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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二年七月编编制制说说明明根据福建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本规定力求从全省层面梳理、规范规划审批管理中的技术性要求,为我省城市规划管理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撑,是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本规定在遵循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基础上,针对福建省实情和城市建设发展需求,结合各市实施城市规划管理实践和提出的建议,同时借鉴了其他省相关成果编制而成。本规定由省厅印发试行。试行过程中,各
2、使用单位若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乡规划处,以便修订时参考。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北大路 242 号邮编:350001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二年七月1目目录录第第一一章章总总则则.1 1第第二二章章城城市市土土地地使使用用.2 2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适建范围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2第二节公共服务设施与城市绿地.3第三节城市用地竖向.5第第三三章章建建筑筑与与城城市市景景观观.7 7第一节建筑间距控制.7第二节日照控制.8第三节建筑退让控制.9第四节建筑高度与层高控制.11第五节城市景观控制.12第第四四章章道道路路交交通通.1 15 5第一节城
3、市道路系统.15第二节公共交通系统.15第三节慢行交通系统.16第四节停车设施.17第五节交通影响评价.19第第五五章章公公用用设设施施.2 20 0第一节供水工程.20第二节排水工程.21第三节供电工程.23第四节通信工程.26第五节燃气工程、加油加气站.27第六节城市工程管线综合.28第七节建筑工程公用设施配套.31第第六六章章城城市市防防灾灾.3 32 2第一节城市抗震防灾.32第二节城市消防、人防.33第三节城市防洪排涝.34第第七七章章城城市市空空域域保保护护与与地地下下空空间间开开发发.3 36 6第一节城市空域保护.36第二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要求.362第三节地下空间使用功能控制
4、.37第四节地下空间竖向分层规定.37第第八八章章建建设设工工程程竣竣工工规规划划条条件件核核实实.3 39 9第第九九章章附附则则.4 42 2附附录录 A A标标准准用用词词说说明明.4 42 2附附录录 B B名名词词解解释释.4 42 2附附录录 C C计计算算规规则则.4 44 4附附图图 A A建建筑筑布布置置形形式式示示意意图图.4 49 9附附图图 B B建建筑筑间间距距示示意意图图.5 50 0附附图图 C C建建筑筑后后退退城城市市道道路路交交叉叉口口示示意意图图.5 52 2附附图图 D D建建筑筑高高度度计计算算示示意意图图.5 52 2附附图图 E E坡坡地地建建筑筑
5、地地下下室室、半半地地下下室室界界定定示示意意图图.5 53 31 1第一章总则第第一一条条 为加强全省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第二二条条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为城市(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具备条件镇,下同)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应遵守本规定。2 2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适建范围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第三三条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
6、011)的规定。第第四四条条编制城市规划应遵循建设用地的兼容性原则,划分各类建设用地,确定其使用性质。城市建设用地的兼容性规定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兼容性的具体要求按福建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以下简称控规导则)执行。第第五五条条在满足安全、环境等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提倡同一地块内不同使用功能的混合,通过土地混合利用促进交通减量。第第六六条条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指标按照表 1 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确定地块控制指标:1)城市历史文化街区、风貌保护区、现状人口 50 万以上大城市的中心区等特殊地区(“特殊地
7、区”的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下同);2)面积超过 5 万平方米的建设用地;3)三种以上功能混合且建筑面积 10 万平方米以上的综合体建设项目;4)含有建筑高度 100 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5)城市重要地段、节点的建设项目。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110000以下10000200002000050000FARD(%)FARD(%)FARD(%)住宅建筑13 层1.2401.2401.13846 层1.81.9321.71.8301.61.73079 层2.22.4302.22.3282.12.2281018 层3.0232.8222.62019 层以上3.6203.5203.418办公建
8、筑旅馆建筑24m 以下2.1452.1452.04224m50m3.3403.3403.23850m 以上5.0355.0354.835商业建筑24m 以下2.3552.3552.250建筑指标用地面积3 324m50m3.8503.8503.54550m 以上5.2405.2404.840注:1、表中“FAR”指容积率(上限)、“D”指建筑密度(上限)。2、表中住宅建筑层数为住宅平均层数,住宅平均层数为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3、几种功能混合开发的,应按建筑面积比例划分用地面积,分别控制。4、最小单独建设用地面积执行第七、八条规定。5、表中、指建筑气候区。建筑气候区:南平 宁德
9、 三明闽清 罗源 长汀 武平 连城 永安明溪 将乐 大田 泰宁 宁化 建宁 沙县 尤溪 清流 福安 福鼎 寿宁 霞浦柘荣屏南 古田周宁 建瓯 邵武 武夷山 建阳松溪 光泽 顺昌 浦城 政和建筑气候区:福州 厦门 泉州 莆田 漳州 龙岩 福清 连江 闽侯 永泰 长乐 平潭 晋江 石狮 南安 安溪永春 惠安 德化 仙游 龙海 平和 南靖 漳浦 东山 长泰 云霄 华安 诏安 漳平 上杭 永定6、工业、物流仓储建设项目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参照控规导则执行。第第七七条条 最小建设用地面积应符合表 2 的规定:建设用地面积下限指标 表 2建设项目类型及建筑高度最小建设用地面积()县城城市住宅建筑低层50010
10、00多层10001500中高层15002000高层25003000公共建筑(社区服务中心、开闭所、公厕、清洁楼、中低压燃气调压站等除外)H24m2000300024mH60m30004000H60m40005000注:最小建设用地中住宅建筑应满足相邻地块日照间距要求。第第八八条条 建设用地不满足表 2 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应编制建筑设计方案以及日照影响分析、交通影响评价,并按程序报批后方可建设: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第二节公共服务设施与城市绿地第第九
11、九条条 城市规划建设应按标准配置行政办公、文化、教育科研、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第第十十条条 居住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按街道社区两级配置。各城市可根据城4 4市规划人口规模,选择适宜的街道社区规模体系。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社区规划,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城乡规划相关标准规范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娱乐、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市政公用、社会福利与保障、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公共设施项目配置标准按控规导则执行。第第十十一一条条 城市绿地建设标准要求按福建省城市绿地建设导则执行。第第十十二二条条 综合公园每处用地面积不应小于 6 公顷;社区公
12、园每处用地面积不应小于 0.4 公顷;带状公园每处用地面积不应小于 0.04 公顷,宽度不宜小于 8米;街头(旁)绿地每处用地面积不应小于 0.02 公顷。第第十十三三条条工业集中区、工业建设用地、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殡仪馆、固体废弃物中转站等周边的防护绿地设置应满足环保部门对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第第十十四四条条海岸防风林带宽度按以下控制:泥岸地段应不少于 100 米;沙岸地段应不少于 200 米;岩岸地段应不少于临海第一重山。第第十十五五条条城市快速路和交通性主干路红线(道路等级和红线宽度由城市总体规划确定,下同)两侧应设置绿化带,道路两侧绿化带内不宜设置机动车停车泊位,其宽度按以
13、下规定控制:1)平原城市的快速路红线两侧应各控制 20 米以上,山地城市的快速路红线两侧宜各控制 10 米以上;2)规划人口规模 50 万以上平原城市的交通性主干路两侧应各控制 15 米以上,规划人口规模 20 万以下山地城市的交通性主干路两侧应各控制 5 米以上,其他城市交通性主干路两侧应各控制 10 米以上。第第十十六六条条城市互通立体交叉口应设置绿化景观控制区,立交匝道规划红线外侧绿化景观控制区宽度不宜小于 30 米。第第十十七七条条城市道路绿化带和街头绿地的绿化种植宜以乔木为主,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形成层次丰富的绿化景观效果。第第十十八八条条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 10 米以上的
14、建设用地,在满足行车视距前提下,宜在沿城市道路一侧种植乔木绿带。第第十十九九条条公共广场用地内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 25%,并宜设计成开放式绿地;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应选择具有地域特色的树种,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 10%。第第二二十十条条城市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附属绿地宜向公众开放。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内的建筑鼓励实施立体绿化。新建建筑鼓励实5 5施屋顶绿化。第第二二十十一一条条新建医院(含各类专科医院)建设用地的绿地率不应小于 30%;休(疗)养院、老年人居住建筑等建设用地的绿地率不应小于 35%第第二二十十二二条条居
15、住用地的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小于 30%,旧区改造不宜小于25%。居住用地内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可计入绿地指标。第第二二十十三三条条居住社区绿地规划设计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 年版)和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导则(2006 版)的要求。居住社区内公共绿地面积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0.10.3 万人居住社区不小于 0.5平方米/人;15 万人居住社区不小于 1.0 平方米/人;35 万人居住社区不小于1.5 平方米/人。第三节城市用地竖向第第二二十十四四条条城
16、市用地竖向标高应满足城市地面排水及防洪、防潮与排涝的要求,满足各项工程建设场地及工程管线敷设的要求,满足城市道路交通和广场的技术要求。第第二二十十五五条条建设用地自然坡度小于 5%时,宜规划为平坡式;大于 8%时,宜规划为台阶式。台地的高度宜为 1.53.0 米。第第二二十十六六条条城市主要建设用地适宜规划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居住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工业、仓储用地最小坡度不应小于 0.2%;居住用地最大坡度不得超过 25%,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最大坡度不得超过20%,工业、仓储用地最大坡度不得超过 10%;2)城市道路用地最小坡度不应小于 0.2%,最大坡度不得超过 8%,山地
17、城市经技术经济论证,最大坡度可达 10%,最大坡长不应超过 150 米;广场用地最小坡度不应小于 0.3%,最大坡度不得超过 3%。第第二二十十七七条条场地的设计高程应大于周边道路最低路段的高程0.2米以上;地面排水坡度不宜小于 0.2%,有内涝威胁的地块应配套建设防洪排涝设施。第第二二十十八八条条挡土墙高度宜为 1.53.0 米,超过 6.0 米时宜采用退台处理,退台宽度不应小于1.0米,退台高度以1.5米左右为宜。山地城市经技术经济论证,可采用超高挡土墙。第第二二十十九九条条相邻台地间高差大于 1.5 米时,应在挡土墙顶或坡比值大于 0.56 6的护坡坡顶加设防护设施。第第三三十十条条山坡
18、地的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应包括挡土墙和护坡用地(按平面投影面积划定)。7 7第三章建筑与城市景观第一节 建筑间距控制第第三三十十一一条条建筑布局、朝向、形态等,应充分考虑节能减排的要求,尽可能便于自然采光、通风,减少建筑能耗。第第三三十十二二条条建筑间距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安全的要求,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环保、视觉卫生、工程管线敷设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第第三三十十三三条条各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制定具体的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并提出住宅建筑日照间距控制要求。第第三三十十四四条条平行或垂直布置(见附图 A)的住宅建筑之间以及住宅建筑山墙之间的最小间距(见附图 B)应符合表 3 规定。
19、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m)表 3低、多中高层(在南侧)高层(在南侧)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南北东西有窗无窗南北 东西有窗无窗低、多、中高层(在北侧)12山地城市987按消防间距要求控制24151312按消防间距要求控制平原城市12109高层(在北侧)161513122820山地城市1513平原城市1815注:1、本表中的最小间距指相邻两栋建筑的最窄距离,为保障住宅建筑通风、消防、视觉卫生间距的最小距离。2、两建筑夹角小于等于 45 度时为平行布置,大于 45 度时为垂直布置。3、垂直布置时相邻建筑山墙投影重叠部分大于等于 16m,视为平行布置。4、东西向布置是指建筑主要朝向
20、面走向与南北向夹角小于 45 度。南北向布置是指建筑主要朝向面走向与东西向夹角小于或等于 45 度。第第三三十十五五条条工业、仓储、公用设施建筑之间的间距按其工艺及消防、环保、卫生、通风要求控制;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之间的间距在同高度同型布置方式的住宅建筑日照间距控制要求上减少 10%,同时必须满足消防及各专业规范要求。第第三三十十六六条条非住宅建筑只影响相邻地块的住宅建筑视觉卫生时,建筑间距不得低于按同高度同型布置方式的住宅建筑最小间距。当非住宅建筑影响相邻地块的住宅建筑日照、通风时,应同时满足相邻地块的日照要求。第第三三十十七七条条挡土墙或护坡与住宅建筑、文教卫、老年人居住建筑的间距应满足
21、日照、消防要求,其最小间距按以下控制:1)高度大于 2 米小于 6 米的挡土墙和护坡,其上缘与同水平面建筑间水平距8 8离不应小于 3 米,其下缘与同水平面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 米;2)高度大于等于 6 米的挡土墙和护坡,其上、下缘与同水平面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6 米,且必须满足地质灾害评估要求。第二节 日照控制第第三三十十八八条条为保障相关利害人的合法权益,日照影响分析应纳入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审批管理。日照影响分析内容由各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第第三三十十九九条条住宅建筑、养老设施建筑、集体宿舍、大学和中小学学生宿舍、中小学教室楼的普通教室、幼儿园
22、和托儿所的生活活动用房及室外活动场地、医院病房楼的病房、休(疗)养院寝室等必须编制日照影响分析。其它建设项目可能对上述所列项目产生日照影响必须编制日照影响分析。第第四四十十条条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风貌保护区内住宅建筑的日照控制要求由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其它区域内住宅建筑的日照控制要求按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要求执行。第第四四十十一一条条各类建筑在有效日照时间带(大寒日 816 时或冬至日 915时)内的日照时间要求应符合以下规定:1)受遮挡的住宅建筑每套至少有一个居室(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的满窗日照时间应满足表 4 的规定。各地市住宅建筑日照时间要求表 4日照时间要求城市名称大
23、寒日 3 小时福州 厦门 泉州 莆田 漳州 龙岩 南平 宁德 三明 平潭闽清 罗源 长汀 武平 连城 永安明溪 将乐 大田 宁化 建宁 沙县 尤溪清流 泰宁 福安 福鼎 寿宁 霞浦 柘荣 屏南 古田 周宁 建瓯 邵武 武夷山 建阳 松溪 光泽 顺昌 浦城 政和 福清 连江 闽侯 永泰 长乐冬至日 1 小时晋江 石狮 南安 安溪 永春 惠安 德化 仙游 龙海 平和 南靖 漳浦 东山长泰 云霄 华安 诏安 漳平 上杭 永定注:本表的日照标准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 年版)表 5.0.2-1 确定。2)老年人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 2 小时。3)托儿所
24、、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低于 3 小时,室外活动场地应保证有一半以上的活动场地面积冬至日日照不少于连续 2 小时。4)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低于 2 小时,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建筑相同的日照标准。9 95)休(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疗养室、医院病房楼半数以上的病房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 2 小时。第第四四十十二二条条旧城改建中住宅项目原则上按表 4 日照时间要求执行,设市城市建设用地面积 10000 平方米、县城建设用地面积 5000 平方米以下的危旧房改造、历史遗留等住宅项目内部的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 1 小时。第三节 建筑退让控制第第四四十十三三
25、条条建筑退让最小距离应同时满足退让建设用地红线、退让道路红线和建筑间距的最大控制要求。建筑退让最小距离以建筑距建设用地红线、道路红线等的最近距离计算为准。第第四四十十四四条条建筑主要朝向退让建设用地红线最小距离按表 5 控制。次要朝向高层建筑退让建设用地红线最小距离米,多层建筑(含中高层住宅)退让建设用地红线最小距离米,低层建筑退让建设用地红线最小距离 4 米,同时满足日照、消防及建筑施工安全等要求。如建设用地一侧为宽度10米以上绿化带,则该侧退让绿化带最小距离统一按 5 米控制。建筑主要朝向后退建设用地红线最小距离控制指标表 5城市类型退让距离(m)建筑类型及高度山地城市平原城市低层住宅56
26、低层文教卫、老年人居住建筑其它低层非住宅建筑45多层、中高层住宅79多层文教卫、老年人居住建筑其它多层非住宅建筑681018 层住宅101224mH60m 文教卫、老年人居住建筑24mH60m 的其它非住宅建筑91019 层及以上住宅1215H60m 文教卫、老年人居住建筑H60m 的其它非住宅建筑1012注:建筑长宽比大于 1.2 时,较长一面为建筑主要朝向。第第四四十十五五条条当相邻建设项目尚未确定时,建筑退让控制应考虑相邻建设项目1010的建设强度、开发时序,各地市应根据公平性原则,制定在此情况下建筑退让建设用地红线距离的计算方法。第第四四十十六六条条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按表 6 控制。建筑
27、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控制指标表 6道路等级城市类型建筑退让距离类型及高度(m)红线宽度30m红线宽度30m山地城市平原城市山地城市平原城市低层住宅5646H10m 非住宅建筑10多、中高层住宅686810mH24m 非住宅建筑101018 层住宅81271024mH60m 的非住宅建筑19 层及其以上住宅1015812H60m 的非住宅建筑第第四四十十七七条条交叉口处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应按转角处道路红线切点连线的垂直距离 L(见附图 C)进行退让控制,控制距离按表 7。建筑退让道路交叉口最小距离控制指标表 7道路等级L(m)道路等级红线宽度30m15m红线宽度30m红线宽度15m红线宽度
28、30m2015915m红线宽度30m15108红线宽度15m987第第四四十十八八条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高速公路沿线两侧建筑,退让高速公路隔离栅外缘或高架路段上部结构外边线不少于 30 米。第第四四十十九九条条与铁路运营无关的新建建筑退让最近一道铁轨的距离,高速铁路不少于 50 米,铁路干线不少于 20 米,铁路支线和专用线不少于 15 米。第第五五十十条条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控制保护区范围按表 8 控制,有关要求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执行。1111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控制保护区范围表 8轨道交通设施控制保护区范围地面线路和地面车站高架线路和高架车站结构外边线外侧 30m地下线路(隧道)和地下车
29、站结构外边线外侧 50m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构筑物建、构筑物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 10m过江、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 100m第第五五十十一一条条有大量客流、车流集散的重要或大型公共建筑,结合交通影响分析确定退让规划道路红线距离并应符合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的控制要求。第四节 建筑高度与层高控制第第五五十十二二条条建筑物的高度应符合城市空域保护、历史文化街区、风貌保护区和风景名胜资源保护以及建筑间距、城市景观等方面的要求。第第五五十十三三条条各城市特殊地区内建筑高度应依据已批准的城市设计、专项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控制,其它区域内建筑高度应依据已批准的详细规划
30、或城市设计中高度要求控制。第第五五十十四四条条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应小于 2.8 米,但不宜大于 3.2 米。当层高超过规定的,建筑面积按附则 C 折算。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间的室内净高应严格遵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2011 年版)等有关规定;户内贮藏室(含衣帽间)层高不应小于 2.2 米,且该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套内使用面积的5%;跃层式居住客厅上空楼板开洞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套内使用面积的 30%。住宅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空间在设计时不受上述层高和面积的限制。第第五五十十五五条条办公建筑的主体建筑标准层层高宜在 3.45.0 米。
31、当层高超过规定的,建筑面积按附录 C 折算。大堂、中庭、采光厅、会议室及配套活动场所的层高按相关规范控制。第第五五十十六六条条酒店建筑的标准层层高宜在 3.04.5 米,同时满足酒店星级标准的设计要求。当层高超过规定的,建筑面积按附录 C 折算。大堂、中庭、采光厅、会议室及配套活动场所的层高按相关规范控制。第第五五十十七七条条工业建筑(特殊工艺流程需要的除外)层高不得超过 8 米。当1212层高超过规定的,建筑面积按附录 C 折算。第第五五十十八八条条开间小于 15 米且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 平方米的可分隔出售店面层高不得超过 4.5 米,整体经营大型商场标准层层高不得超过 6 米。当层高超
32、过规定的,建筑面积按附录 C 折算。第第五五十十九九条条住宅建筑中阳台、入户花园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不宜大于套内使用面积的 15%。第第六六十十条条住宅建筑凸窗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凸窗挑出建筑外墙部分的高度不得大于 2.2 米,且窗台下缘底面距本层楼板的高度不得小于 0.45 米,并按规范设护栏;2)凸窗挑出建筑外墙面部分的凸出宽度不得大于 0.6 米;凸窗挑出建筑外墙部分的面宽长度不得大于设置凸窗的房间开间的面宽的 2/3;3)上下两层凸窗之间的楼层板不得超出建筑主体外墙。第第六六十十一一条条10 层及 10 层以上住宅建筑不得在阳台外或外墙外设置花池。10层以下住宅建筑在外墙或阳台外设置
33、花池时,花池的底板标高应高于室内地坪或阳台地坪标高 0.6 米以上,且花池宽度不得大于 0.6 米,花池放置花盆处及建筑底部须采取防坠落措施。如超出上述规定设置花池的,需专项论证。第第六六十十二二条条住宅建筑中每套居室附设于外墙用于安放空调、供暖等设备的附属构筑物投影面积合计不得超过 0.9A,附属构筑物不得封闭,且突出外墙净宽不得大于 1.0 米。(A 指住宅建筑中卧室、客厅、餐厅的房间数量总和,如两房两厅其 A 取值为4,附属构筑物投影面积不得超过 3.6 平方米)第五节 城市景观控制第第六六十十三三条条城市在规划管理和建设中应加强城市设计,注重提升城市整体环境品质,注重形成城市景观的地方
34、特色和体现时代特征。第第六六十十四四条条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风貌保护区应保持原有城市肌理、路网格局和街道空间尺度;文物古迹和历史风貌建筑及周边环境的修缮改造应符合相关保护规定。第第六六十十五五条条城市重点地段、主要街道应编制城市设计,已批准的城市设计应作为规划编制和实施的依据。1313第第六六十十六六条条重要或大型公共建筑、超高层建筑的建筑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时,宜将项目周边 200 米范围内的现状建筑及已批项目建筑纳入,并建立整体三维空间模型,提供不同角度的模型分析、效果图作为规划审批依据。第第六六十十七七条条城市主要街道两侧住宅建筑的阳台应封闭设计,建筑立面上的附属设施应统
35、一美化处理,锅炉房、冷却塔等附属设施不得临街布置。第第六六十十八八条条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应大于 80 米;高层住宅建筑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应大于 60 米;滨水、临景观山体和紧邻城市重要开敞空间的住宅建筑最大连续面宽不应大于 60 米。重要或大型公共建筑应编制城市设计或进行景观分析,确定最大连续面宽及高度控制。第第六六十十九九条条以住宅为主导功能的建筑物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饮食、娱乐及产生环境污染的其他项目。第第七七十十条条 重要或大型公共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其主要出入口处,宜设置对外开放广场,广场面积宜按用地面积的 5%15%控制。第第七七十十一一条条建筑物之间架设穿越城
36、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符合下列规定:1)廊道的净宽度不宜大于 6 米,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 5.5 米;2)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且应全天候对公众开放。第第七七十十二二条条监狱、看守所、油库、煤气罐站等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应修建封闭式围墙,围墙临道路一侧必须退让道路红线 2 米以上形成连续绿化带。第第七七十十三三条条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临城市道路一侧不宜设置围墙;其它需修建围墙的建设项目应按通透式围栏设计,围栏临道路一侧应退让道路红线 1 米以上形成连续绿化带,围栏高度不宜大于 1.6 米。第第七七十十四四条条城市高架桥、轻轨道路、高速公路经过现状住宅建筑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应
37、当设置隔音设施。城市高架桥应考虑桥下空间的绿化设计。第第七七十十五五条条城市雕塑的设计、审批、建设应符合 福建省城市雕塑管理办法。建筑小品应内容健康、造型优美,其设计应考虑设置环境的人文景观、自然景观和尺度、色彩、质感等因素。第第七七十十六六条条户外独立式广告应编制专项规划,其它类型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1)住宅建筑不得设置广告设施;14142)城市纪念性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设置商业性广告;3)高层建筑的消防登高面严禁设置广告构造物;4)主要商业街道两侧的广告设施等应统一规划、设置;5)需要设置广告的建设项目在建筑工程方案报批时应提供广告设施位置及尺度大小;6)在建筑物立面及
38、屋顶上设置广告的,不得破坏原有的建筑造型,广告设施不得突出建筑立面和平面轮廓线 1 米以上,离室外地面不得低于 5 米。建筑物楼名标识应附属设置在墙面上。1515第四章道路交通第一节城市道路系统第第七七十十七七条条城市道路应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进入城市规划区的各级公路应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控制,其布局和设计标准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第第七七十十八八条条城市道路的机动车车道宽度快速路宜按3.53.75米设置,主、次干路宜按 3.253.5 米设置。渠化交叉口进口车道宽度一般为 2.83.25 米,出口车道宽度不应小于路段车道宽度,一般为 3.253.5 米。第第七七十十九九条条城
39、市新建主、次干路平面交叉口应根据车流量、流向设展宽段并增加车道数,进口展宽段长度应根据灯控时间内停候的车辆数决定,不应小于自外侧缘石曲线末端向后 5080 米,出口展宽段长度一般为自外侧缘石曲线末端向前3060 米。展宽段的宽度不应小于一条车道的宽度。第第八八十十条条城市道路上机动车开口应符合下列规定:1)交叉口有展宽段时,不得在交叉口展宽段和展宽渐变段范围内设置机动车开口;交叉口无展宽段时,主干路上距离平面交叉口不应小于 60 米、次干路上不应小于 50 米、支路上不宜小于 30 米。2)建设项目用地相邻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开口应选择较低一级城市道路,宜远离交叉口;相邻建设用地的建筑宜共
40、建机动车出入口通道。第二节公共交通系统第第八八十十一一条条城市应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城市规划人口规模超过150万人的城市,应控制预留轨道交通用地。第第八八十十二二条条公交停靠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市区公交停靠站间距宜按 300600 米控制;2)长途客运站、火车站、机场、客运码头的主要出入口 50 米范围内应设公交停靠站。有条件时,应与对外客运站(场)相结合,合理设置公交首末站;3)立交道口、桥梁的坡道两端以及隧道进出口外 50 米范围内,严禁设置非1616港湾式公交停靠站;4)主干路及快速路上的公交停靠站应采用港湾式;次干路上的公交停靠站根据需求宜采用港湾式,港湾式停靠站长度不应少于 2
41、 个公交车停车位。第第八八十十三三条条城市主干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宜设置公交专用道:1)路段单向机动车道 4 车道以上(含 4 车道),断面单向公交车流量大于90 辆/高峰小时;2)路段单向机动车 3 车道,单向公交客运量大于 4000 人次/高峰小时,且公交车流量大于 100 辆/高峰小时;3)路段单向机动车 2 车道,单向公交客运量大于 6000 人次/高峰小时,且公交车流量大于 150 辆/高峰小时。第第八八十十四四条条公交站场选址应符合相关专项规划。居住人口达到 23 万规模的区域应设置公交首末站,公交首末站和公交枢纽站用地面积按表 9 控制。公交枢纽站和公交首末站用地面积表 9项目用
42、地面积()公交枢纽站800015000公交首末站主要30005000一般10003000第三节慢行交通系统第第八八十十五五条条城市慢行交通系统由步行系统和自行车系统两大部分构成。城市建设应大力发展与改善慢行交通系统环境,鼓励发展独立步行系统和自行车系统。第第八八十十六六条条行人过街设施应根据过街行人和机动车流量合理设置,同时应与公交车站、居住社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等行人流量较大节点相衔接。快速路行人过街设施间距宜为 500800 米,主干路宜为 250300 米,次干路宜为 150300 米。商业、文化娱乐等设施密集的路段应根据需要加密。第第八八十十七七条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宜设置人行天桥
43、或地道:1)进入交叉口总人流量达到 18000 人/小时,或交叉口的一个进口横穿道路的人流量超过 5000 人/小时,且同时在交叉口的一个进口或路段上双向当量小汽车交通量超过 1200 标准车/小时;2)行人横穿市区封闭式道路或快速路或机动车道宽度大于 25 米;17173)路段上双向当量小汽车交通量达1200标准车/小时,或过街行人超过5000人/小时;4)大型商场、医院、学校、车站、影剧院、体育场(馆)等人流相对密集的场所可设专用过街设施。第第八八十十八八条条路段人行横道长于 25 米或双向机动车道超过 6 车道时,应设置路中安全岛,交叉口人行横道长于 30 米或双向机动车进、出口道超过
44、8 车道时,应设置路中安全岛,安全岛宽度不应小于 1.5 米。第第八八十十九九条条单独设置的自行车车道宽度单向不应小于1.5米,设置于城市道路两侧的自行车车道宽单向不应小于 2.0 米。第四节停车设施第第九九十十条条交通枢纽、公交车站、轨道交通车站,应根据换乘需求就近设置足够、方便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为停车换乘提供良好条件。第第九九十十一一条条建设项目应配建与其规模相应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的停车场(库)建成后不得改变使用性质,配建标准不得低于表 10 的规定。福建省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表 10建筑类型计算单位标准机动车车位非机动车车位旅馆四、五星级车位/
45、间客房0.60.70.4一至三星级0.50.4一般旅馆0.30.5办公商业办公(写字楼)车位/100 建筑面积1.03省、市级机关办公涉外办公2.04其它办公0.64商业车位/100 建筑面积0.68餐饮、娱乐车位/100建筑面积1.24市场批发市场车位/100建筑面积0.82生鲜超市中心店1.58博物馆、图书馆车位/100建筑面积0.85旅游区车位/1hm占地面积6.01城市公园车位/1hm占地面积3.05展览馆车位/100建筑面积1.01.551818医院省级医院车位/100建筑面积1.04市级医院0.64其它医院0.54体育馆一类体育场15000 座或体育馆4000 座车位/100 座3
46、.06.030二类体育馆2.03.030影剧院电影院车位/100 座2.030剧院3.04.020交通建筑火车站车位/1000 名旅客(最高聚集人数)2.04机场10.01码头2.04客运广场4.04住宅建筑面积150车位/户1.21建筑面积 901501.01建筑面积 45900.62建筑面积450.32学校中小学车位/100 名学生1.030大专院校、成人学校0.710注:1、表中住宅是指商品房,成套的单身公寓的停车设施配建标准为每户 0.2 车位。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及公租房按有关规定执行。2、停车场用地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 25m2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 1.5m2计算;停车库建筑面积:
47、小型汽车按每车位 35m2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 1.8m2计算。3、现状大于 150 万人口的城市可适当降低配建标准。4、工厂、仓储、物流等停车配建标准由各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规定。5、满足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的建筑,应根据相关要求,通过交通影响评价确定停车位配建指标。6、车辆换算系数见表 11。标准车辆当量换算系数表 11车型机动车非机动车机动车微型汽车小型汽车中型汽车大型汽车铰型汽车自行车三轮车二轮摩托车(以自行车为基准换算当量)换算系数0.71.02.02.53.51.02.53.0第第九九十十二二条条公共停车场(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住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中应包含不
48、低于总数 5%的公共停车泊位,公共停车泊位宜设置在地面;2)公共停车场(库)宜设置一定比例的无障碍停车位;3)建设轨道交通的城市宜结合轨道站点设置换乘停车场(库)。第第九九十十三三条条公共停车场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停车场(库)出入口宜设置在次干路和支路上;19192)出入口应右转组织出入交通;3)出入口至桥隧坡道起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 50 米,至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符合本章第八十条规定;4)50100 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必须采用双车道;100300 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 300 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应
49、大于 20 米。第五节交通影响评价第第九九十十四四条条新建重要或大型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大规模的住宅建设项目的规划应与区域交通条件相协调,并按要求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第第九九十十五五条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应在建设项目选址阶段或出具规划条件前进行交通影响评价:1)住宅、商业、服务、办公类项目建筑面积大于 10 万平方米;2)重要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类项目;3)重要交通类项目;4)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在选址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2020第五章公用设施第一节供水工程第第九九十十六六条条城市水源必须依法设置饮用水源保护区,严格执行相关保护要求。城市给水应集中供给
50、。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增加新的自备水源,未经许可不得采用地下水水源。第第九九十十七七条条水厂用地应预留深度处理用地,必要时宜结合长远发展预留用地。水厂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0 米的乔木绿化带,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用地面积按表 13 控制。第第九九十十八八条条给水加压泵站宜靠近用水集中地区布置。泵站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0 米的绿化带,宜与城市绿化用地相结合,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用地面积按表 14 控制。净(配)水厂建设用地指标表 13面规积(hm)模水厂类型类(3050 万 m3/d)类(1030 万 m3/d)类(510 万 m3/d)常规处理水厂8.4011.003.508.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