 第一节 城市用地分类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三条 第三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的用地分类和代码应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的规定,至少规定至中类。遵循环境相容、保障公益、结构平衡、景观协调等原则,鼓励土地用途合理的混合使用。混合用地是指有两类或两类以上不同用途性质的用地(配套自用停车场库除外),且每类性质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均超过 10%的用地。混合用地的用地分类,在事先可以明确混合用地的用地类别时,以对应的用地代码之间采用“+”连接表示;在事先不能明确混合用地的用地类别时,按土地实际使用的主要性质或

9、规划引导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具有多种用途的用地应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设施性质作为归类的依据。土地混合使用参照表 1 执行。常用土地用途混合使用指引 表 1 用地类别 鼓励混合使用的用地类别 视情况可混合使用 的用地类别 二类居住用地(R2)商业用地(B1)商务用地(B2)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9)社会停车场用地(S42)行政办公用地(A1)文化活动用地(A22)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社会停车场用地(S42)商业服务业用地(B)社会停车场用地(S42)3用地类别 鼓励混合使用的用地类别 视情况可混合使用 的用地类别 商业用地(B1)二类居住用地(R2)商务用地(B2)其他公

10、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9)行政办公用地(A1)文化设施用地(A2)商务用地(B2)二类居住用地(R2)商业用地(B1)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9)行政办公用地(A1)文化设施用地(A2)城市轨道交通站点用地(S2)二类居住用地(R2)商业用地(B1)商务用地(B2)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9)社会停车场用地(S42)行政办公用地(A1)文化设施用地(A2)交通枢纽用地(S3)商业用地(B1)商务用地(B2)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9)社会停车场用地(S42)二类居住用地(R2)行政办公用地(A1)文化设施用地(A2)公共交通场站用地(S41)商业用地(B1)商务用地(B2)

11、公园绿地(G1)广场用地(G3)商业用地(B1)社会停车场用地(S42)第四条 第四条 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指标按照表 2、表 3 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经论证并按程序报批后确定地块控制指标:1)城市重要地段、节点的建设项目,城市旧区改建项目;2)三种以上功能混合且建筑面积 10 万平方米以上的综合体建设项目;3)含有建筑高度 100 米以上商业、办公等超高层公共建筑群的建设项目。4住宅、商业、办公、旅馆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表 2 30000 以下 3000080000 大于 80000 FAR D(%)FAR D(%)

12、FAR D(%)13 层1.1 40 1.1 40 1.1 38 46 层1.8 32 1.6 30 1.6 30 79 层2.2 30 2.0 28 1.8 28 1018 层2.6 25 2.4 23 2.2 22 住宅建筑 19 层以上3.0 20 2.9 20 2.8 18 24m 以下2.2 45 2.1 42 2.0 40 24m50m3.3 40 3.2 38 3.0 35 办公建筑 旅馆建筑 50m 以上5.0 35 4.8 35 4.6 35 24m 以下2.5 55 2.3 50 2.2 50 24m50m3.8 50 3.5 45 3.3 40 商业建筑 50m 以上5.

13、2 40 4.8 40 4.5 38 注:1、表中“FAR”指容积率(上限)、“D”指建筑密度(上限);2、表中住宅建筑层数为住宅平均层数,住宅平均层数为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3、居住用地建设项目,商业建筑面积占地块总建筑面积 10%以下的,按住宅建筑指标控制;4、几种功能混合开发的,应按建筑面积比例划分和计算用地面积,分别控制;5、最小单独建设用地面积执行第六、七条规定。工业、物流仓储建设项目容量控制指标 表 3 行业分类 行业分类 代码 名 称 容积率绿地率 代码 名 称 容积率绿地率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1.2 10%G20%14 食品制造业 1.2 10%G20%15

14、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1.3 10%G20%16 烟草加工业 1.1 10%G20%17 纺织业 1.3 10%G20%18 纺织服装、服饰业 1.5 10%G20%建筑 类型 指标 用地面积 5行业分类 行业分类 代码 名 称 容积率绿地率 代码 名 称 容积率绿地率 19 皮革、毛皮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1.3 10%G20%20 木材加工和木、竹、滕、棕、草制品业 0.9 10%G20%21 家具制造业 1.0 10%G20%22 造纸和纸制品业 1.2 10%G20%23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1.4 10%G20%24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1.3 10%G20%25

15、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0.7 10%G20%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0.9 10%G20%27 医药制造业 1.0 10%G20%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1.1 10%G20%29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1.1 10%G20%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0.9 10%G20%31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0.9 10%G20%32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0.9 10%G20%33 金属制品业 1.0 10%G20%34 通用设备制造业 1.0 10%G20%35 专用设备制造业 1.0 10%G20%36 汽车制造业 1.0 10%G20%37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

16、造业1.0 10%G20%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1.1 10%G20%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1.4 10%G20%40 仪器仪表制造业 1.1 10%G20%41 其他制造业 1.3 10%G20%42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1.0 10%G20%43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制修理业 1.0 10%G20%通用厂房 1.2 10%G20%一般仓库 0.8 10%G20%物流仓库 1.0 10%G15%6注:1、本表中的工业行业分类及代码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GB/T4754)的规定表述,增加“通用厂房”一类;2、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 40%,其中通用厂房项目的建筑密

17、度应不低于 30%;一般仓库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 40%,物流仓库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 50%;3、工业、物流仓储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按对应建筑基底面积计算)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 7%,其中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 20%,物流仓储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总建筑面积含地下室等建筑面积);4、严禁在工业、仓储物流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不得建造商品房进行出售、出租;5、堆场项目的容积率应控制在 0.1 以下,堆场项目不得设置生活服务设施,所需行政办公

18、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 5%,且行政办公用地的容积率应控制在 2.0 以下(按对应建筑基底面积计算),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三层;6、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业项目绿地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第五条 工业项目容积率上限应不高于 3.0,仓储物流项目容积率上限应不高于 4.0。第六条 第六条 最小建设用地面积应符合表 4 的规定:建设用地面积下限指标 表 4 最小建设用地面积()建设项目类型及建筑高度 县城 城市 低层 500 1000 多层 1000 1500 中高层 1500 2000 住宅建筑 高层 2500 3000 H24m 2000 3000 24mH50m 3000 400

19、0 公共建筑(社区服务中心、开闭所、公厕、清洁楼、中低压燃气调压站等除外)H50m 4000 5000 注:建设用地中的建筑应满足自身及相邻地块日照间距控制要求及建筑退让控制要求。7第七条 第七条 建设用地不满足表 4 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应编制建筑设计方案以及日照影响分析等,并按程序报批后方可建设: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3)建筑设计方案可满足本技术规定所有相关条文规定。第二节 公共服务设施与城市绿地 第二节 公共服务设施与城市绿地 第八条 第八条

20、城市规划建设应按标准配置行政办公、文化、教育科研、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依托电子商务大力发展城市共同配送体系,构建以城市物流园区分拨中心、分区公共配送中心和社区终端共同配送站(电商物流配送终端站)等分级物流节点为支撑的城市物流共同配送网络。第九条 第九条 居住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按街道社区两级配置。各城市可根据城市规划人口规模,选择适宜的街道社区规模体系。制定和实施居住社区规划,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城乡规划相关标准、规范、导则等的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娱乐、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市政公用、社会福利与保障、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街道

21、、8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配置标准按福建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第十条 第十条 城市绿地建设标准要求按福建省城市绿地建设导则执行,立体绿化的规划建设要求按福建省实施城市立体绿化暂行办法执行。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包含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的,海绵城市建设工程应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综合公园每处用地面积不应小于 6 公顷;社区公园每处用地面积不应小于 0.4 公顷;带状、绿地公园每处用地面积不应小于 0.04 公顷,宽度不宜小于 8 米;街头(旁)绿地每处用地面积不应小于 0.02 公顷。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工业集中区、工业建设用地、垃圾

22、处理场、污水处理厂、殡仪馆、固体废弃物中转站等周边的防护绿地设置应满足环保部门对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沿海基干林带宽度按以下控制:泥岸地段应不少于 100 米;沙岸地段应不少于 200 米;岩岸地段应不少于临海第一重山。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城市快速路和交通性主干路红线(道路等级和红线宽度由城市总体规划确定,下同)两侧应设置绿化带,道路两侧绿化带内不宜设置机动车停车泊位,其宽度按以下规定控制:1)平原城市的快速路红线两侧应各控制 30 米以上,山地城市的快速路红线两侧宜各控制 20 米以上;2)规划人口规模 50 万以上平原城市的交通性主干路两侧应 9各控制 20 米以上

23、,规划人口规模 20 万以下山地城市的交通性主干路两侧应各控制 10 米以上,其他城市交通性主干路两侧应各控制 15 米以上;3)城市道路紧邻的山体绿化可计入绿化带范围。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在城市主、次干路交叉口应设置绿化景观控制区,交叉口绿化景观控制区按下列规定控制:1)交叉口绿化景观控制区范围应符合以下规定:a)立交路口匝道红线外侧不应小于 30 米;b)主干路平面交叉口规划红线外侧不应小于 10 米;c)主干路与次干路平面交叉口宜设置街头绿地。2)平交路口绿化景观控制区内,不得新建任何建(构)筑物,现有建(构)筑物不得改、扩建。3)在立交路口绿化景观控制区内,视情况可设置社区室外活动场地

24、及环卫、排水、电力、通信等小型公用基础设施。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 10 米以上的建设用地,在满足行车视距前提下,宜在沿城市道路一侧种植乔木绿带。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公共广场用地内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 25%,并宜设计成开放式绿地;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应选择具有地域特色的树种,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 10%。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城市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附属绿地宜向公众开放。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内的建筑鼓励实施立体绿化。新建建筑鼓励实施屋顶绿化。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新建医院(含各类专科医院)、休(疗)养院、

25、10老年人设施等建设用地的绿地率不应小于 35%;新建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的绿地率不应小于 30%。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居住用地的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小于 30%,旧区改造不宜小于 25%。居住用地内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可计入绿地指标。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居住社区绿地规划设计应符合城市绿地设计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和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导则的要求。居住社区内公共绿地面积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0.10.3 万人居住社区不小于 0.5 平方米/人;15 万人居住社

26、区不小于 1.0 平方米/人;35 万人居住社区不小于 1.5平方米/人。第三节 城市用地竖向 第三节 城市用地竖向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建设用地自然坡度小于 5%时,宜规划为平坡式;大于 8%时,宜规划为台阶式。台地的高度宜为 1.53.0 米。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城市主要建设用地适宜规划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居住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工业、仓储用地最小坡度不应小于 0.2%;居住用地最大坡度不得超过 25%,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最大坡度不得超过 20%,工业、仓储用地最大坡度不得超过 10%;112)城市道路用地最小坡度不应小于 0.3%,最大坡度不得超过8%,山地城市

27、经技术经济论证,最大坡度可达 10%,最大坡长不应超过 150 米;广场用地最小坡度不应小于 0.3%,最大坡度不得超过 3%。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场地的设计高程应大于周边道路最低路段的高程 0.2 米以上;地面排水坡度不宜小于 0.2%,有内涝威胁的地块应配套建设防洪防涝设施。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挡土墙设计应符合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挡土墙高度宜为 1.53.0 米,超过 6.0 米时宜采用退台处理,退台宽度不应小于 1.0 米,退台高度以 1.5 米左右为宜。山地城市建设项目在建设单位实施建设前,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论证,经论证符合地质安全要求的,方可采用

28、高度超过 7 米以上的超高挡土墙。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山坡地的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应包括挡土墙和护坡用地(按平面投影面积划定)。相邻建设项目处于不同高程台地时,较低高程建设项目用地范围以挡土墙或护坡上缘线为界,按平面投影线划定。12 第三章 建筑与城市景观 第一节 建筑间距控制 第三章 建筑与城市景观 第一节 建筑间距控制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建筑布局朝向应充分考虑节能减排的要求,尽可能便于自然采光、通风,减少建筑能耗。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安全、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的要求,并综合考虑通风、视觉卫生、工程管线敷设等方面的要求。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下述建筑间距

29、要求为各类建筑间的最小间距要求,各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依据城市自身特点及太阳高度角,在最小建筑间距基础上确定各类建筑间的建筑间距与建筑高度的比例控制要求。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平行或垂直布置(见附图 A)的住宅建筑之间以及住宅建筑山墙之间的最小间距(见附图 B)应符合表 5 规定。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m)表 5 多、中高层(在南侧)高层(在南侧)平行布置 山墙 平行布置山墙 南北 东西 垂直布置有窗无窗 南北东西垂直布置 有窗无窗山地城市 98 7多、中高层(在北侧)12 平原城市 12109241513 12山地城市 1513高层(在北侧)16 15 1312按消防 间距要求

30、控制2820平原城市 1815按消防间距要求控制低层住宅与相邻住宅建筑之间平行布置时南北向最小间距为 8 米,东西向最小间距为 6 米,垂直布置时最小间距为 6 米。有窗山墙最小间距 6 米,无窗山墙最小间距按消防间距要求控制,且应同时满足住宅建筑的日照要求。13注:1、本表中的最小间距指相邻两栋建筑的最窄距离,为保障住宅建筑通风、消防、视觉卫生间距的最小距离;2、两建筑夹角小于等于 45 度时为平行布置,大于 45 度时为垂直布置;3、垂直布置时相邻建筑山墙投影重叠部分大于等于 16m,视为平行布置;4、东西向布置是指建筑主要朝向面走向与南北向夹角小于 45 度。南北向布置是指建筑主要朝向面

31、走向与东西向夹角小于或等于 45 度。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在满足日照要求的前提下,住宅与文教卫、老年人居住建筑的最小建筑间距按上表的 1.1 倍控制。住宅与非住宅建筑(除文教卫、老年人居住建筑外)的最小建筑间距按上表的0.9 倍控制。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非住宅建筑之间(除文教卫、老年人居住建筑外)的最小建筑间距按消防间距控制,同时必须满足消防及各专业规范要求。与文教卫、养老设施的最小建筑间距按上表的 1.1倍控制,同时必须满足文教卫、老年人居住建筑的日照要求。注: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中的文教卫、老年人居住建筑计算,按高度及布置形式换算为上表同高度同型住宅。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工业、

32、仓储、公用设施建筑之间的间距按其工艺及消防、环保、卫生、安全、通风要求控制。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挡土墙或护坡与建筑物的最小间距按以下控制:1)高度大于 2 米小于 6 米的挡土墙和护坡,其上缘与同水平面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3 米,其下缘与同水平面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 米;2)高度大于等于 6 米的挡土墙和护坡,其上、下缘与同水平面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6 米。14 第二节 日照控制标准 第二节 日照控制标准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为保障相关利害人的合法权益,建设、设计单位应提交日照分析报告,并对提交的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日照影响分析应纳入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

33、主管部门规划管理。日照影响分析内容由各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50947)另行规定。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住宅建筑、老年人居住建筑、集体宿舍、大学和中小学学生宿舍、中小学教室楼的普通教室、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生活活动用房及室外活动场地、医院病房楼的病房、休(疗)养院寝室等必须编制日照影响分析。其他建设项目可能对上述所列项目产生日照影响必须编制日照影响分析。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内住宅建筑的日照控制要求由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其他区域内住宅建筑的日照控制要求按第三十九条、四十条要求执行。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

34、条 各类建筑在有效日照时间带(大寒日 816 时或冬至日 915 时)内的日照时间要求应符合以下规定:1)受遮挡的住宅建筑每套至少有一个居室(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的满窗日照时间应满足表 6 的规定;15各市县住宅建筑日照时间要求 表 6 日照时间要求 市县名称 福州 厦门 泉州 莆田 漳州 龙岩 南平 宁德 三明 平潭 大寒日 3 小时 闽清 罗源 长汀 武平 连城 永安 明溪 将乐 大田 宁化 建宁 沙县 尤溪 清流 泰宁 福安 福鼎 寿宁 霞浦 柘荣 屏南 古田 周宁 建瓯 邵武 武夷山 松溪 光泽 顺昌 浦城 政和 福清 连江 闽侯 永泰 长乐 冬至日 1 小时 晋江 石狮 南安 安溪

35、 永春 惠安 德化 仙游 龙海 平和 南靖 漳浦 东山 长泰 云霄 华安 诏安 漳平 上杭 注:本表的日照标准根据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表 5.0.2-1确定。2)老年人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 2 小时;3)托儿所、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低于3 小时,室外活动场地应保证有一半以上的活动场地面积冬至日日照不少于连续 2 小时;4)中小学普通教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 2 小时,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建筑相同的日照标准;5)休(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疗养室、医院病房楼半数以上的病房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 2 小时。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旧区改建的项

36、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一般不低于大寒日 2 小时。旧区范围由各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住建厅备案。第三节 建筑退让控制 第三节 建筑退让控制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建筑退让最小距离应同时满足退让建设用地红线、退让道路红线和建筑间距的最大控制要求。建筑退让最小 16距离以建筑距建设用地红线、道路红线等的最近距离计算为准。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民用建筑主要朝向退让建设用地红线最小距离按表 7 控制。次要朝向高层建筑退让建设用地红线最小距离 9米,多层建筑退让建设用地红线最小距离 6 米,低层建筑退让建设用地红线最小距离 4 米,同时满足日照、消防及建筑施工安全等要求。如建设用地一侧

37、为宽度 10 米以上绿化带,则该侧建筑退让绿化带最小距离统一按 7 米控制。建筑主要朝向后退建设用地红线最小距离控制指标 表 7 城市类型 退让距离(m)建筑类型及高度 山地城市 平原城市 低层住宅 5 6 低层非住宅建筑 4 5 多层、中高层住宅 7 9 多层非住宅建筑 6 8 54 米以下的高层住宅 10 12 50 米以下的高层非住宅建筑 9 10 大于 54 米的高层住宅 12 15 大于 50 米的高层非住宅建筑 10 12 注:建筑长宽比大于 1.2 时,较长一面为建筑主要朝向;建筑长宽比小于等于 1.2 时,均为建筑主要朝向。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通用厂房及工业、仓储建筑中的非

38、生产性用房参考同高度民用建筑退让,生产性用房按其工艺及消防、环保、卫生、安全、通风要求控制。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当相邻建设项目尚未确定时,建筑退让控制应考虑相邻建设项目的建设强度、开发时序,各地市宜根据公平性原则,制定在此情况下建筑退让建设用地红线距离的计算方法。17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1)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最小距离应按表 8 控制,编制城市设计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按已批准的城市设计执行,但不得低于表 8 要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控制指标 表 8 红线宽度30m 红线宽度30m 道路等级城市类型 建筑 退让距离 类型及高度 (m)山地城市平原城市山地城市平原城市

39、低层建筑 5 6 4 6 多层建筑 6 8 6 8 54 米以下的高层住宅 50 米以下的高层非住宅建筑 10 12 7 10 大于 54 米的高层住宅 大于 50 米的高层非住宅建筑 10 15 8 12 2)临城市道路建筑应将临道路一侧建筑退让空间做为城市公共空间的延伸,建筑退让空间范围内不宜设置实体围墙及停车位;3)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退让按地块相邻道路中较高等级道路的退让距离控制。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高速公路沿线两侧建筑,退让高速公路隔离栅外缘或高架路段上部结构外边线不少于 50 米。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与铁路运营无关的新建建筑退让最近一道铁轨的距离

40、,高速铁路不少于 50 米,铁路干线不少于 20 米,铁路支线和专用线不少于 15 米。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控制保护区范围按表 9 控制,有关要求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执行。18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控制保护区范围 表 9 轨道交通设施 控制保护区范围 地面线路和地面车站 高架线路和高架车站 结构外边线外侧 30m 地下线路(隧道)和地下车站 结构外边线外侧 50m 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构筑物 建、构筑物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 10m 过江、河隧道 结构外边线外侧 100m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有大量客流、车流集散的重要或大型公共建

41、筑,结合交通影响分析确定退让规划道路红线距离并应符合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的控制要求。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地下部分建筑退让控制:1)建筑物地下部分退让用地红线最小距离不宜小于 4 米,且围护桩、自用管线和施工期间操作面不得超过用地红线;2)与紫线相临建筑和沿街骑楼形式建筑,其建筑物的地下部分退让应与地上建筑退让要求一致;3)建筑物的地下部分退让规划黄线的距离,按照城市各项基础设施相关规定进行确定;4)其他地下构筑物、管井、管沟退让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绿化景观带的净距不宜小于 1 米;退让次干路、城市支路及以下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不宜小于 1 米;5)相邻地块联合开发地下空间,地下工程建设应满足联合开发

42、的大地块设计要求。联合开发地下空间的退线按照合并后的大地块进行退线。19第四节 建筑高度与层高控制 第四节 建筑高度与层高控制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建筑物高度应符合城市空域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和风景名胜资源保护以及建筑间距、城市景观等方面的要求。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各城市特殊地区内建筑高度应依据已批准的城市设计、专项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控制,其他区域内建筑高度应依据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中高度要求控制。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应小于 2.8 米,且不应大于 3.3 米。住宅建筑入口层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空间层高在设计时不受本条款限

43、制。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办公建筑的主体建筑标准层层高应在 3.44.5米。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采光厅、会议室等有特殊功能需求的建筑空间层高按相关规范控制。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酒店建筑的标准层层高应在 3.04.5 米,同时满足酒店星级标准的设计要求。大堂、中庭、采光厅、会议室、餐厅及配套活动场所的层高按相关规范控制。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工业建筑、仓储物流建筑层高不得超过 8 米,工业用地中的非生产性建筑应按本规定中的相应建筑类型控制层高。经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属于特殊工艺流程需要的工业建筑层高可不受本条款限制。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可分隔出售店面层高不得超过 4.5 米

44、,整体经营大型商场(电影院、音乐厅、剧院等特殊演艺功能空间除外)标准层高不得超过 6 米。20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住宅建筑凸窗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凸窗结构净高不得大于 2.1 米,且窗台面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 0.45 米以上,并按规范设护栏;2)凸窗结构最外围挑出建筑外墙面部分的凸出宽度不得大于0.6 米;凸窗挑出建筑外墙部分的面宽长度不得大于设置凸窗的房间开间轴线面宽的 2/3;3)上下两层凸窗之间的楼层板不得超出建筑主体外墙。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九条 10 层及 10 层以上住宅建筑、单元式办公不得在阳台外或外墙外设置花池。10 层以下住宅建筑、单元式办公在外墙或阳台外设置花池时,

45、花池的底板标高应高于室内地坪或阳台地坪标高 0.6 米以上,且花池宽度不得大于 0.6 米,花池放置花盆处及建筑底部须采取防坠落措施。如超出上述规定设置花池的,需专项论证。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住宅建筑、单元式办公中每套居室附设于外墙用于安放空调、供暖等设备的附属构筑物投影面积合计不得超过0.9A 平方米,附属构筑物不得封闭,且突出外墙净宽不得大于 1.0米。(A 指住宅建筑中卧室、客厅、餐厅的房间数量总和,如两房两厅其 A 取值为 4,附属构筑物投影面积不得超过 3.6 平方米)第五节 城市景观控制 第五节 城市景观控制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城市在规划管理和建设中应加强城市设计,注重提升城

46、市整体环境品质,注重体现时代特征和形成地方特色的 21城市景观。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应保持原有城市肌理、路网格局和街道空间尺度;文物古迹和历史风貌建筑及周边环境的修缮改造应符合相关保护规定。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是历史风貌保护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保护规划应当划定保护范围,明确应当保护的历史风貌特色要素,提出保护技术规范。历史风貌区应划定建设控制范围,提出景观风貌协调要求。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 历史文化街区的建设控制地带、重要的更新改造和开发建设地区,以及城市中心地区、交通枢纽地区、重要街道和滨水地区等能够集中体现和塑造城市文化、风貌特色,具有特殊价

47、值、特定意图的地区,应当被划定为城市设计的重点地区。重点地区应当开展城市设计,并作为编制该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依据。有条件的市县宜编制城市色彩专项规划,指导城市色彩控制。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重要或大型公共建筑、超高层建筑的建筑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时,宜将项目周边 200 米范围内的现状建筑及已批项目建筑纳入,并建立整体三维空间模型,提供不同角度的模型分析、效果图作为规划审批依据。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沿城市主干道两侧居住建筑阳台应封闭设计或半封闭设计。建筑立面上的附属设施应统一美化处理,锅炉房、冷却塔等附属设施不得临街布置。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 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最

48、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宜大于 80 米;高层住宅建筑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宜大于 60 米;22滨水、临景观山体和紧邻城市重要开敞空间的住宅建筑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宜大于 60 米。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已建成的以住宅为主导功能的建筑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饮食、托儿所、娱乐及产生环境污染的其他项目。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 重要或大型公共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其主要出入口处,宜设置对外开放广场,广场面积宜按用地面积的 5%15%控制。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九条 建筑物之间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应符合下列规定:1)廊道的净宽度不宜大于 6 米,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 5.5米,且不得封闭;2)廊道内不得

49、设置商业设施,且应全天候对公众开放。第七十条 第七十条 监狱、看守所、油库、煤气罐站等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应修建封闭式围墙,围墙临道路一侧必须退让道路红线 2 米以上形成连续绿化带。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一条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临城市道路一侧一般不设置围墙;确需修建围墙的建设项目应按通透式围栏设计,围栏临道路一侧应退让道路红线 1 米以上形成连续绿化带,围栏高度不宜大于 1.6 米。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二条 城市高架桥、轻轨道路、高速公路经过住宅建筑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应当设置隔音设施。城市高架桥应考虑桥下空间的绿化设计。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三条 城市雕塑的设计、审批、建设应符合福建省

50、城市雕塑管理办法。建筑小品应内容健康、造型优美,其设计 23应考虑设置环境的人文景观、自然景观和尺度、色彩、质感等因素。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四条 户外独立式广告设施应编制专项规划,其他类型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1)住宅建筑不得设置广告设施;2)城市纪念性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设置商业性广告设施;3)高层建筑的消防登高面操作场地所对应的外墙及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排烟窗上严禁设置广告构造物;4)主要商业街道两侧的广告设施等应统一规划、设置;5)需要设置广告的建设项目在建筑工程方案报批时应提供广告设施位置及尺度大小;6)在已建建筑物立面及屋顶上设置广告设施的,不得破坏原有的建筑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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