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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城 市 規 劃 委 員 會城 市 規 劃 委 員 會城 市 規 劃 委 員 會城 市 規 劃 委 員 會 鄉鄉鄉鄉鎮鎮鎮鎮郊 及 新 市郊 及 新 市郊 及 新 市郊 及 新 市規 劃 小 組 委 員 會規 劃 小 組 委 員 會規 劃 小 組 委 員 會規 劃 小 組 委 員 會 舉舉舉舉二 零 零 九 年 一 月 二 十 三 日 下 午 二 時 三 十 分二 零 零 九 年 一 月 二 十 三 日 下 午 二 時 三 十 分二 零 零 九 年 一 月 二 十 三 日 下 午 二 時 三 十 分二 零 零 九 年 一 月 二 十 三 日 下 午 二 時 三 十 分行 的行 的行 的行 的
2、第第第第 3 8 8 次 會 議 記 錄次 會 議 記 錄次 會 議 記 錄次 會 議 記 錄 出 席 者出 席 者出 席 者出 席 者 規 劃 署 署 長 伍 謝 淑 瑩 女 士 主 席 陳 偉 明 先 生 簡 松 年 先 生 梁 廣 灝 先 生 吳 祖 南 博 士 鄭 恩 基 先 生 鄺 心 怡 女 士 陳 漢 雲 教 授 陳 仲 尼 先 生 馬 錦 華 先 生 運 輸 署 總 工 程 師 新 界 東 張 少 猷 先 生 環 境 保 護 署 助 理 署 長(環 境 評 估)謝 展 寰 先 生 地 政 總 署 助 理 署 長 新 界 茹 建 文 先 生 規 劃 署 副 署 長 地 區 黃 婉
3、 霜 女 士 秘 書 -2 -因 事 缺因 事 缺因 事 缺因 事 缺 席席席席 葉 天 養 先 生 副 主 席 杜 德 俊 教 授 陳 炳 煥 先 生 陳 曼 琪 女 士 林 群 聲 教 授 劉 志 宏 博 士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助 理 署 長(2)曾 裕 彤 先 生 列 席 者列 席 者列 席 者列 席 者 規 劃 署 助 理 署 長 委 員 會 劉 星 先 生 總 城 市 規 劃 師 城 市 規 劃 委 員 會 劉 榮 想 先 生 城 市 規 劃 師 城 市 規 劃 委 員 會 張 玉 儀 女 士 -3 -議 程 項 目議 程 項 目議 程 項 目議 程 項 目 1 通 過 鄉 郊
4、 及 新 市 鎮 規 劃 小 組 委 員 會 二 九 年 一 月 九 日 第 3 8 7 次 會 議 記 草 擬 本 公 開 會 議 1.鄉 郊 及 新 市 鎮 規 劃 小 組 委 員 會(下 稱 小 組 委 員 會 )二 九 年 一 月 九 日 第3 8 7 次 會 議 記 草 擬 本 無 須 修 訂,獲 得 通過。議 程 項 目議 程 項 目議 程 項 目議 程 項 目 2 續 議 事 項 公 開 會 議 (i)接 獲 的 新 城 市 規 劃 上 訴 個 案 城 市 規 劃 上 訴 個 案 編 號:2 0 0 9 年 第 1 號 (1/0 9)擬 在 劃 為 住 宅(丁 類)地 帶 的 西
5、 貢 甲 邊 朗 新 村 第 2 2 1 約 地 段 第 1 0 3 0 號 興 建 兩 層 高 的 屋 宇 (申 請 編 號:A/S K-P K/1 5 8)2.秘 書 報 告,城 市 規 劃 上 訴 委 員 會(下 稱 上 訴 委 員 會 )在 二 九 年 一 月 十 三 日 接 獲 一 宗 上 訴,反 對 城 市 規 劃 委 員 會(下 稱 城 規 會 )駁 回 一 宗 覆 核 申 請 的 決 定。有 關 申 請 擬 在 北 港 及 沙 角 尾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核 准 圖 編 號S/S K-P K/1 1 劃 為 住 宅(丁 類)地 帶 的 地 方 興 建 一 幢 兩 層 高 的
6、 屋 宇。二 八年 十 月 三 十 一 日,城 規 會 駁 回 該 申 請,理 由 是 發 展 項 目 不 符 合 住 宅(丁 類)地 帶 的 規 劃 意 向;並 無 提 供 充 分 理 據 支 持 偏 離有 關 規 劃 意 向;建 議 將 地 積 比 率 由0.2 倍 放 寬 至0.3 6 倍,有關 幅 度 並 非 輕 微;以 及 批 准 該 申 請 會 為 住 宅(丁 類)地 帶 內的 其 他 同 類 申 請 立 下 不 良 先 例。3.上 訴 聆 訊 日 期 尚 未 確 定,秘 書 會 按 照 慣 常 做 法,代 表 城規 會 處 理 有 關 上 訴 事 宜。-4 -(i i)上 訴 個
7、 案 統 計 數 字 4.秘 書 報 告,截 至 二 九 年 一 月 二 十 三 日,上 訴 委 員 會共 有 2 1 宗 個 案 有 待 聆 訊。上 訴 個 案 統 計 數 字 詳 情 如 下 得 直 :2 3 宗 駁 回 :1 0 9 宗 放 棄 撤 回 無 效 :1 3 0 宗 有 待 聆 訊 :2 1 宗 有 待 裁 決 :1 宗 總 數 :2 8 4 宗 鄭 恩 基 先 生 此 時 到 席。埔埔埔埔沙 田沙 田沙 田沙 田、大大大大及 北 區及 北 區及 北 區及 北 區 議 程 項 目議 程 項 目議 程 項 目議 程 項 目 3 第 1 2 A 條 申 請 公 開 會 議(限 於
8、 簡 介 和 提 問 部 分)Y/NE-TKL/2 申請修訂坪輋及打鼓嶺分區計劃大綱核准圖 編號S/NE-TKL/12,把粉嶺坪輋第77約 地段第11號A分段(部分)及B分段 由農業地帶改劃為政府、機構或社區(1)地帶(鄉郊及新市鎮規劃小組委員會文件 第 Y/NE-TKL/2 號)簡 介 和 提 問 部 分 5.沙 田、大 埔 及 北 區 規 劃 專 員 許 惠 強 先 生 及 以 下 申 請 人 代表 此 時 應 邀 出 席 會 議:陳 達 材 先 生 游 浩 輝 先 生 6.主 席 歡 迎 上 述 人 士 出 席 會 議,並 簡 略 解 釋 聆 訊 的 程 序。主 席 隨 即 請 沙 田、
9、大 埔 及 北 區 規 劃 專 員 許 惠 強 先 生 向 委 員 簡 介-5 -申 請 的 背 景。許 先 生 以P o w e r p o i n t 簡 報 軟 件 作 為 輔 助 工 具,簡 介 這 宗 申 請,並 按 文 件 詳 載 的 內 容 陳 述 下 列 事 宜:陳 漢 雲 教 授 及 吳 祖 南 博 士 此 時 到 席。(a)申 請 修 訂 坪 輋 及 打 鼓 嶺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核 准 圖 編 號S/N E-T K L/1 2 的 背 景;(b)擬 把 農 業 地 帶 改 劃 為 政 府、機 構 或 社 區(1)地 帶;(c)申 請 人 為 支 持 申 請 而 提
10、出 的 理 據(詳 載 於 文 件 第2段);(d)政 府 部 門 的 意 見(詳 載 於 文 件 第9 段)有 關 政 府部 門(包 括 運 輸 署 助 理 署 長 新 界、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下 稱 環 保 署 署 長 )及 渠 務 署)不 反 對 該 申 請;(e)在 該 申 請 的 法 定 公 布 期 內 並 無 收 到 公 眾 的 意 見,但在 查 閱 期 限 過 後 收 到 一 份 公 眾 意 見 書。在 有 關 該 申請 的 兩 份 補 充 資 料 的 法 定 公 布 期 內,則 收 到 三 份 公眾 意 見 書,其 中 兩 份 表 示 反 對(一 份 並 無 述 明 反
11、 對 理由,另 一 份 基 於 交 通 及 環 境 方 面 的 理 由 提 出 反 對),餘 下 的 一 份 公 眾 意 見 書 則 表 示 沒 有 意 見 。北 區民 政 事 務 專 員 收 到 由 打 鼓 嶺 區 鄉 事 委 員 會、坪 洋 新村 及 有 關 村 民 提 交 的 區 內 人 士 的 反 對。這 些 意 見 書與 公 眾 意 見 類 似,同 樣 基 於 交 通 及 環 境 方 面 的 理由 反 對 該 申 請;以 及 (f)規 劃 署 的 意 見 規 劃 署 基 於 文 件 第1 1段 所 載 評估,不 反 對 該 申 請:-小 組 委 員 會 在 二 七 年 九 月 二 十
12、 八 日 同 意編 號 為Z/N E-T K L/4的 改 劃 土 地 用 途 地 帶要 求(因 應 四 個 已 落 成 的 靈 灰 安 置 所 共6 7 7 6 個 靈 灰 龕),以 便 雲 泉 仙 館 擴 建 其 宗 教機 構。申 請 人 指 出 對 靈 灰 安 置 所 的 需 求 有 所增 加,擬 議 發 展 項 目 提 供 三 個 靈 灰 安 置 所 以-6 -增 設 6 0 7 2 個 靈 灰 龕,數 目 不 會 過 多,而 與附 近 整 體 的 鄉 郊 環 境 及 現 有 仙 館 亦 不 會 造 成不 協 調;-擬 議 發 展 項 目 位 於 仙 館 附 近,現 時 有 通 道 連
13、接,而 現 有 的 旅 遊 車 車 位 可 用 作 應 付 所 需 的車 位 需 求。儘 管 新 設 的 靈 灰 安 置 所 可 能 會 引起 一 些 額 外 的 交 通 需 求(特 別 在 節 日 期 間),但 運 輸 署 助 理 署 長 新 界 認 為,根 據 申 請 人提 交 的 經 修 訂 的 交 通 影 響 評 估,擬 議 發 展 項目 不 會 對 區 內 交 通 網 的 交 通 造 成 重 大 影 響;-擬 議 發 展 規 模 細 小,相 信 不 會 對 附 近 地 區 的環 境、排 水 及 排 污 造 成 重 大 影 響。環 保 署 署長 認 為 擬 議 發 展 項 目 不 大
14、可 能 會 造 成 空 氣 污染 及 噪 音 滋 擾;-雖 然 原 則 上 不 反 對 將 申 請 地 點 改 劃 為 政府、機 構 或 社 區(1)地 帶,以 便 因 應 靈 灰安 置 所 的 需 求 上 升 而 提 供 擬 議 靈 灰 安 置 所,但 須 就 發 展 規 模 及 在 擬 議 靈 灰 安 置 所 容 許 設置 的 靈 灰 龕 數 目 上 限 作 出 限 制。如 批 准 該 申請,申 請 地 點 連 同 仙 館 的 擴 建 範 圍(根 據 先 前同 意 的 改 劃 土 地 用 途 地 帶 要 求 編 號Z/N E-T K L/4)整 體 上 會 改 劃 作 政 府、機 構 或
15、社區(1)地 帶,並 容 許 在 該 政 府、機 構 或社 區(1)地 帶 內 提 供 共 1 2 8 4 8 個 靈 灰 龕。因 此,文 件 附 V 載 有 整 個 政 府、機 構 或社 區(1)地 帶 的 一 套 註 釋 (限 定 整 體 發展 參 數 及 指 明 靈 灰 龕 數 目 最 多 不 得 超 過1 2 8 4 8 個),供 委 員 參 考。擬 議 註 釋 不會 包 括 仙 館 靈 灰 安 置 所 用 途 進 一 步 的 擴 展 計劃。如 需 要 擴 展 該 等 用 途,須 根 據 城 市 規劃 條 例 重 新 提 交 新 的 第 1 2 A 條 申 請 及 妥 善通 過 製 圖
16、 程 序;以 及 -儘 管 收 到 若 干 區 內 人 士 的 反 對 及 公 眾 意 見,基 於 交 通、排 水 及 環 境 方 面 的 理 由 反 對 該 申-7 -請,但 有 關 部 門(包 括 運 輸 署、渠 務 署 及 環 保署)不 反 對 該 申 請。7.主 席 接 着 請 申 請 人 的 代 表 就 申 請 作 出 闡 釋,陳 達 材 先 生提 出 以 下 要 點:(a)仙 館 屬 非 牟 利 的 宗 教 機 構,一 直 以 來 並 無 獲 政 府 提供 經 費。有 關 擴 展 其 服 務 範 圍、改 善 設 施 及 為 市 民舉 行 一 系 列 活 動 的 開 支,均 由 仙
17、館 自 行 負 責;(b)擬 議 發 展 項 目 有 助 改 善 仙 館 的 財 政 狀 況,以 便 提 供及 發 展 其 他 服 務 如 安 老 院、中 藥 及 醫 療 服 務;以 及 (c)儘 管 擬 議 發 展 規 模 細 小,但 仙 館 仍 會 在 提 交 建 築 圖則 及 契 約 修 訂 階 段,根 據 有 關 政 府 規 定,擬 備 及 提交 該 建 議 的 詳 細 設 計(例 如 有 關 交 通、環 境 及 排 水 事宜),以 改 善 交 通 及 環 境 情 況。8.一 名 委 員 詢 問 有 關 仙 館 的 交 通 安 排 以 及 旅 遊 車 和 私 家 車車 位 情 況。他
18、對 現 時 仙 館 車 位 供 應 緊 張 及 車 輛 進 出 情 況,以 及申 請 人 建 議 仙 館 現 有 的 車 位 可 用 作 應 付 擬 議 發 展 項 目 所 帶 來 的額 外 車 位 需 求,表 示 關 注。9.許 惠 強 先 生 以 文 件 繪 圖Z-4 作 為 輔 助 工 具,解 釋 在 仙 館的 擴 建 範 圍(根 據 改 劃 土 地 用 途 地 帶 要 求 編 號Z/N E-T K L/4,同 意 將 該 處 由 農 業 地 帶 改 劃 為 政 府、機 構 或 社 區(1)地帶)會 提 供 停 車 場,配 合 對 車 位 的 需 求。在 仙 館 現 有 範 圍(位 於現
19、 有 政 府、機 構 或 社 區 地 帶)南 面 有 一 個 停 車 場,與 申 請 地點 的 現 有 通 道 毗 連。儘 管 仙 館 會 增 設 旅 遊 車 及 私 家 車 車 位(一 如文 件 第9.1.2(c)段 所 述),運 輸 署 已 要 求 申 請 人 通 知 靈 灰 龕 的最 新 使 用 情 況,以 便 安 排 適 當 的 公 共 交 通 服 務,配 合 重 要 節 日的 額 外 交 通 需 求,而 申 請 人 須 就 仙 館 的 車 位 安 排,事 先 徵 求 運輸 署 批 准。除 車 位 安 排 外,申 請 人 提 交 的 評 估 顯 示 區 內 的 交 通網 絡 並 無 重
20、 大 影 響。因 此,仙 館 須 就 設 計 適 當 的 交 通 措 施 及 車位 安 排,與 運 輸 署 作 出 跟 進。1 0.由 於 申 請 人 的 代 表 沒 有 提 出 進 一 步 意 見,委 員 亦 沒 有 進一 步 提 問,主 席 告 知 他 們 該 申 請 的 聆 訊 程 序 已 經 結 束,小 組 委-8 -員 會 會 在 他 們 離 席 後 進 一 步 商 議 有 關 申 請,稍 後 會 通 知 申 請 人小 組 委 員 會 的 決 定。主 席 多 謝 申 請 人 代 表 及 規 劃 署 代 表 出 席 會議。他 們 均 於 此 時 離 席。商 議 部 分 1 1.主 席
21、在 回 應 一 名 委 員 的 查 詢 時 表 示,如 批 准 改 劃 土 地 用途 地 帶 申 請,會 在 擬 議 政 府、機 構 或 社 區(1)地 帶 第 一 欄 加入 靈 灰 安 置 所 用 途,並 在 該 地 帶 的 法 定 註 釋 註 明 靈 灰 龕 的數 目 上 限 為1 2 8 4 8個。有 關 用 途 無 須 向 城 規 會 申 請 規 劃 許可。1 2.該 委 員 雖 然 並 無 反 對 申 請,但 擔 心 如 無 須 根 據 第1 6 條提 出 規 劃 申 請,當 局 便 無 法 對 仙 館 的 額 外 交 通 量 及 相 關 車 位 安排,進 行 有 效 的 監 察。1
22、 3.張 少 猷 先 生 解 釋 運 輸 署 的 立 場(載 於 文 件 第9.1.2 段),運 輸 署 認 為 申 請 人 提 交 的 交 通 影 響 評 估 可 以 接 受,而 在 節 日 可安 排 額 外 的 公 共 交 通 服 務 前 往 仙 館,應 付 額 外 需 求。張 先 生 建議 如 批 准 該 申 請,可 加 入 文 件 第9.1.2(c)段 作 為 建 議 性 質 條款。1 4.主 席 在 回 應 時 解 釋 有 關 申 請 旨 在 修 訂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圖 的土 地 用 途 地 帶,以 便 根 據 政 府、機 構 或 社 區(1)地 帶 容 許 仙館 作 靈 灰
23、 安 置 所 用 途,而 這 情 況 與 第 1 6 條 規 劃 申 請 機 制 有 所 不同,因 為 它 容 許 當 局 附 加 規 劃 條 件 及 建 議 性 質 條 款。主 席 表 示擬 議 發 展 項 目 涉 及 換 地 修 訂 契 約 事 宜,以 便 用 作 靈 灰 安 置所,而 契 約 可 加 入 相 關 條 款 條 件,以 規 管 交 通 安 排。由 於 全年 的 交 通 量 高 峰 期 只 在 幾 個 節 日 出 現,而 且 無 論 如 何,在 交 通量 高 峰 期 的 時 候,有 關 政 府 部 門 須 作 出 特 別 運 輸 交 通 管 理 安排,因 此 並 無 可 能 制
24、 訂 出 一 個 車 位 安 排 以 應 付 季 節 性 的 高 峰 需求。1 5.主 席 詢 問 可 否 在 契 約 規 定 仙 館 須 就 交 通 管 理 及 運 作 作 出安 排。茹 建 文 先 生 在 回 應 時 指 出,契 約 僅 可 根 據 運 輸 署 所 訂 要求,附 加 與 車 位 設 施 相 關 的 條 件;至 於 在 契 約 規 定 交 通 管 理 及運 作 的 安 排,則 並 不 常 見。他 認 為 這 是 一 個 矛 盾 的 情 況,因 為增 設 車 位 設 施 就 會 導 致 更 多 人 使 用 私 家 車 前 往 申 請 地 點,令 交-9 -通 問 題 惡 化。在
25、 仙 館 提 供 有 限 的 車 位 設 施,可 鼓 勵 市 民 使 用 公共 交 通 工 具 前 往 申 請 地 點。他 亦 請 委 員 留 意,節 日 期 間 出 現 的交 通 問 題 也 是 其 他 靈 灰 安 置 所 常 見 的 問 題。在 此 情 況 下,有 關政 府 部 門(例 如 警 方 及 運 輸 署)會 作 出 特 別 交 通 安 排。1 6.兩 名 委 員 擔 心 仙 館 的 車 位 安 排,並 指 出 即 使 在 平 時 周末,該 處 也 有 旅 遊 車 及 私 家 車 停 在 路 旁。張 先 生 在 回 應 時 請 委員 留 意 文 件 附 1 f 第 2.2.1 段
26、所 載 申 請 人 的 交 通 影 響 評 估。該評 估 指 出 在 擴 建 工 程 完 成 後,仙 館 總 共 會 有 1 4 5 個 車 位、3 0 個旅 遊 車 車 位 及 2 0 個 電 單 車 車 位,運 輸 署 認 為 擬 議 提 供 的 車 位 設施 可 以 接 受。1 7.雖 然 察 悉 運 輸 署 的 意 見,但 一 些 委 員 仍 對 該 處(特 別 在 節日 期 間)的 交 通 及 車 位 安 排 表 示 關 注,因 此 對 在 政 府、機 構 或社 區(1)地 帶 的 第 一 欄 用 途 加 入 靈 灰 安 置 所 有 所 保 留。1 8.張 少 猷 先 生 在 回 應
27、 一 些 委 員 的 詢 問 時 表 示,根 據 申 請 人的 交 通 影 響 評 估 所 建 議 有 關 改 善 交 通 的 安 排,運 輸 署 維 持 原 先的 立 場,認 為 就 交 通 量 及 車 位 設 施 而 言,擬 議 發 展 項 目 屬 可 以接 受。關 於 建 議 提 供 穿 梭 巴 士 由 粉 嶺 火 車 站 前 往 申 請 地 點,申請 人 事 先 須 徵 求 運 輸 署 批 准,才 可 提 供 穿 梭 巴 士 服 務。考 慮 到委 員 擔 心 該 申 請 所 帶 來 的 交 通 問 題,申 請 人 在 落 實 仙 館 的 擴 建建 議 前,提 交 詳 細 的 交 通 管
28、 理 計 劃,顯 示 仙 館(特 別 在 節 日 期 間)的 實 際 交 通 量 及 車 位 安 排,是 恰 當 的 做 法。他 建 議 將 靈 灰 安置 所 用 途 納 入 擬 議 政 府、機 構 或 社 區(1)地 帶 的 第 二 欄 用途。1 9.兩 名 委 員 支 持 有 關 建 議,將 靈 灰 安 置 所 用 途 納 入 擬議 政 府、機 構 或 社 區(1)地 帶 的 第 二 欄 用 途,以 便 要 求 申 請人 在 第 1 6 條 規 劃 申 請 階 段 提 交 詳 細 資 料,特 別 是 有 關 交 通 方 面的 安 排,就 委 員 所 關 注 的 問 題 尋 求 解 決 方
29、法。城 規 會 隨 後 可 按需 要 附 加 規 劃 許 可 附 帶 條 件,確 保 道 路 安 全 及 交 通 安 排 符 合 要求。委 員 普 遍 認 為 在 考 慮 申 請 時 應 審 慎 行 事。2 0.秘 書 指 出,如 將 靈 灰 安 置 所 用 途 納 入 第 二 欄,便 須申 請 規 劃 許 可,而 申 請 人 須 提 交 在 節 日 期 間 的 交 通 安 排,供 城規 會 考 慮。由 於 交 通 影 響 評 估 已 在 第 1 2 A 條 申 請 階 段 處 理,故可 無 須 重 新 提 交。-1 0 -2 1.經 進 一 步 商 議 後,小 組 委 員 會 決 定 部 份
30、 同 意 該 申 請,把申 請 地 點 由 農 業 地 帶 改 劃 為 政 府、機 構 或 社 區(1)地帶,並 把 靈 灰 安 置 所 納 入 在 擬 議 政 府、機 構 或 社 區(1)地 帶 的 第 二 欄 用 途 之 內。申 請 人 須 在 第 1 6 條 規 劃 申 請 階 段 就 交通 安 排(特 別 在 節 日 期 間)提 交 詳 細 資 料,以 供 考 慮。擬 議 政府、機 構 或 社 區(1)地 帶(包 括 上 次 已 獲 批 準 的 改 劃 土 地 用 途地 帶 要 求 編 號Z/N E-T K L/4 的 申 請 範 圍)須 遵 守 以 下 限 制,即最 大 總 樓 面
31、面 積 為3 0 9 9平 方 米、最 高 上 蓋 面 積 比 率 為1 5.8%、建 築 物 不 得 高 出 平 均 地 基 水 平 線 以 上1 9米,而 靈 灰龕 不 得 超 過 1 2 8 4 8 個(一 如 文 件 附 V 所 述)。議 程 項 目議 程 項 目議 程 項 目議 程 項 目 4 第 1 2 A 條 申 請 公 開 會 議(限 於 簡 介 和 提 問 部 分)Y/DPA/NE-SC/1 申請修訂深涌發展審批地區核准圖 編號 DPA/NE-SC/3,把深涌第 190 約及 第 203 約多個地段以及毗連政府土地 由鄉村式發展地帶、農業地帶、綠化地帶及自然保育區地帶 改劃為
32、其他指定用途註明生態保育及 生態旅遊地帶、鄉村式發展地帶、綠化地帶及自然保育區地帶(鄉郊及新市鎮規劃小組委員會文件 第 Y/DPA/NE-SC/1 號)2 2.秘 書 報 告,這 宗 申 請 由 新 鴻 基 地 產 發 展 有 限 公 司(下 稱 新 地 )的 兩 間 附 屬 公 司 提 交。葉 天 養 先 生 及 鄭 恩 基 先 生 與 新地 近 期 有 業 務 往 來,他 們 就 此 議 項 申 報 利 益。小 組 委 員 會 察 悉葉 先 生 已 就 未 能 出 席 會 議 致 歉。由 於 申 請 人 已 要 求 延 期 考 慮 這宗 申 請,小 組 委 員 會 同 意 鄭 先 生 可
33、留 席。簡 介 和 提 問 部 分 2 3.小 組 委 員 會 獲 悉 申 請 人 於 二 八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致函 城 市 規 劃 委 員 會(下 稱 城 規 會 )秘 書,並 要 求 城 規 會 延 期-1 1 -兩 個 月 對 這 宗 申 請 作 出 決 定,以 便 有 較 多 時 間 進 一 步 諮 詢 環 保團 體,並 擬 備 補 充 資 料,以 處 理 政 府 部 門 提 出 的 意 見。商 議 部 分 2 4.經 商 議 後,小 組 委 員 會 決 定 應 申 請 人 的 要 求,延 期 對 這宗 申 請 作 出 決 定,以 待 申 請 人 提 交 進 一 步 資
34、 料。小 組 委 員 會 並同 意,這 宗 申 請 須 在 收 到 申 請 人 的 進 一 步 資 料 當 日 起 計 三 個 月內 提 交 小 組 委 員 會 考 慮。小 組 委 員 會 亦 同 意 告 知 申 請 人 有 兩 個月 時 間 準 備 所 提 交 的 進 一 步 資 料,除 非 情 況 極 為 特 殊,否 則 小組 委 員 會 不 會 批 准 再 次 延 期 考 慮 這 宗 申 請。沙 田、大 埔 及 北 區 規 劃 專 員 許 惠 強 先 生 和 高 級 城 市 規 劃 師 沙田、大 埔 及 北 區 陳 永 榮 先 生 此 時 應 邀 出 席 會 議。議 程 項 目議 程 項
35、 目議 程 項 目議 程 項 目 5 第 1 6 條 申 請 公 開 會 議(限 於 簡 介 和 提 問 部 分)A/NE-FTA/90 擬在劃為農業地帶的上水虎地拗第 52 約 地段第 202 號餘段 興建屋宇(新界豁免管制屋宇 小型屋宇)(鄉郊及新市鎮規劃小組委員會文件 第 A/NE-FTA/90 號)簡 介 和 提 問 部 分 2 5.沙 田、大 埔 及 北 區 規 劃 專 員 許 惠 強 先 生 簡 介 這 宗 申 請,並 按 文 件 詳 載 的 內 容 陳 述 下 列 事 宜 (a)申 請 的 背 景;(b)擬 議 屋 宇(新 界 豁 免 管 制 屋 宇 小 型 屋 宇);(c)政
36、府 部 門 的 意 見 運 輸 署 對 這 宗 申 請 有 所 保 留,因 為 批 准 申 請 會 立 下 不 良 先 例,累 積 影 響 所 及,會對 交 通 情 況 造 成 不 良 影 響;-1 2 -(d)在 法 定 公 布 期 內 接 獲 一 份 表 示 沒 有 意 見 的 公 眾意 見 書。北 區 民 政 事 務 專 員 接 獲 一 份 區 內 人 士 提 出的 反 對,有 關 反 對 由 華 山 村 村 代 表 提 交,理 由 是 只有 其 鄉 村 的 村 民 才 可 在 有 關 土 地 興 建 小 型 屋 宇;以及 (e)規 劃 署 的 意 見 根 據 載 於 文 件 第1 2段
37、 的 評 審 結果,規 劃 署 不 反 對 這 宗 申 請。擬 議 小 型 屋 宇 發 展 符合 評 審 新 界 豁 免 管 制 屋 宇 小 型 屋 宇 發 展 規 劃 申請 的 臨 時 準 則 ,即 同 一 鄉 村 的 鄉 村 式 發 展 地帶 內 土 地 普 遍 供 不 應 求,不 足 以 應 付 對 新 界 豁 免 管制 屋 宇 的 需 求。申 請 地 點 接 近 鄉 村 式 發 展 地 帶的 界 線,擬 議 新 界 豁 免 管 制 屋 宇 發 展 與 毗 鄰 鄉 村 環境 及 周 圍 饒 富 鄉 郊 特 色 的 環 境 亦 並 非 不 相 協 調。從農 業 發 展 的 角 度 而 言,
38、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署 長 不 反 對這 宗 申 請。雖 然 運 輸 署 以 交 通 為 理 由 對 這 宗 申 請 有所 保 留,但 申 請 地 點 完 全 位 於 華 山 村 的 鄉 村 範圍 內。這 宗 申 請 可 獲 從 寬 考 慮,因 為 其 他 有 關 政府 部 門 並 不 反 對 這 宗 申 請,而 且 同 一 個 農 業 地帶 內 曾 有 兩 宗 同 類 申 請 獲 得 批 准。雖 然 區 內 人 士 提出 反 對,但 北 區 地 政 專 員 表 示,華 山 村 及 上 水 村 均位 於 上 水 鄉 內,從 土 地 管 理 的 角 度 而 言,他 不 反 對這 宗 申
39、請。2 6.委 員 沒 有 就 這 宗 申 請 提 出 問 題。商 議 部 分 2 7.經 商 議 後,小 組 委 員 會 決 定 按 照 申 請 人 向 城 市 規 劃 委 員會(下 稱 城 規 會 )所 提 交 申 請 的 內 容,批 准 這 宗 申 請。這 項規 劃 許 可 的 有 效 期 至 二 一 三 年 一 月 二 十 三 日 止。除 非 在 該 日期 前,現 時 批 准 的 發 展 已 經 展 開 或 許 可 已 獲 續 期,否 則 許 可 將於 該 日 期 後 停 止 生 效。這 項 許 可 須 附 加 下 列 條 件:(a)提 交 並 落 實 排 水 建 議,而 有 關 建
40、議 及 落 實 情 況 必 須符 合 渠 務 署 署 長 或 城 規 會 的 要 求;(b)提 供 消 防 通 道、滅 火 水 源 及 消 防 裝 置,而 有 關 設 施必 須 符 合 消 防 處 處 長 或 城 規 會 的 要 求;以 及 -1 3 -(c)提 交 並 落 實 美 化 環 境 建 議,而 有 關 建 議 及 落 實 情 況必 須 符 合 規 劃 署 署 長 或 城 規 會 的 要 求。2 8.小 組 委 員 會 亦 同 意 告 知 申 請 人 下 列 事 宜:(a)留 意 水 務 署 總 工 程 師 發 展(2)的 意 見:(i)申 請 地 點 位 於 與 梧 桐 河 及 平
41、 原 河 抽 水 站 相 關的 抽 洪 集 水 區 內;(ii)申 請 地 點 附 近 的 水 管 未 能 提 供 滅 火 所 需 的 標準 水 流;以 及 (iii)為 向 擬 議 發 展 供 水,申 請 人 或 須 把 內 部 供 水系 統 伸 延 以 接 駁 最 接 近 且 合 適 的 政 府 總 水管。申 請 人 須 解 決 與 供 水 相 關 的 任 何 土 地 問題(例 如 私 人 地 段 問 題),並 須 負 責 私 人 地 段內 內 部 供 水 系 統 的 建 造、運 作 及 維 修 保 養,而 有 關 情 況 必 須 符 合 水 務 署 所 訂 標 準;以 及 (b)留 意
42、有 關 規 劃 許 可 只 批 給 申 請 所 涉 發 展。倘 要 為 擬議 發 展 闢 設 通 道,申 請 人 須 確 保 有 關 通 道(包 括 任 何必 須 進 行 的 填 土 挖 土 工 程)符 合 相 關 法 定 圖 則 的 規定,並 視 乎 情 況 需 要,在 進 行 道 路 工 程 前 取 得 城 規會 的 規 劃 許 可。-1 4 -議 程 項 目議 程 項 目議 程 項 目議 程 項 目 6 第 1 6 條 申 請 公 開 會 議(限 於 簡 介 和 提 問 部 分)A/NE-KTN/131 擬在劃為綜合發展區及道路地帶的 上水古洞北第 92 約地段第 684 號餘段、第 7
43、05 號餘段(部分)、第 706 號餘段(部分)、第 709 號(部分)、第 711 號(部分)、第 712 號、第 713 號餘段、第 715 號、第 716 號、第 717 號、第 718 號餘段(部分)、第 719 號、第 721 號餘段(部分)、第 2158 號餘段(部分)及毗連政府土地 進行綜合住宅發展,並要求略為放寬地積比率 及上蓋面積限制(鄉郊及新市鎮規劃小組委員會文件 第 A/NE-KTN/131 號)簡 介 和 提 問 部 分 2 9.小 組 委 員 會 獲 悉 申 請 人 的 代 理 人 於 二 九 年 一 月 八 日致 函 城 市 規 劃 委 員 會(下 稱 城 規 會
44、)秘 書,要 求 城 規 會 延 期一 個 月 考 慮 這 宗 申 請,以 便 有 較 多 時 間 進 一 步 諮 詢 有 關 政 府 部門,就 他 們 對 這 宗 申 請 所 提 出 的 各 類 問 題 作 出 回 應。商 議 部 分 3 0.經 商 議 後,小 組 委 員 會 決 定 應 申 請 人 的 要 求,延 期 對 這宗 申 請 作 出 決 定,以 待 申 請 人 提 交 進 一 步 資 料。小 組 委 員 會 並同 意,這 宗 申 請 須 在 收 到 申 請 人 的 進 一 步 資 料 當 日 起 計 一 個 月內 提 交 小 組 委 員 會 考 慮。小 組 委 員 會 亦 同
45、意 告 知 申 請 人 有 一 個月 時 間 準 備 所 提 交 的 進 一 步 資 料,除 非 情 況 極 為 特 殊,否 則 小組 委 員 會 不 會 批 准 再 次 延 期 考 慮 這 宗 申 請。-1 5 -議 程 項 目議 程 項 目議 程 項 目議 程 項 目 7 第 1 6 條 申 請 公 開 會 議(限 於 簡 介 和 提 問 部 分)A/NE-LK/53 擬在劃為綠化地帶的 沙頭角禾坑第 81 約的政府土地 闢設社會福利設施(戒毒院舍)(鄉郊及新市鎮規劃小組委員會文件 第 A/NE-LK/53 號)簡 介 和 提 問 部 分 3 1.小 組 委 員 會 獲 悉 申 請 人 於
46、 二 九 年 一 月 八 日 致 函 城 市規 劃 委 員 會(下 稱 城 規 會 )秘 書,要 求 城 規 會 延 期 兩 個 月 考慮 這 宗 申 請,以 便 有 較 多 時 間 擬 備 更 詳 細 的 資 料,供 公 眾 及 城規 會 考 慮。商 議 部 分 3 2.經 商 議 後,小 組 委 員 會 決 定 應 申 請 人 的 要 求,延 期 對 這宗 申 請 作 出 決 定,以 待 申 請 人 提 交 進 一 步 資 料。小 組 委 員 會 並同 意,這 宗 申 請 須 在 收 到 申 請 人 的 進 一 步 資 料 當 日 起 計 兩 個 月內 提 交 小 組 委 員 會 考 慮。
47、小 組 委 員 會 亦 同 意 告 知 申 請 人 有 兩 個月 時 間 準 備 所 提 交 的 進 一 步 資 料,除 非 情 況 極 為 特 殊,否 則 小組 委 員 會 不 會 批 准 再 次 延 期 考 慮 這 宗 申 請。議 程 項 目議 程 項 目議 程 項 目議 程 項 目 8 第 1 6 條 申 請 公 開 會 議(限 於 簡 介 和 提 問 部 分)A/NE-LT/392 擬在劃為農業地帶的大埔坪朗村第 18 約 地段第 81 號 D 分段及 E 分段 興建兩幢屋宇(新界豁免管制屋宇 小型屋宇)(鄉郊及新市鎮規劃小組委員會文件 第 A/NE-LT/392 號)-1 6 -簡
48、介 和 提 問 部 分 3 3.沙 田、大 埔 及 北 區 規 劃 專 員 許 惠 強 先 生 簡 介 這 宗 申 請,並 按 文 件 詳 載 的 內 容 陳 述 下 列 事 宜 (a)申 請 的 背 景;(b)兩 幢 擬 議 屋 宇(新 界 豁 免 管 制 屋 宇 小 型 屋 宇);(c)政 府 部 門 的 意 見 運 輸 署 對 這 宗 申 請 有 所 保 留,因 為 批 准 申 請 會 立 下 不 良 先 例,累 積 影 響 所 及,會對 交 通 情 況 造 成 不 良 影 響。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署 長(下稱 漁 護 署 署 長 )不 支 持 這 宗 申 請,因 為 申 請 地
49、 點的 復 耕 潛 力 高。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下 稱 環 保 署 署長 )及 水 務 署 不 支 持 這 宗 申 請,因 為 可 能 會 對 集 水區 的 水 質 造 成 污 染。渠 務 署 認 為 申 請 地 點 可 接 駁 日後 位 於 附 近 的 公 共 污 水 渠,但 須 待 申 請 人 解 決 土 地問 題;(d)在 法 定 公 布 期 內 並 無 接 獲 公 眾 的 意 見,大 埔 民 政 事務 專 員 亦 沒 有 接 獲 區 內 人 士 提 出 的 反 對;以 及 (e)規 劃 署 的 意 見 根 據 載 於 文 件 第1 1段 的 評 審 結果,規 劃 署 不 反 對
50、 這 宗 申 請。擬 議 新 界 豁 免 管 制 屋宇 小 型 屋 宇 發 展 符 合 評 審 新 界 豁 免 管 制 屋 宇 小 型 屋 宇 發 展 規 劃 申 請 的 臨 時 準 則 ,即 申 請 地 點完 全 位 於 鄉 村 範 圍 內,而 且 大 菴 及 坪 朗 鄉 村 的 鄉 村 式 發 展 地 帶 內 供 小 型 屋 宇 發 展 的 土 地 普 遍供 不 應 求。雖 然 環 保 署 及 水 務 署 對 集 水 區 可 能 出 現的 污 染 問 題 表 示 關 注,但 渠 務 署 已 證 實 擬 議 小 型 屋宇 可 接 駁 規 劃 興 建 的 污 水 收 集 系 統。各 申 請 人